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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寧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77號各縣、區人府,市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盤活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規范我市土地儲備工作,根據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及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人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市土地儲備經營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統一承擔本行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經濟、財、建設、規劃、房產、國資等部門及各城區人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職責,各負其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根據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經濟和會發展規劃綱要、工業發展布局規劃、土地儲備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土地儲備年度計劃應包括:(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六)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計劃。第六條 土地儲備年度計劃按照以下程序編制:(一)各城區人府、開發區管委會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匯總。 (二)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匯總情況,初步擬定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對工業產業急需落地項目的地塊、成本低的地塊、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年度計劃。 (三)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征求發展和改革、經濟、財、建設、規劃、房產、國資等行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府審批。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報經市人府批準后,納入年度城市建設項目計劃,作為辦理土地儲備項目立項、規劃、拆遷、用地等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七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二)依法收購的國有土地;(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按南寧市國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置。經市人府批準需收回處置的閑置土地,可按本辦法實施土地儲備。第九條 人府依法無償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市人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人府依法有償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市人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第十條 實施城市規劃調整或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管理部門報市人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按規定給予補償,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第十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納入府土地儲備運作,具體程序如下:(一)由土地儲備機構會同項目所在地城區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項目前期業主),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或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用地選址手續;(二)由項目前期業主根據規劃選址意見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經濟行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手續;(三)由項目前期業主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四)由項目前期業主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五)由項目前期業主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手續;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程序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按如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材料向土地儲備機構提出書面收購申請。市屬國有、集體和非國有工業企業申請土地收購的,需征得市經濟行主管部門的同意。(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申請收購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項權利情況等進行實地調查、勘驗和審核,并會同申請人核定納入土地儲備的具體范圍界線。如有需要,土地儲備機構可函請房產、國土等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有關部門應予配合。(三)委托評估。土地儲備機構在完成權屬核查并核定收購儲備范圍后十個工作日內征求規劃等部門意見,并在取得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相關手續后七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儲備機構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現值評估,地價和房屋評估結果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四)商定土地收購補償價格,擬定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地價和房屋評估結果進行土地補償價格測算,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擬定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五)報市人府審批。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報市人府審批。(六)簽訂合同。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人府的批復意見發布土地收購儲備公告,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并由土地儲備機構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七)支付土地收購補償款及移交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款,補償款原則上用作職工安置、債務清償、異地搬遷回建及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土地儲備機構移交土地。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儲備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土地收購申請書;(二)土地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三)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四)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五)經批準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還需提交批準搬遷改造的批復文件及其他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條 已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查封法院書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并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查封法院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抵押權人。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二)土地收購補償費及其支付方式;(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五)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價格按以下標準執行:(一)經市人府批準,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土地不改變用途的,按原批準用途進行評估補償,具體如下: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準用途評估價的70及地上建(構)筑物現值評估價進行補償;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準用途剩余年限評估價及地上建(構)筑物現值評估價進行補償。(二)經市人府批準,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土地可改變用途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并不再對地上建(構)筑物另行補償: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規劃土地用途評估價的50進行補償。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規劃土地用途評估價的60進行補償。第十八條 對經市人府批準實施整體或部分生產區搬遷改造的工業企業,新投資的符合國家行業投資強度要求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規定的單個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可根據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并不再對地上建(構)筑物另行補償: (一)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3000萬元之間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70進行補償; (二)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75進行補償;(三)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80進行補償;(四)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85進行補償;(五)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90進行補償;前款所稱投資強度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為: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市經濟行主管部門負責核定。第十九條 企業完成搬遷改造后,經市經濟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實際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少于經批準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按單個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所對應的補償標準執行補償,多補部分由市經濟行主管部門負責追繳并返回市財。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前期開發利用:(一)前期開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選擇確定工程實施單位,建設費用列入土地儲備成本。(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儲備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府土地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發生。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儲備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征求市發展和改革、經濟、財、建設、規劃、房產、國資等部門的意見,報經市人府批準后統一組織供地。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綜200717號)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儲備土地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并報市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對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根據市財部門批復的貸款規模、年限、利率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規定由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報經市人府批準,并已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仍按原收購合同的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人未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且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搬遷改造批復文件中土地收購補償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須到有關部門重新復核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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