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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03新巴塞爾協議 最低工資要求(新內容:拓展風險范疇、改進計量方法、鼓勵使用內部模型、資本約束范圍擴大);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 第五節、對外金融關系與政策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并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并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局限于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銀行,并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采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新協議,并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并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采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并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于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于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采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于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采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巴塞爾新協議將國際銀行業的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 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當然,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范疇的拓展在當前的金融格局下,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卻在進一步加大。因此,新協議在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本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信用風險采用標準法或基于內部評級法確定(基于內部評級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級法的區別,三種方法的復雜程度依次遞增)。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靈活運用,并建議業務相對簡單、管理相對薄弱的銀行使用舊協議提出的標準法。這種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對交易對手的主權風險、公司風險等項目評級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短期信用評級適用于長期債權和短期債權,而短期信用評級只能用于短期債權;如果一家機構同時擁有多個外部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則選出兩個最高者。若兩個最高者級次相同,則使用這一級次的信用等級作參考;若不同,則取次級作參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其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準確難以保證,因此,新協議要求銀行尤其是實力較強的銀行采用基于內部的評級方法。基于內部的評級方法比較復雜,要全面考慮構成風險的各種因素,并以此建立計算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函數,然后測算必須滿足的最低資本量;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在內的市場風險存在較大的量化難度,因此,新協議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補充規定所提處理方法的基礎上提足最低資本量,并對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在新協議修改稿中給出三種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基本指數法,即以某種單一指數(如銀行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即把銀行業務按公司資產、項目融資、零售等類別加以區分,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內部測試法,這一方法的技術要求最高。在計量每種業務的風險時,銀行都必須根據內部數據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引致損失事件發生的概率以及事件發生后的損失程度,再以所得數據與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相應比例得出資本需求量。鑒于計量方法比較復雜,且合理性有待驗證,因此,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許多銀行以最低資本的20作為應對操作風險資本的做法,準備以這一比例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 (2) 計量方法的改進與創新 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中根據銀行業務錯綜復雜的現狀,改造尤其是創新了一些計量風險和資本的方法,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舊協議相關內容過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遺留問題,而且使新協議更具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 計量資產風險權重的標準法是在1988年的舊協議中提出來的,新協議仍以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礎上作了重大改進。首先是OECD成員國的標準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評級的高低進行風險權重的計量,即使要對資產進行主權風險評定,也要求銀行依靠自身的風險評估或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定結果而定。這就基本上消除了風險權重上的國別歧視,有利于信用風險確定中信用標準的回歸,也有利于糾正非OECD成員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融資市場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風險級次,在原有風險權重的基礎上,增加了50和150兩個級次(對公司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敏感度,從而體現出資產實際上存在的多樣性差別。 鑒于標準法在信息充足性、時效性,方法的科學性以及信用評級的客觀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改稿中更主張有條件的大銀行提升自己的風險評估水平,打造更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并創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為巴塞爾委員會提供決策支持的美國國際金融學院甚至認為,通過這套計算方法促進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是新巴塞爾協議的一大核心內容。 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分兩步進行。首先是計算每個債項的風險權重,公式為:其中: 是指資產的風險權重; 是違約后債項的可能損失; 是債務人的違約概率,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債項一年的平均違約率; 是債權的到期時間; 是對 的調整函數,依賴于 ; 則由另一公式決定,即 其次是確定每個債項對應的最低資本金規模,公式為: ,其中,EAD是違約時的風險暴露,對于表內業務來說,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資產負債表上的名義未清償額;而表外業務的EAD則可對照表內項目計量或由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系統確定。顯然,基于內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成功與否的關鍵是LGD、PD、EAD以及M等四個輸入參數,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可先由監管機構確定其中的LGD、EAD及M,條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銀行在對內部數據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推出基于內部評級的方法,巴塞爾委員會不僅要為資產風險權重及最低資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學、合理的方法,而且要為壞帳準備金的提取打下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價提供重要依據。 (3) 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針對各界對舊協議的批評,新協議對諸如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變動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規模經營15%的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或者這類投資的總規模超過銀行資本的就要從銀行資本中減除相同數額;對于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全、提足各種類、各形式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機構的并表問題,并已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擬制定新的相應規則來形成金融業聯合監管的架構,以適應銀行全能化發展的大趨勢。 2、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新巴塞爾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這反映出巴塞爾委員會仍然沒有輕視銀行作為利益主體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作出違背監管規則的逆向選擇、并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有具體目標又有行為規范和措施的監管當局就顯得尤為重要。巴塞爾委員會希望監管當局擔當起三大職責:一是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銀行可以分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判斷銀行是否達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斷的依據主要有銀行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風險化解記錄;其次是根據銀行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資本金要求;最后在資本規模低于最低要求時,適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二是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前面提到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銀行使用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風險計量方法,這種方法分為低級和高級兩個層次。對每個銀行來說,都有一個由基礎法向高級法過渡的階段,監管當局在這一階段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培育職責就是給出四個主要輸入參數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個,并促成這一階段的盡早結束。在此基礎上,還要及時檢查銀行的內部評估程序和資本戰略,使銀行的資本水平與風險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進程。2001年的新協議修改稿特別要求,商業銀行除了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行事之外,還必須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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