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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退回定金 篇一: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退定金的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退定金的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找法網 房屋買賣合同】摘要:目前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開發商或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導致的眾多買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問題,引起眾多已購房者的憤怒,也引發了準備購房者的擔心與疑慮。那么對于購房定金問題,購房人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購房定金問題又是如何做的,對購房定金問題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購房定金什么情況下能退,什么情況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么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樣將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 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除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關主管部門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要求開發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內容執行。 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該認購協議書的第四條規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具體行政措施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最后是要求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土地租賃合同 /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tdzlht/篇二:買賣定金合同 買賣定金合同 合同編號: 買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有效地址: 賣方(出讓方)身份證號: 有效地址: 居間代理方: 地址: 房產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就居間方接受買賣雙方的委 托向買賣雙方報告訂立本合同的機會,促成雙方訂立本合同的行為,規定以下條 款供各方遵守。 轉讓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買賣合同記載為準,賣方將位于烏魯木齊市 區 路 號 小區棟 單元 號之房產出售予 買方,房產證編號(合同號)為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買 方愿意認購此房屋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確立買賣關系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該房屋所有相關資料買方已閱并已現場實地勘察完畢,確認無誤,予以認可。 1、賣方所出售的房屋已經過其他財產所有權方的同意,如因為賣方的行為導致 其他所有權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對買 方的賠償。 2、如因買方的任何行為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則買方也應當按合同總價的20% 對賣方進行賠償。 二、房屋總成交價格及成交方式。 1、該房屋的成交總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小寫:元) 2、買賣雙方協商須在日內辦理完授權委托公證手續。 A選項:產權狀況產證房、產證辦理中 付款方式:一次性,合同簽訂之日起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 元為 定金,首付款 萬元整,于年 月 日支付。(如該房產 尚未解押,由賣方向銀行自行辦理解押手續,支付銀行剩余貸款本金元后,并承擔銀行提前解押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剩余轉讓款元,于 年月日付清。備注: B選項: 產權狀況,原產權為抵押貸款狀態 付款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 元為定金。首付 款元于 年 月 日支付,剩余房款元(剩余本 金以當日銀行對帳單為準)于年月日付清。 備注1:(該房產的銀行款剩余本金 元由買方自行到銀行按月交納 或自行解押); 備注2: C選項: 商業按揭、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 元為定金。首付 款 元,剩余房款 元于銀行下貸后付清。 備注1: 備注2:賣方同意剩余房款由買方貸款方式、下貸后支付。雙方同意委托居間方 辦理該房產貸款手續,應于簽訂本合同后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貸款所需 的全部證件資料交付給居間方,居間方收齊貸款資料后協助雙方辦理產權變更登 記和貸款的相關手續。 備注3:a貸款額以銀行下貸額度為準,最終審批放貸額度不足買方計劃貸款申 請額度時,買方需將差額補足。 b買方辦理商業貸款時繳納的評估、抵押、公證、工本、保險等相關費 用由買方自行承擔。 C居間方在辦理商業貸款手續時,買賣雙方應積極配合,如因任何一方 不配合造成逾期的,居間方不承擔責任,如因買方賣方一方原因逾期的,每逾期 一日按總房款千分之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d買方須認可如因買方個人資信出現不良記錄或沒有正常配合辦理貸款手 續,造成延期或無法下貸的,每逾期一日,買方須按按總房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 支付違約金。 三、因該房屋尚未交接,經買賣雙方友好協商決定,賣方自愿將該筆定金托管至 雙方均認可的居間方,待該房屋交接完畢后,買賣雙方均確認無誤,該筆定金由 居間方直接支付給賣方或轉入賣方指定的銀行帳號。若截止到交樓前一天,該房 屋尚欠物業、水、電、暖氣等費用,且賣方拒絕支付,居間方可從定金款中扣除 所欠費用。 四、本合同是居間方根據買賣雙方的委托,利用自身的房源信息、客戶資源以及 市場行業資源、人力資源給買賣雙方提供訂立本合同的機會,買賣雙方簽訂本合 同,居間方即已完成居間義務,有權向買賣雙方收取相應的傭金,賣方按照房屋 合同協議價的 %支付傭金,即人民幣元(小寫: 元)買方按照房屋合同協議價的 %支付傭金,即人民幣 元 (小寫 元),該費用應于辦理手續前支付給居間方。 1、委托居間方辦理手續前,買方應向居間方支付按揭代辦費 元,房 產過戶服務費 元,土地證過戶服務費元。 2、經雙方協商在辦理產權過戶過程中,所產生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由買方承 擔。 五、房屋交接事項 1、該房屋辦理完轉讓手續后,交鑰匙之前所發生相關費用均由賣方承擔,交鑰 匙之后所發生相關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2、賣方應于 年月 日前交付房屋及鑰匙(如賣方逾期交付房 屋,均視為違約)。 3、賣方應當 日內向轉讓房產所在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戶口遷出手續, 如逾期遷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逾期天數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2%的違約金。 4、該房屋固定裝修及室內指定物品包含在總成交價內,裝修屬配套設施,具體 為: 六、本買賣定金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認可后,如因買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 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還,歸賣方所有,如因賣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賣方需雙倍返還買方所付定金,同時買賣雙方需將違約所得的50%付給金橋房產公司作為 違約賠償,同時金橋房產公司保留對買賣雙方追討因此造成的其他損失的權利。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金橋房產公司留檔一份,自合同各方 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A、因本合同履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先由各方依法友好協商解決,若 各方因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事宜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買賣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 方均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若因支付傭金及居間服務合同發 生爭議或協商不成的,由居間人經營場所所在地法院起訴管轄。 買方: 賣方: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居間方:金橋房產公司店(簽訂本合同必須加蓋店面公章) 經辦人: 店 長: 年 月 日 茲收到買方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人民幣元整,賣方簽 收。 注:該定金由居間方托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賣方承擔,與居間方無關 同時居間方有權從中扣除總房款的2%作為服務傭金。篇三:自結:不想簽訂買賣合同了 定金能要得回來嗎 或者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嗎 不想簽訂買賣合同了 定金能要得回來嗎 或者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嗎 由于市場和政策的變化,往往導致原來已經交付了定金,準備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的賣家或買家不想賣房或買房了。這時,對于想終止交易的一方往往擔心定金要不回來(買方),或者擔心是否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賣方)。對于這個問題,具體情況千變萬化,且涉及到比較復雜的理論之爭。許多當事人也無法深入理解當中的講究,為此,本文對此類問題作一個比較簡明的梳理,供參考。 不管一手房還是二手房,在一般情況下,房產買賣形成一個操作模式,即雙方先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買方交付一定金額的定金;待條件成熟后,雙方再簽訂正式的房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在一手房中,開發商這樣做通常是為了資金需求和市場營銷,而二手房當中往往是中介為了避開正式簽約的的不便而抓住促成交易的機會。在一手房當中,“協議”通常冠以“認購書”、“定金協議”、“預約合同”“購房協議”等名稱,在二手房當中則多冠以“居間合同”“定金協議”的名稱。 這樣的模式在最初的形態是比較簡單的:“協議”就是約定簽訂“合同”的合同,叫做預約合同,它并不構成一個買賣合同,只是明確雙方有進一步磋商簽訂“合同”的義務,所以所交的定金也多為訂約定金(意即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約需要承擔定金罰則的后果);這種“協議”,并不意味這雙方必需最終簽訂“合同”、完成交易,任何一方完全可以因“協議”中沒有明確的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簽訂不成合同;但是,在簽訂“合同”時,提出新的交易條件或拒絕接受新的交易條件的一方需要是誠信的、合理的,不能是惡意的、不合理的,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磋商”而需承擔定金罰則的后果。至于什么情況下才是誠信和合理的,難以簡單的歸納,需要結合交易條件的內容和個案具體情況來判斷,在此不做分析。 在前述這種模式形態下,一方要終止交易并且有可能無需承擔定金罰則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本身“協議”是無效的(僅僅違法還不一定夠)、或著是可撤銷的(如果“協議”僅僅是可變更的,并不能終止“協議”);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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