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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Z3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考試大綱與點評: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掌握建造師的執業要求、建造師的基本條件和執業范圍1Z301011建造師的執業要求1Z301012建造師的基本條件1Z301013建造師的執業范圍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02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Z30102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1Z30102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1Z301024代理的法律規定1Z301025訴訟時效1Z301026債權1Z301027物權1Z301028知識產權1Z301030掌握建筑法關于施工許可的主要內容1Z301031施工許可制度1Z301032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制度1Z301033建筑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1Z301040掌握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發承包的主要內容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發包的有關規定1Z301042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1Z301043分包的有關規定1Z301050掌握建筑法關于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1Z301051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規定1Z301052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律責任1Z301060掌握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1Z301061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定1Z301062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1Z301070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的主要規定1Z301071招標程序1Z301072招標代理1Z301080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投標的主要規定1Z301081投標的要求和程序1Z301082聯合體投標1Z301083關于投標的禁止性規定1Z301090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評標和中標主要規定1Z301091開標程序1Z30109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程序1Z301093中標通知書1Z301100掌握安全生產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10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及安全生產的方針與原則1Z30110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1Z301103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1Z30110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1Z301105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處理1Z301110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1Z3011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1Z301112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Z301113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Z301114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Z301115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Z301116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Z301120掌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1Z30112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Z301122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Z301123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Z301124施工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Z301125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Z301126建設工程質量保修1Z301127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1Z301130掌握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1Z301131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1Z301132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1Z301140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1Z301141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1Z301142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1Z301150熟悉保險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151建筑工程一切險1Z301152安裝工程一切險1Z301160熟悉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和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1Z301161關于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1Z301162關于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1Z301170熟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171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1Z301172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規定1Z30117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固體廢物排放的規定1Z301174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工業與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1Z301180熟悉消防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18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1Z301182建設工程消防工程的驗收1Z301183工程建設中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Z301190了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1Z301191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任務的發包1Z301192建設工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監督管理1Z301200了解企業法關于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基本權利義務的主要規定1Z301201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的主要規定1Z301202企業基本權利義務的主要規定1Z301210了解公司法關于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組織機構的主要規定1Z301211公司設立條件的主要規定1Z301212公司組織機構的主要規定1Z301220了解稅收管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221納稅程序和違反稅法的責任1Z301222不正當競爭行業的種類1Z301223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編委點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規范有效的法律環境。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過程,實際是在一定的法律環境下,圍繞著如何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為主)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建造師作為工程項目管理團隊的核心,必須具備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這是確保工程項目管理目標依法、依約實現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更為緊迫的是,我國加入WTO后,中國建筑承包商不僅要繼續面對國內的激烈競爭,還將面臨來自跨國承包商巨頭在更高層面上的競爭。而前者與后者的差距更多地體現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識方面,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縮小這種差距,那么中國承包商無疑將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下風,甚至被淘汰出局。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本次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把“建設工程合同與合同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納入到要求建造師應當掌握的知識體系中。“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設置于綜合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中,共有知識點22個,其中要求掌握的有14條,熟悉的有4條,了解的有4條。在學習大綱這部分內容時,要求學員通過學習形成兩個知識體系:第一,要求一級建造師充分掌握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清晰完整的合同知識體系;第二,要求一級建造師充分掌握我國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并在此基礎上初步形成一個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這兩個知識體系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的。合同始終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環境,而法律則通過合同調整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這兩大知識體系,是提高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識,進而實現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實現質的飛躍的必然要求。1Z301010 掌握建造師的執業要求、建造師的基本條件和執業范圍1Z301011建造師的執業要求(1)建造師執業前提建造師經注冊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未經注冊的,不得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2)建造師執業基本要求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3)建造師執業分類建造師執業劃分為14個專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與城市軌道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注冊“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二級不要求。建造師應在相應的崗位上執業。同時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從事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1Z301012 建造師的基本條件(1)一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注意區分“一級”和“二級”的異同!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2)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3)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4)有一定的外語水平。(2)二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l)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4)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30學時/年!,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1Z301013建造師的執業范圍(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1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1Z30102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熟記,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由于三個要素的內涵不同,則組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諸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等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所組成。(1)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1)國家機關我國的國家機關分為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權力機關參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職能是審查批準國家建設計劃和國家預決算,制定和頒布建設法律,監督檢查國家各項建設法律的執行。行政機關,是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它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2)社會組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一般應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包括企事業單位、政黨、人民團體、協會組織等!。3)自然人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建設企業工作人員(建筑工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2)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情況下,主體都是為了某一客體,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產生法律關系,這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學理論上,一般客體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法律關系客體也不外乎四類。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主要是建設資金,如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3)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1)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活動。權利主體可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因其他主體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加以保護并予以制裁。2)義務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是相互對應的,相應主體應自覺履行建設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Z30102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1)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某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合同,主體雙方就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受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即告產生。(2)法律關系的變更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1)主體變更 主體變更,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是主體改變。在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熟記!。2)客體變更 客體變更,是指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即內容的變更。(3)法律關系的終止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1)自然終止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某類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2)協議終止法律關系協議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終止。3)違約終止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同樣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兩類。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2)行為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1Z30102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律行為主體只有取得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為法律才能認可。(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就是說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示與其內在的真實意志相一致。(3)行為內容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所采用的形式分為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1Z301023代理的法律規定(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代理關系中,通常涉及三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代理的種類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形式。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即屬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頭形式委托,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的,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注意:教材的例證。在實際生活中,委托代理應注意下列問題。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因為代理活動要由代理人來實施,且實施結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勝任工作,將會給被代理人帶來不利的后果,甚至還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一定要明確。如果由于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親自進行違法活動,也不能委托他人進行違法活動;同時,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類的委托,否則,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案例:李某接受王某的委托從事違法活動時雙方承擔連帶責任!。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就是屬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元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適用范圍比較窄。3)指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也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屬于指定代理。(3)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進行活動,即屬于無權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話,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這種人身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進行代理活動,完成代理任務。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義務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不得濫用代理權注意與無權代理區分!1、代理人無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進行代理活動,都是無權代理。熟記類型及實例!()濫用代理權表現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合同,就屬于此種情形。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就很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形為法律所禁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與第三人相互勾結,在訂立合同時給第三人以種種優惠,而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對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4)代理權的終止注意區分!由于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也不盡相同。1)委托代理的終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熟記并注意與委托代理的區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無權代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代理人超出代理權限;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活動。無權代理,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應有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1Z301025訴訟時效(1)時效的概念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關于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了專門規定。(2)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訴訟時效的種類熟記種類、各種類期限、各種類例證!: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2)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注意:造價、監理考點!。3)特殊訴訟時效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3)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4)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5)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熟記“中止”和“中斷”的區別。1Z301026債權(1)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債權與物權都是與財產有密切聯系的法律關系,但它們卻有著明顯的不同。1)債權與物權的主體不同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是對世權。2)債權與物權的內容不同債權的實現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的協助,是相對權;物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是絕對權。3)債權與物權的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3)債的發生根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4)債的消滅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熟記各事實的概念!:1)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2)債因抵消而消滅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3)債因提存1、當事人可以將合同標的物提存,一般提存到公證處;2、合同標的物提存后,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將消滅;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消滅后,提存物歸國家所有!4、提存原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沒有確定繼承人;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而消滅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4)債因混同而消滅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債因免除而消滅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1Z301027物權(1)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2)物權的種類物權可按如下劃分: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區分他物權和用益物權,分來標準不同!。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注意這幾種權利!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注意這幾種權利!都是擔保物權。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質押權、留置權。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土地使用權。(3)物權的保護l)請求確認物權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權。請求確認物權包括請求確認所有權和請求確認他物權。2)請求排除妨礙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礙人排除妨礙。排除妨礙的請求所有人、用益物權人都可行使。3)請求恢復原狀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請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4)請求返還原物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5)請求損失賠償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的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1Z301028知識產權(1)知識產權的概念與保護范圍知識產權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4條規定:“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據此,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將產生大量的知識產權。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知識產權為:1)著作權;2)專利權;3)商標權;4)商業秘密;5)其他有關知識產權。(2)知識產權四大基本特征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2)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3)地域性;4)時間性。(3)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1)著作權法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屬于民事權利;是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法律性質和特征既不同于作為普通財產權的物權和債權,也和作為知識產權的另一部分的工業產權有區別。著作權的主體:作者與著作權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人;職務作品著作權人;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權是基于作品而發生的民事權利。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表現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計算機軟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內容:熟記!著作人身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主要有: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屬于著作人身權;“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予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元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屬于著作財產權。注意兩者的區別!;改編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翻譯權;注釋權和整理權;編輯權。著作權的保護:侵犯著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制度。2)專利法專利和專利權: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及其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專利是指對于公開的發明制造所享有的獨占權。專利法的概念:專利法就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和因發明創造的利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利制度的概念:專利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專利權的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社會組織;合法受讓人;外國人與外國組織。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取得的條件:發明、實用新型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注意對比!取得的原則:單一性原則;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取得的程序: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專利局對申請的審批。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專利侵權行為的確定。專利糾紛的解決:請求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3)商標法商標,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商標權的主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不得成為商標權的主體;特殊情況下,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商標權主體。商標權的客體,是指注冊商標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未經注冊的商標,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所以,商標權的客體,是指注冊商標。商標的構成要素:商標的名稱;商標的圖案;商標的顏色。商標的類型: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或文字與圖形組合的商標;生產商標、商業商標及報刊商標;聯合商標和防護商標;馳名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權的取得:取得的條件:取得商標權的條件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注冊的原則:自愿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單一性原則。取得的程序:申請;審核。商標侵權及其法律責任: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注意:“或”!而非“和”!嚴格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1Z301030掌握建筑法關于施工許可的主要內容1Z301031施工許可制度(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基本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條件及法律后果1)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條件建筑法第8條規定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建筑法,建設部于1999年10月15日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7月4日修訂),明確規定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才可以領取施工許可證注意與建筑法的區別!多了“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一條!:已經辦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基本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已經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通過了審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無“規章”!2)領取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法律后果考試的重點和難點,熟練掌握,特別是幾的時限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1Z301032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制度企業和人員“雙層資格準入制度”!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頒發資格證書。建筑工程從業的經濟組織包括: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等)。以上注:無“建設單位”!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1Z301033建筑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人員,要通過國家任職資格考試、考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并頒發資格證書。建筑工程的執業人員主要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注:無“注冊資產評估師”!。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證件,嚴禁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視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1Z301040掌握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發承包的主要內容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發包的有關規定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1Z301042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1)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資質等級“就低不就高”!。1Z301043分包的有關規定(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Z301050掌握建筑法關于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1Z301051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1Z301052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律責任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Z301060掌握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1Z301061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定(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l)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1Z301062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1)公開原則注意:各個原則之間的具體要求!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原則,首先要求進行招標活動的信息要公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公共媒介發布。無論是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還是投標邀請書,都應當載明能大體滿足潛在投標人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競爭所需要的信息,另外開標的程序、評標的標準和程序、中標的結果等都應當公開。(2)公平原則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原則,要求招標人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事,同等地對待每一個投標競爭者,不得對不同的投標競爭者采用不同的標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3)公正原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行為應當公正,對所有的投標競爭者都應平等對待,不能有特殊。特別是在評標時,評標標準應當明確、嚴格,對所有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標書都應拒收,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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