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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哈爾濱市供熱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哈爾濱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供熱安全和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管理部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基本原則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障安全、規范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規劃與建設供熱規劃編制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熱源建設、熱網布局、供熱能力、供熱能源結構、節能等內容。配套供熱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供熱設施。配套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供熱工程設計與施工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設施接入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供熱設施接入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和供熱能力,確定供熱方式和供熱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供熱經營供熱經營許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穩定、安全的熱源;2.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3.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供熱設施;4.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供熱經營合同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訂供熱合同。供熱合同應當包括供熱期限、供熱質量、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等內容。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向熱用戶提供供熱服務。供熱質量標準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供熱設施維護與管理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供熱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向熱用戶公告。供熱價格管理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市、區、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調整供熱價格,并向社會公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收取熱費,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供熱價格。用熱管理熱用戶權利與義務熱用戶享有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獲得供熱服務的權利,有權對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熱費,不得擅自改變用熱性質、擴大用熱面積或者增加用熱設備。暫停用熱與恢復用熱熱用戶需要暫停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熱費繳納與結算熱費可以按照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計算。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繳納本供熱期的熱費。熱用戶未按照規定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供熱計量管理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的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供熱設施保護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修建建筑物、構筑物;2.挖坑、掘土、打樁、頂進作業;3.堆放垃圾、雜物;4.排放污水、廢水;5.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供熱設施改造與遷移因城市建設需要改造或者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造或者遷移供熱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熱設施安全檢查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供熱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供熱應急預案,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應急物資儲備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如煤炭、燃氣、備品備件等,確保在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能夠及時恢復供熱。應急處置與救援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處理熱用戶的投訴和報修。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應急處置和救援。監督檢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單位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供熱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質量、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相關部門協同監督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供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質量、服務質量和供熱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舉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和處理舉報事項,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法律責任供熱單位違法行為處罰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未按照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2.未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向熱用戶提供供熱服務的;3.供熱質量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的;4.未按照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的;5.未按照規定向熱用戶公告供熱設施故障搶修情況的;6.未按照規定收取熱費或者擅自提高供熱價格的。熱用戶違法行為處罰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擅自改變用熱性質、擴大用熱面積或者增加用熱設備的;2.未按照規定繳納熱費的;3.擅自暫停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的。其他違法行為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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