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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論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民事責任承擔劉濤: 武漢大學法學院 , 陳國軍 華東政法大學 上傳時間:2011-12-26瀏覽次數:789字體大小:大 中 小關鍵詞: 股權轉讓/瑕疵出資/民事責任/權利救濟內容提要: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轉讓股權后,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由誰承擔,立法沒有規定,理論觀點也不統一。借鑒國外立法,以出讓股東(發起人)、受讓股東、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平衡為基礎,在處理對公司的瑕疵出資責任案件時,股權出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要賦予受讓人抗辯權;在處理原股東或受讓人對公司債權人瑕疵出資責任案件時,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保護和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沖突,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應優先保護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應根據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和追償權進行救濟。瑕疵出資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人的瑕疵出資因素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這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權(發起人股)轉讓給其他民商事主體后,瑕疵出資相關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瑕疵股權轉讓后,股權出讓人(發起人)是否還應繼續承擔瑕疵出資民事責任?股權受讓人是否應承擔該瑕疵出資民事責任?這往往是瑕疵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審理中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因此,在瑕疵股權轉讓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公司要求該瑕疵股權的出讓股東和受讓人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和目標公司的債權人要求瑕疵股權的出讓股東和受讓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所引發的訴訟案件審理中更加突出。當前理論界主要圍繞有限責任公司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較多探討,也形成了豐富的理論學說,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下稱公司法解釋三) 1也對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后瑕疵出資民事責任承擔做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設立、股權登記以及股權轉讓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諸多不同,理論界很少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民事責任承擔做專門研究,現行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均未對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問題做專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虛假出資、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情況時有發生,直接減少了公司的實有資本,降低了公司承擔債務的能力,嚴重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瑕疵股權轉讓后,法律關系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更易發生,瑕疵出資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已成為當前商事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實有研討的必要。一、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提高瑕疵出資股東的失信成本,公司法建立了瑕疵出資民事責任制度,即瑕疵出資股東(發起人)向公司其他出資沒有瑕疵的股東(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當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在瑕疵出資的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責任制度是否適用于瑕疵股權轉讓后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對此,現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本文受篇幅的限制,僅對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權轉讓后對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和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承擔作如下探討。(一)出讓人對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民法上責任自負原則要求出讓人承擔出資責任我國現行公司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發起人存在瑕疵出資情形時,負有對公司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的法定義務,即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資發起人,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是其違反法定出資義務而導致的。這種責任既有違約責任的性質,又有侵權責任的性質。違約責任表現為對公司章程的違反,侵權責任表現為對公司法人財產的充實造成了損害。因此,出讓人不因股權的轉讓而免除其承擔瑕疵出資的責任。這正體現出了“出讓股東完全承擔責任說”的合理之處。“出讓股東完全承擔責任說”認為,不管出讓股東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瑕疵股權出讓股東都應當完全承擔瑕疵出資責任。根據民法上責任自負的原則,出讓股東盡管在出讓股權后不再是公司股東,但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因此,只有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權人承擔瑕疵出資的民事責任,而且是第一位的賠償責任, 2受讓人不因其從出讓股東受讓股權的事實而對公司及其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該觀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所采納。 4但是該學說僅注重了出讓股東的出資瑕疵過錯及其出資法定義務不可轉移性,卻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忽視了瑕疵股權受讓人自愿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的客觀事實,忽視了受讓人登記為股東的客觀事實,不利于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是不科學、不合理的。2.出讓人原有的股東身份要求其承擔出資責任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使得出讓人喪失了公司的股東身份,但出讓人原是公司股東的事實是不能抹滅的,其原有的股東身份對于其承擔出資責任具有一定的影響。股權轉讓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的轉讓不同。對于民事合同,其存在具有一時性、僅限于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履行完畢后其即告消滅,轉讓人將其轉讓于第三人后,即徹底地脫離了該合同,不再享有相關的合同權利或承擔相關的合同義務。 5由于股權轉讓存在持續性,股東行使股權,也會影響其他股東、公司及公司交易相對人等主體的利益,新股東進入公司,要在原股東行為的基礎上來實施自己的行為。因此,出讓人股東必須對自己的原有行為負責,否則,對于新進公司的受讓人股東不公平。(二)受讓人對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受讓人已有的股東身份要求其承擔出資責任受讓人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替代出讓股東享有公司股東資格,因享有公司股東身份而獲取了相應的利益。正如“受讓股東完全承擔責任說”,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后就替代出讓股東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自然應當接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對公司來說,受讓人已經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登記為股東,公司就得向受讓人履行公司應盡的義務,受讓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從權利與義務公平角度講,受讓人因其股東身份享有了應有的股權權益,也應該承擔基于此股權產生的瑕疵出資責任。因此,“受讓股東完全承擔責任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認為瑕疵股權的民事責任應由成為公司股東的受讓人來承擔,與己經喪失股東資格的出讓股東無關的觀點,是完全忽視出讓股東的過錯和其法定出資義務的做法,較為簡單和片面。2.受讓人的善意應排除其承擔出資責任“根據受讓股東善意與否確定瑕疵出資責任的承擔主體”的觀點認為,應根據受讓人是否明知或應知出資未到位的真實情況來確定。如果出讓人未告知受讓人出資瑕疵的真實情況,受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知的,受讓人可據此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撤銷、變更或無效之訴。如果債權人將目標公司、出讓人和受讓人列為共同被告,追索債權,同時受讓人以出讓人為被告,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法院可將債務糾紛和股份轉讓糾紛合并審理。如果債權人僅將目標公司與受讓人列為共同被告,受讓人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應另行起訴,但應先于債務糾紛審理,債務糾紛應中止審理。一旦瑕疵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因出資瑕疵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完全由出讓人承擔。 6如果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股權存在瑕疵仍接受轉讓的,則又有兩種不同的具體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認為此種情況下瑕疵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股權瑕疵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愿承擔瑕疵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此時應由受讓人承擔瑕疵出資的補足責任。 7第二種方式是認為受讓人自愿受讓瑕疵股權,其必須承擔瑕疵出資責任,不能承擔部分,由轉讓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觀點突出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注重對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保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忽視了出讓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在受讓人自愿承擔責任的場合,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瑕疵股權出讓股東也應承擔瑕疵出資責任。(三)出讓人與受讓人向公司承擔出資責任的構建通過前文分析,在公司要求出讓人、受讓人承擔出資責任的訴訟案件中,出讓人要承擔出資瑕疵的責任,但受讓人是否與出讓人連帶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分析。在公司要求受讓人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的時候,應肯定受讓人以善意為由向公司主張抗辯權。如果受讓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出讓股東出資沒有瑕疵,則不應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因為受讓人在受讓瑕疵股權的時候,是作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其在受讓瑕疵股權的時候,只要出讓人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之中,受讓人因合理信賴公司登記公示效力,其不應承擔補繳責任和差額補足責任,這也是商法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應有之意。對善意受讓人合法利益的公平保護,也體現了商事交易公正、公平的價值取向。如果公司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瑕疵出資事實,自愿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的,那么受讓人與出讓人連帶承擔責任的理由也更加明確。二、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承擔(一)出讓人對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出讓人不履行法定出資義務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出讓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必然造成公司法人的財產不當減損,使得公司的償債能力減弱,而公司是以其全部財產作為清償債務的一般擔保,任何非法侵占、損毀債務人財產的行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財產減少,必然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當公司不能足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即受到實際損失。因此,瑕疵出資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也屬于侵害公司債權人的侵權行為,遭受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以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規定,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代位權學說要求出讓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責任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債權人直接向公司股東追究責任,僅能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即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0條直接向股東追究責任。但是司法實踐中,公司人格否認認定非常謹慎。根據代位權學說,在公司人格未被否認情形下,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公司清償,股東向公司認購了股份,但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應當繳納的出資可以視為是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當股東沒有履行該出資義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代公司向該股東進行追償。(二)受讓人對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商法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等商事法律規則商事外觀主義,是指“以交易當事人行為之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生之效果”。 8在公司實踐中,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公示效力不容忽視,在商事審判過程中要保護各類商事主體基于相關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實施的合法的商事行為。商事外觀主義在商法中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保護相對人及第三人的預期效果,減少交易中的預測成本,促進商事交易快速、便捷,消除行為人內在心態難以準確測定的弊端。當然,外觀主義的適用必須存在充分的理由,即相對人已經基于對外觀的合理信賴建立了比較穩定的法律關系,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會造成交易秩序的紊亂。 92.受讓人已登記的股東身份要求其承擔出資責任瑕疵股權轉讓后,出讓人已經脫離了公司,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新股東,股權變更已經通過股票交付以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完成了股權變動公示。這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了公示公信力,在公司外部的公司債權人看來,就產生了權利上的外觀;另外,受讓人已經是名副其實的公司股東,相對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股權公示的股東即為真實的股東,從而,其在交易過程中基于這種信賴而為的法律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商事外觀主義下,瑕疵股權轉讓后,受讓人應當承擔出資責任,有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公司債權人作為公司外的第三人,不可能知道轉讓股權的股東出資是否存在瑕疵,其所能了解的是受讓股權的股東的情況,從充分、方便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角度看,受讓人也應當與轉讓人共同承擔出資瑕疵民事責任。 103.維護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的商法價值取向要求受讓人承擔出資責任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保護和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存在沖突時,即商事交易安全、效益價值取向和商事交易公正、公平價值取向之間存在沖突時,該如何做出取舍?商法的價值取向是維護商事交易的效益,即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等價值,而民法的價值取向恰恰相反,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等價值。根據商事審判理念,側重于維護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以及遵循公示主義、外觀主義等商事法律規則,切實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應優先保護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即善意受讓人應先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然后向出讓股東行使追償權。(三)出讓人與受讓人連帶承擔出資責任的構建通過前文分析,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中,出讓人既要承擔出資瑕疵的責任,受讓人也應當與出讓人共同承擔出資瑕疵的責任。但是,受讓人承擔出資責任究竟是第一順序的責任還是第二順序的責任,換言之,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有必要進行分析。1.理論之辨析“出讓股東和受讓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說”認為,如果受讓人明知或者應知股權存在瑕疵仍予以受讓,或者雖不知存在瑕疵但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股權的,那么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就有效,出讓股東和受讓人應在出資瑕疵的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如果受讓人因受出讓股東欺詐而受讓瑕疵股權的,受讓人盡管可以就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提起撤銷或者變更之訴,但是受讓人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公司債權人,其仍然需要在出資瑕疵的范圍內與公司及其他股東一起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2出讓人的投資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當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發生矛盾時,應首先維護資本確定原則,確保公司注冊資本充實,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從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講,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善意。也就是說,無論受讓人善意與否,受讓人均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支付合理對價的新股東承擔有關責任后,可以取得對原股東的追償權。 13筆者認為該學說在瑕疵出資責任承擔問題上具有合理因素:一方面注重考察瑕疵股權出讓股東應就其瑕疵出資問題承擔責任的正確思路;另一方面又對受讓人的真實意思作了關注,在善意受讓人利益和善意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沖突問題上,強調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突出了商事交易安全的理念,同時,賦予受讓人一定的救濟權,以保護其合法利益。2.國外立法之借鑒對此問題的解決,域外法律也為我們提供了相關法理依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82條規定:“未支付股款的股東、相繼的受讓人和認股人對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負連帶責任。公司可在出售前或出售后或同時對他們提起訴訟獲得應支付的股款和對已承擔費用的補償。已對公司進行賠償者可對所支付的款項向股票的相繼持有人索取。債款最后由股票的最后持有人承擔。” 14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如果認購者在確定的日期內未能支付應付款項,公司董事可以隨時向其發出通知,要求他支付未付款項以及因遲付而導致的利息。”該法第32條規定:“股票被沒收的人就喪失了股東資格,但仍有義務向公司支付沒收當日應負的全部款項,當他付清全部款項后,他的義務也就被解除了。” 15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對于在申報時股份中尚未繳付的款項,購買人與轉讓人共同承擔責任。”日本商法典第192條第2款規定:“公司成立后,有未全部給付股款或現物出資的股份時,發起人或董事負連帶繳納股款或支付全部給付財產價款的義務。” 16美國的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ULLCA 1996)規定,成員的出資義務不會因為成員的死亡、喪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無法親自履行承諾的義務而免除責任,除非經公司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員同意免除的,債權人仍可要求成員按原承諾履行其出資義務(ULLCA403.)。如果受讓人成為公司新成員,即可在轉讓的范圍內全面地享受作為成員的權利與權力,但同時也必須受經營協議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拘束并承擔成員的責任,還要承擔接受轉讓時知道的轉讓人應負的出資義務和退還非法分派的紅利的義務(ULLCA402,407,503(b).)。 17從這些國外的法律制度來看,出讓股東的瑕疵出資民事責任并不會隨著股權的轉讓而消滅,而瑕疵股權的受讓人也不會因為出讓人對出資義務的承受而不承擔瑕疵出資責任。而且,有不少國家均規定出資瑕疵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后和受讓人連帶承擔出資瑕疵民事責任。3.立法之獻言我國公司法修訂之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幾個規范性文件來處理此類糾紛。第一,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下稱解釋一)中將股東的瑕疵出資(開辦企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瑕疵出資但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條件,瑕疵出資股東應在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二是瑕疵出資致使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條件,瑕疵出資股東將承擔清償債務責任。第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下稱解釋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三,2010年12月6日的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上述解釋一和解釋二明確了瑕疵出資股東應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范圍內的債務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審理瑕疵股權轉讓糾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但是,這些法律文件并沒有對瑕疵股權轉讓后的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規定,即股權受讓人是否要承擔瑕疵出資責任并不明確。因此,其并不能直接指導司法審判活動。公司法解釋三僅對有限責任公司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股權的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做了明確約定,且從公司法解釋三的該條規定來看,明確排除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權轉讓的適用。因此,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瑕疵股權受讓人應否與轉讓人共同承擔出資瑕疵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建議在以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對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權轉讓后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承擔做出特別規定。筆者所建議的條文內容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請求該發起人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瑕疵出資,受讓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不得以不知道出讓人瑕疵出資為由向債權人提出抗辯。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擬做如上規定,有以下幾點理由。第一,出讓人對公司出資存在瑕疵,是出資瑕疵責任產生的源頭,轉讓人不因轉讓瑕疵股權免除其責任,轉讓人首先應當承擔出資瑕疵責任。第二,如果要求受讓人承擔補充責任,則將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落空。因為瑕疵股權轉讓后,出讓人就退出了公司,而發生糾紛時,公司債權人作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是很難知道股東具體出資的情況,甚至找不到出讓人。如果規定當出讓人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受讓人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則公司債權人很難舉證證明出讓人沒有能力承擔責任,這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很不公平。因此,受讓人承擔首要責任比起補充責任,更為妥當,更符合商法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益的價值取向。第三,相對于受讓人受讓瑕疵股權,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是公司的對外責任,不同于公司內部責任,不能以公司股東轉讓瑕疵股權的效力來對抗債權人。因為受讓人受讓股權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其受讓股權時是否善意,對債權人來講,已經成為公司內部之事,其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況且,受讓人在受讓瑕疵股權時,有義務去核實出讓股東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瑕疵,法律沒有必要對其加以特別保護而免除其出資瑕疵民事責任。第四,如果受讓人明知或應知瑕疵出資問題,意味著其自愿承擔責任。在其承擔有關責任后,可以向轉讓人行使追償權等各種救濟權利,也符合公平原則。三、瑕疵股權受讓人的權利救濟根據前述立法建議,瑕疵股權受讓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追償權尋求自己的利益保護。1.瑕疵股權受讓人的抗辯權股權受讓人因受讓了瑕疵股權,面臨著向公司或公司債權人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的法律風險,受讓人在成為被告時,可向債權人主張一定的抗辯權。在公司要求瑕疵股權受讓人承擔瑕疵出資的連帶責任時,如果受讓人不知道出讓股東瑕疵出資,受讓人可以善意為由向公司主張抗辯權,則不應承擔補繳責任或差額補足責任。但是,如果公司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瑕疵出資事實,其抗辯權不能成立。在公司債權人要求瑕疵股權受讓人承擔瑕疵出資的連帶責任時,受讓人的抗辯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時效抗辯權,即公司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公司的瑕疵出資股東和股權受讓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受讓人有權向債權人主張其債權超過時效的抗辯。二是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要求瑕疵股權出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并在公司的財產被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受讓人享有拒絕債權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即在公司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情形下,再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瑕疵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因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并沒有直接法律關系。故只有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才能要求股東承擔有限清償責任。此時如果令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顯然對債權人保護過度。 182.瑕疵股權受讓人的追償權追償權是指瑕疵股權受讓人因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出資因素而被迫承擔瑕疵出資范圍內的補繳或差額補足責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資的股權出讓人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追償。瑕疵股權受讓人承擔了瑕疵出資民事責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償權。第一,受讓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是:首先,受讓人因受讓股權存在瑕疵出資因素而承擔了民事責任;其次,受讓人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已經代為承擔了瑕疵出資責任;最后,受讓人代為支付并不是自愿承擔瑕疵出資責任。第二,關于追償權行使的對象,瑕疵股權的受讓人既可以向出讓人追償,也可向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股東追償,還可以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公司法中資本充實制度的體現,“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設立者之間建立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以確保資本充實,維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權益”。 19因此,資本充實制度下對公司設立者規定的出資義務是法定的,公司設立者之間的契約,包括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不能加以排除。作為瑕疵股權的受讓人因受讓股權而承受的風險,可以向公司設立時除出讓人之外任何一個發起人股東追償。第三,關于追償權行使的范圍和期限,受讓人追償權行使應以受讓人代為履行范圍為限,受讓人代為承擔責任時不得超過出讓人瑕疵出資的范圍,否則,出讓人會行使抗辯權,以對抗受讓人超過瑕疵出資范圍的要求;同時,追償權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一般訴訟時效”規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在此需要注意追償權行使期限起算點,應以法律文件確定受讓人承擔責任之日計算。受讓人在被提起責任承擔請求之時,其責任還沒有被確定,不能提起追償權訴訟。此時,如果出讓人沒有參加訴訟的,受讓人僅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注釋:1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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