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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揚州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揚州市市民卡(即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依法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進一步提高社會信息化應用水平,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效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民卡,是指揚州市民用于辦理社會保障等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享受公共服務,具有信息存儲、電子憑證、信息查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的集成電路卡。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基礎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民卡發放對象為具有揚州市戶籍的本市市民;持外地戶籍并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務,可以參照本辦法申領市民卡。第五條 市民卡的發放范圍、基本功能及其應用領域的拓展,按照市民卡工程總體規劃和建設計劃分步實施、逐項實現。第六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民卡工程建設與市民卡應用的規劃、協調、宣傳、監管和服務質量評估考核工作。市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民卡相關基礎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等工作,并協助完成相關應用系統的建設;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市民卡受理、制作、發放、維護以及市民卡服務網點的建設和維護等工作,并協助完成相關應用系統建設。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衛生、文化、教育、園林、旅游、房管、宗教、人口與計生等部門和市民卡合作銀行、公交、水電氣、通訊等公共事業服務部門(簡稱市民卡應用部門)應根據市民卡工程建設和市民卡應用的需要,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市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業務信息,并積極推動市民卡在本部門管理服務中的應用。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民卡基礎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應用的宣傳、申領、發放等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市民卡應用部門不得拒絕市民卡在其業務系統中的應用。第八條 經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民卡應用部門可通過市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平臺使用其他應用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第九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卡應用部門制定市民卡基礎信息采集的規劃、標準和實施方案,通過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應用,并在市民卡基礎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應用等各個環節保護持卡人的隱私。市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作銀行、市民卡應用部門應切實履行市民卡信息保密義務,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業經營性用途。第十條 市民卡的技術應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規范。第二章 市民卡的功能與使用第十一條 市民卡卡載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市民卡的視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別、卡號、個人相片、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發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機讀信息包括持卡人電子身份識別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應用領域中的相關業務信息。第十二條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一)信息存儲:記錄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二)電子憑證:作為個人電子身份識別憑證,持卡人可持市民卡通過聯機或脫機方式在政府有關部門和各應用部門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享受公共服務;(三)信息查詢:持卡人可通過市民卡服務網點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行業應用信息;(四)交易支付: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持卡人可使用市民卡內設置的電子錢包、銀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終端上通過聯機或脫機的方式實現交易、結算與支付。第十三條 市民卡主要應用于社會保障、衛生醫療、文化教育、民政優撫、人口計生、住房物業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務和社會事業各領域以及公共交通、水電氣、通訊等公用事業費、園林旅游門票結算、車輛安全管理、商務消費銀聯交易、小額電子錢包支付等服務行業。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制定市民卡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并通過發放市民卡使用手冊、在服務場所或市民卡網站上公示等方式予以明示。第十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市民卡及個人密碼,不得出讓、轉借。因遺失、出讓或轉借市民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第十五條 市民卡卡號作為市民卡的標識碼。第三章 市民卡的申領、掛失和注銷第十六條 市民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填寫申領登記表,經比對確認信息無誤、身份證相片資料齊全的,方可提交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第十七條 市民卡使用后因人為因素出現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或者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到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檢測并換領新卡;換領新卡的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市民卡申領、換領、補領的具體規定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第十八條 持卡人遺失市民卡,應及時向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掛失;掛失分為電話預掛失和正式書面掛失,通過申請預掛失后,持卡人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市民卡各應用功能的掛失,根據各相關應用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涉及銀行資金賬戶和小額支付的掛失處理的相關事宜,遵照金融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后且在申請補領新卡前,因各種原因需辦理解除掛失手續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第十九條 市民卡掛失后、依法凍結之前所發生的個人損失以及因持卡人未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第二十條 持卡人遺失市民卡的,應當到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補領新卡,補卡的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因死亡、戶籍變動、工作調動等原因,依法不再繼續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持卡人或其近親屬在辦結市民卡相關社會事務后,應當及時到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務網點申請注銷。應當注銷而未注銷的市民卡,由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注銷。市民卡掛失、解掛失、注銷的具體規定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條 已參加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并領取醫保卡的參保人員憑原醫保卡免費換發市民卡;其他參保人員(如城市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初次申領市民卡,由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準收取工本費;特定困難人員領取市民卡,可減免工本費,具體辦法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換領或補領市民卡期間,市民卡相關應用部門應當保障其辦理相關事務的權利,具體辦法由相關應用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或相關應用部門在市民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 揚州市民卡有限責任公司或相關應用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相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二)違法收取費用的;(三)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信息的;(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六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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