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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編商法相關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專題概要專題一公司基本理論專題二股東資格與股東權利和義務專題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決議制度專題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專題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專題六上市公司及股份轉讓專題七有限責任公司專題八公司財務會計、合并、分立、減資、解散和清算考情分析本章2016年教材內容沒有大變化,復習備考重點關注出資制度、股東和股權問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考試各種題型均可出現,是重點章節,公司法與證券法易結合考案例分析題;預計2016年的分值在12左右。專題一公司基本理論知識點概要專題一要求要點(歷年考試頻率)公司的定義和特征公司法律人格(15年)熟悉股東有限責任濫用公司設立制度公司基本理論掌握出資制度(14、12年)知識點一公司的定義和特征1、公司指依法組建的企業法人。解釋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2、公司的特征(1)公司擁有獨立人格;(2)股東享有有限責任;(3)股份自由轉讓;(4)董事會授權下的集中管理;(5)投資者所有等。知識點二公司法律人格1對外投資的限制(1)對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包括合伙企業)投資;提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解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2)決議機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具體依“公司章程”規定。(3)投資額度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意思自治)。2擔保的限制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自家人)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1/2)通過。決議為他人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數額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不得超過限額(意思自治)例A公司是由甲出資20萬元、乙出資50萬元、丙出資30萬元、丁出資80萬元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丁申請A公司為其銀行貸款作擔保,為此A公司召開股東會,甲、乙、丙、丁均出席會議,乙明確表示不同意。問A公司對股東丁擔保,股東會決議能否通過說明理由答案解析不能通過。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丁)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甲乙丙)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本案例中甲丙通過只占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甲乙丙)所持表決權的1/2,沒超過半數,不能通過。3借款的限制(1)內部禁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提示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外部限制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知識點三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及其法律后果1股東有限責任(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審判實踐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情形(一套人馬、兩塊牌子)(1)縱向人格混同公司與其股東(例如母子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2)橫向人格混同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數個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3)公司清償能力不正常降低。例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轉移資產導致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債權人喪失受償機會。法院定性結果(1)公司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對公司行為負責(這實際上也在個案中否定了股東的有限責任;(2)公司與其它公司被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公司財產亦用于清償其他公司債務。公司法20條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人格否定原則)(1)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提示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提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63條股東自證獨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出資20萬元、乙公司出資10萬元共同設立丙有限責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經營過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東地位通過公司決議讓丙公司以高于市場同等水平的價格從丁公司進貨,致使丙公司產品因成本過高而嚴重滯銷,造成公司虧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丁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B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C甲公司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正確答案C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公司作為丙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丙公司造成損失,其應當對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C正確。知識點四公司設立制度(一)概述公司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認繳或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設立職責的人,包括股份公司發起人和有限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二)設立階段的債務1合同之債。(1)股款的處理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2)公司未設立的責任對外(債權人)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內責任如果部分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2侵權之債。(1)對外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未設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對內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知識點五出資制度1出資方式(1)一般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包括股權、債權)。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解釋公司法取消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2)股權出資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提示不得用于出資的情形已被設立質權;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等。(3)債權轉股權情形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公司破產重整或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提示(1)轉為股權的債權為兩人以上的,應已作出分割。(2)債轉股,應依法增加注冊資本。2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1)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2)未依法評估作價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提示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解釋出資后因市場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資產減值,不能認定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3履行出資義務(1)股權出資應符合的條件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提示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2)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交付權屬變更)已交付使用,未辦理權屬變更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解釋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質大于形式)。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3)以劃撥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瑕疵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4)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看公司是否善意)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所有權人則有權取回該財產,此時應當視為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5)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考題單選題】(2012年)甲向乙借用一臺機床。借用期間,未經乙同意,甲以所有權人名義,以該機床作價出資,與他人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東對甲并非機床所有人的事實并不知情。乙發現上述情況后,要求返還機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A甲出資無效,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乙有權要求返還機床B甲出資無效,應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乙有權要求返還機床C甲出資有效,乙無權要求返還機床,但甲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D甲出資有效,乙無權要求返還機床,但丙公司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正確答案C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無權處分的相關規定。本題中,由于丙公司和股東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已經交付了機床,支付了合理對價(股權),適用善意取得,甲的出資有效,乙不能要求丙公司返還機床。4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1)未履行的公司內部責任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有效)。提示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對外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原始股東)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提示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提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3)訴訟時效限制VS另行募集出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抽逃)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股東或者發起人未盡出資義務的,不得以該義務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股份公司另行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未按期繳納催繳另行募集賠償)(4)冒名股東責任承擔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后,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問公司債權人是否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說明理由答案解析無權。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應由王大偉承擔責任。5抽逃出資的責任(1)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2)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不得抽回其股本。解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3)抽逃出資的形態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4)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包括監事)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解釋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不得”提出相同請求。(因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考題多選題】(2014年)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認股人繳納出資后,有權要求返還出資的情形有()。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C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D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情節嚴重正確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發行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專題小結專題二股東資格與股東權利和義務知識點概要專題二要求要點熟悉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股東權保護掌握股東權利(09年)知識點一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1股東資格的界定(1)股東向公司“認繳出資”后,在公司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2)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例劉、關、張擬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劉、關、張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張某,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劉、關二人。問張某是否取得股東資格,能否參與當年利潤分紅說明理由答案解析張某取得股東資格,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股東資格自將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但不影響股東資產收益(利潤分配)權利的享有。2內部投資協議效力(1)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2)出資約定合法,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名義股東不得以該登記否認實際出資人合同權利。3實際出資人“身份”轉正程序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內部的投資合同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要想成為顯名的股東,必須按照公司法71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處理。4內部投資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1)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提示第三人有權依法主張善意取得該股權。(2)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5內部投資合同不能對抗債權人(1)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解釋內部投資合同對外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不能對抗公司的“其他股東、公司的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6一“股”多賣(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第一受讓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106條的規定處理。(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可以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一物多賣權利歸屬】(1)一股多賣歸登記人(2)一物(普通動產)多賣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3)一物(特殊動產)多賣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受領登記同時,受領優先)(4)一房多賣歸登記人知識點二股東權利1股東權利的分類自益權(自身利益而行使)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股權)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為公司利益而行使)出席權、表決權,提案權,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權,請求法院宣布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權、派生訴權等。單獨股東權(任一股東行使)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等少數股東權(持有一定比例股東)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10)、股東提案權(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派生訴權(1)等。2股東權利的內容(1)表決權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一般是按照一股一票或者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2)知情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提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考題多選題】(2009年)甲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權查閱和復制的有()。A股東會會議記錄B財務會計報告C公司會計賬簿D公司章程正確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權利。(1)選項AB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2)選項C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無權復制。3股東訴訟(1)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示股東對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直接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題多選題】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下列選項正確的有()。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應先向監事會提出請求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正確答案B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訴訟。(1)提起訴訟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故A錯誤;(2)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目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C錯誤,BD正確。專題小結專題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決議制度知識點概要專題三要求要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決議制度熟悉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知識點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知識點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知識點三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1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3股東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歸納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司章程決議內容無效可撤銷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可撤銷可撤銷【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正確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決議制度。(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銷的。(3)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銷的。專題小結專題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知識點概要專題四要求要點(歷年考試頻率)設立方式與條件設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熟悉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14年)知識點一設立方式與條件方式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認購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提示其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少于股份總數的35。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出資期限可分期。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不分期發起人數2200發起人,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提示普通合伙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合伙人250人。【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A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B發起人共5人,其中3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可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C非法人組織不能作為發起人D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正確答案B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設立。(1)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A錯誤;(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中國人和外國人都可以成為發起人,B正確,選項C錯誤;(3)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D錯誤。知識點二設立程序1創立大會(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3)創立大會作出的相關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2設立登記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知識點三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2)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2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1)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2)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惡意)”的,即非善意時,則由“發起人承擔”。【考題單選題】(2014年)在乙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出資人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所租房屋供籌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將該房屋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但始終未確認該房屋租賃合同。下列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A甲承擔B乙承擔C甲、乙連帶承擔D先由甲承擔,乙承擔補充責任正確答案B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設立。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專題小結專題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知識點概要專題五要求要點(歷年考試頻率)股東大會掌握董事會(14年)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熟悉監事會知識點一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的職權(公司法37條)(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示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1)對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2)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提示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不行。(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5)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行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提示2】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包括(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釋】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提示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考題單選題】(2015年考生回憶)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董事會職權的是()。A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B修改公司章程C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D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正確答案C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董事會的職權。選項ABD是股東會的職權。【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應當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A對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B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作出決議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D決定修改公司章程正確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東大會的職權。(1)選項B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2)選項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3)選項AD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2股東大會會議形式(1)年會次數每年一次。(2)臨時會議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3股東大會的召集(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2)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4)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學習思路】(1)召集會議順序董事會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2)主持會議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提示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5股東大會的決議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6累積投票制(1)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2)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知識點二董事會1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數313人313人519人職工代表(1)國有投資“應當”有職工代表;(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職工代表。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可以有職工代表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2會議的召開(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2)表決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提示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免責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知識點三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5人不得少于3人主席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次數1年1次6個月1次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法定)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80萬元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40萬元,乙出資25萬元,丙出資15萬元。2009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擔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由乙擔任,任期2年D會議決定了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正確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組織機構。(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選項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3)選項C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法定制3年;(4)選項D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的職權。專題小結專題六上市公司及股票轉讓知識點概要專題六要求要點(歷年考試頻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1412年)優先股試點指導意見掌握股票轉讓的限制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及股票轉讓熟悉股票的發行知識點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職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解釋上市公司的高管指的是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2上市公司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2)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可舉行,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3)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示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知識點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1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董事會成員中至少1/3以上獨立董事。提示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考題多選題】(2012年)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A董事會成員為5至19人,且人數須為單數B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C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D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正確答案C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公司董事會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目前法律沒有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的規定,選項A的表述錯誤;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解釋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沒有社會關系人);(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考題單選題】(2014年)某上市公司擬聘任獨立董事一名。甲為該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的大學同學;乙為在該公司中持股7的某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丙曾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半年前離職;丁為某大學法學院教授,兼職擔任該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顧問。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的是()。A甲B乙C丙D丁正確答案A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題目中乙);(二)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題目中丙);(三)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題目中丁)等。3獨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解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中,新增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提示(1)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6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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