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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企業培訓34481字投稿廖紹紺1、財稅2012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簡稱)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簡稱)3、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4、國稅發200211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部分有效,簡稱)5、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部分有效,簡稱)6、國稅發200551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有效,簡稱)7、國稅發20051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制度(暫行)的通知(部分有效,簡稱)8、國稅發200624號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全文有效,簡稱號)9、國稅函20069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制度(暫行)的通知(部分有效,簡稱)10、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有效,附件作廢,簡稱)11、財稅200810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有效,簡稱)12、國稅函200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同類產品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有效,簡稱)13、國稅函20081009號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有效,簡稱)14、國稅發2008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簡稱)15、財稅2009107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有效,簡稱)16、國稅函20094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有效,簡稱)17、財稅201188號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有效,簡稱)18、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1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網應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數據的通告(有效,簡稱)19、財稅20111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簡稱)2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有效,簡稱)第一部分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一條)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注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注釋將出口貨物勞務分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三種類型。)(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注釋對比51號文規定,明確工商、稅務和外經備案三項登記,和自營、委托出口兩種類型。三項登記齊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按自營或委托出口形式辦理,未外經備案登記的,只能是生產企業從事委托出口貨物形式。)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注釋現用境外單位和個人取代原慣用的外商表述)本通知所稱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注釋51號文原規定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注釋財稅“2007”125號規定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2。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附件3。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以下稱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除本通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第二條)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注新提法)。(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附件4)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3)納稅信用等級A級。(4)上一年度銷售額億元以上。(5)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注釋該條款為新增內容)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注釋新增條件)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2)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注釋國稅函20021170號文第二條第(二)款原文為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3)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注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通知取消的原1170號文第三條對集團公司的定義,而公司法中沒有集團公司的概念,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提法。)(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注釋國稅函“2008”8號規定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后自產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若同時滿足其他條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稅務機關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準予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釋國稅函20021170號文第四條第(三)款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取消。)(5)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6)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7)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8)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9)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注新增加)。(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第三條)(一)退稅率一般性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二)退稅率的特殊規定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注新提法)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注新提法)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4、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率的適用,見附件3。(三)出口不同退稅率貨物勞務規定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一)生產企業一般貿易出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出口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本通知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監管的出口企業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并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的企業購進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三)生產企業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加工出口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貨物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后確定。(四)外貿企業一般貿易出口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注新增內容)。(五)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出口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注釋新增內容,明確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包含委托加工原材料價格)(六)出口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七)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八)中標機電產品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九)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十)輸入特殊區域水電氣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五、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第五條)(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料件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1)采用“實耗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實行紙質手冊和電子化手冊的生產企業,應根據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所列的計劃進出口總值計算計劃分配率。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實際分配率確定;新啟用電子賬冊的,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實際分配率確定。(2)采用“購進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實際購進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若當期實際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1、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2、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注釋按原規定外貿企業委托加工的出口貨物,加工費和原材料應分別計算退稅,其中加工費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由于在執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額、退稅率等難以確定。因此,通知進行了調整,明確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加工費應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額,并統一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退稅。如某外貿公司7月份購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裝出口,購入面料的計稅金額為100000元,稅額17000元,收回服裝時加工費計稅金額為50000元,稅額8500元。假設,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面料出口退稅率為13,征稅率均為17,其外貿公司的出口退稅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計算,外貿公司將購進的面料按原價買給A公司,加工收回時,A公司將購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費中開票給外貿公司,計稅金額為150000元,稅額25500元。則外貿公司的出口退稅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舊兩種不同計算方式下,當原材料與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稅率一致時,對退稅額的影響并不大但當出口退稅率不一致時,就會出現上例中退稅額的差異。)(三)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四)免抵退、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核算劃分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第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一)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注釋根據本通知對出口企業的定義,委托出口貨物的非出口企業是指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其中之一的非生產企業,和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生產企業。)(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注釋原國稅發1994031號文第三條規定四項免稅出口貨物,其中來料加工、避孕藥具、古舊圖書保留,卷煙修改為計劃內出口卷煙,取消軍品和軍需品)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注釋原國稅發2006102號文第一條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2、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1)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公示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2)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七、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七條)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一)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注釋與國稅發200624號文差異見括號內注釋)(1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2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注釋國稅發200624號文原文為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增加了人為修改的限制內容)。(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注釋原文為國稅發200624號文第二條,取消第(七)點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原文第三條規定凡從事以上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24號文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要規范出口經營行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教育,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務。出口企業要實質參與出口交易活動,確保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注釋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的貨物比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簡易辦法征繳稅款,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通知調整為恢復按差額征稅,明確了按差額征稅的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如某生產企業所用號進料加工手冊僅進口了一筆保稅料件,外匯折算人民幣價格為9000元,在當月一次性耗用完畢并報關出口一筆貨物,外匯離岸價換算人民幣為10300萬,按原規定計算,應納稅額10300103003300元。如果按新規定計算以購進法核算進料加工,其征稅率為17,銷項稅額10300900011701718889元。考慮到如果出口企業采用實耗法或抵減進口料件金額不實的,通知要求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1)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注釋轉換公式理解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于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2)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進料加工手冊海關核銷后,出口企業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清算公式為清算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實際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退(免)稅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進料加工副產品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若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與各納稅期扣減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和存在差額時,應在清算的當期相應調整銷項稅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大于出口貨物離岸金額時,其差額部分不得扣減其他出口貨物金額。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八、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第八條)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一)適用范圍。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三)消費稅退稅的計算。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九、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其他規定(第九條)(一)認定和申報。1、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辦理退(免)稅認定。2、經過認定的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委托方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申報退稅。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停止其退(免)稅資格。(二)若干征、退(免)稅規定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3、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4、卷煙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批準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購進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5、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6、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附件9所列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附件9所列該原料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7、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三)外貿企業核算要求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四)生產企業出口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退(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后,應按規定申報退(免)稅,并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追回。生產企業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3、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5、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具體認定辦法及出口退(免)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十條)十、通知實施時間財稅2012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知除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第六條第(一)項關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廢止的文件和條款目錄(見附件10)所列的相應文件同時廢止。(第十一條)第二部分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一、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第三條)(一)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3銀行開戶許可證;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五)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注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注釋此句在51號文第七條基礎上增加)二、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要求(一)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1、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51號文第二條)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51號文第二條)3、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51號文第八條)(二)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及初審1、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51號文第九條)2、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51號文第十條)3、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退稅部門應及時予以受理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退稅部門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64號文第五條)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第四條)(一)申報程序和期限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二)申報資料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5)下列原始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注釋2012年1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出口發票;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企業的手冊登記、申報和核銷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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