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抵押合同應注意的幾點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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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簽訂抵押合同應注意的幾點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往往自己或請第三人提供財產為債務提供擔保,相應的與債權人訂立抵押合同,債權人隨之取得抵押權。即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然而,在實踐中,由于人們法律知識的缺乏,有很多抵押合同是無效的,從而致使債權無法得到保障。那么簽訂抵押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一、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所謂書面形式,既可以是專門的書面抵押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由抵押人簽字、蓋章。但不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凡未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抵押合同均為無效。二、抵押財產的范圍并非任何財產都可以用于抵押,只有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方可設立抵押。對此,我國擔保法從正反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從而為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選擇合法的抵押財產提供了依據。根據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法律在規定上述可以抵押的財產的同時,又規定了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擔保法第37條規定,如果以下列財產抵押,則該抵押也是無效的:1、 土地所有權;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5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三、抵押物的登記及其效力抵押合同的訂立并不一定就意味著該合同生效。法律規定某些抵押合同需向特定部門辦理登記方為有效。實踐中,人們在辦理房產抵押時,抵押人常將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認為這樣就可以成立抵押了。而在法律上,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占有的一種擔保方式,即抵押人無需將抵押物交給抵押權人,大部分抵押必須履行特定的登記方為有效。所以以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不能成立對該房產的抵押權。在我國,按照抵押物的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特定財物必須登記,否則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自愿登記的財物,雖然不登記不會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卻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向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登記;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3、以林木抵押的,向縣級以上林木管理部門登記;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向運輸的登記部門辦理登記;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向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前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建議您最好辦理登記,因為這些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債務人將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電腦,在抵押后轉讓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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