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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鎮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鄉鎮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鄉鎮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地戶籍的流動人口,包括務工人員、經商人員、租房居住人員、臨時來訪人員等。(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鄉鎮相關規定,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2.服務與管理并重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幫助解決實際困難。3.屬地管理原則:按照流動人口居住、工作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明確責任主體。4.信息共享原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各部門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二、登記管理(一)登記主體1.用人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招用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2.房屋出租人負責對出租房屋內居住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3.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經營場所負責人負責對場所內從業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4.社區(村)委會負責對轄區內未納入上述登記范圍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二)登記內容1.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詳細地址、聯系方式等。2.居住信息:居住地址、居住時間、居住事由等。3.就業信息: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崗位、就業時間等。4.其他信息: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是否患有傳染性疾病等。(三)登記方式1.現場登記:登記主體可通過設立登記窗口、上門走訪等方式,直接采集流動人口信息進行登記。2.網絡登記:利用鄉鎮政務服務平臺、手機APP等網絡渠道,引導流動人口自主申報登記信息。(四)登記時間1.用人單位自招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2.房屋出租人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3.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經營場所負責人自流動人口從業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4.社區(村)委會對新發現的未登記流動人口,應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五)信息變更與注銷1.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登記主體應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2.流動人口離開本鄉鎮的,登記主體應在其離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三、居住管理(一)房屋出租管理1.房屋出租人應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社區(村)委會報備。2.房屋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租金、押金、租賃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內容。3.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流動人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4.房屋出租人應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居住安全。(二)集體宿舍管理1.用人單位設立集體宿舍的,應向社區(村)委會報備,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和安全防范設施。2.集體宿舍應制定管理制度,明確住宿人員的行為規范、安全注意事項等。3.用人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集體宿舍管理,定期進行巡查,維護宿舍秩序和環境衛生。(三)臨時居住管理1.對因探親、訪友、旅游等臨時居住在本鄉鎮的流動人口,應進行臨時登記,并告知其遵守本鄉鎮相關規定。2.臨時居住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需延長的,應在期滿前到社區(村)委會辦理延期手續。四、就業管理(一)就業登記1.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應依法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填寫《就業登記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就業登記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者基本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等。3.用人單位應在與流動人口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就業登記備案。(二)勞動合同管理1.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2.勞動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3.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流動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費。(三)職業技能培訓1.鄉鎮應組織開展針對流動人口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和綜合素質。2.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對招用的流動人口進行崗位技能培訓。3.職業技能培訓可采取集中授課、現場實操、網絡學習等多種方式進行。五、計劃生育管理(一)信息采集1.登記主體在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時,應同時采集其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包括婚育狀況、生育節育情況等。2.社區(村)委會應定期對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進行核實和更新。(二)服務管理1.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生殖健康檢查、避孕藥具發放等服務。2.流動人口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政策。3.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六、公共服務(一)教育服務1.鄉鎮應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其在公辦學校就讀。2.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鄉鎮的居住證明、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3.學校應加強對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管理,關注其學習和生活情況,促進其融入本地教育環境。(二)醫療衛生服務1.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工作。2.流動人口在本鄉鎮就醫,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3.加強對流動人口傳染病防控工作,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理傳染病疫情。(三)社會保障服務1.用人單位應為招用的流動人口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2.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可按照規定享受本鄉鎮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待遇。3.鄉鎮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流動人口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和服務工作,幫助其了解和享受相關待遇。七、權益保障(一)勞動權益保障1.鄉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流動人口的勞動權益。2.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流動人口工資,不得違反規定延長工作時間。3.流動人口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通過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居住權益保障1.房屋出租人不得隨意提高租金、增加不合理收費項目,不得擅自解除租賃合同。2.流動人口對租賃房屋享有正常使用和安全居住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三)其他權益保障1.鄉鎮各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流動人口反映的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2.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信息管理(一)信息采集與錄入1.各登記主體應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及時、準確采集流動人口信息,并錄入鄉鎮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2.信息錄入應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不得虛報、瞞報、漏報。(二)信息共享與應用1.建立鄉鎮流動人口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公安、勞動保障、計劃生育、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2.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為管理和服務工作提供支持。3.嚴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保護流動人口個人隱私,防止信息泄露。九、考核與獎懲(一)考核1.建立鄉鎮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對各部門、社區(村)委會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2.考核內容包括登記管理、居住管理、就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公共服務、權益保障、信息管理等方面。3.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部門、社區(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評先評優、績效獎勵的重要依據。(二)獎勵1.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社區(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2.獎勵方式包括榮譽稱號、物質獎勵等。(三)處罰1.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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