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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事法THELAWOFADMIRALTY 第五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 第一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概述第二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第三節限制性海事請求與非限制性海事請求第四節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第五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喪失第六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第七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訴訟的特別程序 第一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概述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法定的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對特定的海事請求的賠償責任金額依法限制在一定范圍 海商法中特有的損害賠償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意義 與海上商業活動的風險相對應 促進航運業的發展 海上商業活動相對風險較大 傳統地 絕對風險大 投資大 回報周期長 利潤率低 船東的責任風險得以預見 適應海上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有限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得到適當的賠償政策性考慮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演變 委付制度 無限責任 船舶委付 執行制度 債權人只能執行船舶船價制度 以船價 加未收運費 為限額的金額制度 金額制度 按照船舶噸位計算的金額制度 混合制度 船價制度 委付制度 船價制度 金額制度 評價 船舶擬人化 personification 理論的應用 委付制度 執行制度 船價制度 委付制度 執行制度 船價制度不能使經濟關系穩定 取決于事故后船舶的價值 已成為過時 金額制度具有經濟關系的穩定性 但由于船舶所有人等的責任與船舶噸位不完全成正比 現代采用 超額遞減金額制度 問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價值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 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1976LLMC的翻版1994年交通部 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 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1994年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海商法 第275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992CLC 特定的油污損害賠償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的關系 單位責任限制 貨物 packageorunitlimitation旅客 按照每名旅客由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選擇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船舶優先權的關系 海商法 第30條 本節 第二章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 規定不影響本法第十一章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定的實施 兩種觀點 如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 則船舶優先權的所有規定不適用 船舶優先權的規定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定相抵觸的 抵觸的部分以后者為準 海事請求受船舶優先權所擔保 同時屬于限制性海事請求范圍的海事請求 受償按照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確定 舉例 船舶碰撞導致按照發生時間順序MLLLMC實際受償順序1 它船財產損失51 limit5 limit2 人身傷亡42 limit4 limit3 救助報酬33 nolimit34 港口規費24 nolimit25 船員工資15 nolimit1拍賣 無LLMC不拍賣拍賣 有LLMC 第二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 依法有權援引賠償責任限制對抗特定海事索賠的人原則肇事船舶的所有人 對肇事船舶具有所有權 經營權 使用權或控制權的人 船舶所有權與經營使用權分離的結果 上述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 轉承責任原則適用的結果 上述人的責任保險人 直訴原則適用的結果 海商法 第204條 船舶所有人 救助人 對本法第207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 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 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船舶所有人 包括船舶承租人 船舶經營人 ship soperator 救助人船舶承租人范圍 救助人 1972 TojoMaru 1972Lloyd sRep 2 HouseofLords Salvornotworkingonboardasalvagevesselwasnotentitledtolimitliability 船舶經營人 ship soperator 的含義 船舶經營 ship soperation 占有和使用船舶從事旅客 貨物運輸或者作業等商業活動 船舶經營人 狹義上 指本身不擁有船舶 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的委托 為他人經營船舶的人 廣義上 指任何經營船舶的人 包括 狹義的船舶經營人 經營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 光船租賃他人船舶并加以經營的人 船舶管理人 shipmanager 的含義 缺少船舶管理人 shipmanager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30條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 船舶經營人的委托 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 船舶買賣 租賃以及其他船舶資產管理 二 機務 海務和安排維修 三 船員招聘 訓練和配備 四 保證船舶技術狀況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務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第2條本規定所稱船舶管理業 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 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 船舶經營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 船舶機務管理 二 船舶海務管理 三 船舶檢修 保養 四 船員配給 管理 五 船舶買賣 租賃 營運及資產管理 六 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狹義上 指接受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 為他人管理船舶的人 廣義上 指任何管理船舶的人 包括 狹義的船舶管理人 管理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 光船租賃他人的船舶并加以管理的人 經營他人的船舶并加以管理的人 海商法 第205條 本法第207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 不是向船舶所有人 救助人本人提出 而是向他們對其行為 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 這些人員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受雇人 代理人 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圍之內 并不意味著受雇人 代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海商法 第206條 被保險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 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 有權依照本章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除船舶保險人接受被保險船舶的委付之外 必須以法定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訴訟或者責任保險人自愿承擔賠償責任為前提 第三節限制性海事請求與非限制性海事請求 限制性海事請求maritimeclaimssubjecttolimitation 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可以用責任限制進行對抗的海事請求 原則 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 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 損壞 海商法 第207條 下列海事賠償請求 除本法第208條和第209條另有規定外 無論賠償責任的基礎有何不同 責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一 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 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 損壞 包括對港口工程 港池 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 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船上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害 不發生在船上 但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害 必須有physicallossordamage 相應損失 consequentialuponphysicallossordamage 二 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Claimsinrespectoflossresultingfromdelayinthecarriagebyseaofcargo passengersortheirluggage 以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對貨物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負有責任為前提 包括滅失 損壞和 或 純經濟損失 三 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 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第 一 和第 二 項除外 必須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 根據侵權行為提出 不包括違約 即使不是財產的滅失或者損壞 限制性解釋 如不包括因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而以侵權提出的請求 四 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 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采取措施的賠償請求 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以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時除外 不包括責任人本人 與1992CLC規定的油污責任不同 1976LLMCArt 2 d raising removal destructionortherenderingharmlessofashipwhichissunk wrecked strandedorabandoned includinganythingthatisorhasbeenonboardsuchship e removal destructionortherenderingharmlessofthecargooftheship 公約允許締約國保留 海商法 沒有任何規定 效果 前款所列賠償請求 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 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 但是 第 四 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 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提出方式 訴訟 仲裁 調解 和解 第 四 項約定報酬除外 保護該海事請求人和其他海事請求人利益 非限制性海事請求 海商法 第208條 本章規定不適用于下列各項 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救助報酬以獲救財產的價值為限 共同海損分攤以受益的財產為限 且分攤涉及船貨雙方共同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現行 1992CLC 已經有賠償責任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損害往往巨大 保護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賠人的利益 該公約中有規定 我國沒有參加1971年公約 因而 核能損害仍然適用海事索賠責任限制 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損害往往巨大 保護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賠人的利益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根據調整勞務合同的法律 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權限制賠償責任 或者該項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保護受雇人的利益 我國現行此種沒有法定賠償責任限制 也沒有規定可以約定賠償責任限制 1985年最高院80萬人民幣規定的效力問題 基本原則 1976LLMC personalorpropertyclaimsrelatingtocrewshouldbeexcludedfromthegloballimitationsystem 第四節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基本原則 1976LLMC Thelevelofliabilityforpersonalclaimsremainingsubjecttogloballimitationshouldbesufficienttoensurefullcompensationinmostcases Thelevelofliabilityforpropertyclaimsshouldbemoderateandtakeintoaccountthatpropertyinvolvedareusuallycoveredbyinsurance 海商法 第210條 除本法第211條另有規定外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分列 Systemof slices or bands oftonnage 按船舶噸位分級 噸位增加 每噸增加的數額遞減 一 關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 賠償限額為333000SDR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 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 500噸以上的部分 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500SDR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333SDR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250SDR 超過7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167SDR 二 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 賠償限額為167000SDR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 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 目的規定 500噸以上的部分 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167SDR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125SDR超過70000噸的部分 每噸增加83SRD 三 依照第 一 項規定的限額 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 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并列 從第 二 項數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保護人身傷亡索賠人的利益 四 在不影響第 三 項關于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 就港口工程 港池 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 應當較第 二 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先受償 有利于港口 航道的暢通 五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 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適用的情況 不使用救助船進行救助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 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 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適用于三種情況 1994年交通部 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 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第三條 適用于300總噸以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或者作業的船舶人身傷亡20 21總噸 54000SDR超過21總噸 每噸增加1000SDR例子 299總噸船舶的人身傷亡 54000 299 21 1000 332000非人身傷亡20 21總噸 27500SDR超過21總噸 每噸增加500SDR 第四條 適用于沿海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 第三條規定限額的50 300總噸以上 海商法 第十一章規定限額的50 問題 20總噸以下的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客船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 海商法 第211條 國際 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 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 但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 與實際乘客人數無關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 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第四條 4萬元人民幣乘以載客定額 PROTOCOLOF1996TOAMENDTHECONVENTION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 1976提高約2 6倍生效 2004年5月13日參加國數量 23 船舶噸位 23 25 1976LLMC參加國數量 50 船舶噸位 49 65 事故制度 海商法 第212條 本法第210條和第211條規定的賠償限額 適用于特定場合發生的事故引起的 向船舶所有人 救助人本人和他們對其行為 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的請求的總額 distinctoccasion 一次事故一次限制交叉責任 crossliability 而非單一責任 singleliability 海商法 第215條 享受本章規定的責任限制的人 就同一事故向請求人提出反請求的 雙方的請求金額應當相互抵銷 本章規定的賠償限額僅適用于兩個請求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五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喪失 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 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基本原則 1976LLMC Thegloballimitationsystemshouldactuallybe unbreakable infavorofliabilityinsuranceatreasonablecosts Compromiseapproach 第六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 海商法 第213條 責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 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 基金數額分別為本法第210條 第211條規定的限額 加上自責任產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相應利息 可以 責任限制基金是否設立 不影響責任限制的權利 1976LLMC 締約國可以對設立責任限制基金作出強制性規定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 第214條 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后 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 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 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 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 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 第七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訴訟的特別程序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九章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101條 船舶所有人 承租人 經營人 救助人 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 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 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 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 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第102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應當向事故發生地 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103條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104條 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 理由 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 地址和通訊方法 并附有關證據 第105條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后 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 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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