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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聲明:本資料由考試真題軟件網: 收集整理考試真題軟件網搜集整理提供第一編金融機構與監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央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第一節 中央銀行法概述1.中國人民銀行是主管金融市場的政府部門,是中國的中央銀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1995年3月18日,八屆人大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十屆人大第6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較大修改,以確認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與宏觀調控職能的分離。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金融事業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
2、致力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該法的立法目的: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該法的特點:明確了國務院對中央銀行的領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央銀行的監督。這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及其管理的歷史和現狀,體現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特色。2.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也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一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級政府機關。它專門負責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并通過調控金融市場的運行維持我國金融穩定。它的全部開支來源于財政,其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列入中央預算單獨管理。它從事公開市場業務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形
3、成的凈利潤全部上繳國庫。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3.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多選)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貨幣、管理貨幣流通;依法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的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金融監測;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工作;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完成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4.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即穩定貨幣幣值是基礎,發展經濟是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的,或者說穩定幣值的目的是發展經濟,穩定幣值就是要
4、促進經濟的發展。5.立法規定貨幣政策目標的作用:第一,對貨幣政策目標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準確性,使中央銀行在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時有明確方向;第二,使檢驗中國人民銀行績效的工作有了法律標準:貨幣幣值保持穩定;第三,從法律角度否定通貨膨脹的貨幣政策,開始從雙重目標制向單一目標制過渡。(雙重目標制即既要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又要保障經濟的發展)。6.貨幣政策的決定: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最核心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5條,貨幣政策中涉及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
5、他重要事項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決定須報國務院批準后方可執行。除此以外的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中國人民銀行作出決定后即可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接受立法機關監督。第二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1.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產生的程序:(單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行長屬于國務院組成人員,所以其任期應當遵循憲法對國務院組成人員任期的規定,即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2
6、.行長的職責:召集并主持行務工作會議,討論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重大問題;負責中國人民中國人民銀行全面工作,簽署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國務院的重要文件,簽發給各分支機構的文件和指示;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令和重要規章。3.貨幣政策委員會(地位):(單選)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組成:是依照97年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由共11名委員組成,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主席尉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中除相關部委領導和國有獨資銀行兩名行長外,還有一名金融專家身份的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責: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基礎上依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對下列貨幣政策事項
7、進行討論并提出建議:(1)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2)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3)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4)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5)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3.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與分支機構:總行設在北京,內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原來按行政區劃設立,現在撤銷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設立了跨行政區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慶兩大總行營業部,對設在同一城市的分行、支行進行了合并,在不設大區行的省會城市派駐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特派員。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只是總行派出的辦事機構,沒有獨立的地位,分支機構的行長由總行任免,日常工作由總行統一領導,完整地執行總行的方針政策。分支機構在總行
8、授權的范圍內,維護所在轄區的金融市場的穩定,并負責當地金融業的統計和調查工作。第三節中國人民銀行業務1.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比較重要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是通過對貨幣供應量/流通量的調節來實現的,這就需要特定的工具即貨幣政策工具,它是實現貨幣政策的手段。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以及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和外匯等。存款準備金制度:指商業銀行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將其吸收的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款額,繳存中央銀行指定的帳戶。繳存中央銀行指定帳戶的款額,稱為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總額的比例,稱為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作為貨
9、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調節市場貨幣流通量,從而達到緊縮或放松貨幣供應量的目的。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指中央銀行貸款給商業銀行的利率。當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提高時,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商業貸款利率也會相應提高,商業銀行貸出的款項就會減少,市場上的貨幣流量就會減少;反之,基準利率下調時,商業貸款利率相應下降,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也會隨之增加。(即: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是隨著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的高低而變化的。)2007年1月4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簡稱shibor)開始運行。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技術平臺計算、發布并命名的一種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首先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組成一個報價團,自主
10、報出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然后在這些報價的基礎上計算出一個算數平均利率。它體現了市場主體對利率水平的認識和預期。貼現,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以票據為質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活動。當商業銀行自身需要資金周轉,而貼現取得的票據尚未到期時,它可以持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取得貸款,這種貼現稱為再貼現。再貼現率: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比率從票據全款中扣取自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的利息,這一比率即為再貼現率。當中央銀行調低再貼現率時,會刺激商業銀行通過貼現向中央銀行借入資金,擴大信貸規模,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反之,當央行提高再貼現率,就會抑制商業銀行再貼現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市場貨
11、幣流通量就會相應縮減。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區別于一般政府部門的是它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從事買賣業務,從事這種業務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或匯率等指標,這種業務稱為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調節市場供應量的機理為:當市場中人民幣太多時,中央銀行就賣出國債或外匯,從金融機構手中收回人民幣;從而減少市場中人民幣的供應量;當人民幣短缺時,中央銀行則買回國債或外匯,投放出人民幣,從而增加市場中的貨幣。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相比,這種調節在時間上、方向上比較靈活,且能夠直接控制調節量的大小。2.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當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反之,減少這種貸款
12、時,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中央銀行貸款是最直接的調節手段,前面幾種貨幣政策工具屬于間接調節手段。3.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的條件:例如:只對在中國銀行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它的信貸資金用途應該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商業銀行能夠按時繳納存款準備金,歸還貸款有資金的保障等。4.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用途:主要用途是解決商業銀行臨時性資金不足。禁止用這種貸款發放商業貸款,特別禁止投資于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主要投向三方面:支持農業發展;扶持政策行銀行業務;化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5.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務。我國財政部的預算資金通過委托方式由中
13、國人民銀行管理,財政部不再單獨設立國庫。國庫設置體系上,實行中央與地方兩套體制:中央國庫總庫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地方設中心支庫和支庫。地方國庫體系中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再設地方庫。國庫存款的貨幣以人民幣計算。經理國庫的具體工作按照國家金庫條例辦理。6、清算系統。我國目前結算工具主要有匯票、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匯兌以及委托收款等。中央銀行負責維持結算中心的運行與結算紀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7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如發現商業銀行在結算中有壓單、壓票、無故占用客戶結算資金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退票
14、等,要責令商業銀行予以糾正;給客戶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需進行賠償。7.中國人民銀行在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4個禁止禁止向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禁止對政府財政透支。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也在禁止之列。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能參與商業貸款的擔保活動。第四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一、金融監管的目的1、保證金融業安全、保持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健這是監管的首要目的。因為金融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資金分配渠道,被譽為“經濟活動的神經中樞”;另一方面,金融業又是運作“別人的錢”的行業,以負債經營、受托經營為特征,因此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格外重要。國外金融實踐,防范金融風險有三道防線:(1
15、)日常監管。包括市場準入、退出和持續經營能力。前者如注冊管理,后者如資本充足監管、風險資產管理、清償能力評價、銀行檢查等。它屬于預防性監管。(2)救助措施。典型的如最后貸款人制度,即中央銀行對陷入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提供緊急貸款,或直接或通過一個或多個大銀行對商業銀行進行業務接管,以化解單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危機蔓延到整個市場的危險,維護存款人信心。(3)善后措施。如存款保險制度或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當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存款或客戶資金給予保付。我國目前已建立起以銀監會為主體的日常監管體系,存款保險制度正在建設。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雖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但銀行法第
16、30、32條都提到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發放特種貸款;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多次向證券公司、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救助貸款,扮演了最后貸款人角色。2、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金融市場是一個信用市場,如果公眾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就會遠離金融市場;而離開公眾支持,金融市場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3、提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一條已經將這項任務當作一項法律義務來規定。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也包括對資產質量的監管。二、銀監會的設立傳統上中央銀行集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但實踐表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目標常存在一定沖突。這導致調控與監
17、管兩種職能都很難有效行使。近年來許多國家采用央行分拆模式,將貨幣政策職能與監管職能分開。我國2003年3月10日全國人大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專門作出了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同時進行了相應修改。三、銀監會的監管范圍按照銀監法第2條,中國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
18、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此外監管范圍還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其他境外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機構如2007年銀監會發布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批準設立的貸款公司,主要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的金融機構分別由中國證監會(監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等)和中國保監會(監管保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等)監管。四、銀監會的監管職責1、依法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
19、規則和辦法;2、依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或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負責統一編制、公布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五、中國人民銀行保留的監管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在宏觀調控、監測金融市場運行情況的同時,承擔相應的檢查、監督工作。1、對特定行為的監督檢查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規
20、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上述行為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在調控、監測銀行間貨幣、債券、外匯等市場和清算活動中進行
21、的檢查監督。2、當特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的全面檢查監督權。行使這一權利需要國務院事先批準。3、金融統計職責,即對金融市場數據進行統計,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統計的原則是客觀性(即排除行政領導的主觀性)、科學性(即統計調查方法上要科學)和統一性(即對金融市場的統計與調查要具有一致的語言標準和計算方法,這些標準要與國際接軌)六、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合作1、信息共享。監管金融市場的基礎也是金融信息的調查與統計
22、,銀監會等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被監管對象報送財務資料以及相關信息。但關注重點不同。2、檢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或維持金融穩定職責時,針對發現的問題,有權建議銀監會對特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3、共同制定特定事項的規則。如中國人民銀行對清算系統的管理與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支付結算業務的管理存在交叉,因此支付結算規則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再如,對銀行業突發事件的處置,銀監會應當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處置制度。第五節銀監會的監管與處罰措施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監管與持續經營監管。市場準
23、入涉及金融機構的設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以及從業人員資格等方面的管理。一、持續監管措施1、現場監管。根據銀監法第34條規定,(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2、非現場監管。主要通過審查資
24、料來實施。根據銀監法第33、35條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3、賬戶查詢與凍結。根據銀監法第41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金融違法時,經銀監會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監管機構有權查詢上述機構、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二、
25、特別限制措施體現為金融監管者直接干預被監管對象的經營活動,對其業務擴張、資產運用或者分配行為等進行特別限制。形式有:根據銀監法第37條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資產轉讓;(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
26、其權利;(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三、接管、重組與撤銷權根據銀監法第38、39、40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銀行業金
27、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四、違反金融監管行為的處罰措施1、對業內機構、人員的處罰措施。根據銀監法第44、47條的規定:對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金融機構,
28、銀監會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銀監會除有權責令相關機構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可以直接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或者對其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即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2、對違反市場準入規則的處罰。根據銀監法第43條的規定,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29、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第二章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第一節商業銀行法概述一、立法目的1、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2、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3、維護金融市場秩序;4、促進經濟發展。二、商業銀行的法律定義和法律地位1、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2、商業銀行的最核心業務是吸收公眾
30、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商業銀行的特點:首先,是以從事“零售性”金融服務業為主(面向大眾)的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就是“零售”金融服務業的主要特點。其他金融機構一般不能直接吸收公眾存款,而是吸收大額的、特定主體委托的或者批發行的資金。其次,商業銀行是可以提供各種期限貸款的金融機構,它利用吸收的公眾存款放貸而獲得主要收益。上述兩個特點使得商業銀行成為分配資金的信用中介。最后,商業銀行為各類法人、個人開設活期賬戶辦理結算,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支付中介。所以有經濟學家將商業銀行家比喻成“用自來水筆創造貨幣的人”。商業銀行的特點就是集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以及信用創造職能于一身。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必要性:通
31、過規范商業銀行的運作,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持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3、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定義,商業銀行是采用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三、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體系1、原國有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稱四大專業銀行。2、股份制銀行,特指改革開放后以地方政府或企業為主體投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地方政府為主體投資設立的地方性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已關閉的海南發展銀行等。企業為主體投資設立的如招商銀行、華夏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3、城市商業銀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4、外資銀行,包括外資法人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32、以及外國銀行分行。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由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轉型而來,2007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6、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這種劃分主要基于設立背景和產權性質。2003年修改商業銀行法提出了新分類: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并確定了不同的最低資本要求。四、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1、政策性業務的剝離。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按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方針。1994年金融體制改革中,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從原國有專業銀行承接了相關的政策性貸款業務。2、國務院指定項目的貸款業務。1995年
33、商業銀行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但在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業務已經分開的情況下,國務院指定的貸款項目應當盡量由政策性銀行承擔。隨著國有獨資銀行逐步轉型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也成長起來,因此2003年修改商業銀行法時取消了這項要求。3、國家產業政策指導。商業銀行法第34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這可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商業銀行本來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商業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其他單位就應盡可能減少對商業銀行的指導,國家的行政指導也
34、應當越少越好;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同時又是中央銀行特別批準的金融機構,國家給予商業銀行從事金融業務的特權,能夠接觸公眾存款人和其他客戶,以最廣泛層面掌握社會金融資源,成為對國家和社會影響最大的機構。因此商業銀行也就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有義務配合國家產業政策開展業務。4、政府部門對商業銀行的指導。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4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在實踐中,只有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才能干預或影響銀行,政府行政指導并不能一概否定,只有不正當干預才是法律禁止
35、的。第二節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與退出一、銀行業的特殊經營1、商業銀行經營的特許制。商業銀行是一個特許經營的金融企業,有市場準入的限制。商業銀行對經濟和社會影響極大,必須經過中國銀監會批準后才能經營銀行業,這種批準即銀行的特許制。具體以銀監會發放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來體現。因此,批準條件極嚴,只有少數具有資金、專業人才和管理經驗的單位才能獲得批準,加之銀監會對其日常經營監管嚴格,所以獲得銀行牌照的單位在市場上的商譽較一般公司高,社會信用較高。為維護商業銀行信譽,任何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經營銀行業務,也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銀行”或與銀行類似的衍生詞。市場審查的另一個目的是限制金融機構的數
36、量。當市場上的金融機構過多而趨于飽和時,競爭就會變得過于激烈,經營成本過高,不利于金融市場穩定和業務發展,所以金融機構的數量一定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2、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限制。已經獲得銀行經營許可證的商業銀行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的許可證。銀行許可證的轉讓也要銀監會批準。違反者將會被銀監會吊銷許可證。二、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1、設立條件。(1)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2.最低法定注冊資本數額。設
37、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的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審慎監管的要求調整最低注冊資本數額,但調整后不得低于前述數額水平。法律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不低于8%,這就是銀行的自有資本與銀行風險資產總和的比例。3、大股東資格。按商業銀行法第2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準。銀監法第17條進一步明確對持股5%以上大股東進行審查的內容,包括:股東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4、董事、高級管理
38、人員任職資格。積極條件: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作了詳細規定。如:要求銀行董事及有良好的個人品行及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等。擬任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人員還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等。商業銀行法第27條規定了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a犯罪: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39、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b破產:曾擔任過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長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者;c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d信用不好,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者。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將下列人員排除在外:(1)有故意犯罪記錄的;(2)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3)在履行在履行職責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4)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5)累計3次被金融監管機構行
40、政處罰的;(6)與擬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的;(7)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8)個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的負債,或正在從事高風險投資明顯超過其家庭財產承受能力的等等。另:離退休人員不得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歲5、其他審慎性條件。這是2003年商業銀行法修改新增加的要求。實踐中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中資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2)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3)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
41、日常經營;(4)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5)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6)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于資本補充機制;(7)有助于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三、設立商業銀行的程序1、籌建階段。應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銀監會提交籌建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法第14條規定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2)可行性研究報告;(3)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
42、月。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許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最長為3個月。籌建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2、開業申請與審批。商業銀行籌建完畢,應向銀監會提交開業申請。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銀監會審查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銀行的章程草案;(2)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4)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5)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43、;(6)經營方針和計劃;(7)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8)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中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核準的,頒發金融許可證。3、開業登記。商業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自領取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出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
44、,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4、違反準入許可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法第81條規定令人違反商業銀行準入許可的限制的行政責任,由銀監會取締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刑法第174條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許可證罪。四、分支機構的設立1、原來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按照政府的行政區劃來設立分支機構的。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改為按照經濟區劃和業務與成本核算來設立。銀行的分支機構與總行之間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對外營業是經過總行授權的,代表總行進行的市場經營行為。按商業銀行法第22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分支機
45、構的最終債權債務由總行來承擔。須注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最高法院聯合作出的關于銀行分支機構訴訟地位的決定,銀行分支機構可以代表總行在各地法院起訴或應訴,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債權債務;如果債務數額過大,最終由總行承擔。2、設立銀行的分支機構。商業銀行法第20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2)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3)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4)經營方針和計劃;(5)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6)國
46、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3、分行的運營資金。商業銀行法第19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銀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應當在營業大廳中懸掛。注意:總行具有法人資格,所以領取的是法人營業執照;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領取的是營業執照。5、公告與連續營業。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3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銀監會予以公告。開業后的商業銀行及
47、其分支機構應當連續營業。如果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五、銀行變更商業銀行法第24條規定,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銀監會批準:(1)變更名稱;(2)變更注冊資本;(3)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調整業務范圍;(5)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6)修改章程;(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銀監會審查其任職資格。六、銀行的接管1、意義。商業銀行法第64條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銀監會的接管是
48、對金融市場監管的行政措施行為而不是商業行為,只暫時改變被接管銀行經營管理權的行使主體,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2、程序。商業銀行法第65條規定,接管由銀監會決定并組織實施。銀監會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2)接管理由;(3)接管組織;(4)接管期限。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接管可由銀監會自己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實行。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接管期間,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被接管銀行的原管理人員暫停工作,由接管人指定的人員接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49、:(1)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2)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3)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七、銀行的終止與清算1、因解散而終止。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銀行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包括兩個法定程序:(1)向銀監會提出申請解散;(2)銀監會批準后解散。銀行合并是解散的主要原因。合并形式有二:一是兩家銀行合并為一家,原兩家銀行都更名而成立一家新銀行,原銀行宣告解散,債務由新成立銀行承接。在我國,這要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二是吸收合并。即一家銀行
50、將另一家兼并,被兼并銀行不存在了,原銀行業務由兼并銀行承接。無論何種方式解散,法律要求“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2、因撤銷而解散。商業銀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銀監會可予以撤銷。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3、因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注意:根據2007年6
51、月日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沒有賦予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權利。4、銀行的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法定程序是:第一,支付清算費用;第二,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三,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四,償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債務;第五,償還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債務;第六,股東分配剩余財產。5、實踐中,如我國1997年的中農信公司破產、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被關閉等案例,中國人民銀行采用了不同處理方法:其一,直接進入清算程序;其二,托管,通常指定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第三節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一
52、、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的業務范圍。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吸收公眾存款;(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10)從事銀行卡業務;(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3)提供保管箱服務;(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二、業務分類1、
53、銀行業務與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銀行對存款人的負債,貸放給借款人的資金構成銀行的債權資產,對銀行進行這些業務活動最直觀的反映就是銀行樣的資產負債表。以資產負債表為核心,銀行業務通常劃分為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此2種又成為表內業務)、中間業務(又稱為表外業務,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三大類。2、負債業務。就是商業銀行吸收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最主要方式是吸收公眾存款(包括活期、定期、通知、協議、委托等存款方式);此外,銀行還從不同渠道借入資金,如向其他銀行的同業拆借款、向中央銀行的借款,甚至向國外貨幣市場的借款;另外,還通過發行金融債券、銀行次級債等方式籌集資金。在負債業務中,銀行是債務人
54、,各類存款人或債券持有人是債權人。3、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分配其吸收、組織的貨幣資金的活動,使銀行取得收入的主要途徑。銀行集中的資金,除保留部分現金應付存款人提現、交存中央銀行作存款準備金外,大部分發放貸款以獲得利息收入。因此,最主要的資產業務即發放各種期限貸款、有擔保或無擔保貸款、對企業或消費者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等。此外,還可進行外匯買賣、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投資等。4、中間業務。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如我國商業銀行法列舉的結算、票據承兌、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
55、等。實踐中,經監管機構批準,還可從事投資基金托管、信托資金托管、證券客戶資金托管、財務顧問、理財(包括qd)、信息咨詢業務等。銀行對是中間業務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我國銀行目前主要收入來源是利息收入。三、銀行的分業經營1、我國銀行經營的分業限制。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境內,銀行只能從事銀行業務和向銀行投資,即從事儲蓄、貸款和轉賬結算以及其他金融業務。限制銀行從事信托投資、證券經營業務和不動產投資業務的原因:(1)這些業務風險較大,適于用長期資金投
56、資,儲蓄類短期投資不適用于此類投資。(2)銀行儲蓄存款人與銀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信托投資、股票業務和不動產投資的投資人與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發展商之間是信托關系和產權關系,這在法律處理方面不同。(3)信托業務、證券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受市場影響較大,由于風險分擔的不同,銀行與其他金融行業分業經營。我國法律也限制銀行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現行法律限制銀行進入其他金融市場,也限制其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經營領域。但還有許多金融領域不可能分開,如銀行為企業事業單位辦理工資帳戶管理,職工持卡在提款機上取工資,這業務屬于信托理財業務,法律只限制信托投資,不限制信托代理。2、分業限制的變化。從2000年
57、開始,我國銀行業的分業經營模式開始發生間接變化,如銀行開始接受證券的股票質押融資。再如證券公司的股民可持存單買賣股票,銀行與證券公司合作開辦“銀證通”業務等。同時金融控股集團的雛形開始在我國出現。2005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資金組成證券投資基金,到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四、擔保物處分期限由于法律上的分業限制,我國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持有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公司股權、不動產等財產通常又是銀行發放貸款中的擔保品。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銀行依法行使擔保權利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等應當盡快予以處分,通過折價、變賣、或拍賣等方式轉化成為現金,這通常稱為抵押物處分期限。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質押物品保管義務:商業銀行接受客戶質押發放貸款時,就承擔了對質押品的保管義務。這些物品在銀行保管期間如果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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