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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23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

之法律法規宣講會

—走進巨科環保電鍍園1法律法規解讀2案例探討目錄contents《職業病防治法》常用法律法規概念對比法律法規解讀1法律法規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歷史與現在:首次實施:2002年5月1日。明確了職業病定義,法定職業病共10大類115種第一次修訂:2011年12月31日。強化用人單位責任,明確安監、衛生、人社分工

第二次修訂:2016年7月2日,建設項目審批取消變更為事中事后監管第三次修訂:2017年11月4日,將原安監職責劃入衛生第四次修訂:2018年12月29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現行有效的是2018年12月《職業病防治法》,共七則八十八條

法律法規解讀1總則2前期預防3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4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5監督檢查6法律責任7附則目錄頁法律法規解讀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防治職業病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法律法規解讀法律:

《職業病防治法》2018.12行政法規:《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05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04部委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2021.02《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9.0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21.0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2012.0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2012.06規范性文件:《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目錄的通知》法律法規解讀(1)從建設項目三同時預評到場所檢測與評價,包括超標崗位的整改(2)接害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檢查與檔案),包括疑似職業病診斷、禁忌調離、復查等(3)配發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指導督促接害勞動者佩戴(4)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5)職業衛生檔案(五盒一袋)(6)每年的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宣傳培訓計劃及總結(7)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與職業衛生公告欄的設置與更新(8)設置職業病防治小組與完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9)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與應急救援(10)其他法律規定的職業衛生職責企業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有哪些職責法律法規解讀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査、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權?對工作場所狀況及職業病相關防護措施的知情權?要求健康工作條件權?檢舉、控吿權?拒絕違章作業權?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權?要求賠償權法律法規解讀勞動者職業健康相關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概念對比職業病與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法定職業病共12類135種

職業病危害: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5]92號)職業病危害因素共分為粉塵、化學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六大類共459種概念對比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臨床體檢:

職業健康檢查: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一般臨床體檢:醫療人員通過系統的體格檢查方法,結合病史詢問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對受檢者的健康狀況進行評估、疾病篩查或診斷的過程。用人單位不得用一般健康體檢替代職業健康檢查,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概念對比職業健康檢查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健康檢查: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針對“人”)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與評價。(針對“工作場所”)

均只能依靠第三方。職業健康檢查只能在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區別于醫院),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只能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概念對比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

勞務外包:企業將原本由自身員工承擔的某些非核心業務或崗位職能,以合同方式委托給外部專業服務商完成的一種用工模式。外包公司復制招聘并承擔有關用工責任,而企業支付費用專注于核心業務。

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如人力資源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將其派往用工單位(實際工作企業)工作,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中用工模式。概念對比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職業病防治法》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務外包職業衛生責任主體是承包方;勞務派遣職業衛生責任主體是用工方。無論是哪種用工方式,也無法免除用工單位法律責任。相關接害勞動者均應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個人防護、職業衛生培訓等。相關資料至少復印一份保存在用工單位隨時備查。用工單位應掌握這一部分人員名單。案例探討2案例探討0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申7397號案例顯示,詹某職業健康體檢存在職業禁忌,建議及時脫離噪聲作業崗位。但公司未及時調整詹某的工作崗位。詹某以公司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與詹某之間就調整工作崗位一事進行協商,且公司辯稱的詹某經常請假亦非雙方沒有時間協商的充分理由。因此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遇到職業禁忌,企業未及時進行調崗,員工提出解除可獲經濟補償相關案例案例探討02蘇州市中院(2020)蘇05民終9133號案例顯示,李某長期從事動力單元焊接工位工作,體檢發現職業禁忌。公司將李某從原動力單元焊接工位調整到WT焊接崗位。李某認為新崗位同樣存在嚴重噪聲,拒絕接受。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合同。法院認為,李某因長期從事焊接工作而致職業禁忌,公司據此對李某調崗并無不妥,但公司欲將李某調往的新崗位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噪音,根據相關檢測,調崗前后崗位的噪聲差別僅僅為幾dB,且新崗位的噪音極為接近限值,該崗位調整對李某的安全健康無顯著益處,公司的調整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對李某按違紀處理屬違法解除。遇到職業禁忌,但企業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符合法定禁忌要求,如解除可能會判定違法相關案例案例探討0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12134號案例顯示,職業健康檢查顯示李某右耳中度聽力下降,長沙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議李某調離噪聲作業。公司先后安排多個部門供李某選擇,并承諾李某工作崗位調整后,職級、薪資待遇等均保持不變,但李某未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故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李某勞動關系,法院認定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經審查,李厚根(乙方)與藍思公司(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屬于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藍思公司先后安排多個部門供李厚根選擇,并承諾李厚根工作崗位調整后,職級、薪資待遇等均保持不變,但李厚根未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藍思公司多次向李厚根下達《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李厚根在收到通知書后立即到新崗位報到,并告知了李厚根未至新崗位報到的行為視同曠工,以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連續曠工3天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等后果,但李厚根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仍未至新崗位報到。故此,藍思公司依據《勞動合同》、《員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解除與李厚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李厚根要求藍思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遇到職業禁忌,企業充分考慮員工情況,但員工拒不配合,承擔不利后果。相關案例案例探討法律規定:《職業病防治法》第35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案例探討012018年7月,田某入職秀偉錳業有限公司,公司未組織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便安排田某從事井下采礦作業。在2019年5月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田某疑似“塵肺改變”,2020年8月,經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田某患職業性矽肺壹期。隨后經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田某井下工作時間較短,不可能形成矽肺,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其他原因排除田某的矽肺為非工作原因,因此駁回秀偉錳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接害工作時間較短,但若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明確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用人單位也可能承擔責任相關案例案例探討法律規定:《職業病防治法》第35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職業病防治法》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案例探討022010年1月,張某與某勞務服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被派遣至某工業有限公司擔任電焊工,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系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勞務公司與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4月張某被診斷為電焊工塵肺壹期并被鑒定為職業病致殘程度柒級。后張某于2014年11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恢復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仲裁未支持,但在法院訴訟中張某稱公司未安排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一審法院也未支持。但在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其法定義務,勞動者未明確已經知曉并放棄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的,該項義務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免除,即便有解除協議,解除協議應無效。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并判決張某與勞務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一定當然有效相關案例案例探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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