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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法規體系環境影響評價法,各位學員:大家好! 本期EMS內審員培訓班已經接近尾聲。今天,我們給大家介紹環境法規體系和新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希望您能有所收獲。 在您學習的過程中,您有什么想法和建議,請和我們聯系。 祝學習順利! 啟迪老師,環境法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執行的 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規范的總稱。 環境法通常包括2方面的法律規范: 1)污染防治 2)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法規體系,根據國內外環境立法現狀,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包含以 下幾種類型,它們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從而形成了環境法規體 系。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有關
2、環境保護的規定是環境法的基礎。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在憲法中都對環境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 2)環境保護基本法-通常對環境法的基本問題,如適用范圍、組織機構、法律原則與制度等作出了原則規定。 3)環境保護單行法-是針對特定的環境保護對象或特定的人類活動而制定的專項法律法規。 4)環境標準-是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護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污染源,監測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定的標準。 5)其他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環境法律法規及標準,環境法規的作用,1)確立環境管理體制 2)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3)確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環境法規的基本原則,1)環境保護
3、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3)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4)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5)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環境法規的基本制度,1)土地利用規劃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三同時”制度 4)許可證制度 5)排污收費制度 6)經濟刺激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10 月28日,環境法規介紹,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過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的環
4、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內容提要,1 酸雨 2 溫室效應,全球氣候變暖 3 平流層臭氧層破壞 4 有害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的越境轉移 5 生態破壞 6 海洋污染 7 生物多樣化破壞,前言-立法背景和立法過程,一 環境與環境問題,二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相關概念 1)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 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 和制度,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立的 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是將環境影
5、響評價及其程序、審批、法律責任進行制度化、法律化,3)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2、有關國家環境影響評價立法概況,3、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1979年9月 環境保護法(試行)的第六、第七條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具體 規定 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1998年1 月 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
6、章對環境影響評價 制度進行了規定,1998年11月29日開始實施 *與其配套的法規有: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1999.3) *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的通知(1999.4) *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4,隨著經濟的發展,因區域開發、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越來越突出,特別是政策和規劃所造成的環境后果已成為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諸多事實說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和規劃,相對于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后對環境的影響更加巨大、持久,范圍也更加廣泛,三 對政策和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的重要性,四
7、制定一部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必要性,圍繞環境影響評價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應由法律調整的獨特對象 是現行環境保護法和各單項法律所容納不了的,對政府有關經濟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與一般環保法律規定的體制和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建設項目環評并進行規范管理直接影響公民和組織的權利義務 是應由法律調整的實質性問題,有必要將原有法規上升為法律,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單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 我國適時制定本法在國際上也將產生非常積極的影響,五 本法的立法過程,經中共中央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 將本法列入2000年提請審議的立法計劃,2002年10月九屆人大常委會30次會議 審議并通過本法當日江澤民主席 77號
8、令公布本法,第一章 總則,一 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1、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二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 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 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評價的對象是擬訂中的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單位欲興建的建設
9、項目 2)評價單位要分析、預測和評估所評價對象在其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3)評價單位通過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具體而明確的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 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4)環保部門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要進行跟蹤監測和分 析評估 5)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方法和制度,三 本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 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屬于本法所指的的規劃: 1、是指政府擬定的規劃,而不包括企業的規劃; 2、是指政府的經濟發展方面的規劃,以區別于政府的其他規
10、劃 3、是指實施后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四 關于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本條所稱“公眾參與”,是指與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通過一定的途 徑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參與與其環境權益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使制定規劃或者審批建設項目的決策活動符合廣大公眾的利益,五 國家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 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
11、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 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環境影響評價是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各個學科的研究成果,對評價對象可能涉及的自然生態、大氣、水體、固體廢物、水文、氣象、地質、地震、土壤、作物、噪聲、震動、動物、植物、水生生物、放射性、電磁波以及社會經濟、文化古跡和人體健康等多種因素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因此,需各部門相互協作,政府進行組織和管理,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一 規劃范圍和評價方式的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12、有關部門, 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 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 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 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 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綜合規劃-不是指所有的綜合規劃,而是綜合規劃中的一部分,即 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二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特點,1、專項規劃的范圍和評價要求 第八條
13、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 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 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 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 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 評價,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2、非指導性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要求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
14、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2) 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3) 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3 、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 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 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 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并應當在報送審
15、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公眾參與作為法律條文寫入本法,反映了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高度重視,也是本 法的一個特點,4、 對非指導性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 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 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 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 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
16、管部門的 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 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 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 備查,三 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跟蹤評價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 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 及
17、時提出改進措施,跟蹤評價-是指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該規劃的組織編制機 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對該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檢查、分析、評估,并采 取相應對策的制度,第二章小結 本法專設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將政府有關的對環境有影響 的經濟規劃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是本法的一大突破。 本章對需評價的規劃進行了分類,即分為專項規劃和其他規劃,并對 不同的規劃的評價程序、評價文件、評價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劃實施后的 跟蹤評價等作了明確的規定,一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
18、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原則,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對環境影響很小,要求,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所稱環境敏
19、感區 1) 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或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如飲用水水源保 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水土流失 重點防護區、世界遺產地等; 2 )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 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 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 3 )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證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 院 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3、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簡化的項目 1) 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調整產業結構為目標,用清潔生產工藝代替落后工藝, 污染物明顯減少
20、,現有排放量達標的技術改造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主管部門同 意后可適當簡化; 2 )納入區域性開發的建設項目,如編制區域開發規劃時已環評,其環境影響報告 書已經批準,且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工藝符合區域開發總體要求的, 經同意后,可適當簡化,4、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類別按其中等級最嚴的確定,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
21、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 一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二 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 三 評價適用標準(列出適用的環境標準編號、名稱和指標 ) 四 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五 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預計排放情況及主要生態影響 六 建設項目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含生態保護措施及預期效果 七 結論與建議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書、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22、登記表(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3,三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 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
23、環 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 關系,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 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 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除了要對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熟悉 和了解外,還要求評價人員具有較全面的環境保護專業知識,并對評價的建設項 目所在的行業熟悉和了解,因此,要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進行資格認證和 分級,四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
24、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
25、、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 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 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
26、開工 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 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五 有關專家、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六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
27、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跟蹤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28、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第三章小結,本章把現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行之有效的規定上 升為法律; 增補了有關專家、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增補了有關后評價和跟蹤檢查的規定;完善了有關管理體制的規定。 本章重點規定了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施分類管理、建 設
29、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的審查和審批程序、有關專家、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效力、有關后評價和跟蹤檢查、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的內容,第四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否 定性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一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 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 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 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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