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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揚州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辦法揚州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揚州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長:王燕文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保護國家重要生物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下列樹木:(一)樹種珍貴、稀有的;(二)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三)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本辦法所稱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樹木。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建成區、風景名勝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城管、財政、水利、交通、環保、文化、旅游、房管、國土、民族宗教、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崗-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綠化委員會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水平。第六條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都有權對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予以制止、舉報和控告。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對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所有權人對其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負有保護、養護義務;未經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買賣或轉讓,不得擅自修剪。捐獻給國家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第八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按下列規定實施分級保護:(一)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或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名木以及樹齡在三百年以上(含三百年)的古樹為一級保護;(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名木及樹齡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三百年以下的古樹為二級保護;(三)古樹后續資源為三級保護。第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轄區內進行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調查,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鑒定和確認:(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按程序報經確認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市、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布;(三)古樹后續資源,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確認后予以公布。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各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及時組織鑒定和確認。第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進行登記,統一編號,建立檔案,并將登記情況向上一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明樹木編號、名稱、保護級別等內容的標牌。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還應當在古樹名木生長處樹立解讀牌。第十二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區,并將保護檔案送規劃部門備案:(一)列為古樹名木的,其保護區為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列為古樹后續資源的,其保護區為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第十三條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區內,養護責任人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坑取土、焚燒、傾倒有害廢渣廢液、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活動。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實行養護責任制,每一株樹木都必須按下列規定明確養護責任和責任人:(一)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為所在單位; (二)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為鐵路、公路、水務管理部門和單位;(三)城市公園、廣場、小游園、街頭綠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為城市綠地管理單位;(四)居住小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為居住小區管理機構;(五)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為業主;(六)房屋拆遷范圍內有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人為建設單位。前款規定以外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先樹木權屬、后土地權屬確定;權屬不明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指定。第十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養護責任人發放養護責任告知書,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第十六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并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養護技術指導。第十七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接受委托承擔養護責任的,養護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經費。各級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相應的經費用于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養護和復壯。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規劃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認為建設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第十九條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審批后按照移植技術標準允許的時間實施。因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移植古樹后續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移植技術標準和允許的時間實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綠化養護單位承擔。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第二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進行檢查:(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二)二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三)古樹后續資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第二十一條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水、廢氣或者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養護責任人可以要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一)砍伐;(二)挖根、剝損樹皮、攀樹、折枝、刻劃、敲釘;(三)未經養護責任人同意,采摘花朵、果實或種籽;(四)借用樹干做支撐物,在樹上懸掛、纏繞其他物品或倚樹搭棚;(五)損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支撐、圍欄、避雷針、標牌或者排水溝等相關保護設施;(六)在樹木生長保護區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動用明火、排放廢氣、或者傾倒有害污水污物; (七)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三條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生長衰萎、瀕危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復壯和搶救。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鑒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銷,并按程序向上一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死亡后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注銷的,養護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古樹名木死亡后,原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及其相關保護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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