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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材料學院本科生獨立外出實習和進行畢業論文工作的暫行辦法西南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2016-9-7修訂 為了積極配合學校關于本科教育中創新性人才培養的要求,提高本科生的創新能力、就業競爭力和崗位適應能力,切實加強本科生的管理,有序開展本科教學工作,遵照西南交通大學相關規定,針對本科生獨立外出參加實習和進行畢業論文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1、 材料學院本科生,在滿足學較關于實習大綱和畢業論文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對學院安排的認識實習、專業生產實習和畢業論文采取下列靈活形式進行:1)到簽訂工作合同或意向合同的單位、研究生錄取接收單位、考研意向單位進行認識實習、專業生產實習或畢業論文工作;2)自行聯系的與實習大綱要求相適應的專業企業、研究院所、大專院校實驗室進行認識實習與專業生產實習。2、 凡是不參加學院統一組織實習的學生必須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第17周前向學院提出申請,外出進行畢業論文工作的學生,在第八學期第四周之前提出申請。填寫統一的申請表,在得到學院同意后方可獨立外出實習或進行畢業論文。3、 申請人與承擔實習單位要保證實習的時間與質量,實習內容要與本專業的相關實習相符,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要求,實習時間不得小于學院相關實習的正常實習時間。指導教師負責整個實習和論文工作的安排與考核。4、 畢業論文的題目要提交學院審查,學院為該生指定校內指導教師。5、 實習和畢業論文承擔單位為接收的實習和論文工作學生指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指導學生按時、保質完成實習、畢業論文工作。6、 實習和畢業論文承擔單位為學生安排好實習和論文工作期間的住宿、生活、學習,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學生和承擔單位對學生實習和畢業論文期間的安全負責,學校不負安全責任。7、 申請獨立外出實習學生必須按照學校要求,提交實習日志和實習報告,實習成績的評定由承擔實習單位的指導教師負責,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實習效果、實習報告,按照學校要求給定成績。學院統一實習帶隊教師負責實習日志與實習報告的審查,并最終給定實習成績。8、 外出獨立進行畢業論文工作的學生要根據學要要求填寫畢業論文指導紀要、參與畢業論文中期檢查、并參與學校組織的畢業論文答辯,學院答辯小組最終給定論文成績。9、 學生不得從事非專業培養需求的實習,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任何工作和實習。實習或畢業論文期間不服從指導教師安排,沒有完成實習和畢業論文工作的將不得再次申請外出實習和論文工作。10、 學生獨立外出實習或進行論文工作的所有費用由實習、論文工作承擔單位或學生本人承擔。11、 外出獨立實習和進行畢業論文工作的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遵守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聽從實習或論文指導教師的安排,認真完成實習或論文任務,并按時返回學校。附件一: 西南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本科生獨立外出實習、畢業論文工作申請表申請人姓名學號專業班級外出期間聯系電話實習單位名稱地址申請理由:申請人簽名: 日 期: 申請人家長姓名聯系電話我清楚學校對于獨立外出實習的相關規定,同意本人子女 到所申請單位進行獨立實習。 家長簽名: 日 期:實習生或畢業論文工作接收單位意見 簽名蓋章 日 期指導教師姓名指導教師聯系電話學院意見 簽名蓋章 日 期校內指導教師姓名校內指導教師聯系電話學生工作負責人及聯系電話教學負責人及聯系電話附件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頒發)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流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期限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梢越o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附件三:西南交通大學學生考勤暫行規定為了加強學習紀律,保證完成學習任務,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學生考勤作如下暫行規定。1. 學生自開學第一天起開始考勤。2. 學生上課、實習以及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等都實行考勤,不允許遲到、早退。因故缺勤者,必需請假。凡未請假、請假未批準而缺勤或超過假期者,均按曠課處理。3. 學生因病不能上課時,一天以上或一周以內憑醫院診斷證明,由導師或輔導員批準,向院(系)備案。一周以上憑醫院診斷證明,由院(系)主任審查批準,送學校備案。4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極個別學生,確因有事需本人親自處理者,事先提出請假報告,說明理由,三天以內由院(系)批準。三天以上由院(系)主任審查批準,送學校備案。5請假期滿需續假者,必需事先辦理續假手續,批準權限同上。請假期滿回班后要銷假,銷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6. 進行實習、公益勞動等教學環節期間,有關請假事宜,由領隊負責,參照本規定辦理。 7凡不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超過假期而缺勤者(包括期終擅自提前離校及開學延期返校者)均按曠課處理。 8對曠課或無故不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的學生,由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2學時及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達24學時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36學時及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達50學時及以上者,令其退學。 9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實習、設計和集體勞動,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一天按曠課四學時計。附件四:西 南 交 通 大 學 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規定(試行)畢業設計(論文)是實現學生培養目標的重要教學環節,其質量是衡量教學水平,學生畢業和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也是實現學生培養目標的綜合體現。搞好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對全面衡量和提高教學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適應當前教學和評估工作及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規定。一、畢業設計(論文)的基本教學要求1、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能力; 2、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自學能力;3、學生能夠對工程和社會的實際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出解決方案; 4、學生得到工程設計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初步訓練; 5、培養學生正確的設計思想、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對文科專業還應注重培養學生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正確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決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問題的能力; 6、訓練和提高學生的設計能力、理論計算能力、實驗研究能力、經濟分析能力、外文閱讀和使用計算機的能力,以及社會調查、查閱文獻資料和文字表達等基本技能。 二、畢業實習的要求1、畢業實習的單位與內容原則上應與畢業設計(論文)任務相關聯,以便于學生更好地收集畢業設計(論文)的相關資料;2、畢業實習任務應力爭與學生就業單位的工作范圍接近,以利于發揮學生進行畢業實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3、畢業實習應擬定畢業實習指導書或計劃,畢業實習報告應規定基本內容,擬定框架要求;4、畢業實習期間,學生應每日填寫實習日志,內容包括:實習時間、地點、單位、內容、收獲和體會,也可摘抄實習實測數據資料。實習結束后撰寫實習報告,實習日志和實習報告在實習完成后交指導教師,作為畢業實習成績評定的依據;5、教師按照實習計劃的要求,根據學生的實習日志、實習報告、考核成績、表現等綜合評定實習成績,成績按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制進行評分,也可作為畢業設計(論文)的一部分進行成績評定。成績評定標準如下:優:全部完成實習計劃要求,實習報告和實習日志有豐富的實際材料,并對實習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能運用學過的理論對某些問題加以深入的分析,考核時能夠圓滿回答問題,無違紀現象者;良:全部完成實習計劃要求,實習報告和實習日志比較系統地總結和體現了實習內容,考核時能圓滿回答問題,無違紀現象者;及格:達到實習計劃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實習報告和實習日志有主要的實際材料,內容基本正確,但不夠完整、系統,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問題,但有某些錯誤;不及格:凡有下列情況者以不及格論:(1)未達到實習大綱規定的基本要求;(2)實習報告混亂,分析有原則性錯誤,考核時不能回答主要問題,實習日志缺失或內容大部分未完成;(3)實習缺席三分之一以上;(4)實習中嚴重違反紀律。三、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要求1、畢業設計(論文)是實現培養目標的重要教學環節,選題應以畢業設計(論文)的教學要求為依據,應有利于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2、選題應力求與社會、生產和科研實踐相結合;3、難度和廣度要適當,使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工作量飽滿,經努力能獨立完成任務; 4、具有相當程度的綜合性和專業知識覆蓋面,有利于深化所學知識,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5、一人一題,培養學生的獨立工作能力和創新思維。四、畢業設計(論文)題目的確定程序1、指導教師根據選題要求、意義和所具備的條件初步確定題目,于第七學期第16教學周上報所在院(系); 2、第七學期末,各院(系)教學負責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審定畢業設計(論文)題目,并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向學生公示。題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3、各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應在第八學期第一周下達給學生;4、學生應于第八學期第六周前完成文獻閱讀、資料收集等工作,集中用于畢業設計(論文)的時間不得少于教學計劃規定的時間。 五、畢業設計(論文)師的確定與職責指導教1、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應由講師或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由院(系)審定后報教務處備案; 2、指導教師確定后,不得隨意更換。如需要更換,必須經院(系)教學負責人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 3、在校外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可聘請有業務特長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擔任副指導,同時學生所在院(系)仍須指定指導老師進行檢查,掌握進度,負責答辯,協調有關問題; 4、每名指導教師所指導畢業設計(論文)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0名(文科12名); 5、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的職責 (1)選擇題目,擬定任務書,制訂指導計劃和工作程序,制訂畢業實習計劃,明確實習的內容和要求,規定紀律;(2)向學生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并提出具體的要求,指定主要參考資料和社會調查內容;(3)逐步推行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不但是對學生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督促檢查,而且也是對教師指導質量的一項考核。具體辦法如下:每個學生發一本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指導教師每周至少指導學生一次,每次由學生填寫指導情況,并由指導教師簽字認可,以達到全程記錄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和教師指導情況的目的;指導記要的封面列出院系、專業、畢業設計(論文)題目、學生、指導教師。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應由教師職責、學生守則、畢業設計(論文)要求以及記要內容等部分組成;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應包含以下內容:()指導日期(年、月、日)、時間(點分點分);()上次輔導至本次輔導期間,學生所做工作,畢業設計(論文)進度情況,需要解答的問題;()答疑應采取面授形式;()指導教師簽字(年、月、日);()、兩項應由學生答疑前填好,指導時交教師審閱;畢業設計(論文)指導記要應在答辯時呈交答辯委員會,作為評分的參考資料;(4)做好學生外文翻譯的評閱工作; (5)指導學生按規范(見附件)要求正確撰寫畢業設計(論文),并寫出評語;六、對學生的基本要求1、學生在畢業實習、調研中應服從帶隊教師安排,自覺遵守紀律,注意安全;應明確任務與要求,帶著問題主動、虛心向現場工作人員學習,認真作好筆記,按計劃獨立地完成實習、調研報告。畢業答辯時應將實習、調研報告交答辯評審組審查,并作為畢業設計(論文)評分的依據之一;2、學生應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任務,做到設計合理,敘述簡練,文字工整,繪圖整潔、正確、規范,并完成不少于1萬外文字符的翻譯,用外文寫出本人的畢業設計(論文)摘要,在答辯時用外語宣讀;3、土木、機械類專業設計型題目,一般每個學生至少應完成相當于兩張0號的設計圖,說明書不少于一萬五千字;論文型題目其說明書不少于二萬八千字,答辯時應附上本人第六或第七學期課程設計圖;4、電、運輸、管理、材料類專業設計型題目,說明書不少于二萬四千字,要有一定數量的設計圖;論文型題目其說明書不少于二萬八千字;5、文科類專業論文原則上不少于一萬五千字,并附資料索引;外語類專業論文要求三千到五千單詞。6、應用理科類專業論文中要有定性的分析、定量的計算,學生應熟練地掌握計算機程序處理和閱讀外文資料的能力,論文說明書不少于二萬字;7、學生在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后應做好整理、后續工作。學生應當重視文整工作,按要求裝訂成冊,并與其它設計(論文)資料一起裝入畢業設計(論文)資料袋中;8、學生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取消答辯資格:(1) 未按時完成指導教師規定的任務和要求;(2) 說明書有嚴重錯誤或極其潦草;(3) 圖紙有嚴重錯誤或極其潦草;(4) 設計中有三分之一時間缺席,或曠課累計達七天以上者;(5) 查明有抄襲或代作行為者。七、教務處工作職責1、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畢業設計(論文)工作;2、審核各院(系)畢業設計(論文)經費支出;3、匯總各院(系)畢業設計(論文)課題和指導教師安排,檢查執行情況,協調有關問題; 4、牽頭進行中期檢查、抽樣答辯、答辯工作;5、畢業設計(論文)結束后,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優秀院(系)”、“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獎”和“畢業設計(論文)創新獎”評選;6、對優秀論文進行匯編;7、組織院(系)對“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規定”進行修訂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進行總結。八、院(系)職責1、各院(系)成立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對本院(系)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全過程監控。由院(系)教學負責人任組長,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資深指導教師任組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下述工作:(1)畢業設計(論文)規定的制定和修改;(2)分工審核畢業設計(論文)題目與要求,因故改題的需上報審批;(3)分工審核畢業實習計劃與畢業實習報告的組成內容;(4)審定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和學生的資格,并分配任務;(5)檢查并聯系解決畢業設計(論文)的工作條件;(6)按畢業設計(論文)流程,進行全過程監控,保證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2、畢業設計(論文)的過程監控工作包括:(1)準備工作。審定指導教師報送的題目,審批指導教師資格;審批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審核、分配、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組織師生見面會,對師生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動員;審定畢業實習計劃;檢查畢業設計工作條件;(2)核查教師的指導工作,要求教師每周指導、檢查、答疑和布置具體任務的師生面對面活動不少于一次;(3)組織中期檢查;(4)答辯準備。組織抽樣答辯,指定答辯委員與畢業設計(論文)評閱人,研究答辯有關規定與評分標準;(5)答辯文檔審查。指導教師在學生答辯前,應檢查任務書、指導教師評語、審閱人評審意見和文檔內容是否齊全、規范(要求見附件:西南交通大學畢業設計(論文)撰寫規范),不齊全、不規范者應補全后報送答辯小組;答辯小組在學生答辯前發現畢業設計(論文)文檔不規范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指導教師和學生補全規范后,再進行答辯。3、答辯(1)在院(系)主任領導下,按院(系)和專業分別成立院(系)和專業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院(系)答辯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共59人組成,負責組織全院(系)的答辯和學生成績及評語的審定等工作。專業答辯委員會原則上由57人組成(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員和秘書),負責組織本專業的答辯,學生成績和評語的評定。上述名單應于畢業答辯開始兩周以前報教務處備案;(2)答辯在本專業范圍內進行,學生多的專業可以分小組進行,但每個答辯小組不得少于3名學生。答辯小組成員一般不得少于3名教師,這些教師可以是本專業、本院(系)的教師,也可以是外專業、外院(系)的教師,也可就近聘請校外兼職教師參加;(3)畢業設計(論文)應由答辯組一名以上教師詳細評閱,寫出評閱意見,指導教師不能兼任被指導學生的論文評閱人;(4)為嚴格要求、統一標準,在全面答辯開始前,全校要組織抽樣答辯。由教務處組織成立全校畢業設計(論文)抽樣答辯委員會。校答辯委員會由各院、系專家組成,按專業大類組成校抽樣答辯小組,對各專業學生進行隨機抽樣答辯;(5)每名學生答辯時間一般為30分鐘,其中學生本人簡要報告畢業設計(論文)內容約為20分鐘,教師提問和學生答辯時間約為10分鐘。答辯要有記錄,答辯結束后,該組負責人在記錄上簽字。記錄存系(教研室)備查。4、存檔和成績報送。學生答辯完畢,文檔資料完整后,對學生的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必須進行院(系)級存檔,由教研室或院(系)資料室保存,教師可隨時借用。存檔之后方可由教務員向教務處報送成績。教務員在報送成績時如果發現文檔內容不全者,應通知指導教師補全后方可報送成績;5、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的推薦。每學年暑假前,各專業可推薦12篇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報教務處,應填寫教務處制定的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申報表,并附上兩至三千字的論文摘要,然后由學校評選后刊登在“優秀畢業設計(論文)選編”中,進行交流;6、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報送完畢后,各院(系)應組織指導教師進行畢業設計工作總結,分析研討進一步提高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舉措,提出修訂畢業設計(論文)規定的意見,報送教務處。 九、畢業設計(論文)評分標準優秀(相當于85100分): 應按標準嚴格要求,比例不超過參加畢業設計(論文)學生人數的20%。1、能全面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各項任務。能靈活、正確、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獨立見解或創新點。能順利地閱讀外文資料;2、設計圖紙質量高,說明書(論文)中結論正確、論據充分、條理清晰、文理通順;3、實驗技能好,方案正確,數據可靠,動手能力強;4、答辯時能熟練、正確地回答問題;5、在畢業設計(論文)中勇于承擔任務,認真努力,態度端正,遵守紀律,表現好。良好(相當于7084分): 1、能較全面地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任務,能綜合運用所學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基本能閱讀外文資料;2、設計圖紙質量較好,說明書中結論正確、論據較充分、條理較清楚、文理較通順;3、實驗技能較好,方案正確,數據可靠,動手能力較強;4、答辯時能正確回答問題;5、在畢業設計(論文)中,積極努力,態度端正。遵守紀律,表現較好。及格(相當于6069)分: 1、能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任務,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一般,閱讀外文資料較困難;2、設計圖紙質量合格,說明書(論文)結論基本正確,文理尚通順;3、有一定的實驗技能,方案基本正確,數據基本接近,動手能力一般;4、答辯回答問題基本正確,有些問題需經啟發后方能回答;5、在畢業設計(論文)中,工作態度一般,能完成規定的最低工作量,表現一般。不及格(60分以下): 對確未達到基本要求者,不可降低要求,應按不及格計分;1、未達到畢業設計(論文)所規定的任務和要求,或設計(論文)中存在原則性的錯誤;2、設計圖紙說明書(論文)等有嚴重錯誤,或實驗技能差;3、答辯時基本概念錯誤,主要問題回答錯誤,經啟發后仍不能正確地回答,達不到最低要求;4、在畢業設計(論文)中,不努力、不認真、學習態度和學習紀律不好。十、評價和獎勵1、學校將每年組織“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優秀院(系)”評選和“畢業設計(論文)創新獎”評選; 2、 “畢業設計(論文)創新獎”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優秀院(系)”將作為院(系)年終教學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十一、附 則1、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公布的畢業設計(論文)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相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2、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五:西南交通大學學生實習暫行辦法一、總 則1我校各年級學生的各種實習是接觸社會,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勞動教育,了解生產知識,培養業務能力的重要途徑。學校各單位應該從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戰略高度出發,對大學生的實習工作予以足夠的重視和支持。2本辦法所指的實習是教學計劃規定的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二、實習組織領導實習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由有關處、系(所)分工負責,共同完成。其分工職責為:教務處:1審查綜合全校各專業實習計劃;2負責各實習隊指導教師資格,人數的審查;3制訂實習的指導性文件;審定實習實施計劃,審查實習大綱;研究、處理實習中的重大問題;4負責實習經費的分配和實習證明的簽發;5配合各院、系建立實習基地;6檢查各專業實習質量,組織評估,評選實習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經驗交流。后勤集團:1負責交通車,醫護和個別專業炊事人員的調派;2實習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各有關院系:1審核批準有關教研室擬訂的實習大綱,實習計劃,實習隊指導教師的名單,并按期上報教務處;2具體布置檢查,指導本系各專業實習工作,深入現場搞好調查研究,解決實習中的問題;3檢查實習質量,每學年進行一次總結,評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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