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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省糧食財務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云南省糧食財務管理,規范糧食企業財務行為,提高糧食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等經營活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政策性業務的其他糧食企業(以下統稱"糧食企業")。(三)管理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確保財務管理活動合法、合規。2.安全穩健原則。保障糧食資金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維護企業穩定運營。3.效益優先原則。合理配置財務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4.公開透明原則。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二、財務管理體制(一)企業財務管理職責1.糧食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財務管理職責,制定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2.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應依法組織和領導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3.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具體的財務管理工作,包括資金籌集、使用、核算、監督等,應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財務人員。(二)財政部門管理職責1.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制定相關財政政策,安排和管理糧食財政補貼資金。2.審核糧食企業的財務預算和決算,監督糧食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3.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職責1.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企業的糧食業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2.審核糧食企業的糧食收購、儲存、銷售等計劃,監督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和相關業務標準。3.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糧食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確保補貼資金與糧食業務活動相匹配。三、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一)資金籌集1.糧食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籌集規模和方式。可以通過銀行貸款、財政補貼、企業自有資金等渠道籌集資金。2.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應按照銀行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資料,確保貸款資金用于糧食業務活動。同時,應合理安排還款計劃,避免逾期還款影響企業信用。3.積極爭取財政補貼資金,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報補貼項目,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二)資金使用1.糧食企業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合理、有效。2.糧食收購資金應專款專用,用于收購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企業應與售糧者及時結算糧款,不得拖欠。3.糧食儲存資金主要用于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維修和保管費用等支出。企業應合理安排儲存資金,提高倉儲設施的使用效率,降低儲存成本。4.糧食銷售資金應及時回籠,確保企業資金周轉順暢。企業應加強銷售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貨款。(三)資金監督1.糧食企業應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2.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企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企業的資金收支、貸款使用、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和核查。3.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四、資產管理(一)流動資產1.貨幣資金糧食企業應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對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2.存貨(1)糧食企業的存貨主要包括庫存糧食和其他物資。應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加強對存貨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出等環節的管理。(2)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存貨,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3)合理確定存貨儲備規模,避免存貨積壓或短缺,降低存貨成本。(二)固定資產1.固定資產購置糧食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購置計劃。購置固定資產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采購,確保資產質量和價格合理。2.固定資產核算與折舊(1)對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核算,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計提折舊。(2)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3.固定資產處置(1)對閑置、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處置。處置固定資產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采用公開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確保資產處置收入及時足額入賬。(2)加強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處置收入應按照規定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或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三)無形資產1.糧食企業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無形資產臺賬,記錄無形資產的取得、使用、攤銷等情況。2.按照規定的方法和期限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確保無形資產的價值合理分攤。3.對無形資產的轉讓、出租等行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簽訂相關合同,確保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五、成本費用管理(一)成本核算1.糧食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核算方法。2.糧食收購成本包括收購價款、運輸費用、裝卸費用、保險費用等直接費用,以及合理的損耗和稅金等間接費用。3.糧食儲存成本包括倉儲設施折舊、保管費用、利息支出等。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方法將儲存成本分攤到庫存糧食中。4.糧食銷售成本應按照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進行計算,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二)費用管理1.糧食企業應建立健全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將費用分為固定費用和變動費用,分別進行管理和控制。2.對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期間費用,應制定合理的費用標準和審批程序,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報銷。3.加強對利息費用的管理,合理安排貸款規模和期限,降低利息支出。(三)成本費用控制1.糧食企業應建立成本費用控制指標體系,將成本費用指標分解到各部門和崗位,實行成本費用目標管理。2.定期對成本費用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成本費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進。3.加強對成本費用的監督檢查,對超支嚴重的部門和個人,應追究相應的責任。六、收入與利潤管理(一)收入管理1.糧食企業的收入主要包括糧食銷售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等。應按照規定的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及時、準確地確認收入。2.加強對糧食銷售合同的管理,確保銷售價格合理、貨款及時收回。對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等情況,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3.財政補貼收入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對財政補貼收入的核算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要求。(二)利潤管理1.糧食企業應加強利潤管理,合理確定利潤目標,制定利潤分配方案。2.對實現的利潤,應按照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首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3.利潤分配方案應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并報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三)利潤分配監督1.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企業利潤分配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利潤分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要求。2.對違反利潤分配規定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七、財務預算與決算管理(一)財務預算1.糧食企業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包括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和財務預算等。2.財務預算編制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合理安排各項收支。3.財務預算應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并報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預算執行1.糧食企業應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將預算指標分解到各部門和崗位,實行預算目標管理。2.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及時發現和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3.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差異,應及時調整預算,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三)財務決算1.糧食企業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2.財務決算編制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財務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應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進行詳細說明。3.財務決算應經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并報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八、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一)財務報告1.糧食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格式編制財務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財務報告。2.財務報告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財務報告應經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并蓋章。3.定期向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二)財務分析1.糧食企業應建立財務分析制度,定期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分析。2.財務分析應采用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方法,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營運能力等進行評價。3.通過財務分析,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為企業決策提供依據。九、財務監督與法律責任(一)財務監督1.糧食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加強對企業財務活動的內部審計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對企業的財務收支、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2.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企業財務活動的外部監督檢查,定期對企業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報表真實性等進行審計和核查。3.鼓勵社會公眾對糧食企業的財務活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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