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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職業衛生監管法律法規 2 一 職業健康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12年最新修訂 2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總局47號令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總局48號令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4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總局49號令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3 5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總局50號令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6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總局51號令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4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解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7號令 5 4 47號令制定的背景及特點 一 3 5 二 3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6 一 47號令制定的背景及特點 一 主要背景 1 中央編辦發 2010 104號文賦予了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預防環節上的主要監管職責 相關工作需要提出落實要求 2 新修改的 職業病防治法 確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在職業病預防環節依法監管的主體地位 相關工作需要具體規范 7 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法制辦要求制定配套規章 相關工作需要細化補充 4 安監總局23號令存在與中央編辦發 2010 104號文和 職業病防治法 不符之處 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8 一 47號令制定的背景及特點 共5章61條第一章總則7條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31條第三章監督管理9條第四章法律責任10條第五章附則4條 9 主要特點1 職責分類歸并 集中明了 便于落實 2 重要條款細化完善 規定明確 便于執法 3 用人單位職責具體 有利主體責任的落實 4 五部規章有機結合 各有側重 相輔相成 10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47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48號 49號 職業病防治法 50號 51號 11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第一章總則 共7條 重點解讀第3條和第4條 一 第一章第3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 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 規章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作為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總要求 這一條主要依據是 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和第十四條 12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 法規 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 2 相當多的中小微型企業 工作環境和條件惡劣 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 強度超標嚴重 3 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4 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主要靠用人單位來保證 13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二 第一章第4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 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這一條款的提出 主要是依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發 2004 2號 文件第二部分明確提出 強化管理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 14 15 16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四 第二章第9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 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 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這一條主要依據是 職業病防治法 第35條第一款的規定 參照了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7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要有職業衛生知識與相應管理能力 2 要有明確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3 要有合理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課時要求 18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五 第二章第10條第2款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 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 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這一條主要是參照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方可上崗作業 培訓合格 請進 噴漆作業 破碎作業 19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六 第二章第11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建立 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 管理制度 九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有利于規范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2 便于安全監管部門公正嚴格執法 20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七 第二章第12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生產布局合理 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 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 有配套的更衣間 洗浴間 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 設備 工具 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 法律 法規 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這一條主要參照依據是 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五條 這里比 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五條增加了一款 即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21 二 47號令需要解讀的條款與把握許多中小型微型企業 將生產場所 貯存場所和生活場所布置在一起 有毒有害因素彌漫在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之中 極易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 某生活 貯存和生產 三合一 的家具廠 22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八 第二章第15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 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 作業崗位 設備 設施 應當按照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 的規定 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 警示線 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 后果 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 應當按照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 T203 的規定 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這一條主要參照依據是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這里作了細化和具體化規定 2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 包括圖形標識 警示線 警示語句和文字 圖形標識分為禁止標識 警告標識 指令標識和提示標識 2 常用的指令標識 1 常用的警告標識 注意防塵 當心中毒 注意高溫 當心電離輻射 戴防塵口罩 戴防毒面具 戴護耳器 注意通風 24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T203 高毒物品告知卡 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 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 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高毒物品告知卡樣式 25 二 47號令需要解讀的條款與把握 九 第二章第16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并督促 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 使用 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保養 確保防護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這一條主要是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五條相關條款 26 具體細化明確3點要求 1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 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 2 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用品 3 不得使用價低質次的防護用品 價低質次的防護用品 發放錢物替代發放用品 不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 27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 第二章第20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 除遵守前款規定外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 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這一條主要是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28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安監部門需要掌握職業病危害情況 2 目前技術服務機構不能滿足需求 3 參照安全許可證發放現行作法 29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一 第二章第21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 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 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這一條規定也是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而作出的 30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現狀評價是用人單位全面掌握職業病危害狀況基本方法 2 現狀評價是安監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3 現狀評價是發放職業衛生許可證審核把關的主要手段 31 二 47號令需要解讀的條款與把握 十二 第二章第27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 新工藝 新材料 新設備 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 這一條引自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貫徹落實國發 2011 40號文精神的需要 2 落后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先進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是控制 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32 落后工藝 先進生產工藝 石英砂干法破碎 石英砂加工濕法破碎 1 采用先進生產工藝 淘汰落后生產工藝 33 2 采用先進技術 淘汰落后技術 先進技術 機器人噴漆技術 人工噴漆 落后技術 34 3 采用先進設備 淘汰落后設備 先進設備 石英砂加工球磨機 落后設備 簡陋石英砂破碎機 35 高毒原料 無標識 低毒或無毒原料 油性漆料 水性油漆料 4 采用無毒或低毒材料 淘汰高毒材料 36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三 第二章第29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 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這一條引自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 本條的法律責任由安全監管部門來執行 2 告知本身是預防職業病的一種重要手段 37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 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8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四 第二章第34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三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 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 職業病防護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 以及其配置 使用 維護 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 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 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 主要負責人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 存在職業禁忌證 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 有關技術資料 以及其備案 審核 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 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這一條主要是為了落實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而設立的 39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 規范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2 便于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執法檢查 3 保證履行 職業病防治法 第48條規定 40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第三章監督管理 共9條 重點解讀第39條 十五 第三章第39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 法規 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 機構或者組織 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情況 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 三類人的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 三同時 制度落實情況 五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 監測 檢測 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 七 防護設施的情況 以及防護用品的情況 八 警示 告知情況 九 職業健康監護 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 提供健康損害與職業史 危害接觸關系 十二 其他情況 這一條主要依據是 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41 二 47號令需要解讀的條款與把握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 執法檢查要重點突出 2 有利于促進用人單位抓落實 3 有利于各地結合實際靈活把握 42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第四章法律責任 共10條 重點解讀第48條 十六 第四章第4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給予警告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 前有規定 后有罰則 才能有利于落實 2 保證第9條關于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規定的落實 3 保證本規定第12條關于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要求的落實 43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現狀評價是用人單位全面掌握職業病危害狀況基本方法 2 現狀評價是安監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3 現狀評價是發放職業衛生許可證審核把關的主要手段 44 二 47號令需要解讀的條款與把握 十二 第二章第27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 新工藝 新材料 新設備 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 這一條引自 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 貫徹落實國發 2011 40號文精神的需要 2 落后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先進的技術 工藝 材料 設備是控制 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45 落后工藝 先進生產工藝 石英砂干法破碎 石英砂加工濕法破碎 1 采用先進生產工藝 淘汰落后生產工藝 46 2 采用先進技術 淘汰落后技術 先進技術 機器人噴漆技術 人工噴漆 落后技術 47 3 采用先進設備 淘汰落后設備 先進設備 石英砂加工球磨機 落后設備 簡陋石英砂破碎機 48 高毒原料 無標識 低毒或無毒原料 油性漆料 水性油漆料 4 采用無毒或低毒材料 淘汰高毒材料 49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三 第二章第29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 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這一條引自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 本條的法律責任由安全監管部門來執行 2 告知本身是預防職業病的一種重要手段 50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 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51 二 47號令需要重點解讀的條款 十四 第二章第34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三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 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 職業病防護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 以及其配置 使用 維護 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 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 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 主要負責人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 存在職業禁忌證 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 有關技術資料 以及其備案 審核 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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