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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日期20083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使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第103條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條建筑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類第201條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策202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203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沒備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八、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第20。4條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二、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五、根據雷擊后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節般規定第311條各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第312條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采取等電位連接。第二節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裝置內的壓力與同圍空氣壓力的壓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處的水平距離(M)5重于空氣12525重于空氣25525輕于空氣25525重或輕于空氣55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當HX5RI時,SA10。4RI0。1HX3211當HX5RI時,SA10。1RIHX32122地下部分SE04RI3213式中SA1空氣中距離M;SE1地中距離M;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圖321防雷裝置至被保護物的距離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1當HL/25RI時,SA202RI003HL/232142當HL/25RI時SA2005RI006HL/23215式中SA2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H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L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當(HL1)5RI時SA21/N04RI006HL13216當HL15RI時,SA21/N01RI012HL13217式中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的距離M;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第322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第323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止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15ML2(323)式中L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埋于地中的長度M;埋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M。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第324條當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筑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互相連接。二、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于12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1當土壤電阻率小于或等于500。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A/)大于或等于5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小于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LR5(A/)3241式中LR補加水平接地體的長度M;A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3242式中L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2當土壤電阻率為500M至3000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注按本款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電阻值。七、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從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八、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325條當樹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RN。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范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SE203KCRI334式中SE2地中距離RN;KC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第335條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二、當基礎采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于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四、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S424KC2335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M2。五、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35的規定。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規格尺寸表335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扁鋼(MM)圓鋼根數直徑(MM)6042521040至60450410或31240鋼材表面積總和424M2注當長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時宜優先選用扁鋼;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利用閉合條形基礎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入箍筋的表面積。六、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連接,鋼筋與鋼筋的連接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連接或悍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頸埋連接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連接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第336條當土壤電阻率小于或等于300M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的適用范圍應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M。二、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于或等于80M2時,可不另加接地體。三、在符合奉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筑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柱子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于或等于082M2。第337條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連接處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第33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當LXRI時,SA303KC(RI01LX)3381當LX5RI時,SA30075KC(RILX)3382式中SA3一空氣中距離MRI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SA40075KCLX3383式中SA4一空氣中距離MI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連接點的長度M。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五、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人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當Y,YN0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時,在高壓側采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采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第339條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當低壓線路全長采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1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區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筑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要求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裝置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筑物的電桿,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其佘兩基電桿不應大于20。三、本規范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人時,其埋地長度應大于或等于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2當架空線直接引人時,在人戶處應加裝避雷器,并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靠近建筑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該建筑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筑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第3310條高度趔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物,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一、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接。鋼筋的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的要求;二、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三、應將45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第3311條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于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當防雷的接地裝置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要求。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條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網格。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第343條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S189KC2343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RN2。二、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規格尺寸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扁鋼(MM)圓鋼根數直徑(MM)6011040至604202840鋼材表面積總和189M2注當長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時宜優先選用扁鋼;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利用閉合條形基礎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人箍筋的表面積。第344條當土壤電阻率小于或等于300RN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于或等于037M2。第345條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第346條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當非金屬煙囪無法采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并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針。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第347條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筑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25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第34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當LX5RI時,SA302KC(RI01LX)3481當LX5RI時,SA3005KC(RILX)3482SA4005KCLX3483第349條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繞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二、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回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三、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第3410條高度超過60M的建筑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3310條一、二、四款的規定,并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第五節其它防雷措施第351條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揩施宜符合下列規定一、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二、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三、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第352條當一座建筑物中儀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一、當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二、當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揩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三、當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第353條當采用接閃器保護建筑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第354條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它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網。二、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并宜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接設備而中間斷開時宜設跨接線。三、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355條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R可取100M。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第356條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第四章防雷裝置第一節接閃器第411條避雷針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不應小于下列數值針長1M以下圓鋼為12MM鋼管為20MM。針長12M。圓鋼為16MM鋼管為25MM。煙囪頂上的針圓鋼為20MM鋼管為4OMM。第412條避雷網和避雷帶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當煙囪上采用避雷環時,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RNM。第413條架空避雷線和避雷網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鍍鋅鋼絞線。第414條除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外,金屬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金屬板之間采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0MM二、金屬板下面無易燃物品時,其厚度不應小于05MM三、金屬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時,其厚度,鐵板不應小于4MM,銅板不應小于5MM,鋁板不應小于7MM四、金屬板無絕緣被覆層。注薄的油漆保護層或05MM厚瀝青層或1MM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于絕緣被覆層。第415條除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332條一款的規定外,屋頂上永久性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旗桿、欄桿、裝飾物等,其尺寸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和第412條的規定。二、鋼管、鋼罐的璧厚不小于25MM,但鋼管、鋼罐一旦被雷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造成危險時,其璧厚不得小于4MM。注利用屋頂建筑構件內銅筋作接閃器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第416條除利用混凝土構件內鋼筋作接閃器外,接閃器應熱鍍鋅或涂漆。在腐蝕性較強的揚所,尚應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第417條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第二節引下線第421條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宜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當煙囪上的引下線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2MM采用扁鋼時,其截面不應小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防腐揩施應符合本規范第416條的要求。注利用建筑構件內鋼筋作引下線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第422條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外墻明敷,并經最短路徑接地建筑藝術要求較高者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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