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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維可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獎懲制度 文件編號:VKDXZ-1-001文件版次:1.0頁次:擬訂部門:人力資源部發行部門:人力資源部適用范圍:有限公司擬訂日期:2011年06月10日生效日期:2011 年06月 10日編制審核核準日期日期日期1.0目的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的企業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執行文化,導人向善,進而促進公司全體員工奮發上進,不斷超越,特制訂本制度。2.0適用范圍 深制維可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含職員,下同)。3.0原則3.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行政法規制訂本制度(主要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3.2堅持獎罰并施、獎優罰劣、獎罰分明、小懲大戒、懲前毖后、教育預防的原則。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處罰上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4.0職責4.1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監督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不斷調整制度內容,使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業務發展,指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4.2各部門:負責制本度的日常執行,確保部門的管理辦法不與公司制度發生沖突,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將制度細化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及時處理違反制度的行為及個人。4.3所有員工嚴格按制度之規定要求自己,努力做到:用心工作、嚴于律己、寬以待人、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等;所有管理人員還需做到:辦事公道、服務員工、公平公正等。4.4工會委員會、員工代表委員會: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制度的制定、執行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協助人力資源部處理各類員工糾紛。5.0內容 5.1獎勵類別:分為五種:(1)表揚:給予書面表揚,并給予人民幣20元之現金獎勵;(2)嘉獎:給予書面嘉獎,并給予人民幣50元現金或獎品獎勵;(3)記小功:給予書面獎勵,并給予人民幣100元之現金獎勵;(4)記大功:給予書面獎勵并公告于公告欄,同時給予人民幣200元之現金獎勵;(5)其它經常性非經常性獎勵。5.2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書面表揚,并給予人民幣20元之現金獎勵: (1)熱心公司事務、社會公益事業,操守廉潔、品行優良,有具體突出事例足以表揚者。 (2)改善工作方法,明顯提高工作效率或效能者。 (3)拾金(物)不昧(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4)其它事例足堪表揚者。5.3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書面嘉獎,并給予人民幣50元之現金獎勵: (1)顧全公司大局,積極配合公司通過驗證、審查以維護公司利益、名譽者。 (2)節約物料或對呆滯廢料處理、利用有顯著成效者。 (3)搶修機器故障或解決產品技術問題,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檢舉違章舞弊或損害公司利益等行為,經查屬實者。 (5)其它事例足堪嘉獎者。 5.4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記小功,并給予人民幣100元之現金獎勵: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采納施行確有成效者。 (2)遇有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置得宜,使公司免受損害者。 (3)對本職工作有重要革新與建樹者。 5.5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給予人民幣200元之現金獎勵: (1)研究發明成果對公司流程、產品等優化工作有重大貢獻、創造較大經濟效益者。 (2)對業務有重大改進或革新,使團隊績效顯著提升者。 (3)對危害公司權益的人、事能預先舉報或設法防范,使公司免于遭受重大損失者。 (4)遇非常事故,冒險奮勇救護,維護員工生命、公司財產安全確有功勞者。 (5)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全體員工模范者。 5.6其它經常性非經常性獎勵:如頒發獎狀、流動紅旗,采用獎懲呈報表提報的其他獎勵等。5.7懲處類別:分為七種:(1)口頭警告;(2)警告(3)申戒:;(4)記小過;(5)記大過;(6)開除;(7)其他:視情節輕重議處。如通報批評、寫檢討報告、作公開檢討、抄寫資料、參加義務勞動(利用下班休息時間為公司做清潔、搬運等福利工作,且無需支付任何薪酬)、降級、降薪、調崗等。 5.8如有違反宿舍管理規定、廠牌管理規定、食堂用餐規定、門禁管理規定、工廠管理規定、車間安全管理規定、電腦軟件管理規定等公司規章制度,但情節輕微且為初犯,未造成影響者,予以口頭警告或警告之處分;如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或屢犯者,視情節輕重由人力資源部協同工會委員會管理人員議處。 5.9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行政記警告一次之處分: (1)不按規定佩戴廠證,或儀表、儀態不整進入廠區、生活區者。 (2)穿拖鞋、高跟鞋(根部高度超過5厘米)、吊帶背心等進入廠區者。 (3)亂丟垃圾、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或不沖廁所者。 (4)遲到故意不刷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處罰者。 (5)一個月累計遲到3次(含)以上者。 (6)上班時間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情節輕微者。 (7)臨近下班時間(3分鐘以內)不再工作,提前等候下班者。 (8)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戴防護眼鏡、耳塞、口罩、手套、工帽等勞保用品的或佩戴、使用方法不正確者。 (9)不按公司規定排隊刷卡,推搡、亂跑亂竄、無故起哄等擾亂正常上、下班及就餐秩序者。 (10)忽視消防安全規定,擅自將手機、蓄電池等帶往生產車間充電的。 (11)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如閑聊、玩手機、聽MP3等。 (12)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考試、考核,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且為初犯者。 (13)未經資訊部核準,擅自在公司電腦上安裝各類軟件者或使用USB等,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失者。 (14)上班時間看電子小說、瀏覽與工作無關的影音文件、電子文檔等。 (15)違反公司規定擅自冒領、取用公司資源者,如瓶裝礦泉水、復印紙、非處方外用藥物、打印紙等。(16)不愛惜公司物料、產品,亂丟亂扔者。如有損壞,另需照價賠償。 (17)未按作業指導書之要求或管理人員的安排擅自作業,造成壞貨堆積,影響生產,且情節較輕者。 (18)偽造、污損、損壞公司廠證,工作中無特殊要求但不佩戴廠證,經查屬實者。 (19)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用人制度,將直系親屬安排、調動至同一部門者。 (20)不愛惜公司資源,浪費公司水、電、氣等,經查屬實者。 (21)未經批準,攜帶違反公司規定之食物進入廠區、宿舍區者。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行政記申戒一次之處分: (1)將廠證、住宿證等公司證件借給他人使用,混入公司或宿舍者。 (2)已過就寢時間晚歸或夜不歸宿者。(就寢時間:旺季0:30,淡季:12:00) (3)上班時間打瞌睡者。 (4)無視考勤紀律,未辦理任何手續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早退者。(5)不遵守公司管理規定,攜帶物品出入廠區或宿舍,且又拒絕保安人員或行政管理人員合理檢查者。 (6)不按正常工作流程操作、擅自更改作業流程且未通知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工作績效及產品品質造成影響較輕,且事后能主動補救者。 (7)工作不負責任,態度不端正,經常產生廢品,浪費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經濟損失或工時浪費者。 (8)刻意打聽、傳播、造謠他人薪酬情況,未造成惡劣影響者。 (9)非操作人員擅自使用生產器械、電力設施(開關、線路等)、實驗室儀器、化學用品、特種設備等,未造成傷亡者。 (10)當事人違反公司規定后,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在獎/懲呈報表上簽名者。 (11)故意破壞公物,損壞公司生產設備工具等,情節較輕者。 (12)未經相關領導批準,故意涂改、刪除、撕毀、偽造公司公文或電子文檔、各類記錄等,情節較輕者。 (13)破壞安全生產警告標識、消防安全標識或公司張貼的其它警示標識者。 (14)未經管理部門允許,私自拆卸生產設備安全保險裝置,或不按標準作業流程操作各類設備等,且未造成人員傷亡者。(15)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擅自將公司資源挪作私用,如使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電話, 使用公司打印機、復印機打印、復印私人資料等,情節較輕者。 (16)工作推諉,敷衍塞責,態度消極,效率低下,且未及時跟進并完成本職工作,經教育培訓后仍未見改善提高者。 (17)工作配合度差,不配合其他部門工作,且態度傲慢者。 (18)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會議決議決策或公司規章制度,且認錯態度較好者。 (19)無充分理由,惡意干預其他部門正常工作,未造成損失或影響者。 (20) 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證照文件等,未造成影響者。 (21)未按正常流程申請,且未經人力資源部核準,擅自安排加班者。超過部分不予核算工資,由安排者自行負擔。 (22)無充分理由,未按正常流程申請,且未經人力資源部核準,擅自加班者。加班工時不予核算工資。 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記小過一次之處分: (1)擅自改變廠區、生活區供電設施,私拉、私接電線和插座,偷電、竊電、違規用電、違規使用電器者;違規使用之電器用品,公司有權沒收處理。 (2)未經人力資源部核準,擅自帶非本廠人員、非住宿人員進入宿舍留宿者。(3)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工作調動、指揮等,無理取鬧,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者。(4)一個月累計早退2次(含)以上者。 (5)弄虛作假,代他人偽造出勤記錄且為初犯者,偽造部分以曠工論處。 (6)欺騙公司,虛報加班、混加班,經查屬實者。(7)偽造材料,虛報工傷,情節較輕者。 (8)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訊部等涉及薪資作業人員,泄露薪資機密者。 (8)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利用公司資源制造私人物件者。 (9)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被保安、管理人員當場查獲,造成潛在危險,且認錯態度較好者。 (10)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消防水、消防設施或非工作所需損壞消防器材者。另需照價賠償損壞之消防器材。 (11)利用職權,打擊報復員工,或包庇下屬違章亂紀行為者。 (12)泄露公司技術上、業務上之機密,且未造成損失或影響者。、 (13)工作失職,監管不力,給公司造成較小經濟損失或影響者。 (14)未經允許,私自使用非法器具從事生產活動,如刀片等利器,經查屬實者。 (15)拒不執行公司的決策決議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影響惡劣者。 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 (1)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被保安、管理人員當場查獲,造成潛在危險,不聽從保安、管理人員制止,態度惡劣者。 (2)臟話辱罵他人或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告、造謠生事者。 (3)假冒他人、領導字跡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證照等偽造資料者,未造成經濟損失及影響且認錯態度較好者。 (4)違反電腦使用規定,利用公司電腦網絡聊天、竊取機密資料、盜用他人密碼、利用公司網絡、Email散布與工作無關之信息,如品評、攻擊公司政策的行為,經查屬實且未造成較壞影響者。 (5)未經核準,擅自攜帶公司機密文件、資料、圖紙或含相關內容的光碟、內存卡、U盤、硬盤等出廠者。 (6)上班時間偷懶睡覺者。 (7)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晚上12:00后仍然進入、滯留在異性宿舍者。 (8)在廠區及宿舍內酗酒滋事、漫罵取鬧等嚴重影響生產、工作秩序者。 (9)未經核準擅自動用明火作業者。 (10)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違章冒險作業或強迫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引發事故或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者。照價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導致人員傷亡的將移送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1)惡意偽造材料,虛報工傷者,情節較重者。情節嚴重的移送社保機構處理。 (12)使用虛假資料騙取病假、產假、婚假、工傷假等有新假期,情節嚴重者。 (13)工作馬虎,玩忽職守,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給公司生產活動如品質、交期、成本等造成較大影響者。 (14)無充分理由,惡意干涉其他部門正常工作,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及影響者。 5.1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予以開除處分: (1)使用虛假身份證、虛假學歷證明、虛假職業資格證、虛假工作經歷等虛假資料欺騙公司,應聘入職者。 (2)惡意偽造本人或代他人偽造出勤記錄騙取工資者,偽造部分以曠工論處。(3)假冒他人、領導字跡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證照偽造資料,謀取私利,造成嚴重后果者。 (4)在廠區及宿舍內聚眾賭博者,情節嚴重的移送政法機關處理。 (5)消極怠工,煽動、策劃、組織、領導罷工者。 (6)惡意頂撞、辱罵上司,情節惡劣者。 (7)凡動手打人、出手幫兇,使用武力或攜兇器威脅他人安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8)惡意損壞公司生產設備、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者。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9)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訊部等涉及薪資作業人員,惡意泄露薪資機密,造成極壞影響者。 (10)擅自改變程式參數、工作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情節嚴重者。 (11)異性之間搞不正當男女關系,造成嚴重后果或產生惡劣影響者。 (1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國家政法機關行政或刑事處罰者。 (13)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含)者。 (14)偽造、變造、盜用公司文件謀取私利,情節嚴重者。 (15)盜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情節嚴重的移送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6)利用職權之便,貪污、索賄、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者。情節嚴重的移送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7)在廠區內,尤其是在庫房重地附近,如發電房、配電房、油庫、倉庫,調油房、噴油部等區域,抽煙、使用電爐或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者。 (18)使用虛假數據、虛假資料欺瞞上級者。 (19)拉幫結派,挑撥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者。 (20)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影響惡劣者。 (21)一年內累計記大過2次(含)以上者。 (22)惡意泄露公司技術上、業務上之機密,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3)工作失職、瀆職,不負責,不作為,屢教不改、態度惡劣者。 (24)在異性宿舍留宿,影響惡劣者。 5.14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1)惡意損壞辦公區、生活區、宿舍內配備設施者,另需照價賠償。 (2)因個人疏忽職守或工作馬虎,致使機器設備或物料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及他人造成事故者,需照價賠償機器設備或物料之損失,并負責受害者相關費用。 (3)有偷盜、竊取公私財物之行為者,需按所偷盜、竊取財物之價值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私竄他人房間或未經允許亂用他人物品者,視同為偷竊。 (5)遺失公司財物者,除按規定給予賠償外,另視遺失財物的數量、貴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行政處分。 (6)不適應或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公司可視情況給予調崗、降級、降薪等處理。 (7)未經上級主管同意,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8)因個人工作疏忽、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者。 (9)濫用職權,違反財務制度,揮霍公司財物,損公肥私,造成公司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者。 (10)凡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薄弱,未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等,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者。造成員工傷死亡的,移交政法機關處理。 (11)凡因人為因素導致1級或2級工傷發生者。 (12)辦理各項日常事務不及時予以配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3)呈報各項數據、資料等,存在欺騙、隱瞞事實之行為者。 (14)不配合公司管理,惡意鉆公司管理漏洞者。 (15)違反國家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計劃生育法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之行為者。6.0附則 6.1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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