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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業單位憑證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憑證管理,規范憑證的填制、審核、傳遞、保管等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三)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憑證的填制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2.真實性原則: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必須真實發生,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3.準確性原則:憑證的各項要素填寫必須準確無誤,數字計算正確。4.完整性原則:憑證應具備的各項內容必須齊全,不得遺漏。5.及時性原則:憑證的填制、審核、傳遞等環節應及時進行,不得拖延。二、憑證的種類及基本要求(一)種類事業單位的憑證主要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依據。如發票、收據、報銷單、借款單、領料單、入庫單等。2.記賬憑證:是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的,用以確定會計分錄,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會計憑證。(二)基本要求1.原始憑證憑證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2.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三、憑證的填制(一)原始憑證的填制1.填制人員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及時、準確地填制原始憑證。2.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涂改。3.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4.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5.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或者“正”字。6.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7.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二)記賬憑證的填制1.記賬憑證的填制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和記賬方法,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填寫記賬憑證。2.記賬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地說明經濟業務的內容,能夠準確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便于登記賬簿和查閱賬目。3.會計科目應填寫全稱,不得簡化或使用代號。明細科目應填寫齊全,以確保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完整性。4.記賬憑證的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的金額一致,借貸方金額必須平衡。記賬憑證的編號應連續,不得跳號、重號。5.記賬憑證填制完畢后,應進行復核。復核人員應檢查記賬憑證的內容是否完整、會計分錄是否正確、金額是否平衡、編號是否連續等。復核無誤后,復核人員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四、憑證的審核(一)審核內容1.原始憑證的審核真實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發生,憑證日期、業務內容、數據是否真實等。合法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合理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符合節約原則。完整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的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有關人員是否簽名或蓋章。正確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的摘要、數字、單價、金額等計算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2.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完整性審核:審核記賬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以及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等項目是否齊全。會計分錄正確性審核:審核記賬憑證的會計分錄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借貸方科目是否正確,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準確。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一致性審核:審核記賬憑證所依據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記賬憑證的內容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是否正確。(二)審核程序1.原始憑證的審核經辦人員取得原始憑證后,應首先進行自我審核,確保憑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正確性。然后將原始憑證交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應重點審核經濟業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審核無誤后在原始憑證上簽字。最后將原始憑證交財務部門審核,財務人員應按照審核內容進行全面審核,審核無誤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審核”章,并簽字確認。2.記賬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后,由填制人員進行自我復核,檢查憑證內容是否正確、完整。然后將記賬憑證交稽核人員審核,稽核人員應認真審核記賬憑證的各項內容,重點審核會計分錄的正確性和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的一致性。審核無誤后在記賬憑證上簽字。最后將審核后的記賬憑證交會計主管人員審核,會計主管人員應進行全面審查,對記賬憑證的質量負責。審核無誤后在記賬憑證上簽字,并加蓋“轉訖”或“付訖”等印章。(三)審核結果處理1.對于審核合格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賬務處理。2.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原始憑證,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經辦人員,要求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經辦人員更正、補充后,再重新進行審核。3.對于審核不合格的記賬憑證,應及時返回填制人員進行修改,修改后重新進行審核,直至審核合格為止。五、憑證的傳遞(一)傳遞原則1.準確及時原則:憑證傳遞應保證準確無誤,及時送達相關部門和人員,以滿足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需要。2.內部控制原則:憑證傳遞應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確保經濟業務的審批、執行、記錄等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3.方便高效原則:憑證傳遞應盡量簡化手續,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二)傳遞程序1.原始憑證的傳遞經辦人員在經濟業務發生后,應及時取得原始憑證,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填制。經辦人員將填制好的原始憑證交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傳遞給財務部門。財務部門的審核人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審核”章,并簽字確認。然后將原始憑證傳遞給記賬人員。記賬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并進行賬務處理。2.記賬憑證的傳遞記賬人員編制好記賬憑證后,應首先進行自我復核,確保憑證內容正確、完整。然后將記賬憑證交稽核人員審核,稽核人員審核無誤后在記賬憑證上簽字。稽核后的記賬憑證傳遞給會計主管人員審核,會計主管人員審核通過后在記賬憑證上簽字,并加蓋“轉訖”或“付訖”等印章。最后,記賬人員根據審核后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三)傳遞過程中的注意事項1.憑證傳遞應建立交接制度,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憑證傳遞的安全、準確。2.憑證傳遞過程中應注意保密,防止憑證丟失、泄露等情況發生。3.對于重要的憑證,應采用專人傳遞或加密傳輸等方式,確保憑證的安全。六、憑證的保管(一)保管要求1.會計憑證應及時整理、裝訂成冊,防止散失。2.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應加具封面、封底,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憑證種類、起訖日期、起訖號碼等內容,并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3.會計憑證應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應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防止會計憑證被盜、被搶、被篡改等情況發生。4.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為30年。保管期滿后,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銷毀。(二)保管期限及銷毀1.保管期限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為30年。涉及外事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永久保管。2.銷毀保管期滿的會計憑證,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憑證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憑證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單位負責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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