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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論述合同關系的相對性?答:所謂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基于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包含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一,由于合同關系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的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二,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一,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二,合同當事人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即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2.試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則的體現.答: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經完成合同宣告成立,當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中具體體現在,”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由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締約的自由.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七,選擇裁判的自由.3.論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上的體現.答: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權利及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在大陸法國家,它通常補稱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規則”在合同法中,誠信原則具體體現 為:(1)合同訂立階段盡管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事人彼此間已具有締約上的聯系,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忠實.誠實守信,相互照顧和協助,遵守允諾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惡意談判,欺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并致他人損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依據誠信原則產生的訂約過程的附隨義務,隨著當事人之間聯系的不斷密切而發展.當事人一方不發行這些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合同訂立后至發行前應依循誠信原則.在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以前,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嚴守諾言,認真做好各種履約準備.如果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履約前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況,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暫中止合同的發行,并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但在行使中止時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行使中止權,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方無正當理由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此時另一主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責任.(3)合同的發行應依循誠信原則.在合同中履行中,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誠信原則,一方面要求當事人除了應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依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誠信原則履行義務.(4)解除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在長期的繼續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使對方有充足的時間做好準備.一般而言,在一方違約以后,如果違約并沒胡給非違約方造成重大損害,依誠實信用原則,非違約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終止以后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盡管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等義務.義務屬于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后合同義務.一方違反這種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4.論述鼓勵交易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答:我國合同法在以下方面體現了鼓勵交易原則:(1) 合同法除列舉了幾類特殊的無效合同外,特別強調無效合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規定的情況下才可導致合同無效,這就極大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2) 合同法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對可撤銷合同,在不損害當事人生產總值的情況下,盡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條款,減少因撤銷合同,返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和浪費,這樣有利于鼓勵交易.(3) 合同法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合同,這種規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4) 合同法嚴格區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勵交易.(5) 合同法明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6) 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以此防止隨意解除合同,消滅交易.5.試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答(1)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以稱為引誘要約,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1.要約大都向特定相對人提出,而要約邀請則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提出的.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3.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作出區分.由于要約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應飲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約的意思表示,在要約邀請中訂約的意圖并不是很明確.4.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5.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此外,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如是否注重相對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況.6.試述信賴利益的損失?答:在合同締約階段,當事人之間產生信賴關系,因信賴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護的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一方行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夠成立,生效.不能產生信賴的,也無信賴利益損失.信賴利益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基本范圍,限于直接損失,即因為信賴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7.論述要約的法律效力?答: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拘束力.一個要約如果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就要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內容:(1) 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要約的生效時間首涉及到要約從什么時間開始生效.這既關系到要約從什么時間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諾期限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發信主義,即要約人發出要約以后,只要要約已處于要約人控制范圍之外,要約即產生效力.二是到達主義,又稱為受信主義,即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之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采納了到達主義.我國亦采納了到達主義.但應注意,首先,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其二,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對于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我國規定,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 要約的存續期間.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問題應當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么在受要約人立即做出承諾時,才能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做出承諾,則要約就推動了效力.若干,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即要約到達于受要約人的時間;做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3) 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的法律效力的內容表現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具體表現在: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或對要約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禁止要約人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隨意撤銷要約及禁止其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變更要約的內容,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鹽分必要的.當然,法律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撤回要約,要約人也可以在要約中預先聲明不受要約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稱為承諾適格,指要約生效后,只胡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做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必須根據要約規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諾,否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8.試述締約過失責任?答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這不僅完善了我國僉制度的體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規則.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須具備如下條件(1)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此種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承擔締約責任.若合同已經成立,則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致他方損害,就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即使是在附條件的合同中,在條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惡意阻礙或延續條件的成就,也因為合同已經成立,則應按違約責任而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處理.所以,正確把握合同成立的時間,是衡量是否應承擔締約責任的關鍵.締約過失責任雖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但當事人之間雖有某種訂約上的聯系,而無任何締約上的聯系,無從表明雙方之間具有締約關系,則因一方的過失而致他方損害,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詐,或意思表示不真實,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對有過失一方致他方的損害,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2) 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同在訂立時或成立后,當事人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忠實,協助,保密等義務,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它們只是附隨義務,但它們也是依法產生的,因此也是法定義務,它隨著雙方當事人的聯系的密切而逐漸產生.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這種義務,不僅會給他方造成損害,而且也會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律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上述依誠實信用產生的義務,否則將要負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階段,一方當事人負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可能并不僅限于其違反了與合同義務相伴的附隨義務,而且還在于要約人違反了其發出的有效要約,構成對要約效力的直接破壞.所以,締約過失責任可能因當事人對締約關系的破壞而產生.由于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均負有某種法定義務,從而表明締約關系并不是事實關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領域.(3) 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民事責任一般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構成要件.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伯之王.由于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締約關系,因此所引起的損害是指他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種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支付各種費用等,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這些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此種合理的信賴意味著當事人雖牌締約階段,但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締約過失破壞了締約關系,使信賴人的利益喪失.倘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的費用,亦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4) 根據我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謂”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惡意談判構成的最核心 的要伯.(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受欺詐方陷入錯誤或者所發生的錯誤內容并不是欺詐造成的,則不構成欺詐.(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衫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一方在談判中明確告訴對方其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則另一方應當負有保密的義務.締約中的泄露和不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必須符合如下要件:第一,當事人必須知道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而經商業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損失,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或過失則不用考慮.(4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較多.在合同無效和被撤銷,違反強制訂約義務.無權代理等情況下,也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應當以信賴利益作為賠償的基本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限于直接損失,這里的直接損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鳘,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以及檢查標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第二,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并為此所支出的各種合理如因信賴對方將要出售家具,而四處籌款代錢而此支出的各種費用.第三,為支出上述各種費用所失去的利息.9.論述合同無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欺詐他方當事人使其陷于錯誤,從而與其訂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當作真實情況來表示,旨在使他人發生錯誤,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3.須相對人因素欺詐陷于錯誤.4.須受欺詐人基于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并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脅迫行為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是一種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有僉的理由向對方施加威脅則不構成脅迫.(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當事人在明智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訂立的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須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須合同當事人為惡意.3.須當事人之間有通謀.(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表彰人與相對人串通合謀實施的與其內心意思不一致的行為.(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對于個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關系到全社會的利益,表現為某一社會就有的道德準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較廣.(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0.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答(1)兩者的概念和性質不同.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一般來說,哪些條款構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來決定.合同的性質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條款也可能不一樣.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的問題,并不意味著已經成立的合同都能產生法律拘束力.換言之,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從合同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而違法合同雖然成立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剛取決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來說,取決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懂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檢驗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標準.合同的生效主要著眼于意思表示的內在品質,對其的評價涉及價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無合意,著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態,合同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判斷問題.正因為這樣,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兩種可能,而效力評價體系卻要復雜得多.由此可見,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還應當看到,在特殊情況下,一些合同盡管已經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條件才能生效.11.試述無效合同的種類.答: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據我國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并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特點主要包括:當事人出于惡意; 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這是各國立法病房確認的原則.(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12.試述不安抗辯權?答(1)我國中的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構成要件: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就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13.論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答:合同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它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債務,使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給付行為和給付結果的統一.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這些準則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則外,合同履行還有其特有的準則,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1.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3.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4.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5.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6.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該原則是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在合同履行階段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包括以下內容:1.及時通知義務;2.相互協助義務3.保密義務.(3)經濟合理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履行原則又稱效益履行原則,它要求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1.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體現經濟合理原則;3.當事人變更合同應當體現經濟合理原則;4.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14.試述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答: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存在著牽連性,即一方的義務履行須以他方履行義務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他方的權利就不能得到實現,其履行義務自然也就會受到影響.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法律上是有違于公平觀念的.可見,法律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就在于維持雙務合同當事人間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應具備下列條件:(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其次,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所謂互負義務,是指當事人所鋇的義務存對價關系.如果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則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例如,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但因其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故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首先,當事人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后順序.其次,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雙方對待給付的交換關系的反映,旨在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以同時實現雙方享有的債權.因此,只胡在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屆清償期,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履行債務時,如果請求方自己沒有履行債務,則被請求方可以主張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如果請求方已履行了債務,則被請求方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即當事人不適當履行的,對方有權拒絕其泊履行要求.就是說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債務的,對方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這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限于”相應”的范圍之內行使,即與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部分的相應部分.(4)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法律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只有在債務可以履行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才具有意義.如果當事人所負的債務成為不能履行的債務,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當事人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請求補救.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僅產生使對方請求權延期的效力.即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自己必須同時履行義務.而在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時,自己則可以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債務人如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未援用,亦不負遲延履行的責任.15.試述代位權行使的效力.答(1)對債權人的效力.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如果其他債權人也以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則法院應當將多個代位訴訟合并審理.代位權訴訟的成立將使債權人獲得來自次債務人的清償.盡管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但是次債務人是根據法院的裁判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的,因此,可以認為已經由法院進行了管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捍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2)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也應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應參與訴訟.見死不救債權人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因此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償完債務人所欠債務以后,剩余部分應歸屬于債務人.(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一旦行使代位權,則將發生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代位訴訟關系,次債務人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次債務人則不得以其與債權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參與訴訟或以此為由提出抗辯.他可以針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不具備提出抗辯,但代位請求一旦成立,次債務人便應當依據法院的裁判向債權人作出履行.16.試述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答(1)客觀要件.從客觀要件上說,必須是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這一要件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考慮: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根據我國規定這種處分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 無償轉讓財產,這主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2)主觀要件.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1.關于債務人的惡意.我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2.關于第三人惡意.根據我國規定,我國合同法要求債權人在針對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時,必須要舉證證明受讓人主觀上具有惡意.至于受讓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受讓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17.試述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答(1)對債權人的效力.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如果沒有其他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捍訴訟,甚至獲得了勝訴的判決,也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該債權人不必要通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將通過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財產全部用來清償對自己的債務.如果有其他債權人捍訴訟,則在勢利時應當按照債權的比例平均分配.(2)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即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3)對受讓人(受益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如果財產已經被受讓人(受益人)占有的,應向撤銷權人返還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但是,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此時不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18.試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答(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前提.(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合法債權,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涉及第三人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韌性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為債權人代位行使.(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時行使,則權利將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所謂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權利的任何障礙,債務人在客觀上有能力行使其權利.所謂不行使,即消極地不作為,至于是否出于債務人的過錯,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問.(4)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以前,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難以預料,若在這種情形下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對于債務人的干預實屬過分.反之,若債務人已陷于遲延,而怠于行使其權利,且又無資力清償其債務,則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此時已發生保全債權的必要.所以,代位權應以債務人陷于遲延為成立要件.(5)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內容獲得滿足的危險,因而有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便實現債權的必要.具體地說,對不特定債權及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陷入無資力為必要;對特定債權及其他與債務人資力無關的債權,則不以債務人陷入無資力為必要.例如,甲購買乙的A物,未受領時甲便轉賣于丙,若甲怠于向乙行使交付請求權,則丙的債權將無法實現,所以,丙不問甲有無資力均可代位請求乙交付A物.19.試述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答: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首先應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成立;二是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以后,債務人未表示異議.在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合同權利轉讓將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1)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所謂對內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具體表現在;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合同權利轉讓如果是全部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得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韌性于債權人的從權利不能隨主權利移轉而移轉.第三,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第四,轉讓人在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以后,不得就該項權利再做出轉讓.如果轉讓人重復轉讓債權,有償讓與的受讓人應當優先于無償讓與的受償人取得權利;全部讓與中的受讓人應當優先于部分讓與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同時,按照”先來后到”的規則,先前的受讓人應當優先于在后的受讓人取得權利.(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外效力.所謂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權利轉讓生效以后,針對債務人產生如下效力: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全權 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同時原債權人接受此種履行,構成不當得利,則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第二,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做出履行的義務,同時免除其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如果債務人向受讓人做出履行以后轉讓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但債務人出于善意,則債務人向受讓人做出的履行仍然有效.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時所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這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使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受到損害.在合同權利轉讓之后,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的抗辯等.只有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才能維護債務人的就有利益.第四,債務人的抵銷權.我國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既然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而原債權人的債權已經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因此債務人已不可能向原債權人主張抵樂,而只能 向新的債權人主張抵樂.但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必須要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債權,即該債權等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20.試述合同變更的條件?答: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關系,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如果合同應被確認無效,則不能變更原合同.(2)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因而合同的變更也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任何一方未經協商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否則,將構成違約.如果當事人沒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變更合同.我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據此可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規定不明確的,則推定當事人并沒有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合同視為未變更,當事人仍應當按原合同履行.(3)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我國規定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一些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成立方式,如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彩書面形式.再如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所以,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僅是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是不夠的,還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輸批準,登記等手續.否則,合同不能發生變更,(4)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按依據傳統民法,債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變更,而非要素的變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要素的變更通常要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的關系的產生,因此此變更應屬于合同更新,而非合同變更.然而除標的以外,其他內容的變更并非不能引起合同的實質性變化.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并不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的產生.至于何種條款為實質性條款或非實質性條款,只能根據具體合同進行分析.21.試述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答(1)債權實際上發生讓與,需要成立的債權讓與合同生效.該合同一經生效,債權即移轉給受讓人,不存在有體物買賣那樣的有形的履行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2)債權讓與合同的生效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效果.一,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合同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讓與場合,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債的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讓與時,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二,從權利隨之移轉.主債權發生移轉時,其從權利原則上應隨之一同轉移,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移轉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權和其他從權利.三,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的一切情況.對此雖然未做規定,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所謂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書,賬薄等.所謂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擔保的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讓與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人占有.22.試述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應具備的要件.答(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就本不存在的債務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將來可發生的債務雖然理論上也可由第三人承擔,但僅在該債務有效成立時,債務承擔合同才能發生效力.正在訴訟中的債務也可由第三人承擔,在此場合,法院針對該債務的判決對承擔人具有拘束力.另外,債務承擔的標的應當是僉債務,不法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的標的.(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胡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若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響,要么無效,要么效力待定.為保障債務承擔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債務具有可移轉性.(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均無不可,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為明示.(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此為債務承擔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的影響,規定以債權人同意為債務承擔合同生效的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如要使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自須提供第三人的資力,信用等等證明,以供債權人抉擇.(5)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23.試述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效力.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既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也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因而根據的規定,涉及合同權利轉讓的部分可準用有關債權讓與的有關規定,涉及合同義務移轉的則準用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產生的法律效力,例如從權利或從債務的一并移轉,抗辯權的隨之移轉等,也同樣適用于合同的概括移轉.更有甚者,由于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只是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或者合同義務移轉,因而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由于第三人作為債權的受讓人和債務的承擔人并非原合同的當事人,因而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離的權利,并不隨之移轉于受讓人或承擔人.但在合同的概括移轉的場合,由于合同權利和義務的隨人完全取代了原當事人,因而,與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有所不同,依附于原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追認權,選擇權,解除權,撤銷權等,都將隨之而移轉于承受人.24.試述協議解除,行使解除權和法院裁決三種合同解除程序的異同.答(1)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根絕和承諾.采取協議解除程序,在合同解除需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辦完這些手續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辦理上述手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其行使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該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權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3)法院裁決的程序,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 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25.試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答(1)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因為:一守約方已經履行其債務時,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他有利.二違約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債務時,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守約方也大多有利無害.三,在當事人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雙方都不愿意返還給付的情況下,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礙當事人的要求得到滿足.四,違約解除有溯及力時,增加的返還費用應由違約方負擔,對守約方沒有損害.規定,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也就是說,守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時,仍然有權要求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時,守約方由于返還給付而支出費用,是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部分,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五,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取得最佳的宏觀經濟效益利多弊少.(_2)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等均屬此類.租賃,借用,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的標的物效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不能恢復原狀.因此此類合同解除無溯及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26.試述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及其法律效力.答: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2)基于合同目的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當由公證機構等認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27.試述代為清償的法律效力.答(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效力.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2)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效力.如果第三人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此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如果僅為一部分的清償代位,則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擔保權的位序,應后于債權人剩余部分債權的擔保權;二,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負瑕疵撮擔保責任; 三,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四,代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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