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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9年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修訂)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范后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XX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XX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七條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托、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公眾公司實施并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并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后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公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并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備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參與并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并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公眾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時間。 第三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四章股票轉讓 第三十二條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章定向發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對發行對象的身份進行確認,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對象符合本辦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包含風險揭示條款的認購協議。 第四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股票發行結束后,公眾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并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申請分期發行的公眾公司應在每期發行后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并在全部發行結束或者超過核準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并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在發行結束后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編制并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對公眾公司進行持續監管,防范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對公司股票轉讓、定向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有權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采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二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從事公司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督,督促其勤勉盡責地履行盡職調查和督導職責。發現證券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條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并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條證券服務機構為公司的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的主體資格、股本情況、規范運作、財務狀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的核查和驗證,并保證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核準的,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終止審核并自確認之日起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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