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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T/XXXXXXX—XXXX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本文件規定了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的項目。本文件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發生其它事故的新能源汽車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3檢驗項目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1][2][3]由動力及傳動系統[4]、制動系統、轉向與操控系統、車身與結構系統、安全與輔助裝置5個一級項目、14個二級項目和57個三級項目[5]組成。3.1動力及傳動系統動力及傳動系統檢驗項目見表1。表1新能源汽車動力及傳動系統檢驗項目3.2制動系統制動系統檢驗項目見表2。表2新能源汽車制動系統檢驗項目T/XXXXXXX—XXXX33.3轉向與操控系統轉向與操控系統檢驗項目見表3。表3新能源汽車轉向與操控系統檢驗項目3.4車身與結構系統車身與結構系統檢驗項目見表4。表4新能源汽車車身與結構系統檢驗項目車身與結43.5安全與輔助裝置安全與輔助裝置檢驗項目構成、檢驗方法見表5。表5新能源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安全與輔助裝置檢驗項目構成及檢驗方法安全與輔T/XXXXXXX—XXXX5參考文獻[1]GB/T18384電動汽車安全要求[2]GB/T31498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3]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4]GB/T44500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性能檢驗規程[5]GA/T64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編制說明標準起草工作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一、工作簡況(1)任務情況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新能源汽車運行故障與事故檢測評價關鍵技術聯合研究》(2022YFE0207803)中的“運行故障與事故檢測標準體系研究”研究內容,需要建立較為科學的新能源汽車運行故障與事故檢測評價體系,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承擔公共安全團體標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的制訂工作。新能源汽車銷售占比和保有率在我國逐年上升,截至2024年5月,新能源銷售車輛已占所有新售車輛的50%以上,涉及新能源汽車的事故率也同步增長。由于新能源汽車與傳統燃油汽車在構造和核心零部件上存在顯著差異,其事故后的行駛安全性需針對性研判。為評估交通事故后新能源汽車的行駛安全性,避免因未及時發現的隱患(如電池微損、電路絕緣失效等)引發二次交通事故,本標準規定了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的項目。本標準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發生其它事故的新能源汽車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可參照執行。2、起草單位情況(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直屬的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術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機構,在道路交通事故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鑒定以及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研發等方面有深入研究。總體負責標準制訂工作,組織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收集全國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標準制訂意見建議,整理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2)北京理工大學: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雙一流”理工類高校,曾參與《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等多項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制修訂,在新能源汽車電驅動系統、車輛數據傳輸等關鍵領域有深入研究。負責本標準中新能源汽車運行故障部分編寫。(3)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負責福建省交通管理、事故處理以及交管信息系統管理應用。負責新能源汽車車身與結構系統、安全與輔助裝置檢驗項目部分編寫。(4)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負責山東省交通管理、事故處理以及交管信息系統管理應用。負責新能源汽車轉向與操控系統檢驗項目部分編寫。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為:史海壁、陸楊、黃淑兵、張雷、王曉東、陳林清、吳方健。各主要起3草人所做工作見下表:序號單位名稱主要工作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史海壁負責標準制訂技術內容的具體標準文本編寫、統稿。負責標準制訂技術內容的總體把握、協調,標準文本編寫、統稿、校核。黃淑兵負責標準文本修改,以及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相關材料的編寫。2北京理工大學張雷參與新能源汽車動力及傳動系統、制動系統檢驗項目部分編寫。3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王曉東參與新能源汽車車身與結構系統、安全與輔助裝置檢驗項目部分編寫。陳林清參與標準文本編寫、統稿、校核。4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吳方健參與新能源汽車轉向與操控系統檢驗項目部分編寫。參與標準文本編寫、統稿、校4、主要工作過程(一)標準修訂預研階段(2023年8月—2024年3月)2022年11月,由北京理工大學聯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等機構申報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新能源汽車運行故障與事故檢測評價關鍵技術聯合研究》(項目編號:2022YFE0207803)正式獲批立項。根據課題任務分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主要負責"運行故障與事故檢測標準體系"專項研究工作。基于前期在新能源汽車故障演變機制、運行狀態預警技術及安全防控體系等領域的研究積累,項目團隊自2023年8月起正式啟動標準體系構建工作,聯合山東、福建兩省專業力量組建專項工作組,重點圍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體系展開攻關,系統梳理出關鍵零部件的檢驗項目標準。經過多輪論證,標準起草組于2023年11月形成初步草案文本,并通過內部專家評審會持續優化方案。2024年1月經項目組審議通過后,已正式向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提交標準制定立項申請。(二)起草階段(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2024年4月,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組織召開團體標準立項論證會,專家組圍繞新能源汽車事故后安全檢驗標準的制定展開專項研討。根據評審專家提出的修訂建議,標準起草組對原草案進行系統性優化,形成初步標準文本框架。此后,起草組結合山東、福建、廣東等地的新能源汽車事故檢測實踐案例,參考機動車交通事故檢驗技術文獻,并與從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編寫組開展聯合研討。2025年4月,團體標準工作組召開討論會,專家組明確了將標準名稱由《新能源汽車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項目》修改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并對標準內容中的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分類進行調整,最終完成標準文本的迭代升級,形成面向全行業的征求意見稿。二、編制原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規定了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4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的項目。本標準起草的主要原則為:1、科學性原則。以新能源汽車事故特征及安全風險為導向,結合山東、廣東等地事故檢測實證數據,參考國內外機動車安全檢驗技術文獻,確保本標準檢驗項目設置符合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控、高壓系統等部件的故障原理。2、安全性優先原則。為避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車輛故障引發的二次道路交通事故,以“預防性檢驗”為目標,本標準覆蓋了影響車輛行駛安全性的必要檢驗項目。3、適用性原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是新能源汽車共性的檢驗項目,不涉及具體品牌和具體產品的特性檢驗項目,便于理解、檢驗和使用。4、前瞻性原則。結合新能源汽車和傳統燃油車風險特征差異(傳統燃油車隱患易排查、自燃風險低,而新能源汽車因電池防護裝置損壞、電氣系統損傷等潛在風險易引發次生事故),本標準規定的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提示了因技術迭代衍生的安全監管空白,為未來建立強制性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提供理論技術支撐。三、標準內容的起草(一)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和依據1、關于第一章“范圍”部分本標準為檢驗項目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的項目。2、關于第二章“規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本標準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3、關于第三章“檢驗項目”部分根據傳統燃油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檢驗項目,結合新能源汽車自身構造及主要零部件的特性。該部分定義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由動力及傳動系統、制動系統、轉向與操控系統、車身與結構系統、安全與輔助裝置5個一級項目、14個二級項目和57個三級項目組成。(二)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本標準中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由標準起草組翻譯。經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吳昌成博士核對,認為漢譯英內容能準確表達原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五、標準水平分析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參考了現行國內的“車輛檢驗項目”相關標準(如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針對新能源汽車易產生電池防護裝置損壞、電氣系統損傷等特殊隱5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性能檢驗規程)。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易對車輛產生的損傷類型,本標準借鑒了“事故車輛檢驗項目”相關標準(如GA/T64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GB/T31498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本標準規定的行駛安全性檢驗項目,提示了因技術迭代衍生的安全監管空白,為未來建立強制性的新能源汽車行駛安全性檢驗提供理論技術支撐。六、采標情況七、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關系我國目前有基于機動車的強制性檢驗標準(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對于新能源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恢復行駛前的安全性能檢驗暫無相關強制性標準。本標準結合新能源汽車和傳統燃油車風險特征差異,規定新能源汽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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