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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來源:內政辦發2014121號 發布日期:2015-03-04 瀏覽次數:291內政辦發201412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11月20日(此件公開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變更、結算等。第三條 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跨地區分布的大型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支機構可以跨地區開展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條例規定,依法履行執法職能。住房公積金涉及的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并在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備案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第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各類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為在職職工按月按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第五條 上述單位的在職職工(包括正式簽訂聘用合同的進城務工人員)均應按照條例規定,按月按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人事和勞動管理部門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應將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聘用員工待遇的主要內容之一。在職職工為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和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離崗退養職工。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不支付工資的離崗職工不屬于在職職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允許穩定從業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和在城鎮長期居住并有繳存能力的農牧民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合資、獨資企業中的外籍及港、澳、臺職工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準確掌握負責歸集范圍內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準確、無償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第七條 所有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有義務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準確的單位經濟效益和職工收入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設專管員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事宜,并在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登記備案。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一)單位繳存登記基本情況表;(二)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碼證;(四)單位的預留印鑒;(五)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六)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及其匯總表等。單位辦理繳存登記時設定的登記號,可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識別碼。第九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調入的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持錄用文件(編制部門核定表)或勞動合同書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十條 每名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發放有效憑證。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一)單位變更登記申請;(二)工商或質監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三)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身份證。第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發生變更或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單位應及時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二)職工所在單位的證明。第十三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合并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合并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文件;(二)企業單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門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三)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四)經辦人身份證。第十四條 單位在進行注銷登記前,應當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按下列要求清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一)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銷戶手續;(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條件的,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轉移或者托管手續。第三章 繳 存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共同繳存,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不得突破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當年不變。單位應在繳存年度開始前完成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核定工作。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第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特別困難的地區可以暫時低于5%。各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擬定本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審核并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執行。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不得低于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新錄用的職工從發放工資的當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或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口徑計算。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單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各盟市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擅自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由財政部門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為職工代繳的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第二十條 在職職工和所在單位應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至職工退休。被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繳存單位部分,不繳納個人部分。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后,單位持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及其匯總表。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三)上一年度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上一年度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五)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第二十三條 在自治區規定范圍內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一)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第二十四條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年,超過1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自治區規定下限和緩繳住房公積金后的少繳或緩繳部分,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未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停繳滿1年以上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其住房公積金暫時做封存處理;單位申請啟封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相當于新開戶的各項材料,對不符合啟封條件的單位不予啟封。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交個人所得稅。第二十七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后,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關手續。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第二十八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單位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二)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第四章轉移與封存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一)職工調離現工作單位的;(二)單位合并、分立的;(三)單位發生撤銷、破產、解散、合并等情況,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四)需進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托管戶或者集中封存的。第三十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的,原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出手續:(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二)職工身份證。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一)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暫未就業的;(二)職工調動后,其調入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三)職工與單位終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四)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第三十二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的,原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或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或工資關系的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二)職工身份證;(三)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辦理封存手續的,應持單位同意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書面證明材料。第三十三條 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城市的,賬戶資金原則上采用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等方式轉移。如不能直接轉移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允許職工銷戶全額提取。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職工重新就業,新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自錄用該職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入手續:(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三)職工身份證。第三十五條 單位發生緩繳或者職工個人原因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在單位情況好轉補繳住房公積金或職工需要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對已經封存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啟封。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第五章 對賬與查詢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繳存單位應在每年的8月1日前,按統一要求將有關信息核對情況反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每年結息后,要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情況的對賬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有效憑證,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有效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查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第三十九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提供人工、電話、網絡等查詢服務。第四十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六章 違規責任第四十一條 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對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執法職責:(一)對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和建立賬戶的,責令限期辦理;對限期不辦理的,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二)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逾期單位發出住房公積金匯繳逾期催繳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對自行歸集和超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內未整改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四)其他法規規定的應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情形。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和不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制定行政執法內部管理制度和執法文書,配備必要的執法人員,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執法工作。第四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人員按照條例授權,查賬核實單位情況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應按規定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應由執法人員、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簽字。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財政補貼部分必須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對于長期欠繳住房公積金財政補貼部分的地區,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盟市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應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產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取得同意后,變更保證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第五十條 借款人欠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貸款本息。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將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后,由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協助借款人辦理注銷抵押(或質押)手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和擔保合同隨之終止。第九章 貸后管理第五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貸款資產管理制度,對貸款資產實行分類管理,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貸款資產應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為不良貸款。(一)正常類貸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還款承諾,能夠全額歸還貸款本息。正常還款和連續逾期12期(含)可列入正常類貸款。(二)關注類貸款。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借款人出現收入下降、重大突發事件、新增其他貸款項目、還款意愿較差、抵(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價值下降等。貸款連續逾期3期可列入關注類貸款。(三)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貸款連續逾期46期(含)或發現借款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貸款的,可列入次級類貸款。(四)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貸款連續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類貸款。(五)損失類貸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無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貸款,可列入損失類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貸款風險分類的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完整的貸款檔案,并通過貸后檢查及時掌握貸款資產狀況,保證貸款分類資料信息及時、真實、準確、連續、完整、合規,文本檔案與電子檔案信息一致。貸后檢查應以貸款檔案、借款人、抵押(質)物、保證人等為對象,采用實地檢查、訪談及信息查詢等方式進行。貸后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對借款人的貸后檢查。1歸還貸款本息情況。2家庭收入水平變化情況。3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4可能發生的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等。(二)對抵押(質)物及保證人的貸后檢查。1抵押物價值變化情況。2抵(質)押權利憑證保管情況。3質押權利憑證時效性和價值變化情況。4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及財務情況。5其他可能影響擔保有效性的情況。貸后檢查以抽查為主,可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應建立貸后檢查登記制度,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對象、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情況等信息并進行分析。對貸后檢查中發現的可能影響貸款資產質量的情況,應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第五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催收逾期貸款,逾期貸款的催收覆蓋面應達到100%。(一)對逾期1期的貸款,在貸款逾期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催收。(二)對逾期2期的貸款,通過下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進行催收。(三)對逾期3期的貸款,應上門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網點當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實地調查抵押物。(四)對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貸款,應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時處置。(五)對損失類貸款,應做好貸款壞賬核銷準備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做好貸款催收情況的登記工作。第五十五條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后,對仍無法回收的貸款應按規定進行呆賬認定、核銷。呆賬的認定、核銷應符合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第五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造成的貸款風險或貸款損失,應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依據不同情節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但因受托銀行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協議履行職責造成的貸款風險,應由受托銀行承擔。第五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落實部門(崗位)負責貸款業務資料的收存和移交,按照“一戶一檔”原則收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資料。相關業務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存的貸款業務資料移交到檔案管理部門。第十章 違規責任第五十八條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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