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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新區國稅局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實施方案.pdf.pdf 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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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常州市高新區國稅局常州市高新區國稅局 2006 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實施方案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實施方案 根據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 常國稅發 2006 143 號文件 的精神和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高新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 促進納稅人和稅 務機關更好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 濟的杠桿作用 結合高新區的實際情況 經區局集體研究 擬定如下高新區國稅局 2006 年度所得稅減免實施方案 一 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遵循五個原則一 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遵循五個原則 一 依法審批 依法減免原則 二 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三 效能 便民原則 四 兩權 監督 集體審議原則 五 分級管理 權責一致原則 二 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企業范圍二 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企業范圍 一 按照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于 06 年度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 在設立時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 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其中 新辦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 二 新辦符合報批類減免和備案類減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企事業單位 三 2005 年度辦理延期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 三 減免企業分類 三 減免企業分類 一 報批類減免稅 包括 1 新辦從事咨詢 信息 廣告業 計算機應用服務 技術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2 新辦從事交通運輸 郵電通訊業所得稅優惠 3 新辦從事公用事業 商業 物資業 對外貿易業 旅游業 倉儲業 居民服務業 飲食 業 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的所得稅優惠 4 農業生產服務所得稅優惠 5 新辦 老 少 邊 窮 所得稅優惠 2 6 風火水震自然災害所得稅優惠 7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8 民政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9 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10 鄉鎮企業所得稅優惠 11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所得稅優惠 12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所得稅優惠 13 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所得稅優惠 14 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15 軟件產業 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 16 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17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18 軍隊 武警 企業所得稅優惠 19 監獄勞教企業所得稅優惠 20 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21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所得稅優惠 22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優惠 23 對專門生產 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品 目錄 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24 學校進修班 培訓班收入所得稅優惠 25 提供實習場所學校自辦從事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26 特殊教育學校所得稅優惠 27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所得稅優惠 28 新辦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 29 其他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二 備案類減免稅 包括 1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2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稅優惠 3 福利性 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所得稅優惠 4 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 5 林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6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所得稅優惠 7 外海 遠洋捕撈所得稅優惠 8 免稅的債券利息所得 9 免稅的補貼收入 10 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 11 其他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四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受理的時間 第一批 四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受理的時間 第一批 受理延期到 06 年度實際執行所得稅減免稅年度的企業 截止日期為 06 年 11 月 20 日前 第二批 第二批 受理今年新辦且 2006 年 7 月 1 日前已開票或 2006 年 7 月 1 日前雖未 開票但納稅人選擇今年作為優惠年度的 符合減免所得稅范圍的企業 不分減免期 3 限是否超過一年 截止日期為 06 年 11 月 30 日前 第三批 第三批 受理預計應繳所得稅為零符合減免稅范圍的企業 截止日期為 07 年 1 月 20 日前 第四批第四批 受理符合可以延期到 07 年度執行減免稅年度的企業 截止日期為 07 年 2 月 28 日前 第五批 第五批 受理備案類減免稅企業的備案 截止日期為 2006 年度匯繳申報前 第六批 第六批 受理符合需要跨期年檢的所得稅減免企業 截止日期為 07 年 3 月 31 日前 五 其他事項 五 其他事項 1 各類所得稅減免稅項目需要附報的資料見 常國稅發 2006 143 號 同時附 報企業驗資報告 享受延期執行減免稅年度的企業附報減免稅延期執行審批表 相 關減免稅資料請各納稅人到管理員處領取 2 新辦商貿企業預計全年所得稅減免稅額在 20 萬元 不含 以上的企業 以 及由市局審批的所得稅減免稅企業需出具常州金瑞稅務師事務所的減免稅鑒證報 告 3 咨詢監督電話 區本部 5196530 5111290 一分局 5719290 二分局 3508005 高新區國稅局高新區國稅局 2006 年年 10 月月 17 日日 4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常國稅發 2006 143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 促 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更好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充分 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 發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國稅發 2005 129 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印發的通知 蘇國稅發 2006 99 號 和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減免稅管理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依法審批 依法減免原則 各級國稅機關應堅持以 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為依據辦理減免稅 事宜 不得越權減免稅 不得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 擅自將應 減免稅款征收入庫 二 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在辦稅 服務廳公布需要審批及備案的減免稅項目的內容 標準及程序 明確所得稅審批管理的依據 對象 內容 條件 程序 權限 5 申訴電話等 接受社會和納稅人的監督 三 效能 便民原則 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 程序 時限辦理各類減免稅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廳公 布應由納稅人提交的全部減免稅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 兩權 監督 集體審議原則 根據 兩權 監督的 要求 各級國稅機關應對減免稅審批事項的受理 核查及審批 環節實行分離 明確工作流程和各環節的責任 標準 辦結時 間 實現各環節的相互制約 對政策性強 情況復雜 條件認 定有歧義的減免稅事項 須經集體合議后審批或報批 審批或 報批的意見應當具體 明確 五 分級管理 權責一致原則 減免稅實行分級管理 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 按照誰審批 誰負責的要求 明確各級責任 實行權力與責任相掛鉤的責任制度 加強對減 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規設定或 超越權限的審批行為 應予撤銷 對故意刁難納稅人 應審批 而不審批的行為 應責令改正 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 行政處理或行政處分 第三條第三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的新辦企業必須符合 以下標準 一 按照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 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二 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 在設立時從權益性投資者及 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 6 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其中 新辦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企業在工 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 貨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 投資等 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 經有資質的會計 審計 稅務 事務所進行評估的 以評估后的 價值作為出資金額 未經評估的 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 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 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四條 第四條 納稅人既有應稅項目也有減免項目的 應分別核 算 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收入和成本 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準確計算所得稅減免的額度 不能分別核算的 不得享受減免 稅 核算不清的 由國稅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條 第五條 對納稅人經營多業的 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的經 營主業確定減免稅政策 經營主業一般是指該營業額占企業全 部營業額 50 以上的經營業務 企業各種經營業務營業額均不足 50 的 由主管國稅機關認 定其營業額最大的一項業務為經營主業 第六條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同時適用兩個以上減免稅政策的 除 稅法另有規定外 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項優惠政策 不能兩項 或幾項政策累加執行 第七條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 一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 按法律 法規及 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 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為納稅 7 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為自獲利年 度起 三 新辦企業應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或其 他資格證書 并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 從有關部門 確認資質 資格的年度起 在新辦企業規定的剩余減免稅時限 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四 年度中間開業的新辦企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 6 個月的 可在次年二月底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 得繳納所得稅 減免稅延期執行申請表 詳見附件七 其減 征 免征所得稅的執行期限 可推遲至下一納稅年度起計算 如納稅人選擇該辦法后的下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 其本年度已 納稅款不予退還 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 第八條 第八條 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 納稅人 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 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個工 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 對不符 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停止其減免稅 企業在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 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 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 25 的 不得享受新辦企業 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 來利潤的 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 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 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 移而來的 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第九條 減免稅的申報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 應在 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經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 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 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國稅 機關審批確認的 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 應在年度申報前提請備案 納 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 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十條 第十條 對報批類減免稅 納稅人在國稅機關減免稅批復 未下達前 應當按規定申報納稅 主管國稅機關在收到減免稅 批復后應當及時辦理已征稅款的退庫手續 第二章 減免稅的分類 第十一條 第二章 減免稅的分類 第十一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報 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和不 需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 一 報批類減免稅 包括 1 新辦從事咨詢 信息 廣告業 計算機應用服務 技術 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2 新辦從事交通運輸 郵電通訊業所得稅優惠 3 新辦從事公用事業 商業 物資業 對外貿易業 旅游 業 倉儲業 居民服務業 飲食業 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 9 的所得稅優惠 4 農業生產服務所得稅優惠 5 新辦 老 少 邊 窮 所得稅優惠 6 風火水震自然災害所得稅優惠 7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8 民政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9 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10 鄉鎮企業所得稅優惠 11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所得稅優惠 12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所得稅優惠 13 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所得稅優惠 14 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15 軟件產業 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 16 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等收 入的所得稅優惠 17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18 軍隊 武警 企業所得稅優惠 19 監獄勞教企業所得稅優惠 20 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21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所得稅優惠 22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優惠 23 對專門生產 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 品 目錄 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10 24 學校進修班 培訓班收入所得稅優惠 25 提供實習場所學校自辦從事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26 特殊教育學校所得稅優惠 27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所得稅優惠 28 新辦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 29 其他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二 備案類減免稅 包括 1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 優惠 2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稅優惠 3 福利性 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所得稅優惠 4 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 5 林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6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所得稅優惠 7 外海 遠洋捕撈所得稅優惠 8 免稅的債券利息所得 9 免稅的補貼收入 10 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 11 其他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三章 減免稅管理職責及審批權限 要求第三章 減免稅管理職責及審批權限 要求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市局減免稅管理職責 市局依照法律 法規 規章及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 負責 11 全市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管理工作 具體包括 一 負責制定減免稅管理辦法和政策執行實施意見 二 組織開展減免稅相關政策調研 并向上級部門反饋 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建議 三 負責對主管國稅機關減免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指導 監督 四 負責市局權限內報批類減免稅項目的審批工作 五 對全市備案類減免項目進行評析 組織開展重點和 風險性減免項目的評估和稅收調查工作 六 組織開展對一年期以上的減免稅事項的專項檢查 轄市 區 局減免稅管理職責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職責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法律 法規 規章及有關稅收政策的 規定 按照市局的要求 在規定的職責 權限內開展減免稅管 理工作 具體包括 一 負責減免稅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公開減免稅項目內 容及管理流程 二 受理納稅人備案類減免項目申請 組織實施后續管 理 三 受理納稅人報批類減免項目申請 組織開展權限內 審批工作和市局審批權限的核查及上報工作 四 開展專項檢查 對納稅人的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 清理 12 五 開展相關政策調研 反饋減免稅管理情況和問題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環節分離 節點控制的原則設置減免 稅管理崗位 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減免稅的審批權限 一 下列減免稅事項由市局負責審批 1 風火水震自然災害所得稅優惠 2 軟件產業 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 3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4 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5 從事教育事業的所得稅優惠 6 軍隊 武警 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7 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企業所得稅優惠 8 新辦交通運輸 郵電通訊業年減免稅 50 萬元 含 以上 的 9 新辦從事公用事業 商業 物資業 對外貿易業 旅游 業 倉儲業 居民服務業 飲食業 衛生事業等年減免稅 50 萬 元 含 以上的 10 新辦咨詢 信息 廣告業 計算機應用服務 技術服 務業年減免稅 50 萬元 含 以上的 二 除上述事項外的其他審批類減免稅均由各轄市 區 國家稅務局 含市區各分局 負責審批 三 減免稅政策規定可減征可免征的 由市局根據具體 情況確定 13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減免稅的審批方式 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 年度的 實行一次性審批 以后年度按規定實行年檢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審批及備案登記時限 一 對報批類減免稅 有審批權的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納稅 人的減免稅申請之日起 按以下規定時限完成審批工作 并作 出審批決定 各轄市 區 國稅局 含市區各分局 審批的減免稅 必 須在 20 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市局負責審批的 必須在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經 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 并將延長期 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對應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 原則上由納稅人向主 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二 對備案類減免稅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 免稅備案后 7 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章 報批類減免稅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 第四章 報批類減免稅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的受理 一 受理時間及資料 報批類減免稅 減免期限超過一年 的 納稅人原則上在減免首年的第三季度申報后到次年二月底 前 提出減免稅申請 減免期限未超過一年的 納稅人原則上 14 在第三季度申報后到次年二月底前 提出減免稅申請 申請減 免稅應報送以下資料 1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 審批 表 詳見附件六 列明減免稅理由 依據 期限 金額 2 最近期財務會計報表 納稅申報表 3 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資質材料 包括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資質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減免稅事項的證明資料 各類項目的減免稅需附報的其他材料詳見附件一 二 受理審核 受理人員收到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后 應 審查納稅人填報的減免稅申請表是否符合要求 送審的相關申 請資料是否齊全 規范 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 申請的減免稅項目 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 的 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按照備案的方式辦理 2 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 應當告知并允許 納稅人更正 3 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并進行輔 導 4 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納稅人 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 應當受理納 稅人的申請 并制作 減免稅受理通知書 詳見附件十一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減免稅事項原則上應開展實地 15 核查 對市局審批權限的減免稅申請 由各主管國稅機關組織 核查 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 成市局審批權限的減免稅申請的核查工作 提出初審意見后上 報市局 主管國稅機關對減免稅事項進行實地核查時 應當指派 2 名以上稅收管理員按規定程序 對照各減免稅項目的審批條件 詳見附件三 和應核查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并將核查情況 記錄在案 一 核查的主要內容 1 企業經營狀況 2 企業財務核算狀況 3 企業申請的內容和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4 企業申請的內容與減免稅條件是否符合 5 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是否完整 6 企業申請的政策依據是否正確 適用 7 其他與減免稅事項相關的核查內容 二 核查的資料 稅收管理員在核查過程中應當核查與申報減免稅相關的資 料 包括納稅人相關帳簿 記帳憑證 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及其 他必要的資料 資料的復印件應當由納稅人蓋章確認并注明 與原件相符 談話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 三 核查報告的出具 16 稅收管理員應當在接到核查要求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 工作 出具有 2 名以上稅收管理員簽字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 情況審核調查表 并簽署具體的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減免稅的審批 各級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程序對 審批權限內的減免稅進行集體合議 并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做 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 不予 減免稅通知書 詳見 附件十 依法不予減免稅的 應當說明理由 并告知納稅人享 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實行一次性審批后 如遇國 家減免稅政策發生調整 除另有規定外 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減免稅的年檢 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減免稅事 項 實行一次性審批 以后年度應按規定年檢 主管國稅機關 原則上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對減免稅企業實行年度審查 并 填報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年檢表 詳見附件五 經年檢合格 后的納稅人方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凡年檢不合格的 應取 消其當年的減免稅資格 并按規定追繳上年已減征 免征的所 得稅 以后年度需要繼續享受減免稅的 應按規定重新提出減 免稅申請 經核準后在剩余年限內享受減免稅 年檢的內容包 括 一 相應的資質證書是否有效 二 人員有比例要求的是否繼續達到規定的比例 三 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是否仍然符合新辦企業 標準 17 四 主營業務是否發生變化 五 其他與減免稅相關的條件 內容 第五章 備案類減免稅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第五章 備案類減免稅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備案的受理 納稅人對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列舉的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應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 國稅機關申報備案 對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年的備案類項目 應 實行年度備案制 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 其他相關資料 詳見附件二 主管國稅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 應進行符合性審核 重點審查資料是否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在 備案資料清單 上加蓋受理專用章 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備案事項的后續管理 對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主管國稅機關應納入納稅評估的必評事項進行后續管理 主要 是對納稅人備案資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 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核 并做好與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核對工作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備案資料是否齊全 真實 合法 資質證書是否有效 減免稅 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適用政策是否準確 計算結果是否正確等 等 詳見附件四 必要時可實地調查 對經核查不符合減免稅 條件的備案事項 應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并按 征管法 有關 規定進行處罰 18 第六章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第六章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申報責任 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 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符合性和相關性進行的審核 不 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對納稅人減免事項的監督檢查 主管國稅機 關應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 清理 加強監督 檢查 一 減免稅管理臺帳的建立 主管國稅機關應設立減免 稅管理臺帳 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減免項目 年限 金額 批準 文號 格式同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信息一覽表 詳見附表 十二 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二 減免事項的檢 調 查 檢 調 查的內容主要包 括 1 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 是否以隱瞞有關情 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2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 是否根據變化情 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3 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 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 減免稅款 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 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4 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 備案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5 對減免稅企業的已征稅款是否及時辦理了退庫手續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對發現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問題的處 19 理 各級國稅機關在對減免稅執行情況開展核查 檢 調 查 等過程中 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與資 質證書等進行監督 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 誤的 先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并同時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 再 由出具資格證書的認定部門的同級國稅機關提請認定部門糾正 其認定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對減免稅管理的監控 一 審批信息的備案 主管國稅機關在季度終了后 10 日 內填報 審批信息備案一覽表 詳見附件十二 向市局備案 本機關審批權限內的減免稅信息 二 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每年 5 月 15 日前以 EXCEL 形式填報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統計表 總局 詳 見附件八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統計表 省局 詳見附件九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冊 詳見附件十三 企業所得稅備案 類減免稅信息一覽表 詳見附件十四 主管國稅機關應結合匯算清繳工作 于 5 月 15 日前向市局 報送上年度的減免稅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減免稅總結報告內容 包括 減免稅基本情況和分析 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 題 減免稅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三 審批事項的評查 市局結合匯算清繳工作檢查 將 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對主管國稅機關減免稅審批及備案的后續管 理情況檢查監督 必要時可延伸到企業檢查 對減免稅管理實 行過程監控 20 第二十七條 違反減免稅管理的責任與考核 對國稅機關 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減免稅事項的 或者 未按規定程序核查和審批造成審批錯誤的 以及其他未按本辦 法規定執行的 按照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 任追究辦法 及 常州市國稅系統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等有關 規定處理 第七章 減免稅資料歸檔第七章 減免稅資料歸檔 第二十八條 檔案資料的管理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一戶式 要求對減免稅審批 備案資料及后續管理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具體要求按征管資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 以前規定與 本辦法相抵觸的 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一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 附件二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 附件三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審批條件 附件四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審核重點 附件五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年檢表 附件六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 審批 表 21 附件七 減免稅延期執行申請表 附件八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總局 附件九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省局 附件十 不予 減免稅通知書 附件十一 減免稅受理通知書 附件十二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信息一覽表 附件十三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清冊 附件十四 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信息一覽表 22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需附報的其他材料需附報的其他材料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 公用事業 商業 交通運輸業等第三產業所得稅優惠 1 咨詢業 有權部門出具的行業資質證書 2 對外貿易業 加蓋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專用章的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 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 教育文化 衛生等主管部門 批準成立的相關文件 4 有資質的會計 審計 稅務 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或評估 報告 農業生產服務所得稅優惠 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合同或協議 老 少 邊 窮 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 省有權部門對 革命老根據地 少數民族地區 邊遠地區 貧困地區 的批準文件 企業遇有 風 火 水 震 等嚴重自然災害所得 稅優惠 1 地震局等有權部門的相關證明 2 受災證明 由政府 保險 公安 消防部門出具 3 參加財產保險的企業相關理賠證明 4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受損資產清單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1 勞動部門頒發的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2 就業登記證 復印件 3 安置待業人員名單 4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 勞動合同 30 人以上以清冊代替 6 養老保險清冊 7 有資質的會計 審計 稅務 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或評估 報告 民政部門和街道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 1 民政部門頒發的 民政福利企業證書 或 江蘇省安置 殘疾人員企業證書 2 勞動合同清冊 3 養老保險清冊 4 四表一冊 企業基本情況表 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 企業職工工資表 利稅分配使用報表 殘疾職工名冊 三廢 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1 省轄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 業 項目 產品 認定證書 2 有權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包括利用 三廢 的名稱 數量以及在產品中所占比例 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所得稅優惠 1 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各類 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認定證明 2 再就業優惠證 3 勞動合同清冊 4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6 主輔分離 還需提供財政部門出具 三類資產認定證 明 經貿部門出具主輔分離 改制證明和 產權結構證明 產權變更證明 中央企業提供有關部門對主輔分離改制 23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需附報的其他材料需附報的其他材料 的聯合批復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及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資 產 產權認定證明 7 持 再就業優惠證 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 實際 工作時間表 地稅部門批準的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情況以及 提供的實際減免的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附加和剩余額度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所得稅優惠 1 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表明隨軍家屬身份的證明 2 勞動合同 3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5 有資質的會計 審計 稅務 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或評估 報告 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所得稅優惠 1 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 2 與相關部門簽訂的自主擇業協議書 3 勞動合同 4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1 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的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 2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3 民政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或新辦商業零售企業安 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認定證明 4 勞動合同 5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6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軟件產業所得稅優惠 1 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2 享受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還須提供重點軟件企業 證書 3 享受 15 稅率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還須提供的 資料參見備案類減免稅高新技術企業須附報的資料 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 1 信息產業部門委托認定機構的認定證書 證明文件 2 有關收入占比的財務核算資料 科研單位 大專院校 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 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及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 讓等收入所得稅優惠 1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的 技術合同書 含補充 變更合同 2 經有權部門出具的 技術 轉讓 合同認定證明書 及 技術合同申請認定清單 3 相關技術交易發票復印件 4 技術交易凈收益計算表 軍隊 武警 企業所得稅優惠 1 總后勤部財務部 生產管理部或軍需部統一印制的 軍 隊企業證書 及企業產權證明 2 武警總部或武警各級后勤生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及企 業產權證明 監獄勞教企業免征所得稅優惠 企業產權證明 監獄勞教企業免征所得稅三年優惠 1 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保障部門開辦或認定證明 2 由司法 公安等行政機關出具的刑釋解教人員證明 3 勞動合同清冊 4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5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24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需附報的其他材料需附報的其他材料 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1 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單位名單或改制批復 經批準的改 制方案 2 改制企業股權證明資料 科研 生產 教學一體化的設計研究院所得稅優惠學校批準成立設計研究院的證明文件 非營利科研機構所得稅優惠 1 科技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登記證明 2 有權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 3 技術性服務收入明細表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優惠 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相關材料 對專門生產 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 品 目錄 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1 環保產業設備目錄 2 省轄市以上 含市級 原經貿委 現發改委 對生產環 保設備 產品 和企業的認定證明 學校進修班 培訓班收入所得稅優惠 1 政府批準建校的相關批準文件或手續 2 免稅收入明細表 提供實習場所學校自辦從事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1 政府批準建校的相關批準文件或手續 2 免稅收入明細表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 政府批準建校的相關批準文件或手續 2 勞動合同清冊 3 養老保險支付憑證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及新辦文化企業所得稅優 惠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試點單位名單 2 境外提供文化勞務收入申請免稅的相關證明材料 3 新辦文化企業需要出具有資質的會計 審計 稅務 事 務所出具的驗資或評估報告 附件二 25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附報的資料 序 號 備案類備案類 減免稅項目減免稅項目 需附報的材料需附報的材料 1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區內的高新技術企 業減免稅的管理 1 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情況說明 2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復印件 3 高新技術產品及項目的有關資料 4 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有效證明 5 營業執照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 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2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的免稅管理 包括 疾病控制機構和婦 幼保健機構等衛生 機構 1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情況說明 2 衛生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復印件 3 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3 福利性 非營利性 老年服務機構的免 稅管理 1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情況說明 2 營業執照 復印件 3 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復印件 4 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5 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4 國有農口企事業單 位的免稅管理 1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情況說明 2 營業執照 復印件 3 國有企業產權證明 復印件 不含林木類企業 4 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5 林業企業的所得稅 優惠 1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情況說明 2 種植林木 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凈收益情況說明 6 青少年活動場所的 所得稅優惠 1 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出具的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公益性活動的證明材料 2 文化或體育等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 7 海洋捕撈業企業的 免稅管理 1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情況說明 2 營業執照 復印件 3 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或 漁業捕撈許可證 復印件 4 報告期內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8 免稅的債券利息所 得 持有至到期的國債利息交割單或利息單 9 免稅的補貼收入 國務院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不計入損益的有關文件 10 免稅的投資收益 被投資企業的納稅申報表及減免稅批復 26 附件三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審批條件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審批條件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1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 信 息 技術服務業所得稅優惠 1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 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2 經營咨詢業指科技 包括物流技術 法律 會計 審計 稅務等咨詢業 3 從事咨詢業的單位須取得有權機構頒發的行業資質證書 4 信息業指從事統計信息 科技信息 經濟信息的收集 傳播和處理服務 廣告業 計算機應用服務 包括軟 件開發 數據處理 數據庫服務等和計算機的修理 維護 5 技術服務業是指從事運用科技知識和非常規技術為生產經營者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關改進產品的結構 改 良流程 降低產品成本等專業技術的技術服務經營單位 以常規技術進行測繪 標準化測試以及建設工程的 勘察設計等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服務經營單位 6 從事技術服務業的經營單位應取得市級以上 含 技術貿易資格證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 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4 132 號 關于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 若干政策 蘇發 2005 17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 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 財稅 字 2006 1 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繳納企業 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 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 稅發 2006 103 號 2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 輸業 郵電通訊業所得稅優惠 1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 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2 交通運輸企業是指從事陸路 水路 航空 管道和裝卸搬運的企業 3 郵電通訊業包括從事郵政與電信業務 郵政 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 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 郵匯 報刊 發行 郵務物品銷售 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電信 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 包括電報 電傳 電話 電話機安裝 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行業分類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 類 3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 業 商業 物資等三產所得稅優 1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 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27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惠 2 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興辦的各類公共服務事業 包括公共交通 自來水 熱水 電 冷熱氣 可燃性氣體等的供應 3 應取得加蓋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專用章的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 服務業包括家庭清潔衛生服務 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嬰兒看護和教育服務 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 養老服務 病人看護 幼兒及學生接送服務 不包括出租車接送 避孕節育咨詢 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以及 在社區內新辦的物業管理 醫療衛生 文化服務 體育健身等為居民個人提供的其它服務 不包括房產中介 職業介紹所 裝飾設計 5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不包括為顧客在就餐的同 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 6 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應取得教育文化 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文件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4 農業生產服務所得稅優惠 1 為農業產前 產中 產后服務的行業包括鄉 村的農技推廣站 植保站 水管站 林業站 畜牧獸醫站 水 產站 種子站 農機站 氣象站 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 專業合作社 以及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的城 鎮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 2 上述行業實際提供技術推廣 良種供應 植保 配種 機耕 排灌 疫病防治 病蟲害防治 氣象信息和科 學管理 以及收割 田間運送等服務 3 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是指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4 兼營農業生產資料的所得 應分別核算 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 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4 132 號 5 國家確定的 老 少 邊 窮 地區新辦的所得稅優惠 1 企業在國家及省政府確定的 老 少 邊 窮 地區內注冊登記并實際生產經營 2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 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6 企業遇有 風 火 水 震 等 嚴重自然災害所得稅優惠 1 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 如消防部門 地震局出具的受災證明 2 涉及保險索賠的 應當有保險公司的相關理賠證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28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7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 優惠 1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 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 租借或無償占 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 25 2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指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 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所有制經濟組織 3 勞動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4 新辦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 60 免稅期滿后 當年新安置失業人員是否占企業原從 業人員總數 30 以上 安置的下崗職工與其原單位是否解除了勞動關系 5 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范圍包括待業青年 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 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 富余人員 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6 從業人員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 含聘用的臨時工 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7 企業與安置人員簽訂 l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保險 8 下列單位不予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1 主輔分離企業產權界定不夠清晰 又無新的經營業務和場所 2 高新技術企業 軟件開發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3 房地產開發企業 4 銀行 保險 證券等金融類機構 企業 各類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 5 廣告業 桑拿 按摩 網吧 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業 6 專門從事 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7 各類中介機構 8 各類上市公司 9 其他經省勞動保障廳 省國稅局 稅地稅局不 予認定的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 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4 132 號 8 民政部門和街道舉辦的福利生 產企業所得稅優惠 1 民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或 江蘇省安置殘疾人員企業證書 2 享受稅收優惠的 四殘 人員范圍包括盲 聾 啞 肢體殘疾和智力障礙 有縣 區 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 的殘疾鑒定證明 3 與 四殘 人員簽訂 l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保險 4 安置 四殘 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5 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6 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7 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8 有嚴格 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 四表一冊 企業基本情況表 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 企業職工工 資表 利稅分配使用報表 殘疾職工名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9 三廢 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一 享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 即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免征所得稅 年的稅收優惠條件 1 省轄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 項目 產品 認定證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 29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序 號 項 目 審批條件 政策依據 2 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利用在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 2 生產的產品在企業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 3 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應分別核算 期間費用應合理分攤 3 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 爐渣 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是指指企業投入原料中摻有不少于 30 的煤矸石 石煤 粉煤灰 燒煤鍋爐的爐底渣 不包括高爐水渣 生產的建材產品 平板玻璃不得按建材 產品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 享受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 年稅收優惠條件 1 省轄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 項目 產品 認定證書 2 利用的原料是其他企業廢棄的并在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內 知 財稅字 94 001 號 10 鄉鎮企業所得稅優惠 鄉鎮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 50 或雖不足 50 但能起 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2 生產經營場所在鄉鎮 包括所轄村 鄉鎮企業在農村設立的分支機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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