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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資產及相關問題的若干思考劉昌黎在討論現代企業產權關系和國有資產管理的過程中,許多地方都涉及到資產問題。然而迄今為止,由于我們對資產一直未作深入的研究,以致許多人都把資產與資本或財產混為一談。概念的混淆不可避免地帶來理論方面和思維方面的混亂。本文擬在已發表拙見的基礎上 參見拙稿:談企業的資產負債關系及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財經問題研究1994年9期;出資者對企業的雙重所有權是一種誤解,經濟研究1995年5期;論日本資產結構的變化及其意義,日本學刊1995年2期。,進一步提出若干不成熟的觀點,以期引起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對資產及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由于本人對資產及相關問題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所以如果以前發表的個別觀點與本文有沖突和不一致之處,都以本文的觀點為準。一、資產的含義及其與資本和財產的關系1.根據對各方面統計的資料的分析,現代經濟學中所說的資產乃是一個復合的概念,它有時是指資本意義上的資產,即資本性資產,有時是指財產意義上的資產,即財產性資產。所謂資本意義上的資產,是從資產與資本的關系方面來定義資產。在這種場合下,可說資產是從資本派生出來的,是資本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眾所周知,企業中的資本,在經營過程中是轉化為經營資本而運用的。所以,在企業中作為經營資本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的資產就是經營性資產。例如,在企業中,流動資本轉化為現金、存款、承收票據,賒銷款、有價證券、原材料、在制品、庫存品等流動資產;固定資本轉化為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在建工程項目、資本所有權(股票投資)、商標權、專利權等固定資產,等等。資本轉化為資產、經營資本轉化為經營資產以后,其形態更為具體和多樣化了。所謂財產意義上的資產,是從資產與財產的關系方面來定義資產。在這種場合下,可說資產是財產的存在形態或表現形態。換言之,財產不僅可以以資產的形態而存在,而且還可以資產的名義來表現。例如,國家、家庭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房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都可稱之為資產;其中,土地可稱之為土地資產,房屋可稱之為房屋資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可稱之為金融資產,等等。2.眾所周知,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資本意義上的資產,它既為資本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就自然具有資本的屬性。換言之,資本性資產也是一種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相比之下,財產意義上的資產,就不具有這種資本的屬性。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弄清楚什么是財產。馬克思在論述剩余價值轉化為資本時曾經說過:“剩余價值是資本家的財產”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2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一版。根據這句話,馬克思把剩余價值視為財產的一部分,這對我們認識財產很有啟發。那么,什么是財產、或因該怎樣定義財產呢?我認為財產是財富積累的產物,是現有或繼續保存使用的各種金錢物資、自然資源等物質財富和人類精神財富的總稱。財富積累既包括自然財富的積累,又包括社會財富的積累。其中,自然財富的積累是土地、礦產、森林、海洋等有開發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的積累。很明顯,自認財富的積累與人類的社會勞動無關。由于自然財富本身不能帶來剩余價值,所以其積累而成的財產就不是資本。社會財富的積累是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收入的積累,這是與人類社會勞動有關的積累。關于社會財富的性質,馬克思曾經說過:財富“表現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單個商品表現為這種財富的元素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48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1版。“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構成財富的物質內容。”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48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1版。由于社會財富是商品的堆積及其物質內容是使用價值,所以其積累而成的財產就只能是資本的產物而不能是資本。由上述可見,由于財產不是資本,所以其存在形態或表現形態的資產也就不具有資本的屬性。3.盡管財產不是資本,但當財產與社會勞動相結合時,就能夠轉化為資本。而且,最初出現的資本,還都是由財產轉化而來的。從實際情況看,只要財產所有者憑籍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或旨在盈利的經營性活動,其所擁有的財產也就轉化成了資本。在企業中,在經營過程中所積累起來的財產,就是直接作為自有資本而運用的。在財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中,作為其存在形態或表現形態的資產,也同時轉化成了作為資本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的資產即由財產性資產轉化為資本性資產。在上述轉化過程中,盡管財產的自然形態沒有發生變化,但其社會形態卻發生了這種不可避免地、必然性的變化。由此可見,企業中的各種錢財物資和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盡管它們都是財產的具體表現,但卻都是資本意義上的資產,而不是財產意義上的資產。相比之下,只有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所擁有的各種非經營性資產,才是財產意義上的資產。4.由于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而剩余價值只有在資本的運用中才能產生,所以資本必須處于不停的運動之中,即必須不斷地變換各種具體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否則,資本的運動一旦停止,例如,在企業停止經營或破產清算時,那么由于資本已不能帶來剩余價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所以資本就還原為財產;其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的資本性資產,也就同時還原為財產存在形態或表現形態的財產性資產。相比之下,由于財產不能帶來剩余價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所以就處于相對靜止之中,其存在形態或表現形態都不發生什么變化。5.企業中的各種資產,不僅在企業成立之初都是通過交換得來的,而且在企業經營若干年之后也還有許多是通過交換得來的。在資產交換的過程中,盡管動用了資本(包括自有資本和他人資本),但企業所擁有的資產卻并非資本運用收益的產物,而是社會資產向企業的轉移。由于流通過程和交換過程并不創造價值,所以在社會資產向企業轉移的過程中并無財富的積累可言,也就不能形成財產。與此同時,由于他人資本和自有資本中的資本金與籍其交換而來的資產在價值上完全相等,所以盡管這些資產歸企業所有和支配,但卻并非企業實際擁有的財產。企業實際擁有的財產只有在經營過程中才會產生。換言之,企業只有在經營過程中獲得了資本或資產的經營收益并把它作為財富積累起來,才會形成歸自己所有的財產。至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形成財產的數量,除取決于經營總資本或經營總資產的規模外,關鍵還取決于企業經營效益的高低和利潤積累的比率。這意味著只有經營效益好并積累剩余利潤的企業才會在經營中形成財產,而經營效益差甚至出現虧損的企業或把剩余利潤分配光的企業則不能在經營中形成財產。這與企業只要有資本就能形成資產,只要有大量的資本就能形成大量的資產是截然不同的。6.由于企業在經營中所形成的財產直接作為自有資本而運用并轉化成了各種資產,所以企業在經營中所形成的財產的數量,就等于總資產減去由他人資本和資本金所形成的資產的差額,即等于總資產減去總負債(總負債除包括籌措他人資本所形成的負債外,還包括籌措資本金意義上的“負債”)后的凈資產。除企業外,國家、家庭和個人的資產中也都有一部分是靠負債而得來的,所以其所擁有的財產也都等于各自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后的凈資產。這樣以來,社會財產總額就等于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凈資產的總額,即社會財產總額等于社會凈資產總額。7.不僅從凈資產方面看,而且從資產既包括資本性資產、又包括財產性資產方面看,社會資產總額也大大超過社會財產總額。然而,如果考察資本產生的過程,則可說資本最初都是由財產轉化而來的。既然在財產轉化為資本、資本轉化為資產的過程中并不創造價值,那么為什么會形成資產和財產在數量上的懸殊差距呢?在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直接地把財產作為資本而運用的場合,等價的財產轉化為等價的資本進而又轉化為等價的資產,這乃是沒有疑問的。然而,在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間接地把財產作為資本而運用時,即在上述各方都運用他人資本的場合,情況就不一樣了。眾所周知,在直接金融的場合,當個人把其所有的資本投資于企業的股票時,就在個人手中形成了股票資產,在企業手中形成了自有資本并轉化為經營資產。這樣,個人和企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額,就相當于最初資本量或財產量的倍。在間接金融的場合,當個人把錢存放在銀行中去以后,在個人手中形成了金融資產(債權),在銀行手中形成了他人資本;當銀行運用他人資本向企業貸款后,在銀行手中形成了金融資產(債權),在企業手中形成了他人資本并轉化為經營資產。這樣,個人、銀行和企業所擁有的資產總量,就相當于最初資本量或財產量的3倍。如果他人資本進一步反復地利用,資產總量和最初財產量的差距還會擴大。由于上述現象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并進一步復雜化地發展,所以社會資產總額就愈益大于社會財產總額。從這方面看,盡管企業中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還原為財產性資產,也不能把它們都視為歸企業所有的財產。8.盡管企業中所有的資產都是資本意義上的資產,但歸根結底,它們都是由財產轉化而來的,并且都可還原為財產性資產。以此為前提,當企業中的資產因天災人禍而受到破壞性損失后,由于這不僅會減少企業總資產或總資本的數量,而且在負債并不因資產破壞損失而消失的情況下,還會減少企業凈資產的數量,即減少企業財富積累的數量,所以這不僅是資產的破壞性損失,而且是財產的破壞性損失。只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不加區別地把資產損失稱之為財產損失。9.財產轉化為資本以后,其基本屬性也保留在資本之中,這與資本轉化為資產以后,其基本屬性仍保留在資產之中是一樣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資本也可以是財產的一部分。那么,在社會資產總量膨脹、社會資本總額大大超過社會財產總額的情況下,怎樣判斷哪一部分資本是社會財產的構成部分,哪一部分資本是財產的重復運用,不是社會財產的構成部分呢?其唯一的方法,就是看資本在運用中是否需要代價。由于財產是財富的積累,所以,不論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在其把自己手中的財產作為資本而運用時,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價。上述資本不論在手中持有時,還是在轉化為具體的運用形態后,都不減少社會財富的積累,因而都是社會財產的構成部分。相反,如果國家把發行國債所籌措的資金作為資本來運作,企業把發行股票、債券和借款所籌措的資金作為資本來運用,家庭和個人把借款作為資本來運用,就都要支付相應的代價。上述資本不論在手中持有時,還是在轉化為具體的運用形態后,都不增加社會財富的積累,因而都不是社會財產的構成部分。.如果把資產限定為資本意義上的資產,即資本性資產,則資本、資產和財產的關系可概括如下:一方面,財產可轉化為資本,資本可以轉化為資產,資本和資產運用的結果可以形成財產;另一方面,資本可以還原為財產,資產可以還原為資本或財產。根據上述關系及前述分析,資產和財產的主要差別可概括如下:(1)定義的差別:資產是從資本派生出來的,是資本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財產是財富積累的產物,是現有或繼續保存使用的各種金錢物資、自然資源等物質財富和人類精神財富的總稱。(2)性質的差別:資產具有資本的屬性,也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財產不是資本,是具有使用價值的價值。(3)形成的差別:資產是在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有多少資本,就可以形成多少資產;財產是在生產過程和自然過程中形成的,其中生產過程中形成財產的多少,即取決于經營資本(資產)的數量,又取決于經營資本(資產)的經營效益和剩余利潤積累的比率。(4)存在和運動形態的差別:資產存在于經營之中,處于不停運動的狀態;財產不存在經營問題,處于相對靜止狀態。(5) 數量變化的差別:由于資產在交換過程中形成并處于不停運動的狀態,所以資產總額就易于膨脹或虛擬增加;由于財產在生產過程中和自然過程中形成并處于相對靜止的狀態,所以如不考慮價格變動,則財產總額就不會變化。(6)使用代價的差別:資產的使用是有代價的,有資產就有負債,即資產和負債相對應,資產增加負債也增加,資產減少負債也減少;財產的使用是無代價的,財產與負債沒有對應關系,與負債的增減無關。(7)轉讓方式的差別:由于資產處于經營過程,其使用是有代價的,所以資產在所有者之間只能等價交換,不能贈送和繼承;由于財產與經營者無關,其使用是無代價的,所以財產在所有者之間除等價交換外,還可以贈送和繼承。(8)運用目的和增值的差別:運用資產的目的在于獲得剩余價值或經營效益,所以資產是否增值,就是看既有資產能否創造更多的剩余價值或經營效益;運用財產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使用價值,所以財產是否增值,就取決于既有財產是否會具有新的使用價值。二、對相關問題的若干思考在對資產進行上述初步的研究和分析之后, 不可避免地要觸及到一些目前廣為流行的觀點,從而引起了筆者的若干思考。1.企業中的資產歸誰所有?在國有國營企業和個人所有、個人經營的私有私營企業中,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所有者和經營者統一,所以企業中的資產都歸出資者所有,這乃是沒有疑義的。然而,在以股份公司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中的資產是否仍歸出資者所有呢?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看一下馬克思在論述剩余價值轉化為資本時所說過的兩句話:“一個價值額最初轉化為資本是完全按著交換規律進行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1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一版。“貨幣最初轉化為資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產的經濟規律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權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1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一版。從市場行為方面看,鑒于出資者對企業的投資也可視為一個價值額或貨幣額最初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所以我們完全可以根據馬克思的上述觀點,從資本交易過程及其結果,來分析企業中資產的所有關系。第一,從交換過程看,在交易之前,出資者擁有的是貨幣(資本),要買的是資本所有權或股票,企業需要的是資本,出賣的是資本所有權或股票。在交易過程中,按等價交換的規律,出資者把等價的貨幣(資本)讓渡給企業,企業把等價的資本所有權或股票讓渡給出資者。在交易之后,出資者擁有的是資本所有權或股票,企業擁有的是資本。上述資本交易的過程與商品交易的過程本質上是一樣的。眾所周知,在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費者付出的貨幣,買到的是商品;生產者賣出的是商品,得到的是貨幣。在商品交易結束后,商品歸消費者所有,貨幣歸生產者所有,資本歸企業所有,這也是應該公認的事實。第二,在商品交易結束后,消費者怎樣消費其所買到的商品,生產者怎樣運用其所得到的貨幣,這都是與對方無關的事。如果把資本、資本所有權或股票都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把資本交易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那么在交易結束后,出資者怎樣運用其手中的資本所有權或股票,企業怎樣運用其手中的資本,也都是雙方自己的事。只是由于資本和資本所有權包含著對企業的經營權、控制權、收益權。所以,在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合一或分離不徹底的情況下,出資者就憑借其資本所有權,來干預和影響企業的資本運用。 第三,從資本交易的結果看,出資者投資在企業中形成的是資本而不是資產。至于企業中的資產,乃是在企業運用資本后才形成的。很明顯,出資者的投資在企業中轉化成何種資產,即企業怎樣運用其所擁有的資本,這并不是根據出資者的需要,而是根據企業的需要。而且,在資本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高度分離的現代企業中,企業中的資產是在資本交易結束后由已歸企業所有的資本形成的,所以它理所當然地歸企業所有,這乃是沒有疑義的。第四,企業除通過資本交易從出資者手中獲得資本、即獲得資本金或自有資本外,還通過金融交易從債權人手中獲得資本即獲得他人資本。而且,在現代企業中,從債權人所獲得他人資本的數量,還大大大超過從出資者所獲得的自有資本。由于債權人在與企業的金融交易中所獲得的是金融債權而不是資本所有權,所以除了還本付息的權益以外,誰都不會認為企業中由他人資本所形成的資產是歸債權人所有。既然由他人資本所形成的資產(而且是數量較多的資產)歸企業所有,那么由自有資本形成的資產歸企業所有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否則,如果由自有資本形成的資產歸出資者所有,那么由他人資本所形成的資產就難以確定歸屬了。第五,出資者向企業出資的過程,也是出資者運用其資本的過程。其運用的結果,是資本轉化成了資產,這就是資本所有權或股票資產。由此可見,在出資者與企業的資本交易結束后,出資者已把其原來所擁有的資本轉化成了資本所有權或股票資產。這是在資本交易過程中由出資者投資直接形成的資產。很明顯,這種歸出資者所有的資產,是存在于企業的外部,而不是存在于企業之中。換言之,出資者對企業所擁有的資產,乃是其自己手中所持有的資本所有權或股票資產,而不是企業中的資產。在結束本段分析之前,應該指出上述分析只適用于現代企業制度,而不適用于傳統的企業制度。就國有國營企業和私有私營企業而言,由于其在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都無資本交易,在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高度合一的情況下,向債權人的借貸也都是國家或個人出資者的債務,所以企業的資本和資產就都歸出資者所有。盡管如此,上述分析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仍是十分有益的。以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為例,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就必須在國家對企業的出資關系中引進資本交易的市場機制,從而在不改變國家資本所有權的情況下,把資產所有權歸給企業。這應該是向國有企業放權的終極目標。只有把資產所有權歸給企業,明確資產經營收益在進行公司外分配(即資本分配或股息分紅)后歸企業所有,才能使與資產相對應的負債也對由企業負擔。以此為基礎,由于國家既不擁有企業的資產,也不承擔企業的債務,才能只以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只有這樣,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才能由國有國營,轉換為國有民營。2.對企業有意義的是法人資產權,還是法人財產權?由于人們普遍認為企業中的資產歸出資者所有,所以就強調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如前所述,企業在運用資本或資產進行經營的過程中可以形成財產并且歸企業所有,所以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然而,在企業中的資產歸出資者所有已被否定的情況下,與出資者資本所有權相對應的,應該是企業的法人資產權,還是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呢?換言之,對企業來說,是強調法人資產權有意義,還是強調法人財產權有意義呢?我們不妨具體地分析一下:第一,出資者投資于企業的資本,在企業中不僅被轉化為資產,而且其所轉化資產的數量還與出資者投資的資本相等。在此之前,即在出資者向企業投資的過程中,由于出資者的資本已在其手中轉化為等量的股票資產,所以企業中由出資者投資的資本轉化而來的資產,就與出資者手中所持有的股票資產相等。上述事實說明,從出資者和企業的資本交易關系方面看,如果對出資者有意義的是資本所有權,那么對企業有意義的就是法人資產權。相比之下,由于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沒有關系,所以它就不與出資者的資本所有權成對應關系。說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沒有關系,一是因為企業中的財產并不是由出資者投資的資本形成的,而是由企業運用包括出資者投資在內的資本并獲得收益后才形成的;二是因為企業中所形成財產的數量并不與出資者投資的資本成等量關系,即企業中形成多少財產并不是取決于出資者投資的多少,而是取決于企業運營總資本或運營總資產的多少以及其運用效益的高低和利潤積累比率的高低。第二,企業中的資產都是資本性資產,而不是財產性資產。所以,強調企業的法人資產權,實際上是強調企業的經營權,而企業的經營權又是和出資者的資本所有權相對應的。相比之下,由于財產并不是資本,所以強調法人財產權除強調企業對其財產的所有關系外,和企業經營權并無多大的關聯。鑒于企業在經營過程所形成的財產都是作為自有資本而運用并轉化為了資產,只是在企業停止經營或破產時才還原為財產,所以強調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在經營方面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第三,企業中的資產不僅都是資本性資產,而且還大都是通過交換得來的并付出了相應的代價。這種付出相應代價所獲得的資產,不僅在其進入企業之前不是企業的財產,而且在企業停止經營或破產清算時還原為財產性資產后也不是企業的剩余財產。可見,對于通過交換并付出相應代價所獲得的資產,只有強調企業的法人資產權才有實際意義,而強調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則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第四,歸企業所有的財產不僅是企業經營過程形成的,而且在其作為自有資本運用后還只占企業總資本的一小部分,由其所形成的資產也只占企業總資產的一小部分。可見,強調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只不過是強調企業對一部分自有資本的經營權,這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來說是遠遠不夠的。要確保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就必須強調企業的法人資產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企業對全部資本的經營權。3.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能否分離?由于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資本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所以不少人就進一步提出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觀點。然而,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難發現這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推斷,是沒有什么實際根據的主觀臆想。第一,如前所述,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之所以形成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乃因為在企業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資本交易,交易結束后,資本已由出資者手里轉到了企業手里。而在傳統企業制度中,之所以沒有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分離,沒有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乃因為不存在分離的前提條件,即不存在資本交易。資產到了企業手中之后,就像商品到了消費者手中一樣,除了管理和運用之外,已經不需要再和誰進行什么交易了。只要資產仍歸其所有者所有,那么當事人就只有一個。既然如此,那又何來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呢?第二,不少人之所以主張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乃因為他們主張企業中的資產歸出資者所有。然而,根據筆者的分析,出資者對企業的雙重所有權乃是一種誤解。在出資者對企業的資產所有權被否定以后,只要拿不出充分的理由來證明企業中的資產歸出資者所有,那么所謂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也就難以成立了。第三、在企業中,資產與負債是相互對立的,只要有資產,就會有相應的負債。以此為前提,如果企業中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是相互分離的,那么負債又該如何分離呢?既然企業中的資產是以負債為代價而獲得的,怎么能離開負債來談論資產的上述分離呢?大家不是一致主張企業要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嗎?在資本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已經相互分離、企業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已經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如果還進一步強調資產的上述分離,那么怎樣才能使企業自負盈虧即使收益(資產收益)歸企業所有,負債由企業承擔呢?4.國有資產是否可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經營管理體制?國有資產是國家所有的資產,既包括國有資本性資產,也包括國有財產性資產。其中,國有資本性資產是國家資本的轉化形態和運用形態,國有財產性資產是國家所有的各種金錢物資、自然資源等物質財富和國民所創造的全部精神財富。鑒于這里所講的國有資產是指國有資本性資產,并特制國家對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下謹對此進行分析:第一,國家出資建立的企業是國有企業。鑒于建立國有企業乃是國家資本的一種運用形態,所以,國有企業就是由國家資本轉化而來的國有資產。既然國有企業是國有資產,就不存在其自己經營自己的問題,而只能由國家來經營,所以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體制就是國有經營。第二,如前所述,在國有企業建立和發展的過程中,國家和企業之間并不進行資本交易,國家資本在國有企業中轉化成各種資本后也未離開國家的手中,即國有企業中的資產仍向國家資本一樣地歸國家所有。所以,國有企業就不存在資本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問題。這乃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必然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經營的根本原因。第三,由于國有企業不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即不是獨立的企業,只不過是國家總公司下屬的工廠或生產車間,所以國有企業充其量只能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而不能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從經營和使用的關系看,經營是事關全局的事,使用是事關局部的事。由于經營是事關全局的事,所以在企業中乃是經營者(社長或經理)考慮和負責的事,不是管理者(部長、科長等)和作業者(工作人員)考慮和負責的事。企業如此,國家也應該如此。由于國有資產經營是事關全局的事,其中國有資產的運用目的、運用方向,運用方式、運用效益等都必須由作為所有者的國家從全局來考慮,而不能由作為使用者的企業從局部來考慮,所以必然由國家統一經營。第四,在我國國有企業眾多,國家統一經營國有資產面臨許多困難的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采取了成立國有控股公司等中介機構,代表國家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和經營管理者的職能,對部分中小國有企業還采取了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措施。國家這樣做,不僅不違反國家對國有資產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原則,反而恰好地體現了這一原則。很明顯,國家之所以能過這樣做,其前提乃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權利。否則,國有控股公司等中介組織就不必由國家授權了,中小國有企業的承包者、租賃者也就不需要與國家簽訂合同了,至少在國有資產經營權方面不需要與國家簽訂合同了。 第五,在國家對企業的出資關系中引進資本交易的市場機制,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體制由國有國營轉為國有民營、國有企業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成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之后,并不改變國家對國有資產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經營管理體制。究其原因,乃因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由國有國營轉為國有民營后,企業中的資產已歸企業所有,等量的國有資產已轉移到企業外部并仍歸國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獨立經營的乃是歸企業所有資產,而不是存在于企業外部或國家手中的國有資產。至于存在于企業外部或國家手中的國有資產,仍然由國家統一經營。這種經營,與國家對股份公司控股、參股后所形成的國有股票資產的經營是一樣的。國家控股、參股的企業或股份公司,是國家投資企業而不是國有企業,這一點是必須明確的事實。以次為前提,在股份公司獨立自主地經營歸其所有的企業資產之后,國有股票資產就必然由國家在股票市場上統一經營了。5.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是企業的責任,還是國家的責任?在國有企業建立起現代企業以后,企業要對國家負責,要確保國家的利益即確保國家對企業投資的預期收益,這乃是沒有疑義的。然而,在國有資產由國家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對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承擔資產增值保值的責任,這卻未必恰當。第一,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包括雙重的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數量的增加,二是國有資產價值的增加,即現存國有資產或等量的國有資產能否帶來更多的剩余價值。就國家對企業投資后所擁有的股票資產而言。其數量增加取決于國家投資資本的增加。在等價資本只能轉化為等價資產的前提下,只要國家對企業的投資不增加,則國家所擁有股票資產就不會增加,至于國家所有股票資產價值的增加,則取決于股票收益的增加。關于股票收益增加與股票資產增值保值的關系以及國家的責任,筆者在出資者對企業的雙重所有權是一種誤解一文中已有較為詳盡的論述,這里就不再重復了。第二,國有股票資產是國家持有的資產,它存在于企業的外部并由國家在股票市場統一地進行經營管理。由于國有股票資產不是企業的資產,它既不存在于企業之中,也不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對象,所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管理和運用自己的資產之外,對國有股票資產既無管理和運用的必要,也無管理和運用的可能。換言之,國家所擁有的股票資產怎樣在股票市場上運用和轉讓,這都是國家自己的事,與企業沒有關系。總之,誰的資產誰管理,誰的資產誰負責,這乃是一條基本的原則。第三,資本交易是一種有風險的交易,即資本投資于企業并且歸企業所有之后,就不能向借款那樣再回到出資者手中了。這樣,國家對企業投資后所擁有的股票資產,就只能在股票市場轉讓,而不能要求企業還本。只有企業破產清算時,國家才可按所有股票資產的比例來分享企業的剩余財產。資本交易的這種風險,是與國家在資本交易中所獲得的所有權權益相對稱的,是等價交換原則的體現。因此,在國有資產由國家統一經營管理的情況下,要求企業對國有資產承擔資產增值保值的責任,這不僅使企業勉為其難,而且還否定了國家所應承擔的風險,破壞了資本交易中的等價交換原則。6.資本增值保值與資產增值保值是否是一回事?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的稅后利潤在分配給股東之前,應提取10%作為法定公積金。由于我國學術界對資本、資產不分,所以,許多人據此認為這是從法律上確保了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這種把資本增值視為資產增值的觀點在學術界是普遍流行的。企業的稅后利潤是企業資本或資產運用收益的產物,其在企業內的留成,乃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了財產。如前所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財產是直接作為自有資本而運用并轉化成了各種資產,所以這種利潤留成在帶來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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