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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經濟委員會行政基本制度單位:_部門: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13 頁經濟委員會行政基本制度第一章總則一、本制度所稱行政許可實施機構,是指依法享有實施行政許可權的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本制度適用于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三、本委法制機構受本委委托,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日常監督工作。四、根據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制度,促進本委機關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許可權。五、行政許可監督制度落實情況,列入當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第二章行政許可公示制度行政許可應遵循公開的原則,切實保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一、市經委將編制行政許可公開服務指南,載明本機關主要公開的行政許可的名稱、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行政許可公開的內容包括:(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二)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三)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書;(五)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六)行政許可的過程和結果;(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二、本委對行政許可實施公開將采取下列形式公開:(一)通過市經委網站發布;(二)召開發布會、征求意見會;(三)便于公眾知情的其他形式。如行政許可實施規定公開的內容發生變化時,將及時更新。三、申請人要求我委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本委將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取得查閱證明或者相關資料的復印件,我委將給予提供。第三章行政許可申訴制度行政許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將根據這一精神,制定行政許可申訴制度,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包括申請人、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提出申訴,有條有理陳述自己觀點,申訴理由并以辯解。二、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訴案件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處理。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將予以登記并及時處理。四、在接到申請人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二)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移送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五、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在接到申請人申訴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將申訴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六、受理申訴的行政許可實施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不得拖延推諉,對故意拖延推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四章行政許可舉報制度為了便于企業、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的監督,特制定行政許可舉報制度。一、行政許可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來訪和政府門戶網站上設置的專門投訴舉報電子信箱等形式,對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進行的檢舉投訴。二、按照“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我委設置專門的工作機構及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本機關行政許可的舉報工作。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舉報工作機構的職責:(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行為的舉報;(二)對上級交辦、領導交辦的和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事項,負責督辦并反饋處理意見;(三)負責收集行政許可舉報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對舉報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四)建立并管理舉報檔案。四、我委將舉報工作機構處理舉報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登記。接到舉報后,應立即填寫行政許可舉報記錄表,統一編號,并按舉報的性質和類別進行分類。(二)呈批。對受理的舉報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交分管領導閱批,在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者回復。(三)移送。將舉報件按領導批示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職能部門查辦。對不屬于本委范圍的舉報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處理,并告知舉報人。(四)督辦。職能處室受理舉報件后,按照有關法定程序立即組織調查取證,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委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并及時了解舉報案件辦理情況以及負責催辦。(五)存檔。舉報件辦結后,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六)反饋。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應當就處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同時,將所受理舉報件的查辦結果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五、應對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六、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從事違法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舉報和投訴,并實行舉報獎勵措施。七、積極認真查辦所有舉報案件,對有推諉、拖延、泄密等行為的舉報辦理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五章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原則,特制定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布并舉行聽證(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三)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二、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一)3人以上同時競爭數量又少于競爭人數的行政許可;(二)直接影響到相鄰權人,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的直接經濟利益在1萬元以上,無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應于20日內組織聽證。四、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聽證權利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能夠書面送達的,應送達聽證告知書;(二)可即時送達的,口頭告知后應制做筆錄;(三)按照前(一)、(二)兩項無法送達,采取公告送達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五、聽證會形式,采取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客觀和效率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過程應接受社會監督。六、舉行聽證應在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下列事項書面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三)將要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內容;(四)告知申請人程序上享有的權利。七、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組織,聽證主持人由本委負責人擔任。實施聽證的工作人員應是該機關的從事法制工作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為聽證員,聽證員為3-5人,聽證員應接受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培訓,方可組織聽證。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或聽證員。八、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該對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詢問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宣布暫停聽證,報本委機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員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聽證。受委托聽證的,委托人應向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提交委托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又不委托出席聽證會的,視為自動放棄聽證權利,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可以決定缺席聽證或取消聽證會。十、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會紀律和要求,并宣布聽證會開始;(二)由審查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宣讀擬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三)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工作人員之間進行提問、解釋或質證;(四)聽證主持人對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調查、質證、制做聽證筆錄;筆錄應遞交除旁聽人以外的聽證參加人員審核無誤簽字蓋章。十一、聽證結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將行政許可決定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行政許可延長期限批準制度一、對下列情況可延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一)因申請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請人存在的特殊情況,不能按照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辦理,需要延長審查行政許可的期限才能斷定有關事實。(二)因行政機關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許可申請量過大,人力不夠或者因設備檢修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三)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審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原因致使其無法正常辦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等。二、要求延長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其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正當,并且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嚴格履行內部報批手續。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委負責人批準;聯合辦理實施行政許可的,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三)延長期限應短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批準后,只能延長10日;聯合辦理的,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批準后,只能延長15日。延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一事只能有一次。第七章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體系,是關系到行政許可正確實施的關鍵,它不僅有利于推進規范化管理,同時有利于依法行政。一、對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的內容:(一)在行政許可實施時利用自制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三)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四)在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五)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六)行政許可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七)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二、對行政許可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方式:(一)采取明察暗訪的形式,開展行政許可監督巡察;(二)在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地點設立監督崗或者派監督人員;(三)對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考核、質詢;(四)對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社會調查;(五)對受理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三、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行政許可工作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應向本委機關或者有關處室報告,由本委機關或有關處室予以糾正或者責成有關機關查處。第八章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為了使機關工作人員更好地樹立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觀念,特制定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一、建立行政許可違法追究制度。本委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內設機構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二、在實施行政許可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本委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并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和要求辦理的;(二)對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牽頭部門轉送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的;(三)未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辦件通知書或者退辦件通知書的;(四)未按照規定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的;(五)未按照規定將許可的事項、依據、范圍、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監督電話予以公示的;(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七)依法應該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九)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有關處室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許可活動,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銷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委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室或者本委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一)擅自設定行政許可項目,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二)以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四、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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