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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城市住房資金的管理,規范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保障住房資金的安全和有效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資金的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住房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房建設、住房保障、住房維修等與住房相關事項的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管理原則住房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安全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住房資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管理主體市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資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住房資金管理的重大政策和發展規劃,審議住房資金的年度預決算等重大事項。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資金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核算和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住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歸集1.繳存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2.繳存基數和比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由市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但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3.繳存方式: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使用1.提取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貸款條件: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符合規定的擔保。3.使用程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監督1.內部監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核算等業務的監督檢查,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規范運作。2.外部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財政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歸集1.繳存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等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2.繳存標準: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售后公有住房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3.繳存方式: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使用1.使用范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2.使用程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建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準予使用或者不準使用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使用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監督1.業主監督: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繼續委托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代管。業主有權查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況。2.行政監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歸集1.出售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向職工出售。2.收入繳存: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部門,存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戶。使用1.使用范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應當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支出。2.使用程序: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撥付使用。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資金核算與財務管理核算制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住房資金的核算制度,對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資金進行獨立核算。預決算管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編制住房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經市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住房資金的預算和決算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值收益管理住房資金的增值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財政。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責任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資金的,由相關部門追回挪用的住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管理部門責任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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