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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理工大學選派優秀中青年教師出國(境)進修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適應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教育視野、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的人才隊伍,同時規范和促進我校國際交流的開展并加強對公派出國(境)人員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出國(境)進修,是指享受國家資助,市級有關部門資助和本單位資助的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學習、訪問、進修、培訓、合作研究、或工作等公派出國(境)進修。第三條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學院每年在師資隊伍建設經費中安排50萬元作為派出培養費用,選派一定數量的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公派出國(境)進修;鼓勵二級學院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合作科研、聯合帶研究生等途徑,爭取國(境)外單位資助,落實青年教師學習、進修等費用。并組織符合外語和專業水平條件的人員參加國家和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進修的選拔工作。第四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此項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批校內教職工公派出國留學的申請,在學校領導下歸口受理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請和材料審核工作,學校批準后指導申請人辦理出國手續。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選派工作應遵循“外語水平優先、教師優先、學歷優先、職稱優先”的原則,緊密結合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優秀創新團隊建設、人才培養規劃的需要,對于國家公派項目和學校重點公派項目,實行公開選拔、平等競爭、合約管理,實現按需派遣,學用一致,保質保回。第六條 出國(境)進修人員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 我校在編在冊的教職工;(二) 品德優良,具有愛崗敬業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三) 近年來在學校教學、科研工作中表現優良;(四) 有明確的出國(境)進修目的和方向;(五) 具有較強的外語交流能力,具有外語培訓合格證書或外語水平資格證書;(六) 曾享受學校或政府資助的出國留學時間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人員,回校后一般需工作滿3年方可再次申請。(七) 身心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內。第七條 選拔程序(一) 按校務公開原則,根據上年度派出培養情況,確定當年各類派出培養計劃,并在網上公示。(二) 參加出國(境)進修選拔的教職工須根據有關文件或通知精神向所在二級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重慶理工大學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請表(見附件一)。(三) 各二級部門應根據學科和專業發展需要推薦候備人選。(四) 學校外事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對候備人選進行資格審核。(五) 通過資格審核的人員須參加由學校外事部門組織的外語水平測試(含筆、口試)。(六) 學校外事部門對候選人的專業和外語水平情況進行匯總,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學校審定。未經批準自行申報并被錄取者,不納入公派計劃。(七) 其它形式出國(境)進修人員按其相應的辦法執行,但需到學校外事部門填報相關表格。第八條 派出和管理(一) 經選拔出的出國(境)進修人員應主動配合所在二級部門安排好出國(境)進修期間本人在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并報學校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備案。(二) 經選拔出的出國(境)進修人員在領取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錄取資料前,應與學校簽訂重慶工學院資助教師出國(境)進修協議書(見附件二)。(三) 出國(境)進修人員應于離境前10天以上辦理相關保險后,到學校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辦理好相關的離校手續,完善重慶理工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辦理離校手續程序(見附件三)。(四) 保證金交納標準1. 凡國家公派、省市公派出國(境)人員已交納保證金的,學院不收取保證金。2. 其它項目學院按以下標準收取保證金:出國(境)進修人員出國學習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應交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出國學習3個月至12個月應交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待其完成進修任務返回學院工作后,將一次性返還其保證金。出國學習3個月以內(含3個月)不交保證金。(五) 工資待遇1. 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下的(以護照上出境時間與返校報到時間為準),在回國返校工作后(人事處以見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的書面函件為準),一次性補發:出國期間的國家統發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與校內津貼、烤火費、清飲費、年終獎金(含國家政策發給的雙月工資與學校發給的校內津貼)、學校發給的教師節慰問金、學校發給教授和博士春節慰問金和資料費。2. 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以護照上出境時間與返校報到時間為準),在回國返校工作后(人事處以見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的書面函件為準),一次性補發:出國期間的國家統發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烤火費、清飲費、一次性年終獎金(即國家政策發給的雙月工資)、學校發給的教師節慰問金、學校發給教授和博士春節慰問金和資料費。出國期間的其他校內津貼停發不補。(六) 資助標準1.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面上項目經費管理按國家規定進行執行。凡申請成功者學院將一次性資助項目申請費、出國前的國內機票費、體檢費、簽證費、公證費、保險費等。2.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它需配套經費項目、省市級需配套經費項目、院級項目等,校級及以上學術帶頭人由學院資助項目配套經費的1/2;其它人員由學院資助項目配套經費的1/3。其余部分由個人或(和)所在院(系)酌情承擔。項目申請費、出國前的國內機票費、體檢費、簽證費、公證費、保險費等由個人承擔。3. 由學院選派參加校外外語培訓的經費資助辦法為:校級及以上學術帶頭人由學院全額資助。其它人員由學院資助1/2。4. 校際交流項目的有關費用按校際交流項目協議執行。(七) 出國(境)進修人員在境外期間不得擅自攻讀學位或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承擔規定任務之外的工作。(八) 出國(境)進修人員的年度考核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人事處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 第九條 延期(一) 出國(境)進修人員不能按批準期限回國者,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先由所在系(院、所、部、處)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經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延長在外期限。在學校正式批準前申請人須與學校重新簽訂協議。(二) 延期只能申請一次,延長期內保留公職,但停發國內工資及其它有關待遇。(三) 超過批準的期限仍滯留在外不歸的公派出國(境)人員,將被視為自動離職,學校不再保留其公職并將根據與出國(境)人員所簽的協議追究其法律與經濟責任。第十條 回國(一) 出國(境)人員在國外進修三月后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書面進修報告。回國后一月內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全面進修報告,并填報重慶理工大學公派出國留學回國人員進修學習匯報表(見附件四)。(二) 出國(境)進修人員須延長在校服務期限:在外進修滿6個月者,須自回國報到之日起在校服務2年;在外進修滿1年者,須自回國報到之日起在校服務3年;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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