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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4篇-擔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反擔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鑒于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鑒于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1.3 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并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1.5 反擔保人愿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第三條 保證方式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第四條 保證范圍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第五條 保證期間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6.1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6.2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務范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后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并且書面同意之后,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托管;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注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第七條 違約責任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后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采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加蓋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于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并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 合同文本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擔 保 人 :(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反擔保人 :(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年 月 日反擔保質押合同反擔保合同(2) | 返回目錄合同編號:質權人: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根據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榮年委托第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農信社年保第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萬元()農信社年借第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 萬元 (元)。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質押反擔保范圍:(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五、特約事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二)甲方從代償后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六、違約責任: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蓋章后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居民身份證號碼:住所:乙方工作單位: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反擔保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3) | 返回目錄特別提示: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擔保債權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擔保債權人(甲方): 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債務人(乙方): 通訊地: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丙方)(共 方): 、 、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擔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編號: )以及乙方與 銀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 借款合同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編號: )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項下的借款或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證擔保,為保障擔保債權人的權益及保證合同的履行,現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得全部財產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擔保金額為債務人借款本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的 %,即金額為人民幣 ¥ 元整(大寫:)。期限自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貸款期限以銀行借據為準;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債務人先行向擔保債權人繳存風險保證金為借款金額的 %,擔保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該保證金,不足部分繼續向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追償。擔保費率為 ,在銀行貸款資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到位后,由擔保債權人一次性向債務人收取。反擔保人為多人反擔保的,擔保債權人有權向反擔保人同時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償權。為減少擔保債權人的擔保風險,債務人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選擇一項或兩項):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擔保債權人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抵押 質押); 提供反擔保人為保證人,反擔保形式為共同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 釋義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物權法、擔保法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1、債務人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債務人提供擔保物清單;2、反擔保人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反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清單。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如由反擔保人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債務人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第五條 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擔保債權人凡因履行保證擔保及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擔保債權人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擔保債權人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擔保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2、債務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擔保債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債權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債權人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債務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擔保債權人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人自接到擔保債權人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擔保債權人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擔保債權人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擔保債權人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擔保債權人收執。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擔保債權人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擔保債權人清償。第八條 獨立擔保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2、反擔保人明白:如擔保債權人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擔保債權人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擔保債權人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擔保債權人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1、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聲明: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擔保債權人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2、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保證:擔保債權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擔保債權人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擔保債權人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債務人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擔保債權人追償時,應優先償付擔保債權人追償金額;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擔保債權人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擔保債權人報備;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擔保債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擔保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情形。第十條 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后,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并視情況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5個工作日;(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第十二條 管轄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擔保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別聲明:擔保人已提請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說明,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各方已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逐一協商,達成一致。擔保債權人(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郵 編:年 月 日債 務 人(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郵 編:年 月 日反擔保人(丙方):1、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2、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 郵 編:年 月 日3、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 郵 編:年 月 日4、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 郵 編:年 月 日5、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公司地址: 郵 編:年 月 日自然人(簽): 自然人(簽):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配偶(簽): 配偶(簽):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年 月 日自然人(簽): 自然人(簽):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配偶(簽): 配偶(簽):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年 月 日反擔保借款合同范本反擔保合同(4) | 返回目錄編號: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法定代表人: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托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第五條:聲明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并接受。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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