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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進口廢物申請指南一、法規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3、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2011 國家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12號);4、浙江省限制類進口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浙政發200817號);5、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部公告2011年第23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6、浙江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浙環發201144號,以下簡稱細則,見附件1)。二、申請條件(環境保護要求)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與環保部管理規定完全一致,無增項):(一)屬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范的要求。(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四)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依法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等。(五)自營進口的,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業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為相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應當位于出口加工區內,或者已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六)申請進口固體廢物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七)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記錄:1、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4、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5、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八)近一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2、所加工利用的進口固體廢物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3、生產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4、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或者在報告時弄虛作假;5、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海關、檢驗檢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九)從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內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劃以及“圈區管理”等要求。三、須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領取自動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利用企業,應當直接向環保部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份,申請領取限制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利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三份(設區市、省、國家級環境主管部門各留一份),所有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復印件的,須在復印件上簽署“此復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并注明日期。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須包括上批次許可證批準與使用數量)。2申請表(見附件2)。3環境保護報告(見附件3)。細則發布實施后首次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提供符合要求的環境保護報告,該報告可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編寫。4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與環保部管理規定中附件4要求一致,無增項。近3年內領取過相同種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單位,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或人員未發生變化的,可免于提交下述(2)、(3)、(4)、(5)、(6)、(7)項證明材料。未變化事項,應當在申請表中備注欄注明上次申請日期及未發生變化的事項。)(1)廢物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2)申請表填報的場地(包括廠區入口及廠牌、廠區概覽、原料和成品貯存場地、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說明。(3)加工利用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需要進口固體廢物試生產的企業,應當提供試生產批準文件的復印件。(4)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樣本。加工利用企業經營情況記錄簿,應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固體廢物所使用的許可證號、報關日期、進口金額、進口口岸、進口數量,到廠日期和數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進口廢物量、時間、產品產量和流向;進口固體廢物中夾雜物(定義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及利用和處置情況;進口固體廢物中夾雜物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記錄應當分別填寫,確實難以區分的,應當說明理由;上述記錄應當由經辦人簽字。有關固體廢物進口、運輸,產品銷售,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等環節的原始憑證,如合同、付款單據、發票、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應作為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件保存備查,保存期為2年。經營情況記錄簿參考樣式(見附件10),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改或調整,但應滿足上述基本原則和要求。(5)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文本。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其中特征污染物應當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實行“圈區管理”的區內加工利用企業,特征污染物應當每六個月至少監測一次。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自行監測的,應當出具監測資質證明和持證上崗證,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委托監測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文件。(6)本單位有關環境保護崗位職責與考核標準的規章制度;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環保培訓材料。(7)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八條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第八條,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若尚未進行評估驗收,則提供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向環保部門遞交的評估驗收申請及回執的復印件。(8)加工利用企業自營進口的,應當提供加工利用企業有效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9)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提供代理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以及代理進口合同的復印件。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1、有關進口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2、有關進口固體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3、有關不得將所進口固體廢物棄貨以及不得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規定。(10)申請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復印件或者所處出口加工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證明。(11)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設區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表(自動類)或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限制類)。設區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對申請進口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表格式見附件6,關于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及意見表格式見附件5。(特殊類別進口廢物除外。)(12)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四、申請及審批流程(一)限制類1由于我省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家數眾多,為加快辦理與審查速度,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申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2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于每個月5日前將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情況及意見表(見附件5)、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和申請材料匯總清單(見附件7)以公函形式報送浙江省環保廳。3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進行審查,根據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及現場抽查結果,于20個工作日內將省廳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和申請材料匯總清單以公函形式報送環境保護部。4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自接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將技術審查情況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固廢中心將技術審查情況和公示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5環境保護部根據固廢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簽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統一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發放。每批公示表及審批表可登陸國家環境保護部固廢中心網站查詢(網址/)。圖1 浙江省限制類進口廢物申請及審批流程示意圖(二)自動類1申請自動類進口廢物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直接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所有材料直接由企業自行寄送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2根據管理規定要求需要出具地方監督管理意見的,由申請自動類進口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先出具_市關于對 申請進口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表(見附件6)。3省固廢監督管理中心根據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和抽查結果,出具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表,并報送環境保護部。4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自接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將技術審查情況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固廢中心將技術審查情況和公示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5環境保護部根據固廢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簽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統一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發放。每批公示表及審批表可登陸國家環境保護部固廢中心網站查詢(網址/)。圖2 浙江省自動類進口廢物申請及審批流程示意圖(三)說明事項1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原則上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限制類以省廳受理日期為準,自動類以環保部受理日期為準)。2審查過程中,實地核查、公示及對公眾意見的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3進口固體廢物紙質申請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三年。4對于同時申請了限制類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企業,如果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出具了_市關于對 申請進口限制類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及意見表,企業在申請自動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時,可以直接向我廳申請出具監督管理意見。五、批文發放及領取進口廢物申請經環保部審批通過后,環保部固廢中心將會在其網站公示表的下方掛出對應的審批表, 同時將已匯款企業的許可證郵寄至省環保廳固廢中心(一般在審批表掛出之日起3天后寄到)。加工利用企業人員須憑有效身份證明和蓋有利用單位公章的正規介紹信到指定單位領取許可證。限制類許可證由省固廢中心直接發放(杭州市文一路306號609室,聯系電話;自動類許可證省固廢中心委托浙江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行業協會代為發放(杭州翠柏路7號信息產業園518室,聯系電話。六、許可證變更、遺失和延期處理(一)變更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上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領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并交回原證。(二)遺失加工利用企業遺失所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性的綜合或環境類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向環境保護部、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在有效期內需要重新辦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按原申請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環境保護部根據加工利用企業的遺失報告、聲明作廢的報樣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撤銷或者注銷原證并換發新證,并在新證備注欄注明原證證號和“遺失換證”字樣。(三)延期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業可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原申請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請,并交回原證。環境保護部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并在新證備注欄注明原證證號和“延期使用”字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延期批準數量計入下年度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批準數量。七、經營情況和年度環境保護報告備案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1個月15日之前將上季度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附報表(報表樣式見附件8),并抄送所在地設區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上年度環境保護報告(并附地人上年度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報表,見附件8),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抄送所在地設區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后于每年3月1日前報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報告樣式見附件9。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全省企業情況匯總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環境保護部。八、我省對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其他要求1我省現有的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規定中與規定不抵觸的,繼續執行。2進口特定類別固體廢物(如廢鋼鐵、廢船、廢光盤破碎料、廢PET飲料瓶磚、硅廢碎料等環境保護部已發布單項管理規定的),申請與審查程序參見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申請進口廢鋼鐵企業環境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與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進口廢船等特定類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等。3我省廢五金類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繼續執行電子版浙江省廢五金類進口廢物加工利用統一臺賬制度,其他類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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