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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脫硫裝置工程EPC總承包 商務合同 合同編號:煙氣脫硫裝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 同發包方:承包方: 2011年2月總承包合同書發包方:(以后簡稱“發包方”)承包方:(以后簡稱“承包方”)鑒于發包方期望將名稱為氨-硫酸氨濕法煙氣脫硫裝置設備(以后簡稱“合同裝置”)的“全套主體裝置及界區內所有的輔助設施、輔助裝置的詳細設計、采購、建造、檢驗、試運行及交付(承包方提供的詳細設施及服務范圍見技術協議),即: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的工程交由承包方實施,并已接受了承包方遞交的關于承擔這些工程的實施、竣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的投標文件;鑒于承包方申明合法地擁有和或合法地使用用于合同裝置建設所需的專利、許可、技術訣竅以及相關的技術等的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有權提供上述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有能力為合同裝置提供“設計采購施工”的EPC總承包工作;鑒于承包方同意以“誠實信用”為原則,保證遵照合同的各項規定,承擔上述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因此,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條款和條件達成合同協議書:第一條 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的合同由下列文件構成。每個文件均是構成完整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起閱讀和互為解釋:1. 本合同協議書;2. 合同條款;3、技術協議書4. 中標通知書;5. 招標文件;6. 投標文件。1.2 優先順序如果上述合同文件中有任何含義不明確或矛盾之處,依照上述1.1條列出的合同文件順序進行優先解釋。1.3 定義合同協議書中的詞語和措辭的含義應與上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第二條 工作范圍承包方應按照合同的全部要求,提供構成合同裝置所需的所有工作及服務。第三條 合同價格3.1 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998萬元(人民幣大寫: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元)。合同總價為含稅價,涵蓋了承包方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設計、設備、建筑、安裝、調試試驗考核、運輸(含大件運輸措施費)、保險、技術資料、利潤等和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稅(含進口設備和材料關稅、增值稅等所有稅費)和費用,具體如下:3.1.1 合同設備價格為人民幣1265萬元(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陸拾伍萬元整)。合同設備(含合同規定的各種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價格包括與合同設備有關的承包方所應納的稅費以及合同設備到現場安裝點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和設備包裝費、所有接口費、技術資料費、出廠前的檢驗,試檢費等。對于國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從制造廠到現場安裝點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和進口環節的所有稅費(如關稅、報關費、增值稅等),提供設備價格全額17%的增值稅。3.1.2施工及服務費價格為人民幣733萬元(人民幣大寫:柒佰叁拾叁萬元整)。施工工程價格包括標書規定范圍內所有相關工程施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應為本標工程的施工、維護、建筑、安裝、安裝過程中的無損檢測、調試(不含物料消耗)及其他服務而發生的各項應有費用,其中包括施工機械、人工、材料、管理、利潤、稅金、合同條款規定的保險、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提供施工及服務費全額建安發票。本項目土建取費依據要求:(參照)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價目表(2006年),及其配套的相關取費標準,陜建發【2007】232號文計價,定額測定費不計取,勞保統籌和四項保險按規定計取,結算時按提供繳費票據結算;工、料、機實際價格由投標人自行調查、確定,要求詳細的預算。本項目安裝取費依據要求:(參照)依據陜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陜西省安裝工程價目表(2006年),及其配套的相關取費標準,陜建發【2007】232號文計價,定額測定費不計取,勞保統籌和四項保險按規定計取,結算時按提供繳費票據結算;工、料、機實際價格由承包方自行調查、確定,要求詳細的預算。建設、安裝材料價格可參考陜西工程造價管理信息材料信息價(2010年第三期)。3.2 本合同價格在合同有效期內為固定不變價;人工費、材料費或其他方面的費用構成一般不得調整,確需變化時,合同總價亦不得進行調整;本工程合同的付款總額亦不應超過合同總價。3.3承包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而發生的所有稅/費,己包含在合同總價中,應由承包方支付。第四條 付款條件4.1 本合同結算貨幣種類為人民幣。4.2 付款方式:銀行匯票、電匯。4.3 合同預付款的支付4.3.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提供給發包方本合同設備價格(1265萬元)10%的保函并提供設備價格30%的財務收據一周內,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30% 作為預付款。4.4 合同設備費的支付4.4.1本工程所需主要設備均已訂貨,承包方出具本工程主要設備清單所列設備的訂貨合同(復印件),經發包方確認后支付給承包方該套合同設備費20; 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4.2本工程脫硫設備全部到貨、開箱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單據并經發包方審核無誤后,支付給承包方該臺機組脫硫合同設備費15:發包方代表簽署的該批貨己開箱驗收合格證書。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4.3本工程脫硫設備全部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單據并經發包方審核無誤后一周內,支付給承包方該臺機組脫硫合同設備費10;并退還承包方本合同設備價格10%的保函。承包方開具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0%的增值稅發票(17%)。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4.4 該臺脫硫裝置合同設備價格的15%是驗收款,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單據并經發包方審核無誤后1周內,支付給承包方該臺脫硫裝置合同設備費15:脫硫裝置72小時考核通過,發包方出具的驗收書;向發包方提交該脫硫裝置由當地環保局出具最終驗收證書(驗收費用由承包方負責);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4.5剩余設備價格的10%作為設備的質保金。4.5 施工及服務費的支付4.5.1 承包方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方提交“月工程量進度報告”,交由發包方確認(以下簡稱“計量”),發包方應在承包方提交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對已完成工程量進行核實。承包方按發包方確認的當月工程量,計算出已完工程的該套價款的85%,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帳單”提交發包方,發包方在承包方提交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和承包方出具的財務收據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簽證并結算。本工程進度款按以上規定支付至施工及服務費的85%后不再支付,承包方同時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5.2當承包方完成本工程全部項目,脫硫裝置完成與機組的聯合試運轉并通過性能試驗,經政府環保機構進行環保測試驗收合格及發包方整體初步驗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下列單據并經發包方審核無誤后,支付本工程施工及服務費的10%:承包方開具金額為本工程施工及服務費價格100%的建安發票;發包方整體初步驗收合格證書。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承包方提供建安工程項目結算書。4.5.4剩余施工及服務費價格的5%作為質保金。4.6當合同工程完工,交付發包方使用,一年保證期滿沒有質量問題,承包方按照發包方要求完成工程設備的消缺和隱患排除工作。承包方提交下列單據并經發包方審核無誤后一個月內工作日內,支付該套本工程質保金,金額為合同設備費的10%和施工及服務費的5%:在承包方提交脫硫裝置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承包方提供相應財務收據。4.7施工期間所需水、電費由承包方負責,調試及72小時運行期的水、電、脫硫劑費用由發包方負責。如果調試及72小時運行后未達到設計要求,之后二次驗收所產生的水、電、脫硫劑費用及驗收費由承包方負責。發包方負責一期脫硫與二期脫硫的協調工作。4.8根據本合同第10、第11的規定,如果承包方向發包方支付損壞賠償費、現場加工及代采購費、違約金時,承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款項支付給發包方。如逾期不交,發包方有權在本合同項下的下一期應支付給承包方的款項中將這部分索賠金額及其利息扣除。第五條 開工、竣工和占有5.1 開工時間承包方應在合同生效后7日內開工。5.2 竣工時間承包方應在合同生效后的6個月或不遲于2011年9月31日前完成合同裝置投料試車。第六條 保 險6.1 承包方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的全部相關保險。第七條 性能和消耗保證7.1 承包方保證:在合同技術協議中規定的前提條件得到滿足的條件下,合同裝置全部滿足并達到技術協議中規定的工藝性能保證值和消耗保證值。7.2承包方所有設備、材料的采購及下發分包單位的工程必須經發包方書面認可。第八條 合同生效合同在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第九條 合同適用法律和語言合同使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適用語言為中文。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日還不能解決,雙方可在華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合同條款1 一般規定1.1 定義除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定義:1.1.1 “合同”指合同協議和合同條款以及被列為合同附件的所有文件。1.1.2 “合同裝置”指承包方將在項目現場按照合同要求建設的氨-硫酸氨濕法煙氣脫硫裝置,詳見技術協議的說明。1.1.3 “項目”是指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位于陜西渭南華縣瓜坡鎮。1.1.4 “項目現場”指用以建設合同裝置的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或發包方指定地點工廠所在地。1.1.5 “工作”指承包方執行合同規定所開展的工作。1.1.6 “一方”及“雙方”單指或合指承包方與發包方。”第三方”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1.1.7 “發包方”指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1.1.8 “承包方”指合同中被稱為承包方的公司。1.1.9 “發包方代表”指發包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授權執行合同的人員。1.1.10 “承包方代表”指承包方在合同中指定的人員。承包方代表(項目經理)人選須經發包方批準。承包方代表將負責組織實施合同項下工作的開展,并由承包方授權可以對一切事務作出決策,且未經發包方批準不得更換。1.1.11 “發包方人員”指參加項目的發包方所有人員。1.1.12 “承包方人員”指直接參加項目的承包方人員,包括分包商和供貨商人員。1.1.13 “現場人員”指在現場的發包方人員,承包方人員及其他第三方人員。1.1.14 “分包商”指完成其他工程,由發包方或承包方指定的公司。1.1.15 “天”/“天數”指日歷天/天數:“時間”指中國北京時間。1.1.16 “生效日”指雙方簽署本合同的時間。1.1.1 7“開工日期”指根據第5.1款(工程的開工)的規定通知的日期。1.1.18 “單機試車”詳細定義參見合同技術協議。1.1.19 “中間交接”詳細定義參見合同技術協議。1.1.20 “聯動試車”詳細定義參見合同技術協議。1.1.21 “投料試車”詳細定義參見合同技術協議。1.1.22 “性能考核”詳細定義參見合同技術協議。1.1.23 “合同價格”指在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第12.1條款規定的金額。1.1.24 “承包方設備”指為實施和完成工作以及修補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儀器、機械、機具、設備、車輛和其它任何物品。承包方設備不包括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設備以及構成永久工程的設備、材料和其它任何物品。1.1.25 “信息”指所有具有技術和非技術特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從發包方或其代理直接或間接獲得的技術信息、商務信息、說明、規格、標準規范、數據和介紹。1.1.26 “承包方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工作所準備的與合同裝置的設計、采購、施工、聯動試車、投料試車、實驗、測試和操作與維護有關的設計、數據、計劃、報表、方案、規格、流程、圖紙、標準規范、手冊等文件。1.1.27 “良好的行業慣例”指在類似情況下從事同類工程的、熟練的、有經驗的承包方按照先進的標準使用公認的、具有最高專業水準的工程設計和技術所表現出來的技術水平,勤勉和謹慎的預見。1.1.28 “審批”或“批準”指由發包方簽發的不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項目下的義務、風險或責任的書面批準。1.1.29 “初步設計文件”指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與合同裝置初步設計有關的數據、計劃、規格、流程、圖紙及其類似的技術文件。1.1.30 “變更”或”改變”指對本合同的任何改變、修改或變更。變更的程序見技術協議及合同第11條的約定。1.1.31 “系統”是指構成合同裝置生產裝置和輔助設施的操作系統。1.1.32 “質量保證期”是指裝置通過性能考核后,承包方對裝置質量擔保的期限,質量保證期限見合同條款與條件第10.3款質量保證期的規定。1.1.33 “供貨商”指為合同裝置提供貨物或供貨的第三方。1.1.34 “供貨”或“貨物”是指合同裝置需要的所有設備和材料以及與設備材料相關的文件,包括所有備件以及初次添加的非消耗品(如潤滑油)。1.1.35 “法律”泛指法律、法規、法令、司法解釋、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等。1.2 解釋1.2.1 合同意圖合同各個部分作為合同整體并相互補充。如果合同某個部分規定工作、服務或者承包方義務、責任,而在其他部分沒有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視為合同整體要求。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執行這些工作、服務或義務。合同中任何字、詞、句位置錯誤、多余、遺漏以及詞性的誤用等都不影響從合同整體來理解這部分的意圖。1.2.2 合同錯誤、遺漏、差異以及矛盾1.2.2.1 如果承包方發現合同任何錯誤、遺漏、差異,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當及時給予書面澄清。1.2.2.2 如果對相同的工作在技術規范方面出現不同的標準,那么,將適用最嚴格標準,除非發包方同意適用另一個標準。1.2.3 工作性質在合同簽訂以前,承包方被認為已經熟悉為執行本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項目所在地的各種規定和要求;承包方熟知項目的性質、項目所在地情況;承包方熟知項目對設備、材料的特性、數量和質量的要求;承包方熟知執行項目所需設計、采購、施工以及其它工作服務的性質與工作量;承包方熟知為執行項目所有人員、設備、材料、物資供應以及施工機具設備進、出項目現場的要求;承包方熟知為執行本項目的交通運輸條件和情況;以及作為合格的承包方應當知悉的所有執行本合同項目相關的其他事項。承包方對上述可能會影響承包方執行本合同工作事項的任何疏忽,都不減少承包方在本合同項目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1.3 通信與交流本合同規定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準、證明、同意、確定、通知和請求時,這些通信信息都應:1.3.1 采用書面形式,并且由人工送達(取得對方簽收),或通過掛號郵寄或速遞傳送,或用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接收方在收到這些通信文件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簽收或確認已經收到該文件。1.3.2 交付、傳送或傳輸到下接收人的地址:發給承包方:北京國信恒潤能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7號漢威大廈東區25層郵政編碼:100004電 話 真給發包方: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地 址:陜西省渭南市華縣瓜坡鎮郵政編碼:電 話:傳 真:1.3.3 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1.3.4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的地址時,隨后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1.3.5 如接收人在請求批準、同意時沒有另外說明,可按請求發出的地址發送。1.3.6 雙方按照本合同發給對方的通知應以中文書寫。可通過人工送達、快遞或掛號信的形式送達。接收方在收到通知后須立即認可收到該通知。1.4 法律和語言1.4.1 適用法律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及執行均接受并按中華人發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合同爭端解決,無論采用仲裁或者訴訟,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且,排除按照司法規則應適用的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1.4.2 語言文字1.4.2.1本合同以中文書寫。1.4.2.2所有依照合同提供的信件、信息、印刷品、數據手冊及其他文件應采用中文。1.5 合同文件構成與解釋1.5.1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組成:1.5.1.1.合同技術協議書1.5.1.2合同條款1.5.1.3合同附件1.5.2 合同文件解釋以上第1.5.1條款規定的文件構成合同整體,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按照合同協議書第五條規定順序解釋,但另有規定的除外。1.6 合同技術協議書本合同與合同技術協議書同時生效。1.7 權益轉讓1.7.1在合同執行中,發包方有權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權利和或義務。除發包方與承包方另行協商一致,發包方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權利和或義務的,不應影響承包方在本合同項下權利,同時,也不應影響承包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1.7.2 承包方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合同項下任何工作。1.8 文件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方文件都應由承包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發包方接收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供承包方文件一式6份。承包方應在現場保存一份合同、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文件、變更、以及根據合同發出的其他往來文件,發包方人員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使用所有這些文件。如果一方發現為工程準備的文件有技術性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錯誤或缺陷通知另一方。1.9 文件使用1.9.1 承包方給予發包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在公司存續期間可無期限的免費的使用承包方文件的許可,包括對它們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許可。這項許可應:(1)允許發包方或第三方建設、運行、維修、改進、調整、修復、報批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復制和使用承包方文件。(2)承包方文件是計算機程序或其它軟件,允許在合同設定的承包方文件使用范圍內的計算機上運行。1.9.2 發包方給予承包方因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的可自費復制、使用發包方文件夾。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在本條款規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復制發包方的文件。1.10 保密性除了根據合同履行義務和遵守適用法律的需要外,雙方應將合同的詳情視為保密信息,雙方應嚴格按照第18條規定遵守保密義務。1.11 遵守法律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承包方應繳納各項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設計、采購、施工、試車、性能考核、保修等工作,辦理并獲得所需要的全部許可、執照或批準。承包方應保證并使發包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帶來的任何損失。2 發包方:2.1 發包方代表與監理2.1.1 發包方代表2.1.1.1 陜西陜化煤化工有限公司工程部作為發包方執行本合同的代表。2.1.1.2 發包方代表將根據發包方書面授權開展工作。2.1.1.3 如果發包方替換已任命的發包方代表,應在不少于14天前將替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方。2.1.2 監理公司與總監理工程師2.1.2.1 監理公司是發包方委托的行使施工管理和質理管理的第三方機構,其權利和義務在發包方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有明確規定。2.1.2.2 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公司任命的代表,代表監理公司根據合同要求行使 監理工作2.1.2.3.如果監理公司經發包方同意替換已任命的總監理師,發包方應在不少于14天前將替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方。2.1.3 受托人員承包方理解:所有發包方委托的人員,包括發包方代表、監理人員,質量監督部門人員以及其他第三方檢驗檢測人員,應只在發包方授權的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工作。由授權人員做出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批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其它行動,應2.1.3.1不解除承包方根據合同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2.1.3.2不影響發包方拒絕接受承包方工作、生產設備或材料的權利。2.1.3.3如果承包方對受托人員的確認和批示有疑義,承包方應書面提交給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迅速提出采納或不采納更改的回復。2.1.4 指示發包方可向承包方發出根據合同應履行義務所需要的指示,每項指示均應是書面的,并說明其有關的義務,以及規定這些義務的條款。如果這些指示構成合同變更,應按照第11條變更和調整的規定處理。2.2 批準許可發包方將按照技術協議獲取承包方不能以自己名義獲取的,或未被授權以發包方名義獲取的建設和運行合同裝置所需要的官方審批。2.3現場進駐權發包方在劃定承包方的界區范圍和可進駐的范圍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按照有關規定進入項目現場,承包方不符合發包方進入現場的規定時,發包方有權拒絕承包方進駐現場,但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由承包方負責。2.4發包方提供的文件承包方應提供技術協議約定的以合同裝置的工藝技術為基礎的初步設計文件。2.5 發包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承包方將按照合同技術協議規定向發包方提供設備材料。3 承包方3.1 承包方一般責任和義務3.1.1 承包方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項下的所有工作,以及為滿足發包方要求或合同隱含要求的任何工作和合同雖末提及但為項目順利實施及合同裝置穩定、安全、有效運行所需的所有技術協議中的工作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圖設計、設備材料采購、施工安裝、發包方人員培訓,直到完成合同裝置中間交接;協助發包方完成聯動試車、投料試車、性能考核和最終接受,以及執行其它所有為建設合同裝置而需要的輔助行為,并保證發包方對合同裝置的所有權。承包方在此確認承包方是在“已充分審查了由發包方提供的與本工程有關的數據,已充分審查和勘查了與本工程有關的現場及其資料,已充分審查了所獲得的其他與工程有關的信息以及在合同協議書簽署之日可獲取的與本項目相關的其它數據”的條件下與發包方簽署合同協議書的。承包方同時承認:任何由于其未能熟知和或理解所有這些數據和信息,將不能構成免除其成功履行本工程的責任,將不能構成其增加任何合同費用的借口。承包方應履行和/或提供本合同中沒有專門提出但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斷出的用于充分保證合同裝置性能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和全部材料;這些工作和/或材料猶如在合同明確提出一般。3.1.2 承包方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其詳細的施工安排和方法時,承包方應積極響應并按時提供。3.1.3 承包方應遵守在合同執行階段現行的、并可適用于本項目的法律、條例和規章,包括在合同生效日頒布的、適用于本項目并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的所有法律、條例和規章。3.1.4 承包方應根據和利用良好的行業慣例和承包方自身的工程經驗和技術知識來完成工作,并接受發包方或發包方委派的第三方人員對工程數量和質量的監督、檢查。3.1.5 承包方應負責及時獲得并持有必要的建設和運行合同裝置所需要的各類審批和許可。3.1.6 承包方應協助發包方獲得所有技術協議中雖未提及,但與建設和運行合同裝置相關的審批和許可,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文件。3.1.7 對于可能影響到項目現場臨近區域工作的,承包方應按照技術協議與發包方進行協調,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和標準規范,如安全治安標準等。3.1.8 承包方應將由發包方提供的所有標準規范、圖紙以及其他數據、資料轉化成能滿足項目標準規范的形式。3.1.9 承包方保證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并保證提供足夠和稱職的專業人員和其他人員,履行本合同。3.1.10 承包方應根據發包方要求提供與工作有關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項目管理、工程設計、采購、施工、聯動試車、投料試車和性能考核等有關的文件,以便發包方審查、建議或批準。3.1.11 承包方保證合同裝置的設計、采購和施工方式可滿足按照良好行業慣例和有關標準以及本合同的要求進行的各種操作和維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協議的規定。3.1.12 如果有任何工作、服務或供貨未在本合同的標準規范、圖紙、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確提及,但卻是成功執行本合同和建設合同裝置所必需的,此服務或供貨應被視為包括在本合同下承包方的工作范圍內。承包方按照本條提供的服務或供貨不構成第11條變更和調整所述的變更,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均應由承包方承擔。3.1.13 承包方保證任何未經許可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3.2.3 質量擔保質量擔保采用保證金形式。詳見合同條款。3.3 承包方代表3.3.1 承包方應任命一名承包方代表(項目經理)并報經發包方批準。承包方代表將負責工作的開展,并由承包方授權可以對承包方相關一切事務作出決策,且未經發包方批準不得更換。3.3.2 如果發包方書面認為承包方、分包商或供貨商的人員不稱職、不合格、不誠實、不合作或因為其它原因,承包方應及時更換此人員。因這種人員更換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后果由承包方承擔。3.3.3 未經發包方許可,承包方不得隨意更換施工人員。經批準的關鍵替代人員應與被替代人員應共同工作一段合理的時間以完成工作交接。3.4 分包商3.4.1 未經發包方書面批準,承包方不得分包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工作。承包方在合同項下關鍵工作不得分包。3.4.2 承包方需要分包某些非關鍵項工作的,應當經發包方書面批準,分包工作應當分包給合同技術協議中的供貨商完成。如果承包方需要增加潛在的分包商和供貨商,必須經過發包方的批準。3.4.3 承包方與分包商或供貨簽訂的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義務。承包方應當為所有分包商或供貨商的行為、違約及疏忽承擔全部責任。3.4.4 承包方在與分包商或供貨商簽訂分包合同或供貨合同,應符合本合同的所有規定。3.5 合作3.5.1 發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合同技術協議的規定相互協作。承包方在執行工作過程中應與發包方、發包方的其它承包方和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合作。3.5.2 發包方將按照每2.2條款規定協助承包方獲取承包方不能以自己名義獲取的,或未被授權以發包方名義獲取的建設和運行合同裝置所需要的所有官方審批。3.5.3 承包方應積極配合發包方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審批等活動。3.6 放線承包方應根據合同中規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給工程放線。承包方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確定位,并有義務糾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差錯。3.7.1 承包方應嚴格執行技術協議以及所有適用的安全規范和規定,滿足安全的規定和要求。3.7.2 承包方有義務保證所有進入現場人員和財產的安全。3.7.3 承包方負責清理其涉及的現場區域內不需要的障礙物,以免對現場人員造成傷害。3.7.5 因實施工程,承包方負責為公眾和臨近土地的所有人和占用人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臨時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護物和圍欄等)。3.7.6 如果承包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證這些人員和財產安全,發包方有權采取這些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這種情況下,并不因此免除承包方義務和責任。3.8 質量保證3.8.1 承包方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發包方有權檢查承包方質量保證體系的任何方面。3.8.2 承包方應執行技術協議關于質量保證規定,并制定質量計劃,質量計劃應報發包方批準后才能在工作中實施。3.8.3 承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10條規定承擔裝置質量保證義務。3.8.4 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方的任何工作、義務和責任。3.9 現場數據承包方保證已經檢查、完全理解并考慮到了發包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現場資料和現場勘測報告。承包方應當核實這些現場資料。3.10 合同價格的充分性3.10.1 承包方確認合同價格正確充分地考慮了承包方完成合同項下全部義務以及為設計、采購和施工和完成工程、并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費用。3.10.2 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價格是固定總價,是承包方為完成工作和服務所應獲得的全部報酬和補償,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管理費、成本、利潤、風險和所有稅、費。承包方應承擔就本合同及其執行過程中的需要由承包方交納的各種稅費或其它收費。如果發包方替承包方支付了上述稅、費,承包方應立即補償發包方。發包方也可從給承包方的應付款項中扣除這些費用。發包方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給承包方的付款中代扣代繳任何稅、費。發包方向政府有關部門代扣代繳了此類的稅、費后,可以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相應的付款義務。除非承包方自費向有關政府部門獲取無需由發包方代扣代繳稅、費的許可,否則發包方將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代扣代繳上述稅、費。3.10.3 市場價格波動和匯率變化合同價格不因市場價格波動因素和匯率變化的影響而調整。合同價格將按照合同價格和付款條件規定的幣種進行計算和支付。3.10.4 設備材料的進口稅費合同中進口設備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可以由發包方負責支付或按照規定從有關稅務機關和海關處獲得相應減免。這種情況下,承包方應當全面配合和協助發包方或其代理機構申請和辦理這些稅收減免。承包方任何怠于這種配合和協助導致進口設備、材料清關延誤的,延誤責任和后果由承包方承擔。因此發生費用、開支的,發包方有權從應付承包方合同款中直接抵扣。3.10.5 合同價格因變更調整合同價格為固定總價,除非按照第11條變更和調整的規定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任何調整。3.11 不可預見事端3.11.1 承包方確認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或作用的所有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情況的全部必要信息或資料。3.11.2 承包方確認負責解決工程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不可預見的問題并承擔相應的費用。3.11.3 對于任何不可預見的事項發生,不構成合同變更,不免除承包方在合同中規定的任何義務責任。3.12 道路通行與設施3.12.1 承包方自行負責選擇運輸路線并負責將所有貨物運抵現場。3.12.2 承包方應自費解決貨物運輸所需要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許可的辦理、運輸過程中征收的各種費用和運輸途中拆除和復原各種障礙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可能需要的各種輔助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等。3.13 避免干擾3.13.1 承包方應避免在工程實施中所造成的各種擾民、干擾公共道路通行、破壞當地習俗以及影響其它承包方的正常工作。3.13.2 承包方應負責由于干擾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并保證發包方免受因任何此類干擾造成的任何損失、賠償、損失(包括地方行政部門因此對發包方的處罰)。3.14 進廠道路3.14.1 承包方確認已充分考慮了進廠道路的適宜性和可用性,并盡最大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橋梁因承包方或分包商的通行而受到損壞和人員傷亡。3.14.2 發包方不保證特定進廠道路的適宜性和可用性,因進廠道路對承包方的使用要求不適宜和不可用所發生的任何費用由承包方承擔。3.14.3 承包方保證發包方免受因進廠道路的使用或任何其它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賠3.15 貨物運輸3.15.1 承包方在貨物抵達現場前20天通知發包方。3.15.2 承包方應承擔工程所需的所有貨物和其它物品的包裝、裝貨、運輸、接收、卸貨、存儲和保護以及辦理各種審批手續等所發生的任何費用。3.15.3 承包方應保證發包方免受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所有賠償、損失。3.16 承包方設備承包方應負責提供足夠的承包方設備,承包方設備運抵現場后,應視為工程專用設備。在用的承包方關鍵設備以及臨時設施不能設定抵押擔保。3.17 環境保護3.17.1 承包方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其施工作業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后果對公眾和財產造成損害。3.17.2 承包方確保因其工作產生的氣體、污水及其它污染物排放符合技術協議及法律、法規要求的數值。3.17.3 承包方應保證發包方免受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所有賠償、損失。3.18 水、電、氣及通訊供應3.18.1 承包方將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使用現場水、電、氣、通訊等設施和服務。承包方應當自費并自擔風險地提供為使用這些設施和服務所需的設施。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使用這些水、電、氣、通訊及其它公用設施和服務的費用。3.19 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和材料3.19.1 如果發包方為承包方執行本合同工作提供設備和材料,承包方應對這些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如果發現缺陷和數量不符合立即書面通知發包方。3.19.2 經過承包方檢驗的設備和材料,承包方應負責照管、監護、調配使用。3.19.3 承包方操作、使用、指揮或占用發包方設備和材料時,不免除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和責任。3.20 工作計劃承包方應當在合同生效后20日內,向發包方提交詳細的設計和采購計劃供發包方審批。該計劃應當滿足技術協議要求承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6.3條款規定向發包方提交詳細的施工計劃供發包方審批。3.21 進度報告承包方應按照技術協議規定編制工作進度報告,并向發包方提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應持續到工程完全移交。3.22 現場保安在合同裝置移交發包方之前,承包方均應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負責人員和工作的安全和治安。自合同裝置移交之日起,發包方接管工作的安全和治安責任。如果承包方未能履行其安全和治安責任,并在發包方提醒后未能立即予以有效補救或改正,發包方有權自行或授權第三方采取有關的治安措施,承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3.23 承包方現場作業3.23.1 承包方應將其作業限制在得到發包方批準的區域內。承包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承包方設備、材料和承包方人員在劃定的區域內,并禁止進入鄰近區域。3.23.2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方應當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并應妥善存放和處置承包方設備和剩余材料。3.23.3 承包方收到發包方簽發的工程中間交接證書后,承包方應清除現場并運走承包方設備、現場廢棄物品。3.24 文物、化石處理3.24.1 在現場發現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意義的結構物和其他遺跡或物品,應置于發包方的照管和權限下。承包方應采取合理預防措施,防止承包方人員或其他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類發現物。一旦發現任何上述物品,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就處理上述物品發出指示。如果承包方因執行這些指示遭受延誤和(或)招致費用,承包方應向發包方再次發出通知,有權根據合同的規定提出:(a)根據合同的規定,如果竣工已/或將受到延誤,對任何此類延誤給予延長期; (b)任何上述費用應加入合同價格,給予支付。發包方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應按照合同要求商定或確定這些事項。3.25 承包方人員和設備記錄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交說明各類承包方人員(包括分包商人員)的人數和各類承包方設備數量的詳細資料,并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每月填報,直到承包方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為止。3.26 無序行為3.26.1 承包方應始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承包方人員或其內部發生任何非法的、騷亂的或無序行為,以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和財產的安全。3.26.2 承包方應制定應急措施,在發生水災、疾病流行等其它災害時,保證承包人員及鄰近人員和財產的損失降低到最小。4 工程設計4.1 設計一般要求4.1.1 承包方確認完全理解了發包方提供的合同裝置所有資料的要求和發包方的其它要求。承包方理解合同要求為最低要求。4.1.2 承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條款和合同技術協議的規定實施和完成本合同項目下工程設計工作。4.1.3 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負責完成施工圖設計工作,包括設計深化和優化。4.1.4 承包方在開始施工圖設計前應當仔細研究、檢查和復核發包方提供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數據表、計算、說明、標準規范等相關資料。發包方對提交給承包方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所有相關資料文件中的錯誤、不準確或遺漏不承擔責任。承包方從發包方或發包方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的任何資料或數據,不應解除承包方所承擔的責任。4.1.5 發包方有權根據自己需要隨時審查或檢查承包方設計工作內容和設計工作進度。承包方應當給予便利和合作。4.1.6承包方應當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設計文件供發包方審查、批準。并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安排設計審查會議。如果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照本條款規定重新報發包方審查、審批。4.1.7 承包方在投標時已經充分考慮了發包方對承包方工程設計工作的要求以及發包方要求審查、審批承包方工程設計工作的規定,因此,承包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不應構成承包方主張增加合同價格或延長工期的理由和依據。4.2 承包方文件4.2.1 承包方按照技術協議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供承包方文件。4.2.2 承包方文件應按合同條款和技術協議規定的交流語言編制。4.2.3 承包方文件應當滿足本合同條件和合同技術協議的規定和要求。4.2.4 對于需要發包方批準的文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后才能實施。4.2.5 如果承包方需要對已提交給發包方審批的承包方文件進行修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并按程序提交修改的承包方文件。4.3 技術標準和法規4.3.1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準、規范及法律規定開展工作。如果合同中的標準和或規范相矛盾,那么,適用最高要求的標準和或規范。在特定情況下,發包方可以指定適用具體標準和或規范。4.3.2 合同簽訂后發布或者生效的新標準,規范,或者標準和規范被修訂,無論發包方是否提議,承包方應當檢查是否適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規范。如果承包方認為適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規范,那么承包方應當書面向發包方請示是否使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和規范。如果發包方書面確認使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規范,承包方應當采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規范。如果適用這些新標準、規范或修訂的標準和規范給承包方增加費用,那么,應按照第11條變更和調整的規定,發包方將對承包方給予適當的補償。4.4 培訓4.4.1 承包方應按照技術協議中的規定,對發包方人員進行裝置操作和維修的培訓。4.4.2 承包方應確保培訓的發包方人員能夠正確、熟練地操作和維護裝置。4.5 竣工文件4.5.1 承包方應編制完整的工程竣工報告,承包方確認竣工報告如實地記載了工程實施的詳細說明。4.5.2 承包方應負責繪制并向發包方提供工程的竣工圖,表明整個工程的施工完畢的實際情況供發包方審核。4.5.3 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方應按照技術協議中規定的分數和要求向發包方提供竣工文件。4.6 操作手冊和維修手冊4.6.1 在裝置單機試車前一個月,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交裝置操作手冊,在裝置交付前3個月,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交裝置維護和維修手冊。操作和維修手冊的深度應能滿足發包方操作、維修、拆卸、重新組裝、調整和修復生產設備的需要。操作手冊應當用中文出版。4.6.2 如果發包方沒有收到此類文件,發包方有機拒絕頒發工程中間交接證書。4.7 設計缺陷如果在承包方文件中存在錯誤、遺漏、含糊、不一致、不適當或任何其它缺陷,盡管發包方已經做出了同意或批準及其它任何建議,承包方均應對承包方文件負責,且應自費對因上述缺陷帶來的工程問題進行改正。5 采購5.1 采購一般要求5.1.1 承包方應按照合同技術協議的規定采購合同裝置所需的全部貨物和要求的充足備品、備件。5.1.2 除合同明確規定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設備、材料外,承包方負責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設備、材料和物資的采購與供應,包括安裝、維護所使用的特殊工具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提交廠商文件等。5.1.3 承包方確認其負責采購的設備材料(包括發包方簽訂的長周期設備)能夠滿足合同要求。承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條款和技術協議的規定,在實施設備材料采購前_7_日,向發包方提交相關文件供發包方審查或審批。5.1.4 除按照第3.4.2條款規定由發包方書面批準外,承包方應當在合同技術協議規定的供貨商中進行合同裝置的設備材料的采購。5.2 長周期設備采購承包方理解并無條件接受技術協議中的長周期設備。如果發包方已經與供貨商簽訂設備訂購合同(訂單),那么這些設備訂購合同(訂單)應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無論承包方是否簽訂本合同,都將被視為承包方無條件接受發包方訂購的這些設備,并且這些設備的訂單應被視為承包方自己與這些設備供貨直接簽訂的設備訂購合同(訂單)。承包方將執行這些設備訂購合同(訂單)并對設備供貨的進度、質量和數量等負責。承包方被認為合同價格已給包含了承包方接受這些設備訂購合同(訂單)及此后執行這些設備訂購合同(訂單)將發生的所有費用,設備訂購合同(訂單)價格除外。5.3 催交催運與檢驗5.3.1 承包方應當負責包括第5.2條款中長周期設備材料在內的所有設備材料的催交、催運直至運抵項目現場。5.3.2 承包方應要求分包商及供貨商同意發包方按照第10.3款質量保證的規定檢驗任何供貨內容。對發包方在檢驗過程中提出的任何異議,承包方應立即進行核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正確地履行其合同義務,并將采取的措施通知發包方。如果分包商或供貨商未能及時、正確地履行其合同義務,發包方有權拒絕接收分包商或供貨商的供貨或提供的服務。5.3.3 承包方應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檢驗和試驗,并向發包方提供檢驗或試驗報告。承包方或其供貨商或分包商應在執行任何檢驗或試驗前十四(14)天書面通知發包方檢驗或試驗的地點和時間。如果承包方未能發出此類通知,發包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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