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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九龍坡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九龍坡區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九龍坡區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小區、商業區域、公共活動場所等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三)基本原則1.政府推動: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強化監督考核,推動垃圾分類工作深入開展。2.全民參與:加強宣傳教育,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引導居民自覺參與垃圾分類。3.城鄉統籌:將城市和農村垃圾分類工作統籌規劃,同步推進,實現城鄉垃圾分類工作一體化發展。4.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場所的特點,制定適宜的垃圾分類標準和方法,確保分類效果。二、分類標準及投放要求(一)垃圾分類標準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物品。2.有害垃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燈泡、廢水銀溫度計、廢油漆桶、廢家電類、過期藥品、過期化妝品等。3.廚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4.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二)投放要求1.投放時間:居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垃圾分類投放。具體投放時間由各街道(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2.投放地點:應按照規定的地點進行垃圾分類投放。居民小區應設置專門的垃圾分類投放點,并配備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在辦公區域內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引導員工分類投放。商業區域、公共活動場所等應按照要求設置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做好垃圾分類宣傳和引導工作。3.投放方式:可回收物應輕投輕放,避免破損,并按照可回收物的種類分別投放。有害垃圾應妥善包裝,避免二次污染,并按照有害垃圾的種類分別投放。廚余垃圾應瀝干水分,避免異味擴散,并按照廚余垃圾的種類分別投放。其他垃圾應袋裝投放,并扎緊袋口,避免散落。三、分類收集與運輸(一)收集要求1.收集頻次:各街道(鎮)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垃圾分類收集頻次,確保垃圾不積壓。2.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潔。不同類型的垃圾應使用不同顏色、標識的收集容器,避免混裝。3.收集人員:垃圾分類收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垃圾分類知識和操作技能,并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標識。收集人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行垃圾收集,確保垃圾及時、準確收集。(二)運輸要求1.運輸車輛: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專用,具備密閉、防滲漏、防遺撒等功能,并根據不同類型的垃圾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2.運輸路線:垃圾分類運輸路線應合理規劃,避免垃圾運輸過程中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運輸車輛應按照規定的路線進行垃圾運輸,不得隨意改變運輸路線。3.運輸過程:在垃圾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垃圾泄漏、飛揚。運輸車輛應保持密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垃圾。運輸結束后,應及時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和消毒,確保車輛整潔衛生。四、分類處置(一)可回收物處置可回收物由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回收物進行分類整理、加工處理,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二)有害垃圾處置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產生有害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有害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用。(三)廚余垃圾處置1.居民小區廚余垃圾:居民小區廚余垃圾可通過建立小型廚余垃圾處理設施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處理等方式,實現就地或集中處理。處理后的產物可用于制作有機肥料等。2.餐飲及單位食堂廚余垃圾:餐飲及單位食堂廚余垃圾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理后的產物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嚴禁將廚余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隨意丟棄。(四)其他垃圾處置其他垃圾由環衛部門負責運至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垃圾處理場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先進的處理技術和設備,對其他垃圾進行處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五、宣傳教育與培訓(一)宣傳教育1.宣傳內容:廣泛宣傳垃圾分類的意義、標準、方法等知識,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分類能力。宣傳內容應包括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2.宣傳方式: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如通過社區宣傳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舉辦垃圾分類知識講座、培訓、競賽等活動;發放垃圾分類宣傳資料、手冊等。(二)培訓1.培訓對象:對垃圾分類管理人員、收集運輸人員、處理設施操作人員等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小區等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垃圾分類政策法規和工作要求。2.培訓內容:培訓內容包括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分類方法、收集運輸要求、處理處置技術等方面的知識。3.培訓方式:培訓方式可采用集中培訓、現場培訓、網絡培訓等多種形式。培訓結束后,應對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六、監督考核(一)監督檢查1.監督主體: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區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街道(鎮)負責對本轄區內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檢查內容: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的工作情況。重點檢查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的運行情況、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3.檢查方式:監督檢查可采用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二)考核評價1.考核主體: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對各街道(鎮)及相關部門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評價。2.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包括垃圾分類工作組織領導、宣傳教育、設施建設、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分類處置等方面的工作情況。3.考核方式:考核方式采用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日常考核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年終考核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考核結果納入區對各街道(鎮)及相關部門的年度綜合考核內容。(三)獎懲措施1.獎勵:對在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方式包括頒發榮譽證書、給予物質獎勵等。2.懲罰: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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