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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爆炸性氣體環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第三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 第四節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分級、分組 第五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氣裝置 第三章 爆炸性粉塵環境第一節 一般規范第二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第三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 第四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氣裝置 第四章 火災危險環境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節 火災危險區域劃分 第三節 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附錄一 名詞解釋附錄二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示例圖及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條件表附錄三 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分級分組舉例附錄四 爆炸性粉塵特性第一章 總則第101條 為了使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制定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電力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一、礦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等的環境;三、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四、蓄電池室;五、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六、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井平臺。第103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爆炸性氣體環境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211條 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一、在大氣條件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二、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第212條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產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一、存在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二、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第213條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應使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減到最小程度。二、工藝設計中應采取消除或減少易燃物質的產生及積聚的措施: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易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3在設備內可采用以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覆蓋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聯鎖或事故時加入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滯留時間,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藝裝置宜采取露天或開敞式布置;2設置機械通風裝置;3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正壓室;4對區域內易形成和積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地點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時,應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四、在區域內應采取消除或控制電氣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措施。第二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第221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一、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二、l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三、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注: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第222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條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一、沒有釋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質侵入的區域;二、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四、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定。第223條 釋放源應按易燃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級釋放源:預計長期釋放或短時頻繁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連續級釋放源:1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貯罐中的易燃液體的表面;2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間接觸的易燃液體的表面;3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的自由排氣孔和其它孔口。二、第一級釋放源:預計正常運行時周期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一級釋放源: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2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貯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3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三、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運行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的釋放源。類似下列情況的,可劃為第二級釋放源:1正常運行時不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的密封處;2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3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它孔口處;4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四、多級釋放源:由上述兩種或三種級別釋放源組成的釋放源。第224條 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通風,其空氣流量能使易燃物質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時,可定為通風良好。采用機械通風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計機械通風故障的影響:1對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備用的獨立通風系統;2在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時,設置自動報警或停止工藝流程等確保能阻止易燃物質釋放的預防措施,或使電氣設備斷電的預防措施。第225條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首先應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二、其次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采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第三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第231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按下列要求確定:一、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二、建筑物內部,宜以廠房為單位劃定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但也應根據生產的具體情況,當廠房內空間大,釋放源釋放的易燃物質量少時,可按廠房內部分空間劃定爆炸危險的區域范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重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內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2次h,且換氣不受阻礙;廠房地面上高度1m以內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2當廠房內具有比空氣輕的易燃物質時,廠房平屋頂平面以下1m高度內,或圓頂、斜頂的最高點以下2m高度內的容積的空氣與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所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注:釋放至廠房內的易燃物質的最大量應按1h釋放量的3倍計算,但不包括由于災難性事故引起破裂時的釋放量。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輕于空氣的氣體;相對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氣體規定為重于空氣的氣體。三、當易燃物質可能大量釋放并擴散到15m以外時,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劃分附加2區。四、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可能泄漏時,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可適當縮小。第232條 確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范圍宜符合第233條第2317條中典型示例的規定,并應根據易燃物質的釋放量、釋放速度、沸點、溫度、閃點、相對密度、爆炸下限、障礙等條件,結合實踐經驗確定。但油氣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庫的爆炸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除外。第233條 對于易燃物質重于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31及圖2332):一、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上的高度為75m及半徑為7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三、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第234條 易燃物質重于空氣,釋放源在封閉建筑物內,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4):一、封閉建筑物內和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I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但封閉建筑物的外墻和頂部距2區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為無孔洞實體墻,則墻外為非危險區;三、以釋放源為中心,總半徑為30m,地坪上的高度為06m,且在2區以外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第235條 對于易燃物質重于空氣的貯罐,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5l及圖2352):一、固定式貯罐,在罐體內部未充隋性氣體的液體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浮頂式貯罐在浮頂移動范圍內的空間劃為1區;二、以放空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三、距離貯罐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四、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至圍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6條 易燃液體、液化氣、壓縮氣體、低溫度液體裝載槽車及槽車注送口處,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6):一、以槽車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或以非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3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二、以槽車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45m的空間或以非密閉式注送口為中心,半徑為75m的空間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7條 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主要生產裝置區,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7):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頂部與釋放源的距離為75m,及釋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8條 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下部無側墻,通風良好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8):一、當釋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過4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封閉區內部的范圍內劃為2區;二、屋頂上方百頁窗邊外,半徑為45m,百頁窗頂部以上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9條 對于易燃物質輕于空氣,通風不良且為第二級釋放源的壓縮機廠房,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9):一、封閉區內部劃分為1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地坪以上至封閉區底部的空間和距離封閉區外壁3m,頂部的垂直高度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0條 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單元分離器、預分離器和分離器液體表面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0):一、單元分離器和預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75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二、分離器的池壁外,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及至液體表面以上的范圍內劃為1區;三、l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離半徑為75m,地坪上高度為3m以及l區外水平距離半徑為225m,地坪上高度為06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1條 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溶解氣游離裝置(溶氣浮選裝置)液體表面處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ll):一、液體表面至地坪的范圍劃為1區;二、1區外及池壁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地坪上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2條 對于開頂貯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裝置,液體表面處為連續級釋放源的,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2):開頂貯罐或池壁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液體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3條 對于處理生產裝置用冷卻水的機械通風冷卻塔,當劃分為爆炸危險區域時,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3):一、以回水管頂部烴放空管管口為中心,半徑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卻塔及其上方高度為3m的范圍內劃為2區;二、當冷卻塔的風扇反轉時,冷卻塔側壁外水平距離半徑為3m,高度為冷卻塔高度的范圍內劃為附加2區。第2314條 無釋放源的生產裝置區與通風不良的、且有第二級釋放源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相鄰,并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隔開,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4):一、通風不良的、有第二級釋放源的房間范圍內劃為1區;二、當易燃物質重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三、當易燃物質輕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的范圍內劃分為2區。第2315條 無釋放源的生產裝置區與有頂無墻建筑物且有第二級釋放源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相鄰,并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隔開,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5I及圖23152):一、當易燃物質重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二、當易燃物質輕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三、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隔開的無釋放源的生產裝置區,門窗位于爆炸危險區域內時劃為2區,門窗位于爆炸危險區域外時劃為非危險區。第2316條 無釋放源的生產裝置區與通風不良的且有第一級釋放源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相鄰,并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隔開,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6):一、第一級釋放源上方排風罩內的范圍劃為1區;二、當易燃物質重于空氣時,1區外半徑為15m的范圍內劃為2區;三、當易燃物質輕于空氣時,1區外半徑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7條 對工藝設備容積不大于95m3、壓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1s的生產裝置,且為第二級釋放源,按照生產的實踐經驗,其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圖2317):一、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二、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至地坪以上范圍內劃為2區。第2318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的車間采用正壓或連續通風稀釋措施后,車間可降為非爆炸危險環境。通風引入的氣源應安全可靠,且必須是沒有易燃物質、腐蝕介質及機械雜質。對重于空氣的易燃物質,進氣口應設在高出所劃爆炸危險區范圍的15m以上處。第2319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力裝置設計應有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對于簡單或小型廠房,可采用文字說明表達。第四節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分級、分組第241條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應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分級,并應符合表241的規定。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MIC)分級 表241 注:1.分級的級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2.最小點燃電流比(MICK)為各種易燃物質按照它們最小電流值與實驗室的甲烷的最小電流值之比。第242條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應按引燃溫度分組,并應符合表242的規定。引燃溫度分組 表242 注: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分級分組舉例應符合附錄三的規定。第五節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氣裝置第251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宜將正常運行時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或沒有爆炸危險的環境內。二、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三、爆炸性氣體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是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四、不宜采用攜帶式電氣設備。第252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分區、電氣設備的種類和防爆結構的要求,應選擇相應的電氣設備。二、選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該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當存在有兩種以上易燃性物質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時,應按危險程度較高的級別和組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的、機械的、熱的、霉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電氣設備結構應滿足電氣設備在規定的運行條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第253條 各種電氣設備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旋轉電機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531的規定。表2531 注:1.表中符號:為適用;為慎用;X為不適用(下同);2.繞線型感應電動機及同步電動機采用增安型時,其主體是增安型防爆結構,發生電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壓型防爆結構;3.無火花型電動機在通風不良及戶內具有比空氣重的易燃物質區域內慎用。二、低壓變壓器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532的規定。表2532 三、低壓開關和控制器類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533的規定。表2533四、燈具類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534的規定。表2534 五、信號報警裝置等電氣設備防爆結構的選型應符合表2535的規定。信號、報警裝置等電氣設備防爆結構的選型 表2535第254條 當選用正壓型電氣設備及通風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風系統必須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結構應堅固,連接應嚴密,并不得有產生氣體滯留的死角;二、電氣設備應與通風系統聯鎖。運行前必須先通風,并應在通風量大于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容積的5倍時,才能接通電氣設備的主電源;三、在運行中,進入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內的氣體,不應含有易燃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四、在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運行中,其風壓不應低于50Pa。當風壓低于50Pa時,應自動斷開電氣設備的主電源或發出信號;五、通風過程排出的氣體,不宜排入爆炸危險環境;當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熾熱顆粒從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吹出的措施時,可排入2區空間;六、對于閉路通風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及其通風系統,應供給清潔氣體;七、電氣設備外殼及通風系統的小門或蓋子應采取聯鎖裝置或加警告標志等安全措施;八、電氣設備必須有一個或幾個與通風系統相連的進、排氣口,排氣口在換氣后須妥善密封。第255條 充油型電氣設備,應在沒有振動、不會傾斜和固定安裝的條件下采用。第256條 在采用非防爆型電氣設備作隔墻機械傳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裝電氣設備的房間,應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與爆炸危險區域隔開;二、傳動軸傳動通過隔墻處應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三、安裝電氣設備房間的出口,應通向非爆炸危險區域和無火災危險的環境;當安裝電氣設備的房間必須與爆炸性氣體環境相通時,應對爆炸性氣體環境保持相對的正壓。第257條 變、配電所和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變電所、配電所(包括配電室,下同)和控制室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當為正壓室時,可布置在1區、2區內。二、對于易燃物質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位于1區、2區附近的變電所、配電所和控制室的室內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06m。第258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1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設時宜采用電纜橋架;電纜溝敷設時溝內應充砂,并宜設置排水措施。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敷設或電纜溝敷設。3電氣線路宜在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的墻外敷設。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所穿過的不同區域之間墻或樓板處的孔洞,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三、當電氣線路沿輸送易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沿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在管道上方;比空氣輕時,在管道的下方。四、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五、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于工作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工作中性線的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等,并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六、在1區內單相網絡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并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及中性線。七、在1區內應采用銅芯電纜;在2區內宜采用銅芯電纜,當采用鋁芯電纜時,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一鋁過渡接頭等措施。八、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采用阻燃電纜。九、對310kv電纜線路,宜裝設零序電流保護;在1區內保護裝置宜動作于跳閘;在2區內宜作用于信號。第259條 本質安全系統的電路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當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與其它非本質安全系統電路的導體接觸時,應采取適當預防措施。不應使接觸點處產生電弧或電流增大、產生靜電或電磁感應。二、連接導線當采用銅導線時,引燃溫度為T1T4組時,其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應符合表259的規定。銅導線截面與最大允許電流(適用于T1T4組) 表259 三、導線絕緣的耐壓強度應為2倍額定電壓,最低為500v。第2510條 除本質安全系統的電路外,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電纜配線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25l0的規定。爆炸性氣體環境電纜配線的技術要求 表25l0明設塑料護套電纜,當其敷設方式采用能防止機械損傷的電纜槽板、托盤或橋架方式時,可采用非鎧裝電纜。在易燃物質比空氣輕且不存在會受鼠、蟲等損害情形時,在2區電纜溝內敷設的電纜可采用非鎧裝電纜。鋁芯絕緣導線或電纜的連接與封端應采用壓接、熔焊或釬焊,當與電氣設備(照明燈具除外)連接時,應采用適當的過渡接頭。在1區內電纜線路嚴禁有中間接頭,在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第2511條 除本質安全系統的電路外,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電壓為1000v以下的鋼管配線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2511的規定。爆炸性氣體環境鋼管配線的技術要求 表2511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為了防腐蝕,鋼管連接的螺紋部分應涂以鉛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結冷凝水的地方,管線上應裝設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頭。與電氣設備的連接處宜采用撓性連接管。第2512條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鋼管配線的電氣線路必須作好隔離密封,且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下列各處必須作隔離密封:1當電氣設備本身的接頭部件中無隔離密封時,導體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前的管段處;2直徑50mm以上鋼管距引入的接線箱450mm以內處,以及直徑50mm以上鋼管每距15m處;3相鄰的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之間;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與相鄰的其它危險環境或正常環境之間。進行密封時,密封內部應用纖維作填充層的底層或隔層,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層的有效厚度必須大于鋼管的內徑。二、供隔離密封用的連接部件,不應作為導線的連接或分線用。第2513條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內,絕緣導線和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導體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125倍,和自動開關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本款2項情況除外)。二、引向電壓為1000V以下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支線的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倍。第2514條 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嚴禁跨越爆炸性氣體環境,架空線路與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適當減少距離。第2515條 爆炸性氣體環境接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規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內仍應進行接地:1在不良導電地面處,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和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2在干燥環境,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直流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3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的電氣設備。二、在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以及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內除照明燈具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應采用專門的接地線。該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在同一保護管內時,應具有與相線相等的絕緣。此時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金屬管線,電纜的金屬包皮等,只能作為輔助接地線。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內的照明燈具,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三、接地干線應在爆炸危險區域不同方向不少于兩處與接地體連接。四、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與防止直接雷擊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應分開設置,與裝設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擊的避雷針的接地裝置可合并設置;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亦可合并設置。接地電阻值應取其中最低值。第三章 爆炸性粉塵環境第一節 一般規范第311條 對用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性粉塵、可燃性導電粉塵、可燃性非導電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環境時,應進行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力設計。第312條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粉塵應分為下列四種。一、爆炸性粉塵:這種粉塵即使在空氣中氧氣很少的環境中也能著火,呈懸浮狀態時能產生劇烈的爆炸,如鎂、鋁、鋁青銅等粉塵。二、可燃性導電粉塵:與空氣中的氧起發熱反應而燃燒的導電性粉塵,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鐵、鋅、鈦等粉塵。三、可燃性非導電粉塵:與空氣中的氧起發熱反應而燃燒的非導電性粉塵,如聚乙烯、苯酚樹脂、小麥、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質、米糠、硫磺等粉塵。四、可燃纖維:與空氣中的氧起發熱反應而燃燒的纖維,如棉花纖維、麻纖維、絲纖維、毛纖維、木質纖維、人造纖維等。第3l3條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出現的粉塵應按引燃溫度分組,并應符合表3l3的規定。引燃溫度分組 表3l3 注:確定粉塵溫度組別時,應取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和粉塵層的引燃溫度兩者中的低值。第314條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產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一、存在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二、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第3l5條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防止產生爆炸的基本措施,應是使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減小到最小程度。二、防止爆炸危險,應按照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應的措施。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隨粉塵的分散度、濕度、揮發性物質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質和溫度等而變化。三、在工程設計中應先取下列消除或減少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產生和積聚的措施:1工藝設備宜將危險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塵泄漏的容器內;2宜采用露天或開敞式布置,或采用機械除塵或通風措施;3宜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將可能釋放爆炸性粉塵的設備單獨集中布置;4提高自動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聯鎖;5爆炸危險區域應設有兩個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個通向非爆炸危險區域,其出入口的門應向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側開啟;6應定期清除沉積的粉塵;7應限制產生危險溫度及火花,特別是由電氣設備或線路產生的過熱及火花。應選用防爆或其它防護類型的電氣設備及線路;8可增加物料的濕度,降低空氣中粉塵的懸浮量。第二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第321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應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一、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二、1l區: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第322條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爆炸性粉塵的量、爆炸極限和通風條件確定。第32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一、裝有良好除塵效果的除塵裝置,當該除塵裝置停車時,工藝機組能聯鎖停車;二、設有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服務,并用墻隔絕的送風機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風道設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塵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裝置,如單向流通風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裝置;三、區域內使用爆炸性粉塵的量不大,且在排風柜內或風罩下進行操作。第324條 為爆炸性粉塵環境服務的排風機室,應與被排風區域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相同。第三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范圍第331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范圍,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的量、釋放率、濃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類企業相似廠房的實踐經驗等確定。第332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在建筑物內部,宜以廠房為單位確定范圍。第四節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氣裝置第341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力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力設計,宜將電氣設備和線路,特別是正常運行時能發生火花的電氣設備,布置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以外。當需設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時,應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地點。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宜采用攜帶式電氣設備。二、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的、機械的、熱的、霉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三、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電氣設備最高允許表面溫度應符合表341的規定。電氣設備最高允許表面溫度 表341 以下用電設備的線路,均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四、在爆炸性粉塵環境采用非防爆型電氣設備進行隔墻機械傳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安裝電氣設備的房間,應采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與爆炸性粉塵環境隔開;2應采用通過隔墻由填料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傳動軸傳動;3安裝電氣設備房間的出口,應通向非爆炸和無火災危險的環境,當安裝電氣設備的房間必須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相通時,應對爆炸性粉塵環境保持相對的正壓。五、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有可能過負荷的電氣設備,應裝設可靠的過負荷保護。六、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應在生產發生事故情況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事故起動按鈕等控制設備。七、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少裝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如必須采用時,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照明燈宜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第342條 防爆電氣設備選型。除可燃性非導電粉塵和可燃纖維的11區環境采用防塵結構(標志為DP)的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及其它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均采用塵密結構(標志為DT)的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并按照粉塵的不同引燃溫度選擇不同引燃溫度組別的電氣設備。第343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線路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處敷設。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在穿過不同區域之間墻或樓板處的孔洞,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三、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如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四、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高壓配線應采用銅芯電纜;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高壓配線除用電設備和線路有劇烈振動者外,可采用鋁芯電纜。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全部的和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有劇烈振動的,電壓為1000V以下用電設備的線路,均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五、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絕緣導線和電纜的導體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l25倍,和自動開關長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本款第2項情況除外);2引向電壓為1000V以下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的支線的長期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倍;3電壓為1000V以下的導線和電纜,應按短路電流進行熱穩定校驗。六、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于網絡的額定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工作中性線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的額定電壓相等,并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七、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單相網絡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并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和中性線。八、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11區內電纜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九、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采用阻燃電纜。十、對310Kv電纜線路應裝設零序電流保護;保護裝置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宜動作于跳閘,在爆炸性粉塵環境11區內宜作用于信號。第344條 電壓為1000V以下的電纜配線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44規定。爆炸性粉塵環境電纜配線技術要求 表344 第345條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嚴禁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當采用鋼管配線時,電壓為1000v以下的鋼管配線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345規定。爆炸性粉塵環境鋼管配線的技術要求 表345 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為了防腐蝕,鋼管連接的螺紋部分應涂以鉛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結冷凝水的地方,管線上應裝設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頭。第346條 在10區內敷設絕緣導線時,必須在導線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以及與相鄰的其它區域之間作隔離密封。供隔離密封用的連接部件,不應作為導線的連接或分線用。第347條 爆炸性粉塵環境接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仍應進行接地:1在不良導電地面處,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和直流額定電壓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2在干燥環境,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3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的電氣設備。二、爆炸性粉塵環境內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爆炸性粉塵環境10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應采用專門的接地線,該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在同一保護管內時,應具有與相線相等的絕緣。電纜的金屬外皮及金屬管線等只作為輔助接地線。爆炸性粉塵環境1l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或金屬構件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管道。三、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線宜在爆炸危險區域不同方向且不少于兩處與接地體連接。四、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與防止直接雷擊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應分開設置,與裝設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擊的避雷針的接地裝置可合并設置;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亦可合并設置。接地電阻值應取其中最低值。第四章 火災危險環境第一節 一般要求第411條 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火災危險物質之一時,應進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設計。一、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可燃液體。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懸浮狀、堆積狀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以及其它固體狀可燃物質。第412條 在火災危險環境中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可燃物質宜為下列四種:一、可燃液體:如柴油、潤滑油、變壓器油等。二、可燃粉塵:如鋁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樹脂粉等。三、固體狀可燃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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