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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發布日期:2006-7-12 來源:建設部、商務部于1988年9月14日聯合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條商店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1.0.4條商店建筑的規模,根據其使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商店建筑的規模 表1.0.4規模百貨商店、商場建筑面積(m2)菜市場類建筑面積(m2)專業商店建筑(m2)大型15000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2001000 第1.0.5條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選址和布置 第2.1.1條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m。 小區內的商店建筑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2.1.2條商店建筑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2.1.3條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2.1.5條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2.1.6條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 第二節步行商業街 第2.2.1條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2.2條原有城市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 第2.2.3條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根據不同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筑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并應留出不小于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2.2.4條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間距不大于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2.2.5條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于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條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2.7條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并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第3.1.2條商店建筑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商店建筑面積分配比例 表3.1.2建筑面積 (m2)營業(%) 倉儲(%)輔助 (%) 15000 34 34 45 30 25 55 270.30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堆垛間手攜商品通道,按貨架或堆垛寬度選擇0.701.25與各貨架或堆垛間通道相連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輕便手攤車1.501.80電瓶車通道(單車道)2.50 注: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并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 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條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3m。 注: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3.3.6條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包括外向櫥窗、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筑設備用房和車庫等;該部分所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3.4.2條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m2計。 第3.4.3條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二、盥洗室應設污水池1個,并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置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m2計。 第五節專業商店 第3.5.1條菜市場類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 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臺和墻裙應采用易于沖洗的面層。 第3.5.2條大中型書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并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占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 四、如采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于2.10m; 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m2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臺。 第3.5.3條糧油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發票臺位面積可按1520m2計(含顧客等候面積); 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并應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于清掃的地面; 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于營業廳面積的200%計;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條中藥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m2計(含顧客占用部分);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m2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于12m2; 三、倉儲部分建筑宜按各類藥材、飲片及成藥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 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藥間均應符合衛生標準和消防規定。 第3.5.5條西醫藥商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柜;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m2(含儲藥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藥柜位面積宜為20m2(含顧客等候面積); 三、倉儲部分建筑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藥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干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于30。 第3.5.6條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筑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設計。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一節防火 第4.1.1條商店建筑防火與疏散設計,除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各項規定。 第4.1.2條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墻隔斷。 第4.1.3條專業商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4條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 注:多層住宅底層商店的頂樓板耐火極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吊頂和一切飾面裝修,應符合該建筑物耐火等級規定,并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4.1.6條大中型商業建筑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間)及其兩邊建筑,各成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筑高度小于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于6m,當建筑高度大于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采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筑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 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7條商店建筑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1.8條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如有開口部位應設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并裝有水幕。 第二節疏散 第4.2.1條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注: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4.2.2條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并不應設置門檻。 第4.2.3條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筑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不少于2座,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 第4.2.5條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系數(人/m2)來確定第一、二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85; 第三層,換算系數為0.77; 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系數為0.60。 第4.2.6條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建筑設備 第一節給水排水 第5.1.1條商店的用水量標準,應根據商店的性質、衛生設備完善程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商店用水量標準 表5.1.1用水項目用水量飲用水24L/人d生活用水2030L/人d 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沖洗廁所用水。 商店加工生產和空調冷卻用水量可按實際需要確定。 第5.1.2條給水應盡量利用自來水壓力,當自來水壓力不足時,應設內部貯水箱,其貯備量按日用水量確定。 第5.1.3條空調設備的冷卻用水量按工藝要求確定。冷卻水系統應根據水量大小、氣象條件、空調方式等情況而定。一般采用冷卻循環用水。 第5.1.4條給水管道不宜穿過櫥窗、壁柜、木裝修等設施;營業廳內的各種給、排水管道宜隱蔽敷設。 第5.1.5條設置屋項貯水箱和敷設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凍的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5.1.6條副食品商店、菜市場等建筑內應設灑水栓和排水設施。 第5.1.7條廁所內應設置有沖洗水箱或自閉閥沖洗的便器。 第5.1.8條排出的污廢水,應根據排水要求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溝或自然水體。 第5.1.9條商店的營業和倉儲部分建筑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節暖通空調 第5.2.1條位于采暖地區的商店建筑,當室內經常有人逗留時,宜設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積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當無集中采暖熱源或距熱網較遠時,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爐、火墻等),但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條商店營業廳開啟頻繁的主要大門可設置風幕。 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寒地區,大中型商店營業廳,當不可能設置門斗或前室時,可設熱風幕; 二、寒冷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可設熱風幕; 三、設有空氣調節時,大中型商店應設空氣幕,小型商店可設空氣幕。 第5.2.3條商店營業廳應根據其規模大小設計通風或空調: 一、小型商店營業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能保證衛生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二、大中型百貨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不應高于32,當采用一般通風降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空氣調節; 三、專業商店應視供應對象、商品儲存時間和要求,可設置空調。 第5.2.4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采暖通風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宜按下列情況采用: 一、冬季采暖計算溫度宜采用1618,平均風速不應大于0.3m/s; 二、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濕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按表5.2.4確定; 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溫度()表5.2.4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風室內計算溫度()32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內相對濕度可不予考慮。 第5.2.5條當商店營業廳設置空氣調節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表5.2.5規定。 空氣調節室內空氣計算參數表5.2.5 參數名稱夏季冬季人工冷源天然冷源干球溫度()262828301618相對溫度(%)556565803050平均風速(m/s)0.20.50.50.10.3CO2濃度(%)0.2最小新風量(m3/人h)8.5 第5.2.6條商店營業廳通風設備允許噪聲,頂層宜取4555dB(A),底層宜取5060dB(A);當周圍環境噪聲級較低時,采用下限允許值,當周圍環境噪聲級較高時,采用上限允許值。 第5.2.7條當計算空氣調節冷負荷時,營業廳人數應包括顧客和售貨員兩部分,顧客人數應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計算。 第5.2.8條當計算人體散熱量時,應考慮顧客和售貨員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兒童的比例及其散熱量不同的群集系數,一般可取0.92。 第5.2.9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宜采用低速全空氣單風道系統;有條件時,可采用變風量系統。 第5.2.10條商店營業廳空氣調節,空氣處理宜采用噴水室或帶噴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卻器;冬季不應加濕。 第5.2.11條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采暖合并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采用上側送;當有吊頂可以利用時,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條大門熱風幕或空氣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風,條縫和孔口處的送風速度應保證氣流射向地面;熱風幕送風溫度不宜超過50。 第三節電氣 第5.3.1條商店建筑電氣負荷,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 二、高層民用建筑附設商店的電氣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三、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其余應為三級負荷; 四、凡不屬于本條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電氣負荷可為三級負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當有大量一級負荷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的電力及照明可為二級負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設電話總機房,其交流電源負荷等級應與其電氣設備之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3.2條商店建筑的照明設計,為達到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和美化室內環境等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商店工藝設計統一考慮; 二、對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均宜配置恰當,使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能有機組合; 三、為表達不同商店、商場的營業廳的特定光色氣氛和商品的真實性或強調性顯色、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光色間對比度、不同色溫和照度要求。 第5.3.3條各類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參考水平工作面處的推薦照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 一般照明推薦照度表5.3.3房間或場所名稱推薦照度()百貨自選商場(超級市場)的營業廳百化商店、商場、文物字畫商店、中西藥店等的營業廳及選購用房書店、服裝店、鐘表眼鏡店、鞋帽店等的營業廳及選購用房百貨商店、商場的大門廳、廣播室、電視監控室、美工室和試衣間糧油店、副食店等的營業廳值班室、換班室和一般工作室一般商品庫及主要的樓梯間、走道、衛生間供內部使用的樓梯間、走道、衛生間、更衣室 注:表中推薦照度適合任一種光源。 設在地下層(室)內建筑物深處的商店營業廳,如無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時,宜將表 中推薦照度提高一級。 當采用熒光燈等氣體放電光源時,其推薦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條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宜設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款臺、修理臺、貨架柜(按需要)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4倍,貨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條商店、商場營業廳照明,除滿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臺區的照度宜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 第5.3.6條商店建筑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于0.6; 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墻面的亮度不應大于工作區的亮度; 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條按不同商品類別來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溫,在高照度處宜采用高色溫光源,低照度處宜采用低色溫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顏色的真實性來確定顯色指數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顏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當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采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光源混光的復合色; 四、各類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征及用途可參照表5.3.7的規定。 第5.3.8條對防止變、退色要求較高的商品(如絲綢、文物、字畫等)應采用截阻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光源。 第5.3.9條一般商店營業廳在無具體工藝設計情況下有使用靈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勻布置外,可在適當位置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溫、顯色指數、特征及用途 表5.3.7光源色溫 (K)顯色指數(Ra)主要特征主要用途白熾燈類白熾燈24003000100亮度高發光效率低、發熱大穩重、溫暖壽命短營業廳部分照明,或主工商品的局部或重點照明低照度營業廳可作一般照明高照度面積大的營業廳,不宜作一般照明鹵素燈3000100氣體放電燈類熒光燈6500(日光色)4800(白色)6399擴散光發光效率高色溫、顯色性的種類多壽命長營業廳的基本照明可按各類商品要求,選擇色溫和顯色性熒光水銀燈330041004055發光效率高單燈可獲得較大光束顯色性差壽命長多用于商店外部照明金屬鈉鹽燈380060006392效率高,顯色性好外管有透明和擴散型用于商店的人口商店內的高頂棚小瓦數用于局部照明和點光源 預留插座,每組插座容量可按貨柜、架為100200W及櫥窗為200300W計算。 第5.3.10條商店建筑應裝設各類事故照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含高層民用建筑附設的這類商店營業廳)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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