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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印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的通知鐵科技2008222號鐵道部對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鐵科技200761號)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現重新印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鐵科技200761號)、關于有關調度命令的補充通知(鐵運200770號)同時廢止。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修改、補充相應規章制度,并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及時反饋鐵道部科技司、運輸局。請鐵道出版社及時印刷、發行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單行本。鐵道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TG/02-2008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為加強既有線提速200250km/h的技術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2條 本辦法規定了列車運行速度200250km/h既有客貨共線鐵路的技術設備、行車組織和車載信號顯示,是技規的重要補充。本辦法未規定的事宜按技規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技術設備第一節 基本要求第3條 各種設備、設施應滿足旅客列車200km/h(250km/h區段應滿足旅客列車250km/h,以下同)、貨物列車120km/h運行安全、平穩性要求,根據需要滿足雙層集裝箱貨物列車運行要求。第4條 區間直線段線間距應不小于4.4m,線間距的變更宜利用鄰近曲線完成。第5條 站內正線與相鄰到發線線間最小距離,有列檢作業或上水作業的為6.5m,改建特別困難時可為5.5m。第6條 線路應全封閉、全立交,線路兩側按標準進行柵欄封閉,對鐵路技術作業的專用通道和處所應設置“非鐵路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的警示標志。穿越正線的站內平過道兩端應設置欄桿等防護設備,以關閉狀態為定位;辦理客運的車站應設置天橋或地道;暫未取消的平過道,由鐵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第7條 道路與鐵路并行地段,凡機動車有可能沖入或墜入鐵路的且等于或高于鐵路的道路,應在靠近鐵路一側設置防護設施;下穿鐵路橋梁、涵洞通行機動車輛的道路,且橋梁、涵洞凈高小于5.0m時,應當設置限高防護架;上跨鐵路線的立交橋應安裝防護網,以防拋、墜物危及行車安全。第8條 旅客站臺不應鄰靠正線。既有鄰靠正線的旅客站臺,列車通過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時,站臺安全標線與站臺邊緣距離為2m,也可在距站臺邊緣1m處設柵欄防護。第二節 線路、橋梁及隧道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第9條 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3500m,困難條件下不小于2800m。既有線保留地段半徑2500m的曲線通過速度可為200km/h。最大曲線半徑不大于12000m。曲線半徑小于2500m、大于等于2200m的地段允許速度需要超過180km/h時,須經鐵道部批準。第10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困難條件下,可設在曲線上,但不得設在反向曲線上。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且不得小于如下規定:編組站、區段站最小曲線半徑2000m;中間站最小曲線半徑3500m,困難條件下不小于2800m。第11條 緩和曲線采用三次拋物線線型。緩和曲線長度應保證曲線超高在緩和曲線范圍內順完。第12條 夾直線及圓曲線最小長度為0.7Vmax,困難條件下為0.5Vmax;既有線保留地段,困難條件下可為0.4Vmax。正線道岔(直向)與曲線超高順坡終點之間的直線段長度不宜小于7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30m。允許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正線道岔(直向)與曲線超高順坡終點之間的直線段長度應不小于15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100m。第13條 最小坡段長度一般不小于600m,困難條件下不小于400m,且連續使用時不得超過2個。允許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最小坡段長度應不小于800m,特別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400m并須經鐵道部批準,且不得連續使用。第14條 坡度代數差大于1時,須設置圓曲線型豎曲線,且豎曲線最小長度不宜小于25m。豎曲線半徑不得小于15000m。允許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豎曲線半徑應不小于20000m,特別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15000m并須經鐵道部批準。路 基第15條 路肩寬度:路堤、路塹兩側均應不小于1.0m。第16條 路基應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并保持排水暢通。第17條 評價既有路基基床時,基床范圍取設計標準道床底面以下2.5m,其中基床表層范圍0.6m,基床底層為1.9m。既有路基基床應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對既有路基基床的要求層位填料壓實指標細粒土粉砂外砂類土礫石和碎石類基床結構表層壓實系數K0.91相對密度Dr0.750.75基本承載力0.18MPa底層壓實系數K0.89相對密度Dr0.70.7基本承載力0.15MPa第18條 既有的基床以下路堤,壓實標準應不小于壓實系數0.89或相對密度0.7,其加固宜根據土質情況采用注漿或復合地基樁等處理方式。經多年運營壓縮變形穩定的路堤可不作加固。第19條 既有路基剛度不勻和薄弱處所應作加固處理,如路橋過渡段、新舊路基和涵洞頂至軌底高度小于1.2m的路涵過渡段。路橋過渡段長度應不小于20m、路涵應不小于15m。第20條 路堤邊坡和易風化的軟質巖、強風化或構造破碎的硬質巖以及土質路塹(含碎石土、卵石土等地層)的邊坡坡面(含邊坡平臺、側溝平臺)均應進行防護或加固。橋隧建筑物第21條 橋梁的動力性能應滿足提速200km/h技術要求。經檢算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加固或改造。第22條 橋涵孔徑應能正常通過1/100頻率的洪水及歷史上最大洪水。對技術復雜、修復困難或重要的特大、大橋還應能安全通過1/300的校核頻率的洪水。對達不到要求的,應進行加固、擴孔、抬高或改建。第23條 涵洞頂至軌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2m,否則應采取彈性過渡或改造等措施。涵洞接長時應對基礎的強度進行檢算,必要時進行加固。第24條 直線橋上,線路中心至維修通道欄桿內側的距離為3.75m、至避車臺欄桿內側距離為4.25m;既有橋改造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維修通道或避車臺未達到規定距離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25條 既有簡支混凝土梁上不得設接觸網支柱。第26條 既有隧道原則上應在整治病害的基礎上保留使用。既有雙線隧道可改造為單線居中運行,滿足200km/h旅客列車通過的需要。第27條 隧道內軌頂面以上凈空面積單線隧道應不小于52m2,雙線隧道應不小于80m2。允許速度大于200km/h的單線隧道,隧道內軌頂面以上凈空面積應不小于58m2;雙線隧道應不小于90m2。凈空面積不滿足要求的應采取限速措施。第28條 當隧道洞口50m范圍內無建筑物且洞口外20m處的微壓波峰值大于50Pa,或隧道洞口50m范圍內有建筑物且建筑物處的微壓波峰值大于20Pa時,應設置洞口緩沖結構。對建筑物處的微壓波峰值有特殊要求時,洞口緩沖結構應進行特殊設計。軌 道第29條 正線應采用60kg/m鋼軌的跨區間無縫線路,鋼軌應滿足時速200公里60kg/m鋼軌技術條件。應采用型軌枕(宜按每公里1667根配置)、一級道砟;有擋肩軌枕用彈條型扣件,無擋肩軌枕用彈條型扣件。第30條 線路幾何尺寸應滿足提速200km/h平順性要求,驗收線路時,正線線路、道岔幾何尺寸靜態允許偏差值為:軌距2mm,水平、高低、軌向(直線)、扭曲3mm。第31條 正線道岔應采用可動心軌、混凝土岔枕,軌底坡140、分動外鎖閉的型道岔。道岔與道岔間的線路應保持彈性連續。第32條 碎石道砟粒徑級配應符合表2的規定。道床肩寬應不小于45cm,砟肩堆高15cm,但不應超過鋼軌頂面,邊坡坡度11.75。非滲水土質路基的道床面砟厚度應不小于30cm,底砟厚度應不小于20cm,巖石、滲水土路基的道砟厚度應不小于35cm。有砟橋面軌下枕底道砟厚度一般不小于35cm,困難條件下不小于25cm。隧道內軌下枕底道砟厚度應不小于35cm。軌下道床頂面應低于軌枕頂面20mm,混凝土枕中部道床應保持疏松,軌枕頂面無道砟。允許速度大于200km/h地段,軌下道床頂面應低于軌枕頂面30mm。表2 道砟粒徑級配方孔篩孔邊長(mm)2535.5455663過篩質量百分率(%)0525405575929797100第33條 正線插入短軌不得小于6m,但不得連續插入。插入的短軌未焊接時線路允許速度不得大于160km/h。第34條 站內正線上兩組連續對向鋪設的道岔間插入短軌長度,當有旅客列車同時通過兩側線時,應不小于5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33m;當無旅客列車同時通過兩側線或道岔順向設置時,宜采用25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于12m。第三節 動車組基本要求第35條 200km/h速度等級的旅客列車采用交流傳動、動力分散式動車組。動車組牽引系統應具備功率冗余。第36條 動車組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配屬局段簡稱、車型、車號、定員、自重、載重、全長、最高運行速度、制造廠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處所,應有“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的標識。第37條 動車組應具有列車運行安全監控功能,對重要的運行部件和功能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報警和記錄,并能提前向檢修基地傳輸。第38條 動車組應裝備CTCS-2級列控車載設備(以下簡稱列控車載設備)和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以下簡稱LKJ)。第39條 制動初速度為200km/h時,列車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2000m。200250km/hCRH型動車組,制動初速度為250km/h時,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3200m。第40條 動車組采用計算機控制直通式電空制動系統。制動系統具備動力制動和空氣制動的功能,當動力制動能力不足或喪失時,使用空氣制動補充,仍須保證規定的緊急制動距離。裝備停放制動裝置的動車組,應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動時不溜逸的能力。第41條 動車組應裝備車載自動過電分相裝置。第42條 動車組須按規定隨車配備行車備品和過渡車鉤、電氣連接線、專用風管及止輪器,并存放在固定地點。第43條 新造動車組以及檢修后按檢修規程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動車組,應安排上線運營前的試運行工作。檢修、整備第44條 動車組實行計劃預防修,分為五級修程,其中一、二級為運用檢修,三、四、五級為定期檢修。檢修周期及技術標準,按鐵道部檢修規程執行。第45條 在路網客運中心和始發終到客流較大的地區應設置動車組檢修基地,檢修基地包括動車段和動車運用所,滿足快速檢修、安全可靠、高效運營的技術要求。第46條 動車段和動車運用所應設庫線供動車組停放,并應配備相應設備對轉向架、車下設備、車上以及車頂設備進行檢查、維護、更換、檢修和清洗等作業。第47條 動車段、動車運用所應具備各型動車組一、二級檢修,動車組臨修,行車安全設備檢修,客運整備能力及相應的存車條件;動車段還應具備特定動車組的三、四、五級檢修能力。動車段、動車運用所應配備列控車載設備、LKJ、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等的檢修、檢測設備和數據轉儲、分析設備。第48條 動車組日常運用的整備、清潔、排污等作業應在動車段或動車運用所完成。第49條 動車組每次入庫檢修時,應檢查車輪踏面磨耗和損傷,并檢查受電弓的各部狀態。第50條 動車段和動車運用所應設有信息管理系統。第四節 信號、通信基本要求第51條 車站聯鎖應逐步改造為計算機聯鎖。車站聯鎖設備應具備與列車調度指揮系統或調度集中系統、車站列控中心設備的接口能力,安全信息傳輸應采用冗余配置的專用信息通道。第52條 閉塞設備采用速差式自動閉塞。雙線區段自動閉塞應具備正向自動閉塞,反向站間閉塞行車功能。第53條 自動閉塞應采用符合CTCS-2級列控系統要求的設備。閉塞分區的劃分既滿足200250km/h動車組控車要求,又滿足四顯示自動閉塞的行車要求。第54條 信號微機監測系統應全程聯網,具有遠程診斷和故障報警功能。列車調度指揮系統、調度集中第55條 應裝備列車調度指揮系統(TDCS);有條件時,應裝備分散自律調度集中系統(CTC)。第56條 TDCS/CTC的車務終端與車站列控中心終端合并設置,具有列控操作和顯示功能。TDCS/CTC的調度員終端應提供限速調度命令的統一模板,實現限速調度命令的輸入編輯、顯示、回執功能。第57條 CTC在信號設備控制與行車指揮方式上設有分散自律控制與非常站控兩種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用列車運行調整計劃自動控制列車進路,并具備人工辦理進路的功能;非常站控模式是當調度集中設備故障、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或行車設備施工、維修需要時,轉換為車站控制臺人工控制的模式,調度中心不具備直接控制權,系統完好時應具備TDCS功能。第58條 在調度終端、車務終端、車站控制臺上設置CTC控制模式狀態表示燈:1.紅燈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2.綠燈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3.黃燈亮:表示允許轉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第59條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轉向非常站控模式不檢查任何條件,但向列車調度員進行提示報警;非常站控模式轉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系統應符合以下條件:1.CTC設備正常;2.非常站控模式下沒有正在執行的按鈕操作。第60條 TDCS/CTC與無線通信系統結合,應能實現行車憑證、調度命令、接車進路預告信息等向機車的書面可靠傳送,并能通過無線通信系統獲取車次號校核、調車請求、簽收回執等信息。CTCS-2級列車運行控制系統第61條 CTCS-2級列控系統是基于軌道電路加點式應答器傳輸列車運行許可信息并采用目標距離模式監控列車安全運行的列車運行控制系統,包括車載設備和地面設備。第62條 列控車載設備由車載安全計算機(VC)、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單元(STM)、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BTM)、列車接口單元(TIU)、記錄單元(DRU)、人機界面(DMI)、速度傳感器、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天線、應答器信息接收天線等部件組成。列控地面設備由ZPW-2000(UM)系列軌道電路、車站電碼化、應答器和車站列控中心(包括地面電子單元LEU)等設備組成。車站列控中心應具備與車站聯鎖系統、TDCS/CTC、微機監測等系統的接口。第63條 在進站端、出站端及區間適當地點設置點式應答器,必要時設置特定用途的應答器。第64條 在CTCS-2級區段與CTCS-0/1級區段的分界處,應設置級間轉換應答器并增加防護措施,以實現列控車載設備與LKJ之間的轉換。在級間轉換應答器組對應的線路左側設級間轉換標志。該標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寫有黑“C2”或“C0” 標記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間的立柱。如圖1所示。 圖1第65條 動車組在CTCS-2級區段按列控車載設備方式行車;在CTCS-0/1級區段和列控車載設備故障(機車信號故障除外)、列控地面設備故障情況下的CTCS-2級區段,按LKJ方式行車。按列控車載設備方式行車時,LKJ仍應有線路數據、運行狀態和司機操縱等顯示記錄功能。第66條 動車組按LKJ方式行車時,列車最高運行速度165km/h(167km/h報警,170km/h啟動常用制動,175km/h啟動緊急制動)。第67條 列控車載設備采用設備制動優先模式。第68條 列控車載設備有完全監控模式(FS)、部分監控模式(PS)、目視行車模式(OS)、調車模式(SH)、隔離模式(IS)和待機模式(SB)等六種。第69條 完全監控模式是列車在區間(含車站正線通過和側進直出)和車站接車作業時的正常運行的模式,列車按高于允許速度2km/h報警(對于道岔側向限速和臨時限速,達到允許速度值時報警)、5km/h常用制動、10km/h緊急制動設置。列控車載設備根據控車數據自動生成目標距離模式曲線,司機依據人機界面(DMI)顯示的列車運行速度、允許速度、目標速度和目標距離等控制列車運行。第70條 部分監控模式是列車側線發車和引導接車時的模式;當列控車載設備接收到軌道電路允許行車信息,而缺少應答器提供的線路數據或限速數據時,也進入部分監控模式。在部分監控模式下,列控車載設備給出如下限速值:1.側線發車,列控車載設備接收到的軌道電路信息為UU碼時,人機界面(DMI)顯示固定限速值45km/h;接收到的軌道電路信息為UUS碼時,人機界面(DMI)顯示固定限速值80km/h。2.引導接車,列控車載設備接收到的軌道電路信息為HB碼時,人機界面(DMI)顯示固定限速值20km/h。3.當列控車載設備接收到軌道電路允許行車信息,而缺少應答器提供的線路數據或限速數據時,最高限速值為45km/h。第71條 目視行車模式是司機控車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為20km/h。列控車載設備顯示停車信號停車后,司機按壓專用按鈕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目視行車模式。第72條 調車模式是動車組進行調車作業的固定模式,限速值為40km/h。司機按壓專用按鈕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調車模式。只有在列車停車時,司機才可以選擇進入或退出調車模式。第73條 隔離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車停車后,根據調度命令,司機操作隔離手柄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若列控車載設備能提供機車信號,可采用LKJ控制列車運行。第74條 待機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上電后的默認模式。待機模式不由司機選擇,列控車載設備執行自檢和外部設備測試后,自動處于待機模式。在待機模式下,列控車載設備正常接收軌道電路及應答器信息,同時無條件輸出制動,司機不得移動列車。第75條 列控車載設備六種模式之間的轉換見表3。表3 列控車載設備六種模式之間的轉換轉換模式當前模式完全監控模式部分監控模式目視行車模式調車模式隔離模式待機模式完全監控模式自動人工人工人工部分監控模式自動人工人工人工目視行車模式自動自動人工人工調車模式人工人工隔離模式人工待機模式人工人工人工注:調車模式、隔離模式須人工轉換為待機模式,然后才能人工轉換為部分監控模式。通 信第76條 充分利用既有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有條件時應采用鐵路數字移動通信系統(GSM-R),為列車調度指揮、安全保障、應急搶險、維修施工和列車運行工況監控等提供可靠的話音與數據傳輸。無線通信系統地面設備具有網管、遠程診斷和故障報警功能。第77條 在采用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的線路上,場強覆蓋范圍應符合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制式及主要技術條件(TBT3052-2002)的有關規定。地形復雜地段兩相鄰車站電臺間距大于10km的區間,車站電臺場強連續覆蓋范圍延長至5km。局間交界區間的場強覆蓋,車站電臺的場強還應連續覆蓋至局界。對車站站距35km的小區間,允許兩端車站的電臺適當向鄰近區間越區覆蓋。第78條 在采用GSM-R的線路上,場強應連續覆蓋,機車頂部最小接收電平應為-98dBm(95%的時間和地點概率)。第79條 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的配置根據需要應兼容GSM-R和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第五節 牽引供電和接觸網第80條 牽引變電所改造原則上不改變進線電源。新建變電所進線電源可采用110kV或220kV,優先采用220kV。兩路電源互為熱備用。第81條 接觸網懸掛類型應采用全補償簡單鏈形懸掛或全補償彈性鏈形懸掛。正線接觸線額定張力應不小于15kN。第82條 正線接觸線應采用銅合金材質,截面積不宜小于120mm2;正線承力索應采用銅合金絞線,截面積不宜小于95mm2。第83條 接觸網結構高度宜采用1.11.6m,隧道或跨線建筑物等困難條件下可適度降低,或特殊設計接觸懸掛,但接觸網性能應滿足200km/h列車運行要求。接觸線動態抬升量不宜大于120mm。第84條 接觸網幾何尺寸應滿足200km/h弓網受流穩定性要求。驗收時應實行動態檢查,弓網間最大動態接觸壓力不宜大于200N,最小動態接觸壓力不宜小于40N。第85條 接觸網分相裝置應采用帶中性段的空氣間隙的錨段關節形式。中性段長度應小于200m或無電區長度大于220m。第六節 養護維修及檢查第86條 大型養路機械綜合施工天窗應不少于180min,維修天窗應不少于90min。維修天窗在時間安排上應與施工天窗重疊套用,并不得鋪畫列車運行線。天窗時間應盡量安排在無縫線路允許作業軌溫范圍內。有條件時,晝間應安排檢查天窗,也可檢查與維修天窗共用。第87條 線路動態幾何尺寸檢查應實行等速檢查,線路動態幾何尺寸檢查每月應不少于三次。靜態幾何尺寸檢查每月應不少于一次。鋼軌探傷檢查每月應不少于一次。根據需要,在部分動車組安裝車載式線路檢查儀,每日對軌道狀態進行動態監測,實現超限處所信息的實時無線傳輸。第88條 列控車載設備應按照出入庫檢測、月度檢修和年度檢修等內容和標準進行日常養護維修。列控車載設備實行故障修,對故障器材更換相應的板件或模塊。第89條 車站TDCS/CTC系統、計算機聯鎖設備及列控地面設備均應納入信號微機監測系統,集中監測車站TDCS/CTC系統、計算機聯鎖設備及列控地面設備的工作狀態(含有源應答器檢測)。根據需要,在部分動車組安裝動態監測裝置,對列控車載設備、軌道電路、應答器等設備進行動態監測,并通過無線傳輸,實現對設備故障的實時監測。鐵路局電務試驗車每月對動車組開行區段的列控地面設備進行一次動態檢測。第90條 車站列控中心、地面電子單元(LEU)、應答器實行設備狀態修和故障返廠修。第91條 接觸網動態檢測應實行等速檢查。根據需要,在部分動車組安裝車載式接觸網動態檢測裝置,每日對接觸網實施動態檢測。接觸網綜合檢測動態檢查,每月應不少于一次。第三章 行車組織第一節 行車閉塞、調度命令第92條 在CTCS-2級區段,動車組在完全監控模式、部分監控模式下運行時,進入閉塞分區的行車憑證為列控車載設備顯示的允許運行的信號(允許運行的速度值,以下同)。在CTCS-0/1級區段行車,動車組按特快旅客列車辦理。第93條 在調度集中區段,由列車調度員辦理接發列車,遇基本閉塞法停用或出站、進站(進路)信號機故障停用時,以調度命令作為行車憑證,列車調度員須確認發給行車憑證的依據及附帶條件。第94條 在CTCS-2級區段,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故障時,動車組的行車憑證為綠色許可證,列控車載設備應轉入目視行車模式;當列控車載設備收到允許運行的信號時,按列控車載設備顯示運行。基本閉塞法停用按電話閉塞法行車或列控車載設備故障時,司機應根據調度命令將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按LKJ方式行車。動車組按LKJ方式行車,遇機車信號或LKJ故障時,按技規第270條有關規定辦理。第95條 動車組列控車載設備轉入和退出隔離模式以及列控車載設備與LKJ之間進行人工轉換時,須經列車調度員向司機及有關車站發布調度命令,司機停車后人工操作。第96條 列車調度員使用無線傳送系統向列車司機傳遞行車憑證、調度命令時,司機應及時簽認接收。司機對其內容有疑問時,須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向列車調度員詢問。第二節 動車組運行基本要求第97條 動車組設司機、隨車機械師、客運乘務組,不設運轉車長。第98條 單列動車組為固定編組,運用狀態下不得解編;兩列同型動車組可重聯運行。兩列動車組重聯時各升1架受電弓運行,但不得采用前車升后弓、后車升前弓的模式,采用前后車均升前弓或前后車均升后弓的模式時,工作受電弓間距為200215m。動車組禁止加掛各型機車車輛;動車組禁止與其他列車混編。超過檢修周期的動車組嚴禁上線運行。第99條 動車組上線運營前,必須達到運用狀態,符合動車組運用技術標準要求,運行途中不進行客列檢作業。動車組設備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不得拆解、甩車。第100條 兩列動車組重聯或摘解時,由動車組隨車機械師負責引導,司機確認。重聯或摘解后的動車組由隨車機械師配合司機做相關試驗。摘解操作時,主動車組必須一次移動5m以上方可停車。第101條 動車組在車站無動力停留時,由車站進行防溜;無停放制動裝置的動車組在區間無動力停留時,由動車組司機通知隨車機械師進行防溜。防溜時應使用止輪器牢靠固定。在車站站線停留時,應將線路兩端的道岔扳向不能進入該線路的位置。第102條 動車組不得通過半徑小于180m的曲線,不得側向通過小于9號單開道岔和6號對稱雙開道岔。第103條 動車組通過高度為1100mm及以上高站臺時,速度不得超過70km/h。第104條 動車組應能由救援機車連掛運行并實施制動,列車管壓力采用600kPa。接發列車第105條 動車組運行中,各有關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車機聯控。第106條 動車組發車前,列車長確認旅客上下完畢后,通知司機關閉車門;動車組到站停穩后,司機開啟車門。按鈕不在司機操作臺上的,由列車長確認旅客上下完畢后,通知隨車機械師關閉車門;動車組到站停穩后,由隨車機械師開啟車門。如自動開關門裝置故障時,由司機通知列車工作人員手動開關車門。第107條 動車組司機在確認出站(進路)信號機顯示或占用區間行車憑證正確,車門已關閉,即可起動列車。出站信號機開放或占用區間行車憑證已交付后,如須取消發車進路,車站值班員應確認列車尚未起動,通知司機,收回行車憑證后,再取消發車進路。在接發動車組時,車站助理值班員應站在規定地點接送列車。第108條 動車組在不滿足5min列車追蹤間隔的處所,經鐵道部批準,允許在出站信號機顯示黃色燈光時,辦理動車組由車站通過。第109條 動車組通過車站時,車站須提前停止通過進路上的作業和對列車運行安全有影響的作業。提前時間由鐵路局規定。第110條 車站僅限于在規定的股道及進路上接發動車組。遇動車組接發不能在基本進路辦理時,須經鐵路局調度所值班主任準許并發布調度命令。按列控車載設備方式行車時,禁止在未設置CTCS-2信息的股道及進路上接發動車組。動車組停車位置標,型式同機車停車位置標。設置位置由鐵路局規定。區間運行第111條 動車組在區間運行,列控車載設備顯示停車信號時,列車必須立即停車,司機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隨車機械師。列車停車等候2min,列控車載設備仍未收到允許運行的信號時,司機將列控車載設備轉入目視行車模式,列車以遇到阻礙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最高速度不超過20km/h,直到列控車載設備收到允許運行的信號,按列控車載設備顯示運行。在停車等候的同時,必須與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聯系,如確認前方閉塞分區內有列車時,不得進入。第112條 動車組運行中遇列控車載設備故障并導致列車停車后,司機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并通知隨車機械師將系統斷電30s后重新啟動。若設備恢復正常,繼續運行;若設備仍不能恢復正常,根據調度命令將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第113條 動車組在區間被迫停車后須返回后方站時,列車調度員必須確認動車組至后方站間已空閑,方可發布調度命令。司機將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按調度命令以不超過20km/h的速度人工控制動車組返回。在不得已情況下,列車必須退行時,列車調度員須確認后方區間已空閑,隨車機械師或指派的勝任人員應站在列車尾部司機室注視運行前方,發現危及行車或人身安全時,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司機,使列車停車。列車退行速度,不得超過15km/h。第114條 動車組在救援、無動力回送連掛機車或回送過渡車時,應進行制動試驗。第115條 動車組回送要求:1.動車組回送按旅客列車辦理,原則上采用自走行方式。無動力回送時可根據回送技術條件加掛回送過渡車,使用客運機車牽引。動車組可兩列重聯回送。2.動車組回送運行時,須安排動車組司機及隨車機械師值乘。自走行回送時,非擔當區段應指派帶道司機。3.動車組回送不進行客列檢作業。動車組(回送過渡車)與本務機車車鉤摘解、軟管摘結按技規有關規定辦理。過渡車鉤、專用風管和電氣連接線的連接和分解由隨車機械師負責,動車組司機配合。4.動車組安裝過渡車鉤回送時,限速120km/h運行,盡可能避免實施緊急制動。發生緊急制動后,本務司機必須通知隨車機械師,經隨車機械師檢查過渡車鉤狀態良好后方可繼續運行。5.動車組回送時,列車調度員應根據相關動車段(動車運用所)提出的限速、回送方式(有、無動力)、可否折角運行等注意事項,發布有關調度命令。第116條 動車組在CTCS-2級區段運行時,禁止在區間與超限貨物列車交會。第117條 救援部門應配備與動車組相適應的救援設備,制定救援辦法。第118條 動車組遇大風行車限速的規定。1.動車組在環境風風速不大于20m/s時,可以正常速度運行;風速不大于25m/s時,限速200km/h;風速不大于30m/s時,限速120km/h;風速大于30m/s時,嚴禁動車組進入風區。2.各鐵路局要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完善大風監測預警系統,制定相應的行車組織辦法。CTCS-2級區段的限速第119條 用于車站列控中心限速設置的調度命令稱為列控限速調度命令(數據格式)。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由列車調度員擬定,并輸入限速參數(包括相關受令車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執行方式、限速開始和結束時間等內容),及時發送至相關車站。相關車站(無人車站由列車調度員)按規定程序簽收、發送至車站列控中心,由列控系統執行。第120條 車站列控中心從TDCS/CTC獲得列控限速調度命令并反饋限速設置情況。遇列車調度員在TDCS/CTC終端不能設置列控限速調度命令時,列車調度員須向車站值班員下達限速調度命令,由車站值班員在車務終端上設置列控限速調度命令并發送至車站列控中心執行。第121條 車站列控中心根據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線路參數、軌道電路及進路狀態等產生控車信息,通過軌道電路及有源應答器傳送給列控車載設備。第122條 車站列控中心控制的每個有源應答器只管轄一定范圍內的限速設置,在一個有源應答器的管轄范圍內只允許設置一處限速。限速區可以設置在區間、站內正線或區間跨站內正線,如圖2所示。 下行線反向運行,只允許設一處限速區下行線正向運行,只允許設一處限速區上行線正向運行,只允許設一處限速區上行線反向運行,只允許設一處限速區本站SSNXNX圖2鐵路局電務部門應及時將車站列控中心各有源應答器限速設置的管轄范圍提供給相關部門。第123條 在非正常(設備故障、自然災害等)情況下,一個有源應答器限速管轄范圍內必須設置兩處及以上限速地段時,列車調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限速地段合并,按最低限速要求,設置發布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第124條 遇施工實際限速與運行揭示調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歸檔造成列控限速調度命令與運行揭示調度命令限速不符時,列車調度員不再向動車組司機發布限速調度命令。第125條 如調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車載設備顯示的目標速度時,司機應按調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車運行速度。車站側向接發車進路范圍內有限速時,以及站內(正線除外)經18號及以上道岔側向發車至一離去之間有限速時,如限速低于道岔側向允許速度,司機應按調度命令的限速人工控制列車運行速度。第126條 按列車運行方向,限速區段起點在某一站或兩站列控中心限速管轄范圍內,列控限速調度命令需要發送給相鄰的車站。列車調度員應根據限速區段兩端里程位置,滿足列車正反方向運行的需要,將列控限速調度命令同時發送給相鄰的車站。第127條 車站列控中心限速的設置和取消應嚴格按下列流程辦理。設置流程:1.列車調度員擬定列控限速調度命令;2.列車調度員校核、下發;3.車站值班員校核、簽收;4.車站值班員擇機發送至車站列控中心,并監視限速的命令是否有效。取消流程:1.車站值班員確認取消限速的條件具備,并報告列車調度員;2.列車調度員擬定取消限速的列控限速調度命令;3.列車調度員校核、下發;4.車站值班員校核、簽收;5.車站值班員取消車站列控中心的限速,并監視取消限速的命令是否有效。由車站值班員按照限速調度命令規定及動車組列車運行情況,按如下時機要求將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發送至車站列控中心,嚴禁遲設、漏設、錯設。1.區間限速的列控限速調度命令,應在限速區間上一站辦理對應動車組列車向該區間的通過或發車進路前發送。2.本站站內限速的列控限速調度命令,應在本站辦理對應動車組列車的通過或接車進路前發送;若限速在本站站內正線接車進路范圍內,須同時在上一站辦理該動車組列車向本站的通過或發車進路前發送,如圖3所示。圖3限速取消時機:由車站值班員按照取消限速調度命令規定及動車組列車運行情況,在確認限速動車組出清對應進路并確認進路解鎖后、后續動車組列車相關進路辦理前發送。嚴禁提前發送取消限速的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第128條 發現車站列控中心故障或限速命令未正確設置時,車站值班員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并通知相關司機。第129條 超過45km/h的限速,列控系統分45km/h、60km/h、80km/h、120km/h、160km/h五個速度等級,以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則選擇限速等級進行設置。第130條 限速長度分200m、500m、1000m、1500m、2000m、3000m、4000m、6000m八個等級,超過6000m時應按區間限速辦理。第131條 在CTCS-2區段,在下列情況下,可根據調度命令,動車組由列控車載設備方式改為按LKJ方式運行。1.一個有源應答器的管轄范圍必須設置兩處及以上限速地段時,或者限速長度超過6000m時;2.低于45km/h的限速時。第三節 調車作業第132條 動車組調車作業原則上采用自走行方式。第133條 動車組禁止通過駝峰、溜放調車、手推調車、連掛其他機車車輛調車(救援、附掛回送過渡車以及動車組無動力調車時的調車機除外)和跟蹤出站調車,禁止向動車組停留線路溜放調車和手推調車。第134條 調車作業時,司機必須在動車組運行方向的前端操作。第135條 動車段(動車運用所)設動車組調車司機,負責動車組在動車段(動車運用所)內調車、試運行等移動車組作業。第136條 采用機車調車作業時,動車段(動車運用所)人員負責過渡車鉤、專用風管和電氣連接線的連接和分解并打開車門,調車人員負責車鉤摘解、軟管摘結。第四節 動車組及列控車載設備故障的處理第137條 動車組運行中出現故障時,司機應按車載信息監控裝置的提示,按步驟及時處理;需要由隨車機械師配合處理時,司機應通知隨車機械師。經處置確認無法正常運行時,司機應按車載信息監控裝置的提示和隨車機械師的要求,選擇維持運行或停車等方式,并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第138條 動車組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隨車機械師、客運乘務組均應聽從動車組司機指揮,處理有關行車、列車防護和事故救援等事宜。第139條 動車組被救援時,過渡車鉤、專用風管和電氣連接線的連接和分解由隨車機械師負責,動車組司機配合。具備升弓供電條件的,允許動車組升弓供電。第140條 在CTCS-2級區段與CTCS-0/1級區段級間自動轉換失敗時,司機應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報告,并按下述規定辦理。若由CTCS-2級向CTCS-0/1級運行,停車手動轉換。若由CTCS-0/1級向CTCS-2級運行,可維持按LKJ方式繼續運行。第141條 如列控車載設備發生故障且機車信號顯示不正常時,司機應將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按照機車信號故障辦理。第142條 動車組司機或設備維護單位人員發現應答器故障時,應及時報告臨近車站值班員,車站值班員應及時向列車調度員報告。第143條 在下列情況下,動車組限速運行:1.動車組制動系統故障切除25%制動力時,限速160km/h運行;切除50%制動力時,限速120km/h運行。2.空氣彈簧故障時,限速160km/h運行。3.車窗玻璃破損導致車廂密封失效時,限速160km/h運行。第144條 當軸承溫度超過溫度報警時,立即停車請求處理。第五節 施工安全第145條 施工作業時,鐵路局和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證鄰線列車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在線間距不足6.5m地段進行清篩、成段更換鋼軌及軌枕、成組更換道岔、成錨段更換接觸網線索作業時,鄰線列車應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規定設置防護。第146條 封鎖施工時,應按規定設好防護,在車站設置駐站聯絡員,作業人員和機具應嚴格遵守避車制度。使用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進行防護時,動車組的防護距離為1400m。第147條 線路備用軌料應在車站范圍內碼放整齊,線路兩側散落的舊軌料、廢土廢渣應及時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線路臨時擺放的軌料,要碼放整齊,并置于兩側的封閉柵欄內;需臨時拆除封閉柵欄時,應設置臨時防護設施并晝夜派人看守。第四章 車載信號顯示第148條 在列控車載設備人機界面(DMI)中,主要有速度信息區、距離信息區、設備狀態區、功能鍵區、警示信息區和報警信息顯示區等,當列車運行于CTCS-0/1級區段時,距離信息區轉為色燈信號顯示區。具體表示方式見圖4。圖4第149條 速度信號在速度表盤上以不同顏色的光帶顯示。速度信號顯示包括列車當前速度、允許速度(列控車載設備允許列車在該時刻達到的安全運行速度)和目標速度(在該時刻列控車載設備提示列車在到達目標點的允許速度)。具體表示方式見圖5。 圖5第150條 列車當前速度采用雙重顯示。一種是采用速度表表示方法,速度表的指針指向刻度盤的當前速度;另一種是數字表示方法,在速度表的中間區,以數字形式表示出當前速度值。第151條 列車目標距離使用柱狀光帶表示法以及數字表示法同時顯示在警示信息區。柱狀光帶位于該區域的下部,光帶正上方為數字表示區。柱狀光帶最大的顯示范圍是1000m。當目標距離大于1000m時,柱狀光帶的高度保持不變,只用數字標出最遠距離為8000m的實際目標距離。具體表示方式見圖6。圖6第152條 距離信息區提供最遠8000m范圍內的線路最大允許運行速度、列車與前方第一個起模點(頂棚速度監視區和目標速度監視區的交界點)的距離以及通過斜線表示的從起模點到下一個最限制速度曲線起點的整個降速過程。具體表示方式見圖7。圖7第153條 色燈信號顯示符合技規的規定。第154條 列車處于頂棚速度監視區(限制速度為常數的區域)時,如果列車未超速,速度表指針為灰色,目標速度以內用深灰色顯示,目標速度到允許速度之間用灰色顯示,如圖8(a)所示。如果目標速度為0(停車),則灰色光帶從速度表“0”刻度處開始,如圖8(b)所示。 圖8(a) 圖8(b)第155條 列車處于目標速度監視區(限制速度下降到另一個較低的限制速度值或目標點的區域)時,如果列車未超速,速度表指針為黃色,目標速度到允許速度之間用黃色顯示,如圖9(a)所示。如果目標速度為0,則黃色光帶從速度表“0”刻度處開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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