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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丹麥、瑞典住宅產業化發展與住房政策考察報告編者按今年9月,應丹麥哥本哈根市議員MRJESPERSCHOUHANSEN和瑞典斯德哥爾摩市有關方面的邀請,我局副局長率領相關處室人員共6人訪問丹麥和瑞典,重點考察兩國住宅產業化發展與住房政策情況,并據此撰寫了內容翔實的考察報告。本刊特此刊登,以供借鑒。本次考察重點是兩國住宅產業化發展與住房政策情況。考察團訪問期間,與丹麥哥本哈根市和瑞典斯德哥爾摩市的市議員、相關企業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成員進行了廣泛深入地交流,參觀了哥本哈根市專門承接政府住房工程項目的庫本公司,聽取了議員、專家對相關住宅產業化發展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情況介紹。一、住宅產業化發展情況由于“二戰”引起的房荒,歐洲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住宅短缺問題十分突出,成為當時的嚴重社會問題。為此,歐洲各國采用工業化的裝配方式,加快住宅建設的速度,形成了一批完整的標準化、系列化的建筑住宅體系。建筑的工業化不僅有效促進了居民居住問題的解決,也對這些國家60和70年代的經濟騰飛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80年代以后,住宅發展開始轉向注重住宅質量性能和多樣化發展。90年代后,住宅建設進入新階段,即面向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理念,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的發展。丹麥、瑞典兩國政府和相關機構從以下四個方面推動住宅產業化的發展(一)加大立法和標準規范體系的建立瑞典政府根據歐盟相關立法的規定,結合本國國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動住宅產業化的發展。主要法律包括住宅標準法(1967);建筑物技術質量法;規劃和建造法案(1987,2003年修訂);關于CE標識的法案(1992);建筑施工技術要求法案(1994)。同時,還制定了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進一步落實相關法律,滿足建筑質量、性能和可持續性的要求。主要的標準規范包括建筑規范(1993年,2002年修訂)和建筑施工技術要求條例(1994年,1999年修訂)、設計規范(1993年,1999年修訂)、環境標準(1998)。其中都明確提出住宅和建筑要符合安全性、耐久性、適應性、預防性、經濟性等九點性能要求。在環境標準中,對住戶能源消耗有明確規定如1978年為240度/平方米,1980年下降到153度/平方米,1987年1994年進一步下降到113度/平方米。在丹麥,也有相應的法律體系和標準規范。為落實京都議定書的承諾,2005年丹麥計劃出臺一部綜合性的建筑法規,明確提出進一步節能25的目標。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將模數法制化的國家。1960年的建筑法規定,“所有建筑物均應采用1M為基本模數,3M為設計模數”,并制定了20多個必須采用的模數標準,包括尺寸、公差等。通過模數和模數協調,保證了不同廠家構件的通用性。國家規定,除自己居住的獨立式住宅外,所有的住宅都必須按模數進行設計。同時,丹麥以“產品目錄設計”為中心,發展住宅通用體系,推行建筑工業化。當前,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丹麥重點促進建筑設計與工業化生產的進一步融合,使建筑師的技巧與工業化生產的部件、產品有機結合起來,提高住宅建筑的建設標準和水平。瑞典國家標準和建筑標準協會(SIS)出臺了一整套完善的工業化建筑規格、標準。如“浴室設備配管”標準(L960)、“主體結構平面尺寸”和“樓梯”標準(1967)、“公寓式住宅豎向尺寸”及“隔斷墻”標準(1968)、“窗扇、窗框”標準(1969)、“模數協調基本原則”1970、“廚房水槽”標準1971等。同時還根據關于CE標識的法案(1992),建立了建筑產品認證(CE標識)制度。其中,從20世紀60年代起建筑部品的規格化逐步納入瑞典工業化標準(SIS),使通用體系得到較快的發展。(二)政府經濟支持政策的實施瑞典政府非常重視在住房建設領域進行可持續發展工作,對于在住宅建設和消費過程中,開展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建筑全壽命周期能耗以及減少環境污染和噪音等工作的,政府給予捐贈和補貼。在過去的5年中,政府為此共投入約8億美元。一是直接補貼住宅建設項目。斯德哥爾摩市漢馬貝住宅區項目中,瑞典政府投入約2億克朗,占總投資的1/10,用于彌補處理市政設施中環境保護工作增加的成本。此外,中央政府還積極倡導各級地方政府、組織和企業為提高環境可持續性的項目進行投資或補貼。二是補貼開發建設企業。鼓勵企業使用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技術與產品。住宅標準法規定,使用國家標準和建筑標準協會標準的建筑材料和部品建造的住宅,可獲得政府的優惠貸款。至2007年,政府將對采用光電太陽能技術的企業購置的設施設備給予70的補貼。(三)推進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的住宅區的試點漢馬貝小區和明日之城小區,是瑞典推進可持續發展的具有試點性質的小區。重點展示在系統化的規劃設計和成熟適用技術的集成方面的理論與實踐。比如漢馬貝小區在系統化的規劃設計上,按照閉合的生態系統的理念,從環保、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交通等方面綜合統籌設計,由斯德哥爾摩市政府分管水務和垃圾處理的管理部門聯合開發了一套生態循環系統,通過對當地住宅、辦公室及其它設施能源、水、污水及廢棄物的有機循環和管理,實現了預定的比原來標準對環境影響減少50的目標。又如明日之城小區,在整個住宅小區的建造過程中并不追求特別先進的技術和產品,而是把重點放在對成熟、適用的住宅技術與產品的集成上,在“四節一環保”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節能。在能源供應上,小區內1000多戶住宅單元100利用當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能等,并已達到自給自足。其中2MW風力發電站能夠滿足BO01小區所有住戶的家庭用電,熱泵及小區電力機車的用電;此外約120M2的太陽能光伏電池系統(年發電量約12萬KWH),可滿足5戶住宅單元的年需電量。利用地源熱泵技術可滿足小區85的供熱需求,另外的15則通過1400M2的太陽能板來提供。在能源消耗上,嚴格規定每戶的能源消耗(包括家庭用電、暖通空調)不能超過105KWH/M2年(2000年瑞典家庭平均能源消耗水平為175KWH/M2年),在滿足使用需要和保障舒適度的同時,體現了節約能源的原則。而漢馬貝小區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能耗指標,即到2005年不能超過60KWH/M2年;2015年達到50KWH/M2年。采取多種措施提高能效,如制定“質量憲章(QUALITYCHARTER)”,要求從樓面設計、建材選擇,以及戶內電器的配套上都力求實現能源效率高、日常能耗少。又如,普遍采用斷橋式噴塑鋁合金門窗、高效暖氣片、可調式通風系統、節能燈具、空心磚墻及復合墻體技術;部分樓宇安裝有可熱量回收的新風系統、加厚的復合外墻外保溫墻板等。二是節水。重點抓好雨水處理系統和污水排放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在住宅單元中普遍采用節水器具,例如兩檔、甚至三檔的節水馬桶,部分單元還安裝了節水龍頭。三是節地。通過合理的規劃和設計提高小區的土地利用率,同時增加小區的美學觀賞性。漢馬貝小區和明日之城小區套型面積平均在100平方米以內,最小的戶型才46平方米。四是節材。通過合理的規劃、設計和采用先進的住宅建造技術,盡量應用使用壽命較長、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木材、石料等),引進LCA全壽命周期造價評估,來體現住宅合理的性價比以達到節約建筑材料的目的。五是環保。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實行植被屋頂;通過地下管網垃圾收集系統分類處理生活垃圾,通常食物垃圾經過市政生物能反應器(沼氣反應堆),可轉化生成甲烷、二氧化碳和有機肥;其它類干燥垃圾經焚化產生熱能和電能,再回用于小區;對污水進行發酵處理,生產沼氣。實驗表明,通過采用合理的規劃設計理念、集成的技術和產品以及先進的施工工藝,小區能源需求減少2031,人均對土地的占用減少4559,人均節水10,建材總需求減少10,建材廢棄物減少20。丹麥在探索住區的可持續發展方面,較突出地實踐了數字化設計系統、清潔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節能設備。從技術角度,針對以往規劃、設計、施工建造、維修等建筑環節各自成體系,相互協調溝通不夠造成的合作不暢通問題,丹麥建筑業提出了數字化系統設計(DIGITALDESIGN)的概念。即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為建筑產業各環節之間架起一條信息高速路,各方利用統一的信息交流平臺進行技術交流與協作,從而提高建設的效率、保證建造的質量和增加建筑產業的附加值。(四)循環經濟理念深入人心在考察期間,考察團通過與兩市人員的接觸,深切體會到當地人對資源循環利用的責任感。“循環經濟”已成為一種潮流和生產生活方式。以瑞典為例,瑞典全國有湖泊9萬多個,一年四季雨水充沛,號稱“北歐的威尼斯”。但瑞典人卻節水成風。在斯德哥爾摩市場上,所有的水龍頭、淋浴噴頭和抽水馬桶都是節水型的。企業和民眾的節水意識根深蒂固。通過這次對丹麥、瑞典的考察,考察團全體成員一致認為上述兩國在循環經濟和住宅產業化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對于深圳住宅產業化的發展有著很好的借鑒作用。深圳作為全國第一個住宅產業化綜合試點城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的發展一是進一步加快有關住宅產業化法規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的建立。充分發揮深圳特區立法權的優勢,進一步完善住宅產業化相關法規,按照“四節一環保”的原則規范住宅建設;充分利用政府機構和相關企業的技術優勢,推進一系列標準規范的制定,大力推進住宅部品的工廠化和標準化生產。二是進一步推動政府對扶持住宅產業化經濟政策的力度,研究制定為我市住宅產業化的研發、應用作出積極貢獻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在信貸、稅收、補貼、獎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進一步加大住宅產業化示范基地的建設力度,培育一批研發和應用型基地,實驗并推廣符合住宅產業化要求的技術和產品,為探索和發展住宅產業化的方式和途徑提供實踐經驗,為建立建筑和部品體系提供科學數據,為宣傳住宅產業化的理念提供直觀典型。四是加大住宅產業化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市民了解和參與住宅產業現代化,正確引導市民的住宅消費觀念,使住宅產業化及循環經濟理念深入人心。五是加強與國際相關領域的合作,引進國外住宅產業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通過學習和交流,可以使我們在住宅產業化發展的道路上少走彎路,避免不必要的或者是重復投入。二、住房保障政策丹麥是高福利的發達國家,實施公共住房政策已經有70多年的歷史。丹麥的公共住房即社會福利房,下同占全社會住房的20,由非贏利住房合作組織(協會)提供,并受公眾監督。公共住房全部采取租賃方式提供,最高租金標準由政府控制,產權屬于非贏利住房合作組織。1970年代以前,公共住房只是出租給低收入家庭。1970年代以后這項規定廢止,任何家庭都可以申請公共住房。收入較高階層為了省錢的目的可以申請公共住房,但入住各個住房的大多是低收入家庭。公共住房的租金按照建設住房的成本因素確定,而不是根據住房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新的公共住房(年)租金是800900(丹麥)克郎/平方米,舊的公共住房(年)租金是350400(丹麥)克郎/平方米。大約相當于私人住房租金的1/31/2。公共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110平方米。私人住房以前比公共住房面積大。現在的私人住房有的面積小于公共住房,因為過去5年丹麥的房價上升很快,面積較小的私人住房可以減輕購房者的負擔。建設公共住房的非贏利住房合作組織的資金有20來源于政府撥款,80來源于商業銀行貸款。由于公共住房是采用租賃形式回收投資,所以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為30年。公共住房的入住對象包括了不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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