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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根底1.問題探討【案例2-1】背景2007年12月,李×與康輝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李X將位于中心區的三居室房屋一套租給×公司,租期l年,租金每月3500元,于每月5日前給付;康輝公司于合同成立之日交付兩個月房租共計7000元給李×作為租房押金,租賃期滿退還押金本金。2021年10月,×公司拒付房租,理由是已交付的押金正好可以抵付最后兩個月的房租。問題:

什么是合同法律關系?什么是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本案例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是什么?什么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本案例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么?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應具備那些條件?李×可否委托中介進行房屋出租代理?該合同是否需要公證?本章主要內容第一節合同法律關系第二節代理關系第三節合同擔保第四節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五節合同的公證與鑒證第一節合同法律關系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合同法律關系又稱為合同關系當事人相互之間在合同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根本要素構成。二、合同法律關系主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債務人那么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種類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公民和自然人的區別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作為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參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從而取得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資格根據我國?民法通那么?第37條的規定,社會組織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有必要的獨立財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經濟實體或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社會組織。這些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合伙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等。公民和自然人的區別兩者形式上比較相似,但實質上其內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從內涵看,公民是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外延看,但凡一國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一國的自然人并不都是該國公民,還應包括在該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三、合同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法律關系中,主體之問的權利義務之爭總是圍繞著一定的對象所展開的,沒有一定的對象,也就沒有權利義務之分,當然也就不會存在法律關系了。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包括行為、財、物和智力成果四種1.行為在這里是指人們在主觀意志支配下所實施的具體活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如義務人向權利人支付一定的貨幣,交付一定的物,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勞務等,還包括權利人對其所有物的支配行為。2.財一般是指貨幣資金,也包括有價證券,它是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停留在貨幣形態上的那局部資金,如借款合同的信貸資金。3.物指可為人們控制,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我們所說的物即是合同中的標的,其種類和范圍均由法律加以規定。4.智力成果又稱非物質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成果。如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

四、合同法律關系內容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合同一般條款所標準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連接主體的紐帶,它就是合同的具體要求,并且決定了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權利義務

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得作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那么要承擔法律責任。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標準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標準,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另外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要依法強制執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五、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1.法律事實合同法律關系并不是由合同法律標準本身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是由一定的客觀情況引起的。由合同法律標準確認并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情況即是法律事實。(1)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指由于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業主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就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2)合同法律關系的變更指已經形成的合同法律關系,由于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出現而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的變化。合同法律關系的變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并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3)合同法律關系的消滅指合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的消滅可以是在主體履行了義務,實現了權利后而消滅;可以是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而消滅;也可以是發生了不可抗力而消滅;還可以是主體的消亡、停業、轉產、破產、嚴重違約等原因而造成消滅。

2.法律事實的分類

總的來說,法律標準規定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2)行為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它是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案例分析:1.本節案例涉及的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李X和法人康輝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是十五種合同類型的一種,屬我國?合同法?保護的范疇。合同依法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康輝有限責任公司拒付租金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2.李X也可委托中介進行房屋代理業務。3.其合同也可申請公證,因合同金額較小一般不申請公證。第二節代理關系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被代理人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上所謂代理,并非一切事物都可以代理,可代理的只有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2)代理行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任務就是替被代理人進行民事、經濟法律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才能為被代理人設定權利和義務,代理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才能歸屬于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從事某種法律行為,那么不屬于代理行為,而是自己的行為,應該由自己來承擔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法律活動時,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即委托人的授權內容。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獨立地進行民事、經濟法律行為,但由于民事、經濟法律行為所發生的權利義務是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也就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不經過權利義務轉移的過程,與被代理人自己的法律行為一樣,由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中也包括代理人在執行代理活動中所造成的損失責任。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按其代理權的不同可以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稱為授權行為。?民法通那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法定代理的特點是“法定〞,具體表現為代理關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權的內容也是法定的。當事人的意志對代理關系的存在與否不起作用。因此,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經人民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指定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指定代理只能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使用。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而進行的民事、經濟“代理〞活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認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當其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后,無權代理便產生了與合法代理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2)“被代理人〞的拒絕權指“被代理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無權代理行為及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絕的權利。被拒絕的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無權代理行為人的權利在無權代理活動中,無權代理行為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即催告權和撤回權。無權代理行為人在作出無權代理行為后,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催問他對上述行為是追認有效還是拒絕追認,并限期作出答復。如果“被代理人〞在限期內未作答復的,那么視為拒絕。無權代理行為人還享有撤回權。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以前曾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為。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其所作的無權代理行為,該行為人就不得再行撤回。假設該行為人已經行使撤回權,那么“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認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我國?民法通那么?中對委托代理終止、法定代理終止和指定代理終止分別作了專門的規定。在建筑業活動中,發生最多的是委托代理終止。以下是代理權終止最常見的幾種情況:(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代理權終止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根據委托代理事項的需要,在其授權時明確表示代理權的有效期間當有效期間屆滿,代理關系即告終止,代理權亦即終止。(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權終止代理人的任務就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假設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便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履行代理人的職責,委托代理關系即告終止。(3)代理人死亡,代理權終止代理關系是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法律關系。代理人死亡,作為代理關系的一方主體不存在了,代理權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給他的繼承人,代理權即隨之消滅。(4)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權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成立,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和代理人接受授權這種關系所具有的單方法律行為的屬性,決定了被代理人在授權后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取消委托。同樣,代理人在接受代理權后無意繼續進行委托事項而有權辭去代理。(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導致代理權終止法人作為依據法定條件成立的社會組織,可以成為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法人一經撤銷或解散,便喪失了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人無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一旦終止,以法人為一方或雙方的代理關系,均歸于消滅。

五、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責任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五種:(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連帶責任代理權的權限由委托授權書直接決定,而代理權又是委托代理關系產生的根底它的有無及權限大小直接關系到代理關系的命運,因此,代理權應在委托授權書中載明,以免發生糾紛。(2)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民事責任在法定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即監護人不履行職責,代理人應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連帶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不僅反映了他們主觀上有成心,也反映了他們在行為上有聯系。因此,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5)代理違法事項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三節合同擔保一、擔保與擔保法合同擔保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為了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按約履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措施。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如果擔保合同另有約定,那么按照約定。擔保法二、擔保方式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保證是指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要求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1)保證人的資格(2)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叫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量;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③保證的方式;④保證擔保的范圍;⑤保證的期間;⑥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3)保證方式保證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在具體合同中,由當事人約定擔保方式,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么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就能有效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行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范圍及保證期間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果保證合同另有約定,那么按照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保證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那么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關于保證期間,有以下規定:①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問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②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主張權利(仲裁或、斥訟),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③如債權人已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④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⑤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物稱為抵押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抵押物品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抵押物輕易不會滅失,且其所有權的轉移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禁止抵押的財產?擔保法?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上述第5項和鄉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抵押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的效力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問,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那么,該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成立及擔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約定應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并由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及數額。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第四節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的財產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額制定費率應考慮的因素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責任范圍除外責任

三、機器損壞險

機器損壞險具有以下特點:除外責任第五節合同的公證與鑒證

一、合同公證

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簽訂合同的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雙方代表的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后,而出具的公證書。合同的使用范圍相當廣泛,內容十分復雜,專業程度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防止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如我國的勞務出口,一般都需訂立嚴格的合同條款。公證機關對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等,要進行認真審核。因此,合同公證也是我國在對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環節。合同公證的程序1.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是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明信。2.公證員對合同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能力。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3.公證員對申請公證的合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公正原那么后,應當制作公證書發給當事人。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公證處公證后,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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