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管廊智能運行維護管理標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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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561總則1.0.1為規范城市綜合管廊的智能運營和維護管理,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保證質量,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的城市綜合管廊智能運營、維護和管理。1.0.3城市綜合管廊的智能運營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城市綜合管廊urbanutilitytunnel建造在城市地下,可將電力、通訊、熱力、給水等各類工程管線集于一體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2.0.2運營管理單位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section承擔城市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單位。2.0.3入廊管線單位ownershipsectionofutilitytunnelpipeline入廊管線的運營或權屬單位。2.0.4管廊本體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綜合管廊的各類土建結構,包括干線及支線綜合管廊的廊體、斜(豎)井、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管廊襯砌、管道支架、放排水設施、檢修道及風道等構筑物。2.0.5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Integratedpipecorridorenvironmentandequipmentmonitoringsystem由溫度傳感器、濕度傳感器、有害氣體傳感器、煙感設備等環境信息傳感終端組成的系統。2.0.6管廊周邊環境outsideenvironmentofutilitytunnel管廊周邊影響范圍內的既有軌道交通設施、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及正在施工的、可能對管廊造成結構影響的施工現場等環境對象的統稱。2.0.7管廊附屬設施accessorialworksofutilitytunnel消防、通風、排水、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等各類為保證綜合管廊安全運營所設置的配套系統及設施。2.0.8智能運維管理intelligent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融合智能感知、機器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實現城市綜合管廊自動化運維管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0.9智能管理平臺intelligentmanagementplatform可實現跟蹤管理、可視化監控、信息集成與共享、交互聯動、分析決策等功能的管理軟件平臺。2.0.10監控項目monitoringitems保證綜合管廊及其周邊環境穩定、安全運營應進行的監控量測項目2.0.11綜合管廊監控中心supervisioncenterofutilitytunnel安裝有統一管理平臺、各組成系統后臺等中央層設備,滿足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對所轄綜合管廊本體環境、附屬設施進行集中監控、管理,協調管線管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工作需求的場所。簡稱監控中心。2.0.12區域級/公司級監控中心arealevel/corporatelevelsupervisioncenter根據綜合管廊行政管理需求或項目公司劃分而設置的監控中心。2.0.13項目級監控中心projectlevelsupervisioncenter根據綜合管廊項目運維管理需求,按照一定的運維半徑而設置的監控中心。2.0.14監控與報警系統supervisionandalarmsystem對綜合管廊本體環境、附屬設施進行在線監測、控制,對非正常工況及事故進行報警并兼具與管線管理單位或相關管理部門通信功能的各種系統的總稱。2.0.15巡檢機器人inspectionrobot能模擬專業的人工操作,進行環境感知、自動化巡邏、危險識別和警示的智能機器。2.0.16巡檢項目inspectionitems保證綜合管廊及其周邊環境穩定、安全運營應進行的監控巡查項目。2.0.17通信系統communicationsystem應用于城市綜合管廊內的信息傳輸系統,包括電話及廣播通信、無線通信、數字傳輸設備、傳輸線路等。2.0.18安全預警與應急系統securitywarningandemergencyresponsesystem為了防范事故發生而建立的安全風險提前警示和風險處置系統,包括用于風險監控、自動報警、通信、決策等的各類硬件和管理軟件。3基本規定3.1智能運行管理3.1.1綜合管廊運營管理應采用信息化技術,并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3.1.2綜合管廊運營前應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應及時向運營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3.1.3綜合管廊智能運營管理應包括值班、巡檢、日常監測、出入管理、作業管理、資產管理等信息化和數字化管理。3.1.4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管廊的智能化程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工作標準和作業流程;管廊管理設備、設施提升,管理內容和方式變化時,應及時對相應的管理制度、工作標準和作業流程進行修訂和完善。3.1.5綜合管廊智能運營管理單位、管理中心應配備24小時的值班人員,值班工作內容應包括監視、控制、調度、聯絡以及應急處理等。3.1.6綜合管廊巡檢宜采用人工巡檢、機器人巡檢、線上平臺巡檢,或多種方式相結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智能巡檢機器人應用越來越廣泛。智能巡檢機器人利用自主導航、圖像識別、傳感器技術等功能,可以代替人工進行巡檢任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減少潛在的安全風險,將人工巡檢和智能巡檢機器人有機結合,更能提升綜合管廊智能管理水平。3.1.7日常監控對象應包含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廊內環境、設備監測及入廊管線等。3.1.8綜合管廊運維管理單位應對出入管廊的人員、設備、工具、材料及攜帶物品進行管控和登記,并應及時自動錄入或自動導入智能管理平臺。3.1.9巡檢、檢測、維護、施工等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管廊內動火、用電、臨時拆卸設施或寄存工具和材料時,應辦理相關手續;2應在允許的時間、范圍內作業;3作業中打開的管線分支口應及時封堵;4作業現場應及時清理干凈;5作業完畢后應及時進行驗收;6未經允許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入廊。3.2智能維護管理3.2.1綜合管廊的智能維護管理應包括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廊內環境、設備監測及入廊管線的維護、檢測與監測、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備品備件管理等。3.2.2管廊維護應基于信息化技術編制維護計劃,并應對維護工作的發起與終止時間、發起原因、作業過程、質量驗收等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3.2.3管廊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定期進行測試或試驗;2應開展周期性的潤滑、防腐、防潮、緊固、疏通和耗材更換等保養工作;3應對設施的缺陷及時進行維修,不達標設備及其元器件應及時更換;4應做好內外環境及設施的清潔工作。3.2.4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入廊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測并應按照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3.2.5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設施應及時進行檢測:1達到設施設計使用年限;2經多次小規模維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復出現,且影響范圍或程度逐步增大;3因環境、災害或事故等造成設施較大程度損害;4其他需要進行及時檢測的情況。3.2.6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綜合管廊應進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1管廊本體存在重大危害,經檢測或鑒定,應進行大中修;2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設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統性故障,經檢測或鑒定,確定其運營質量或功能不能滿足設計標準或安全運營要求,應實施更新;3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使用壽命,經評估后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4綜合管廊入廊管線設施因技術升級等原因,需改變、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5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因技術升級等原因,需改變、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6其他應進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況。3.2.7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應按工程項目組織實施,并應包括計劃決策、勘察設計、組織施工、工程驗收等工作內容。3.2.8綜合管廊維護過程中,應對維護所需備品備件的存儲、維護和使用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應建立管理臺賬。3.3智能安全管理3.3.1綜合管廊智能安全管理應包括出入、作業、信息和環境安全,安全保護與應急管理等。3.3.2從事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運營維護的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智能管理平臺。【條文說明】基于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綜合管廊的維護管理智能化平臺在設施維護、檢測與監測、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備品備件管理等方面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提高了效率、減少了人工。3.3.3人員出入綜合管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經允許不得進入;2嚴禁單獨一人進入綜合管廊;3應經過入廊安全知識和操作培訓;4應先檢測,再通風,確認環境參數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5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檢測儀器和應急裝備;6嚴禁在綜合管廊內吸煙、飲酒。3.3.4人員作業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廊內部應具備作業所需的通風、照明等條件,并應持續保持作業環境安全;2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并應保持與監控中心的聯絡暢通;3特種作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3.3.5在綜合管廊有防爆要求的區域內執行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的人員和設備、儀器及操作程序等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3.3.6信息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涉密圖紙、資料、文件、數據等,應按國家保密工作相關規定進行管理;2信息系統及其設備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關規定;3信息系統及其設備應具備防病毒和防網絡入侵措施;信息系統中涉及的安全路由器、防火墻等應通過國家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的認證;4入廊管線信息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技術規范》CJJ/T269的有關規定。3.3.7應根據綜合管廊所屬區域、結構形式、入廊管線情況、內外部工程建設影響等,對可能影響綜合管廊運營安全的危險源應進行辨識和風險評估工作,并應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3.3.8運營管理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應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應保證信息暢通。3.3.9綜合管廊應急管理宜建立基于信息化技術和人工智能,可實現預警、響應、預案管理的智能化應急管理系統。3.3.10應編制綜合管廊應急預案管理導則并應建立完善的應急保障機制。應急保障應包括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物資裝備保障、資金保障及其他各項保障,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的有關規定。3.3.11應定期組織綜合管廊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應急演練,每年不應少于1次;應定期開展應急預案的評估,必要時應進行修訂。入廊管線情況和周邊環境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評估、修訂或完善。3.3.12綜合管廊遇到火災、水災、地震、廊內天然氣泄漏、廊內熱力管道泄漏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并及時處置;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按應急預案要求進行秩序恢復和損害評估。3.4智能信息化管理3.4.1綜合管廊智能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應采用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的管理手段,并應建立相應的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統和管理平臺。3.4.2運營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應能共享安全運營、應急處置等關鍵信息,且應簽訂保密協議。3.4.3綜合管廊智能信息化管理宜對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的全過程信息、數據進行采集、整理、統計、分析和應用。3.4.4綜合管廊技術檔案宜實行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管理。3.4.5綜合管廊技術檔案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的有關規定。3.4.6綜合管廊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設備臺賬;2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入廊管線的竣工資料;3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數據、記錄、應急處置及分析報告;4定期檢測與監測、特殊檢測與監測等報告;5其他有關入廊管線入廊要求的規劃、設計資料等。3.4.7入廊管線的技術檔案應在管線及設備敷設、遷移、變更、廢棄完成1個月內,向運營管理單位歸檔。3.4.8電子技術檔案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和《建設電子檔案元數據標準》CJJ/T187的有關規定。3.4.9綜合管廊數據應包含地理信息數據、管線數據、運營數據、維護數據等信息。3.4.10綜合管廊宜建立運營數據庫,運營數據庫應具備擴展和異構數據兼容功能。運營數據庫內容應完整、準確、規范,并應建立統一的命名規則、分類編碼和標識編碼體系。【條文說明】綜合管廊的運維管理會產生大量數據,數據與設備要設置與管理平臺的接口且兼容,便于高效運營。數據庫應建立統一的命名規則、分類編碼和標識編碼體系,便于快速查找,有利于管理與存檔。3.4.11綜合管廊數據管理應建立有效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3.4.12視頻監控數據存儲時間不宜少于30d,其他數據應長期保存并備份。4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4.1一般規定4.1.1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具備信息集成與共享、跟蹤管理、可視化監控、交互聯動、分析決策等功能。4.1.2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與環境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消防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通信等其他智能化控制與管理系統關聯協同、統一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動控制。4.1.3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預留監控平臺、入廊管線單位監控平臺、政府管理平臺聯通的信息傳輸接口。4.1.4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滿足綜合管廊綜合監控、維護管理、資產管理、入廊管理、數據管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功能要求。4.1.5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的建設宜采用數字孿生技術。4.2平臺架構4.2.1城市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宜劃分為區域級、公司級和項目級。4.2.2區域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統計分析綜合管廊的規模、入廊管線運行情況等基本信息;2宜監控和考核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安全運營情況;3宜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動態監控、命令傳送和聯動協同。【條文說明】區域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一般指一級中心或市指揮中心,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作為全市智慧管廊運維系統的總指揮、總調度以及全市乃至全省管廊數據中心。4.2.3公司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綜合管廊的運營狀況進行可視化顯示;2宜檢測及評價綜合管廊日常運維工作各項指標;3應動態監控、實時跟蹤和命令傳送突發安全公共事故;4宜對綜合管廊的相關備用設施設備及應急資源進行分發和核查;5宜對綜合管廊固定資產進行轉移、調用、廢棄開展記錄、核查和批示;6宜對入廊管線的布置及成本信息進行記錄和匯總。【條文說明】公司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一般指二級控制中心或管廊運維單位負責分區范圍內所有管廊運維、管理、調度及指揮等職能。4.2.4項目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綜合管廊的規模、設施設備等基本信息統計分析;2宜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安全運營情況監控;3宜對重大突發事件動態監控、命令傳送和聯動協同;4宜對綜合管廊重要運行基礎數據記錄、統計分析和預測;5宜可視化顯示綜合管廊的運行狀況;6宜檢測及評價綜合管廊日常運維工作各項指標;7宜可視化入廊施工與設施設備維修提供準確的地理信息。【條文說明】項目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一般指三級控制中心或各段管廊監控機房作為基本的管廊管理單位,負責本管廊內的運維、管理職能。4.2.5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應以物聯感知層、網絡通信層為基礎,應具有支撐平臺層和應用服務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物聯感知層應信息采集;2網絡通信層應包含數據交換與網絡管理;3支撐平臺層應存儲原始數據和增值數據;4應用服務層應為行業管理部門、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提供業務服務。【條文說明】增值數據指將管廊本體數據、三維地理數據、設備運營數據、環境數據、安全防范數據、視頻圖像、預警報警信號、管理數據進行挖掘、融合后產生的數據。4.3平臺功能4.3.1綜合監控模塊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管廊的環境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消防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通信系統、入廊管線監測系統在運維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應可視化展示;2宜對運營信息與管廊內外環境數據、人員基本信息開展相關性分析、識別隱患和預警報警;3宜對運營數據開展統計分析并預測設備的故障及使用壽命;4應記錄、存儲、查詢、統計隱患信息,動態跟蹤監控隱患信息處置情況;5應采取特別提醒、語音警告等方式優先處置預警及報警信息;6應將預警、報警信息發給相關人員、部門和單位;7宜根據通風系統、照明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的遠程聯動對管廊內溫度、照明環境開展自適應控制。4.3.2維護管理模塊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綜合管廊日常維護進行統計及分析;2應支持在線編輯和導入維護計劃;3應根據人員職能推送維護任務;4應對移動終端與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關聯,實時存儲運維數據,自動生成作業記錄。4.3.3資產管理模塊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綜合管廊的固定資產日常工作開展管理、生成資產賬簿;2應對設備設施采辦方案的制訂、請求、查核批示;3應管理設施設備的登記、移交、儲存、使用工作;4應對新增資產開展創建記錄與核查,應使用批量導入的方法記錄資產的名稱、種類和價值信息;5應核查資產轉固、變更過程;6應留存清點方案與報送資產清點結果;7宜根據固定資產的損耗狀況信息開展數據分析、自動創建固定資產養護及更換修繕方案;8應留存與核查固定資產的相關信息,并實時更正資產賬簿;9應對固定資產的損耗信息開展統計分析和自動向管理人員發送報廢提醒;10應核查固定資產報廢請求與留存各項報廢文檔。4.3.4入廊管理模塊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入廊請求、文檔導入與導出、查核批示、工作流過程查看、憑證發送與接收;2應核實與記錄非工作人員身份信息、分發設備;3宜根據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智能管理;4應對管廊內人員實時定位;5應查看與回放非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出、行為信息;6應對管線入廊業務方案進行報送、文檔導入與導出、查核批示、工作流過程查看、憑證發送與接收;7應對入廊管線相關信息存儲、修改、導出;8宜構建管廊三維模型,顯示現有管線布置信息、為管線道路網絡的制定提供優化建議與技術支持。4.3.5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根據運行監控和智能化管理需求提供輔助決策。4.3.6輔助決策應采用數據分析的方法,并應對綜合管廊運行管理給出決策建議4.4平臺性能4.4.1平臺應具有安全性、可用性、跨平臺性、可伸縮性。4.4.2平臺安全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管理員和操作員進行角色權限設置;2嚴禁平臺管理員之外的人員管控數據庫;3應確保數據保密性;4應對敏感數據傳輸開展加密操作;5應使用日志記錄用戶訪問控制、異常數據操作信息。4.4.3平臺可用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用方便,靈活,且應具有指導用戶操作的提示;2應在必要時向用戶發出警報;3人機界面設置和提示信息應易于理解;4用戶手冊內容應全面詳細;5人機界面宜簡潔、美觀、實用,風格宜一致。4.4.4跨平臺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支持多種軟、硬件平臺、多種關系型數據庫;2應能在指定環境中成功安裝。4.4.5可伸縮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服務功能間應采用粗粒度銜接;2應采用通用軟件開發平臺開發;3應采用標準開放接口,應支持與其它系統的數據交換和共享,并應支持與其它軟件的數據交換;4宜采用中間件的關聯應用與服務。【條文說明】通用軟件開發平臺不應包括低代碼、零代碼開發平臺。粗粒度指將系統劃分為較大的服務單元,而不是細小的模塊。4.4.6平臺性能指標應符合表4.4.6的規定。表4.4.6平臺性能指標序號性能指標量化規定1控制命令在平臺中的響應時間≤2s2平臺設備狀態變化在平臺軟件的響應時間≤2s3平臺實時畫面在工作站的調用響應時間≤2s4平臺平均無故障時間≥17000h5平臺平均故障修復時間≤24h4.5數據接口4.5.1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接口應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協議應選擇常見的接口協議,可與各子系統及相關單位、機構、部門等管廊管理系統關聯,應具備實現系統間數據交互的能力。4.5.2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的通信協議接口類型宜包括TCP/IP、SOAP、HTTP/HTTPS、TP、NB-IOT、Lora

、Sigfox、藍牙、UWB、NFC和RFID。【條文說明】序列通信協議應選用RS-232、RS-485、UART、SPI接口類型;網絡協議應選用TCP/IP、HTTP、FTP、SMTP、UDP、Ethernet接口類型;總線協議應選用USB、PCI、CAN接口類型;傳感器接口協議應選用ModbusRTU、ModbusTCP、HART接口類型;通信協議簇應選用TCP/IP協議簇、ISO/OSI協議簇。4.6數據管理4.6.1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應采用國家大地坐標系和國家高程基準。4.6.2數據應包括管廊本體基礎數據、管廊附屬設施基礎數據、入廊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基礎數據。4.6.3數據種類、定義、描述、屬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4.6.4數據庫宜使用國產信創數據庫。4.7軟硬件環境安全4.7.1平臺建設的軟硬件環境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智慧城市技術參考模型》GB/T34678的有關規定。4.7.2應專項制定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技術信息安全管理規范,每月不應少于1次對規范的落實情況開展督導與檢查。4.7.3平臺的安全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關規定。4.7.4平臺信息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臺網絡設備、通信鏈路和數據處理設備應硬件冗余、軟件可定義;2平臺應采用主流網絡結構,通訊方式為全雙工;3平臺信息傳輸不應受保護區域內系統及任何設備操作的影響。【條文說明】主流網絡結構包括總線型、星型、環形、樹型、網狀、混合網絡型拓撲結構六種。4.7.5內部平臺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臺網絡設備業務處理能力應具備冗余空間,網絡帶寬應滿足業務高峰期需要;2平臺應劃分不同的網絡區域,并應避免將重要網絡區域部署在邊界處,重要網絡區域與其他網絡區域之間應采取可靠的技術隔離手段;3平臺應實現對網絡設備、網絡流量及用戶行為的日志審計;4平臺應對主機進行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和入侵防范,并應配置防病毒軟硬件設備;5平臺應用軟件應實現平臺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通信完整性檢查、通信過程加密及資源控制;6平臺應能檢測重要業務數據傳輸過程完整性,并應采用加密或其他保護措施實現存儲保密;7平臺應能對重要信息開展備份與恢復。【條文說明】技術隔離手段包括VLAN隔離、子網隔離、物理隔離、網絡隔離設備、無線隔離。其他保護措施包括數字簽名、用戶權限管理。4.7.6外部接口平臺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臺與入廊管線管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平臺等外部接口平臺之間應通過標準通信接口和標準通信協議開展信息互通;2平臺與外部接口平臺網絡邊界應部署防火墻、入侵防范等防攻擊設備,應監視并防護端口掃描、強力攻擊、木馬后門攻擊行為;3平臺與外部接口平臺通信應采用校驗碼技術保證通信過程中數據的完整性;4平臺與外部接口平臺建立通信連接前,應采用密碼技術開展會話驗證,并應對通信過程中的敏感信息字段加密。

5綜合管廊智能監控與維護5.1一般規定5.1.1綜合管廊應開展不間斷監控及運營維護管理。【條文說明】綜合管廊入廊管線均為關系到民生的重要能源管網,綜合管廊是保障城市運營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為保證值班人員能及時處理報警、管線事故等各類突發情況,及時與外界聯絡,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綜合管廊必須實行全天24h運營及維護管理。5.1.2綜合管廊的運維管理單位應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及經驗的管理和維護人員,管理和維護人員應符合相關上崗要求。【條文說明】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涉及地下結構、附屬配套設施、各類城市工程管線等多個行業,工作內容綜合且比較復雜,運營管理單位應該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經驗的技術人員或管理業績,運維管理單位應定期對維護作業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并建立考核制度,維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有相應專業、工種的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5.1.3綜合管廊的監控與維護應使用專業的設備和工具,并應開展定期檢定和校準。【條文說明】為保證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中使用的儀器儀表各項功能正常,應依法對各類儀器儀表進行計量檢定。5.1.4綜合管廊監控數據應有效存儲,并應及時分析、處理發現的問題。【條文說明】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過程記錄是十分重要的資料,對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綜合管廊運營過程中應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閱,并按相關標準及規定進行歸檔。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以免發展成為更大隱患或造成更大影響。5.1.5綜合管廊內各專業管線的運維應滿足日常運維的安全運營要求。5.1.6根據綜合管廊運營管理的需求,監控系統應預留與各專業管線配套的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或專業管線監控系統聯通的信號傳輸接口。5.1.7管廊各系統的監控設備應統一歸結到設備監控系統中,現場信號應統一采集與控制,現場狀態信號和聯動反饋信號應及時傳送至監控中心。5.2本體結構監控與維護5.2.1綜合管廊應對本體結構的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風道等構筑物的撓度、沉降及滲漏水等開展監控與維護。【條文說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地下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理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本條對管廊本體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進行了規定,包含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通道及風道、管理用房、監控中心等構筑物。5.2.2綜合管廊本體監控應配備圖像記錄設備、裂縫觀測儀、探查工具及輔助器材等。5.2.3綜合管廊特殊位置處應對其本體結構開展局部加強監控。【條文說明】特殊位置包括管廊伸縮縫、管廊穿越河(湖)道處,周邊環境對管廊環境影響較大處、主次管廊交匯處、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等。5.2.4綜合管廊本體結構監控項目應符合表5.2.4的規定。表5.2.4管廊本體結構監控項目項目內容本體結構破損(裂縫、壓潰)、剝落、剝離等情況起毛、疏松、起鼓等情況滲漏水(掛冰、冰柱)、鋼筋銹蝕等情況變形縫填塞物脫落、壓潰、錯臺、錯位、滲漏水等情況預理件銹蝕、錨板剝離等情況后錨固錨栓螺母松動、混凝土開裂等情況螺栓孔、注漿孔填塞物脫落、滲漏水等情況管線分支口填塞物脫落、滲漏水等情況吊裝口封閉、滲漏等情況逃生口通道堵塞、爬梯或扶手破損、缺失等情況人員出入口出入功能、啟閉情況通風口、風道堵塞、清潔、破損等情況井蓋、蓋板占壓、破損、遺失等情況支吊架、支墩變形、破損、缺失等情況排水溝、集水坑堵塞、破損、淤積、滲漏等情況安全控制區沿線道路和巖土體的崩塌、滑坡、開裂等跡象或情況違規從事禁止行為、限制行為的情況從事限制行為時的安全保護控制措施落實情況【條文說明】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類口部及蓋板、百葉窗、門、標識等設施可能會受到人為或極端天氣損壞,因此巡檢要對上述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營。變形縫、管線引出孔是綜合管廊滲漏的薄弱環節,應對其填塞物進行檢查,避免因老化等原因造成漏水。5.2.5綜合管廊本體應以結構變形監控為主。5.2.6綜合管廊本體結構變形監控點的布置應能反映其變形特征的關鍵位置,綜合管廊斷面結構變形監控點布置應符合表5.2.6的規定。表5.2.6綜合管廊斷面結構變形監控點布置監控項目監控點布置監控間距垂直位移艙室頂板或地板至少1處不大于30m水平位移側墻至少各1處輪廓測量豎向和水平向至少各1條測線【條文說明】《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第8.6.1條規定: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縫的最大間距應為30m。結構監測測點布設的一般要求:測點應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變化趨勢,且宜布置在監測參數值的最大位置;測點的位置、數量宜根據結構類型、設計要求、監測項目及結構分析結果確定;測點的數量和布置范圍應有冗余量,重要部位應增加測點;測點可利用結構的對稱性,減少測點布置數量;測點宜便于監測設備的安裝、測讀、維護和替代;測點不應妨礙監測對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綜合以上要求,并參照《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規范》CJJ/T289-2018和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經驗,對綜合管廊進行變形監測時,規定了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監測測點基本布設要求和變形監測測點2個斷面之間不大于30m的要求,具體的測點布設和詳細要求在監測方案中制定。5.2.7綜合管廊本體結構變形監控與報警值應符合表5.2.7的規定。表5.2.7結構變形監控與報警值安全控制指標預警值控制值垂直位移10mm20mm水平位移10mm20mm輪廓變形10mm20mm【條文說明】參照《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規范》CJJ/T289-2018,綜合管廊結構檢測與監測報警值按本標準要求進行控制。5.2.8綜合管廊本體結構構件的裂縫控制等級應為三級,結構構件的最大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2mm,且不得貫通。【條文說明】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第3.3.3、3.3.4條將裂縫控制等級分為三級。根據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8第4.1.6條明確規定,裂縫寬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貫通。5.2.9綜合管廊本體監控內容和方法應符合表5.2.9的規定。表5.2.9管廊監控內容和方法內容方法結構缺陷裂縫用裂縫觀測儀、裂縫計、裂縫顯微鏡、千分尺或游標卡尺等開展量測,攝影測量法;裂縫深度檢測可采用超聲波法或鉆取芯樣法內部缺陷超聲法、沖擊反射法等非破損方法,必要時局部破損法開展驗證外部缺陷尺量、照相等方法結構變形傾斜全站儀投點法、水平角觀測法、激光定位儀垂準測量法、水準測量法、三軸定位儀或吊錘測量等方法收斂變形收斂計、手持測距儀或全站儀等固定測線法、全段斷面掃描法或激光掃描法垂直位移幾何水準測量、靜力水準測量等水平位移小角法、交會法、視準線法、激光準直法等結構性能混凝土碳化深度試劑法混凝土抗壓強度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后裝拔出法或鉆芯法等鋼筋銹蝕雷達法或電磁感應法等非破損方法,輔以局部破損方法開展驗證滲漏滲漏水點/水量感應式水位計或水尺測量等方法5.2.10綜合管廊本體維護的內容應包括管廊本體的維修、保養、保潔等。5.2.11管廊本體維護內容與方法應符合表5.2.11的規定。表5.2.11管廊本體維護內容和方法內容方法鋼筋混凝土或砌體結構龜裂、起皮、蜂英麻面修補砂漿抹平缺棱掉角、混凝土剝落修補砂漿修補,出現露筋時開展除銹處理后再修補裂縫封閉或注漿加固處理,大于0.5mm的裂縫經檢測后處理已滲水的裂縫嵌縫法、堵塞法或注漿法,需止水后封閉處理變形縫滲漏注漿或止水帶修復,特殊情況可安裝外加導流槽穿線(管)孔滲漏堵塞法或注漿法,可采用預制封堵件或快干水泥封堵支架、橋架緊固、補焊、防腐、維修、更換、化學錨栓松動時另行補種明溝、集水坑清理、清淤、疏通集水坑蓋板、溝道蓋板更換人員出人口、逃生口、吊裝口、通風口清潔、維修、更換管線分支口疏通、維修、更換井蓋、蓋板維修、更換、補裝工井結構及井內配件維修、更換裝飾層清潔、維修、更換爬梯、欄桿清潔、維修、防腐、更換5.2.12當管廊本體預埋件和后置錨栓出現影響承載力的現象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加固處理。5.2.13綜合管廊的集水坑、排水溝應定期清淤,汛期前后應開展專項清淤。5.2.14綜合管廊本體滲漏治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滲漏治理技術規程》JGJ/T212的有關規定。5.2.15綜合管廊本體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范》GB/T12897和《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有關規定。5.3附屬設施監控與維護5.3.1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監控與維護應利用電氣控制技術、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傳感器技術等建立一套適合管廊運營管理的智能化系統。【條文說明】管廊運營管理的智能化系統主要是通過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實現管廊中各子系統的聯動和快速反應,以提高管廊運營管理的服務質量和效率。5.3.2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監控及維護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維護手冊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實施。5.3.3綜合管廊附屬設施應按系統為單位開展監控與維護。【條文說明】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通常以機電設備為主,其供電、控制均具備系統性,因此,在檢測及維護時以系統為單位,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質量。5.3.4綜合管廊應對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的設備、管道及附件等設施設備開展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條文說明】考慮到通風系統與空調系統的專業屬性,按照綜合管廊附屬設施檢測及維護宜以不同附屬設施系統為單位進行的原則,空調系統設施設備的運營維護規定合并入通風系統的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中。5.3.5通風系統的維護要求應符合表5.3.5的規定。表5.3.5通風系統維護要求項目內容通風百葉異物清理、緊固、更換、防腐風機及附件異物清理、緊固、更換、防腐、傳動潤滑、絕緣測試風管、風道系統除銹補漆、安裝緊固、風道清理、管件潤滑空調系統濾網清洗、制冷劑加注5.3.6事故排煙風機及排煙防火閥等的維護、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有關規定,維護檢測后應恢復正常。5.3.7綜合管廊內應對供電系統的變電站、低壓配電系統、電力電纜線路和防雷與接地系統等開展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5.3.8供電系統的日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主要低壓進線柜等供配電設備運營狀態及負荷情況開展監測;2應對不間斷電源(UPS)、應急電源(EPS)運營狀態及故障信號開展監測;3可對供電系統漏電、過載等情況開展監測。【條文說明】綜合管廊供電系統通常配備隨帶的電力監控系統,用于監測電力供應狀況和相關參數。供電系統運維人員需要定期查看供電運營信息和參數變化,采取相應的操作,及時處理監測中發現的報警信息。5.3.9供電系統的監控要求應符合表5.3.9的規定。表5.3.9供電系統監控要求項目內容變電站、配電站異響、異味、異物入侵,溫度、濕度異常情況,清潔情況,接頭固定情況,部件缺失破損、腐蝕情況,表計、信號裝置故障情況電力電纜線路電纜運營環境,地表情況,電纜接頭、電纜首末端的標識缺損情況,支橋架牢固與銹蝕情況,電流指示防雷與接地系統接地導體有無損傷、腐蝕,以及其與設備連接的可靠性;浪涌保護器失效情況等5.3.10供電系統應定期維護。供電系統的設備設施維護要求應符合表5.3.10的規定。表5.3.10供電系統設備設施維護要求內容要求變壓器絕緣內部相間、線間及對地絕緣符合要求接線端子無污染、松動電壓互感器柜真空斷路器固定牢固無松動,外表清潔完好,分合閘無異常“五防”功能工作正常接線端子無燒毀或松動微機綜保上下級聯動協調電壓互感器柜高壓互感器外表清潔完好,絕緣良好避雷器接地裝置無腐蝕高壓計量柜電流互感器外表清潔完好,絕緣良好計量儀表計量準確電容器柜電力電容無漏油、過熱、膨脹現象,絕緣正常接觸器觸頭無燒損痕跡、閉合緊密熔斷器無燒損痕跡低壓配電柜斷路器引線接頭無松動,觸頭無燒損、絕緣良好,脫扣器工作正常接觸器觸頭無燒損痕跡、閉合緊密互感器絕緣良好熔斷器無燒損痕跡熱繼電器引線接頭無松動,觸頭無燒損接線端子無松動電力電纜-絕緣層無破損5.3.11綜合管廊內應對照明系統的正常照明、應急照明、供電線纜、控制設備等開展運營維護。5.3.12照明系統的運營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的控制功能應完好,亮燈率不應低于95%;2照明系統的照度及應急照明電源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巡檢、廊內作業及應急處置的需求;3應急照明設備應工作正常,備用電池應及時更換;4照明燈具接地應可靠,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條文說明】照明系統運營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控中心對照明系統的控制功能應完好有效,各分區手動控制功能應完好有效;2.《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對照明系統的照度及應急照明電源持續供電時間進行了詳細規定,綜合管廊運營過程中應保證照度及電源持續時間滿足巡檢、廊內作業及應急處置的需求。5.3.13照明系統的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巡檢內容及要求應符合表5.3.13的規定。表5.3.13照明系統巡檢要求內容要求正常照明燈具固定牢固、運營狀態正常應急照明燈具固定牢固、運營狀態正常供電線纜線纜無破損、連接可靠控制設備啟停工作正常5.3.14應對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監控中心機房、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等開展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條文說明】《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2017中第3.1.2條規定“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以上各個子系統,并涵蓋綜合管廊配套建設的其他監控與報警類子系統。5.3.15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營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的有關規定。5.3.16綜合管廊應對給排水系統的給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屬閥件、水泵和儀表等開展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5.3.17給排水系統監控要求應符合表5.3.17的規定。表5.3.17給排水系統監控要求內容要求管道、閥門防腐層無損壞、外表無銹蝕無堵塞、泄漏、裂縫及變形管道接口靜密封未泄漏支、吊架無明顯松動和損壞閥門處無垃圾及油污泵組水泵負荷開關、控制箱外觀無破壞及異常柔性接頭無松動或破損運營無異響運營時水位下降速度正常,符合技術標準水泵運營時的電壓、電流值正常水位儀信號反饋正常安裝穩固無干擾其他設施擋水板裝置完整,安裝牢固,卡槽內無雜物,密封完好,部件無銹蝕防汛沙袋、防水膜等設施干燥,無破損,堆放整齊出人口截水溝無雜物沿線市政排水設施通暢無雜物5.3.18給排水系統維護要求應符合表5.3.18的規定。表5.3.18給排水系統維護要求內容要求管道柔性接頭更換老化件,調整加固脫落件金屬管道除銹、刷漆、疏通堵塞管道閥門閥門保養檢查各零部件的腐蝕、磨損程度,發現損壞則更換或整修清除垃圾及油污,并加注潤滑脂泵組檢查運營電壓電流值測量或讀取,有異常應維修葉輪清理清除異物,沖洗水泵外殼防腐除銹,防腐檢查潤滑油檢查油品,若乳化與減少應開展更換添加電機絕緣電阻兆歐表測量,不低于0.5MΩ試運營對長時間不運營的水泵,定期試運營水位儀安裝有異物纏繞或卡死時開展調整校驗調整、功能檢查及校驗外觀檢查有破損、銹蝕開展更換其他設施擋水板密封條修補或更換,銹蝕部位除銹刷漆,卡槽異物清理防汛沙袋通風干燥處保存,破損更換,數量補充截水溝雜物清理5.3.19應對綜合管廊標識系統的介紹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管線標識、設備銘牌、警示警告標識、里程標識、方向標識、節點標識和其他標識開展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5.4環境監控與維護5.4.1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宜由中央層、現場控制層及設備層組成。【條文說明】中央層設備是指設置于監控中心內的核心控制/后臺設備。現場控制層設備是指設置于現場設備間,匯聚設備層信息向中央層傳輸并執行中央層控制命令的設備。設備層設備是指設置于綜合管廊現場的儀表、控制終端等設備。5.4.2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中央層監控功能宜由統一管理平臺融合。5.4.3現場控制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由若干臺現場控制箱(柜)、工業以太網或專用控制網絡組成;2現場控制箱(柜)內控制器宜采用可擴展、易更換的模塊化結構,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編程序控制器》GB/T15969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本條規定的模塊化結構是指控制器宜由CPU、電源、通信、輸人輸出等模塊組成。5.4.4設備層宜由現場儀表、附屬設備或其控制箱等組成,設備層的信息宜采用現場總線或硬接線傳輸。【條文說明】設備層中的附屬設備是指管廊內需要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實施監控的設備,如風機、排水泵、照明系統等。5.4.5綜合管廊各類艙室的環境參數檢測內容、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環境質量參數檢測裝置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管廊沿線艙室內氧氣、溫度、濕度檢測儀表設置間距不宜大于200m,且每一通風區間內應至少設置一套;2含熱力管線的艙室頂部宜布置具有實時溫度檢測功能的線型分布式光纖探測器;3設置硫化氫、甲烷氣體檢測儀表的艙室,檢測儀表應設置在艙室每一通風區間內人員出人口和通風回風口氣流經過處;4甲烷傳感器距艙室頂部不應超過0.3m,硫化氫傳感器距艙室地坪的高度應為0.3m~0.6m,氧氣檢測傳感器距艙室地坪的高度宜為1.6m~1.8m;5集水坑處應設置用于啟停泵控制及報警液位測量的水位檢測裝置;6排水區間地勢最低處應設置危險水位檢測裝置;7各類現場檢測儀表的安裝應有避免凝露﹑碰撞等影響的防護措施。【條文說明】干線型、支線型綜合管廊是一個典型的隧道空間,僅有一些通風口與大氣相通。相對密閉的綜合管廊空間由于以下原因會使正常環境發生變化或產生一些有害氣體:(1)人員、微生物的活動造成綜合管廊內空氣中氧含量下降;綜合管廊埋設地區土層中自然含有的危險氣體滲入等。(2)人廊管線正常運營時,如污水管道連接處、閥門安裝處易由于滴漏產生硫化氫、甲烷氣體;天然氣管線在綜合管廊內的管道由于滴漏產生硫化氫、甲烷氣體;天然氣管線在綜合管廊內的管道連接處、閥門安裝處易產生甲烷氣體漏出;電力電纜、熱力管道會產生熱量,使得綜合管廊內溫度升高。(3)人廊管線事故狀態時,如水管爆裂使得綜合管廊產生危險水位;熱力管道泄漏使得綜合管廊內溫度急劇上升。這些正常環境改變及有害氣體的產生都對人員及入廊管線造成安全隱患,要進行檢測并控制相關附屬設備調節綜合管廊內環境。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也對綜合管廊需要檢測的內容進行了規定。1氧氣、溫度、濕度是綜合管廊的基本參數,與人廊人員安全、管線防護、運營相關。因此要求在每一通風區間設置氧氣、溫度、濕度檢測裝置。2在熱力艙設置分布式光纖溫度探測器除檢測熱力艙正常運營時的環境溫度,也能對熱力管道的局部非正常升溫、爆管進行檢測報警。3產生硫化氫、甲烷氣體的主要有污水管、天然氣管以及綜合管廊埋設地土層。硫化氫、甲烷氣體的產生對人員安全、環境安全造成危險,因此在容納污水管或緊鄰天然氣管道的艙室或者綜合管廊地處含有硫化氫或甲烷氣體土層的各艙室要求在每一通風區間設置硫化氫、甲烷檢測裝置。可利用艙室的通風系統在回風口收集到通風區間全程綜合管廊內危險氣體的情況,而人員進出口設置是確保人員進人之處符合安個標準,檢測裝置的安裝高度應按照第4款要求執行。天然氣管道艙內甲烷探測器統一接人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4氧氣檢測傳感器的安裝高度是與普通人員身高相匹配。5在集水坑處設置水位測量裝置用于控制排水泵的啟停及高液位報警。6綜合管廊內一旦水管爆管或發生地面洪水倒灌等情況,排水區間地勢最低處最早產生危險水位,因此在排水區間地勢最低處設置水位檢測裝置能及時對水管爆管或洪水倒灌等情況進行報警。5.4.6綜合管廊應設置環境監控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綜合管廊內環境參數開展監測與報警,環境參數檢測內容應符合表5.4.6的規定。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的艙室,應按較高要求的管線設置;氣體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的有關規定;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設備宜采用工業級產品;3H2S、CH4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管廊內人員出入口和通風口處;4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具有標準、開放的通信接口及協議。表5.4.6環境參數檢測內容艙室容納管線類別給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溫度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濕度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水位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O2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應監測H2S氣體宜監測應監測宜監測宜監測宜監測CH4氣體宜監測應監測應監測宜監測宜監測注:●應監測;▲宜監測5.4.7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中央層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開展綜合管廊內的環境參數監測和超臨界值報警;2應遠程監測、遠程操作和管理附屬設備等;3應提供環境監測測量數據、系統設備狀態等歷史數據的報表。5.4.8通風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通風機組電源狀態、運營狀態,故障信號進行監測;2當風機分主、備用設置時,應具備主、備用風機輪換功能;3當正常工況且艙室內無人員時,綜合管廊通風系統應根據綜合管廊內外溫濕度的情況、管線正常運營所需環境溫度限值要求進行控制;4當工作人員進入艙室前或艙室內有人員,且綜合管廊內氧氣含量低于19.5%(V/V)時,應啟動通風設備直至氧氣含量恢復至正常值;5當艙室內硫化氫含量高于10mg/m3時或甲烷含量高于1%(V/V)時,應啟動通風設備。【條文說明】本條為通風系統做了規定:現行國家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一2007中規定:缺氧環境小于18%;富環境大于22%,現行國家標準《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一2006中規定:在已確定為缺氧作業環境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充分的通風換氣措施,使該環境空氣中氧含量在作業過程中始終保持在0.195以上,為此本條規定氧氣含量低于19.5%(V/V)時,應啟動通風設備。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2007中規定硫化氫在工作場所空氣中容許濃度為10mg/m’;甲烷的爆炸濃度下限約為5%(V/V),且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中規定甲烷的報警濃度不應大于爆炸濃度下限的20%。據此,本條規定了啟動通風設備的硫化氫、甲烷濃度值。5.4.9排水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排水泵電源狀態,運營狀態,故障信號開展監測;2應根據集水坑水位高低自動控制排水泵的啟停;3當排水泵分主、備用設置時,應具備主、備用排水泵輪換功能。5.4.10照明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照明系統的電源狀態、開關狀態信號進行監測;2應根據人員巡檢,應急處置等要求進行遠程控制;3應根據安全防范系統聯動要求進行遠程控制;4當區域出現緊急情況時,應聯動開啟相關區域照明。5.4.11當綜合管廊內發生熱力艙溫度超高異常、危險水位報警、氧氣、硫化氫、甲烷等氣體越限報警異常情況時,應啟動監控中心及人員出入口的警報裝置,并應向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發送聯動信號。【條文說明】由于綜合管廊發生熱力艙溫度超高異常、危險高水位報警、有毒有害氣體超標等情況會危及進入綜合管廊人員的安全,因此需及時在人員出入口給予警報提示。攝像機視頻圖像是反映綜合管廊環境狀態最直觀的信息。因此在綜合管廊環境與監控系統產生報警信號時,查看相關區域攝像機實時視頻圖像,能夠使得監控中心工作人員及時了解現場情況、確認故障、采取措施。5.4.1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環境參數檢測內容、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和《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的規定。主要環境參數報警設定值應符合表5.4.12的規定。表5.4.12主要環境參數報警設定值類別上限值下限值備注溫度40℃5℃不含監控中心濕度滿足設計要求設備、材料防潮保護要求O2濃度≤22%≥18%體積百分數H2S濃度≤10mg/m2————CH4一級報警濃度≤1%——體積百分數CH4二級報警濃度≤2%——體積百分數集水坑水位滿足設計要求——【條文說明】《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2017中第5.2.5條規定“綜合管廊各類艙室的環境參數檢測內容、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第5.3.3條規定“5當艙室內硫化氫(H2S)含量高于10mg/m3時或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時,應啟動通風設備”。《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2015中第7.5.4條規定”氣體報警設定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的有關規定”,《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中第3.16條對缺氧環境的定義為“空氣中的氧體積百分比低于18%”,有害環境的定義為“空氣中氧氣含量低于18%或超過22%”。《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2017中第8.3.2條規定“天然氣報警二級報警濃度設定值不應大于其爆炸下限(體積百分數)的40%”,故設定甲烷二級報警濃度≤2%(體積百分數)。嚴寒地區綜合管廊運營實踐中,出現過由于室外溫度過低造成管廊內局部凍害的情況,規定廊內溫度低于5℃時應報警,以便及時采取相應防凍措施。

6綜合管廊人工巡檢6.1一般規定6.1.1運營管理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應建立巡檢維護制度,且應分工明確、界面清晰、相互配合。【條文說明】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管廊的運營和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入廊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日常管理,根據綜合管廊與入廊管線權屬關系不同,投入運營后,權責不同,可在簽定管線入廊合同條款時,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6.1.2綜合管廊人工巡檢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與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互聯互通。【條文說明】信息化管理手段包括在線式和離線式,其中在線式系統涉及巡檢終端的無線接入,應綜合考慮無線通信系統方案。6.1.3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具備一定數量的運維員與安全管理人員。6.1.4運維員與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運維經驗,持有相關證件,并適應崗位要求。【條文說明】管廊運維員,一種新職業,2021年3月,入選人社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新職業信息名單,按照綜合管廊相關政策和標準保護、運營及維護管廊及附屬設施。6.1.5管廊運維員應配備電子監測設備、智能化巡檢等設備、工具和材料。6.1.6綜合管廊的人工巡檢及維護要求、巡檢頻次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的相關規定。當人工巡檢采用信息化技術時,可適當降低巡檢頻次。6.2管廊本體巡檢6.2.1綜合管廊本體巡檢對象應包括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通道及風道等構筑物。6.2.2綜合管廊日常巡檢應對綜合管廊沿線設施及本體進行檢查,巡檢內容應符合表6.2.2的規定。表6.2.2日常巡檢內容項目檢查內容主體結構破損(裂縫、壓潰)、剝落、剝離材料劣化(起毛、疏松、蜂窩麻面、起鼓)滲漏水(掛冰、冰柱)、鋼筋銹蝕變形縫填塞物脫落(預制)、壓潰、錯臺、滲漏水螺栓孔、注漿孔填塞物脫落、滲漏水管線引出孔填塞物脫落、滲漏水井蓋、蓋板占壓、破損、遺失其他構筑物變配電室監控中心等6.2.3日常巡檢應結合運營情況、外部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巡檢方案。綜合管廊內部主體結構巡檢頻次不應少于1周1次,綜合管廊外各類口部巡檢頻次不應少于1天1次。在極端異常天氣、周邊環境復雜、災害預警等特殊情況下,應増加巡檢頻次。6.3附屬設施巡檢6.3.1附屬設施運營維護對象應包括供配電系統、通風系統、給水排水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消防系統、標識系統等。監控與報警系統應包括環境與設備監控子系統、安全防范子系統和通信子系統等。【條文說明】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引用《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中7大附屬設施分類工程,同時根據《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專業分類,監控與報警系統還包括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和通信系統等。6.3.2綜合管廊消防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防火分隔、滅火系統、排煙系統及滅火器材等設施設備。6.3.3綜合管廊消防系統巡檢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有關規定。6.3.4綜合管廊內供電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供電設備、配電設備、電力電纜線路和防雷與接地系統等。6.3.5臺風、雷電、高溫、強冷天氣預警等特殊情況下,應對供電系統進行專項檢查。6.3.6防雷接地裝置應每年測試1次,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6.3.7綜合管廊給水排水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水位儀、水泵、水泵控制箱、給排水管道、閥門及其他附件等。6.3.8綜合管廊照明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照明燈具、控制箱、配管、配線等。6.3.9綜合管廊標識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介紹牌、管線標識、設備設施標識、消防指示標識、引導標識、里程標識、方向標識、節點標識、警示標識等。6.3.10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中央層設備、現場控制層設備及廊內終端設備。【條文說明】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巡檢管理是對綜合管廊環境監測儀器儀表、附屬設施設備進行監控功能和性能進行系統性巡檢管理。6.3.11綜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統的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視頻監控、入侵報警、門禁、電子巡更、人員定位及智能井蓋等。6.3.12綜合管廊通信系統巡檢管理對象應包括固定語音通信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應包括通信主設備、無線信號發射裝置、移動終端、線纜及插接件等。【條文說明】根據全國各地綜合管廊無線通信系統應用方案不同,如無線AP系統、運營商4G通信系統、漏纜對講系統、智慧線等,巡檢對象也不同。7機器人巡檢7.1一般規定7.1.1綜合管廊宜設巡檢機器人輔助管理。機器人操作系統、數據庫應采用標準化產品,通訊應采用國家通用標準的通訊方式和標準的協議、接口。【條文說明】本條規定巡檢機器人與綜合管理平臺和其他設備的通訊接口方式。系統通訊方式一般采用RS485、TCP/IP、RS232等協議進行數據通訊和連接,通信協議接口類型還符合4.5章節的要求,可根據需求與綜合管廊智能管理平臺對接。7.1.2具有人防功能的管廊,系統產品應采用經相關部門或機構認證認可、并檢驗檢測的產品。【條文說明】根據地域的性質和規劃的不同,有些管廊具有戰時人防的功能,此類管廊內的設備設施若是應用于平戰結合的功能,關鍵設備設施要通過具有資質的人防檢測機構的檢測。7.1.3綜合管廊的機器人系統的設備、組件及電氣、控制線纜應具有防水、防潮和防濺功能。【條文說明】根據地域的性質和規劃的不同,有些管廊具有戰時人防的功能,此類管廊內的設備設施若是應用于平戰結合的功能,關鍵設備設施要通過具有資質的人防檢測機構的檢測。7.1.4安裝在天然氣管道倉內的巡檢機器人系統與線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85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管廊管倉內要是有燃氣管道,或者有燃氣管道穿過,機器人巡檢設備除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外還應滿足《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85的有關規定。7.1.5巡檢機器人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完成調試、驗收工作,數據資料應完整、準確。【條文說明】本條規定管廊運行前,前期的系統安裝、調試、驗收資料要完整,并交付給運營單位,以便為運營過程中的維護和檢修提供依據。7.1.6巡檢機器人運行前應建立運行制度,并制定適宜的操作規程等技術性文件。機器人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的技術培訓,持證上崗。【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主要是要求運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需要,制訂切實可行的運行、檢查等制度和相應設備的操作流程、規程。部分人員需要通過專業單位或廠家的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或取得管廊運維員的職業資格證書。7.2巡檢機器人系統7.2.1巡檢機器人系統宜采用管廊內頂部或側壁吊裝軌道的安裝方式。【條文說明】根據管廊的巡檢機器人的安裝位置和使用功能,選擇合適的安裝形式,有利于巡更機器人的工作。目前主要是吊裝(頂裝或壁裝),地面無軌道的巡更機器人等。7.2.2巡檢機器人應具有手動操作、自動巡航、定點巡檢的功能,手動操作應有良好的操作界面。【條文說明】主要規定機器人巡檢時的操作方式,便于巡檢的操作。根據不同的巡檢內容和管廊情境,制訂不同的巡檢操作方式。7.2.3巡檢機器人應安裝必要的防碰撞、防跌落保護裝置;當出現碰撞或跌落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并報警。【條文說明】巡檢機器人在巡檢過程中,難免會碰到物體,為防止出現不同后果,要具有防跌落等自我保護的功能。7.2.4巡檢機器人可調整工作時的運行速率,并應具備前進、后退和隨時停止的能力。【條文說明】這項規定是適應巡檢機器人根據巡檢的內容和現場情況,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速率進行巡檢,更好的檢查相應的現場情況。7.2.5懸吊式巡檢機器人的可視范圍不應限于水平-170°~170°、俯仰角-90°~30°;履帶式巡檢機器人的可視范圍不應限于水平:-170°~170°,俯仰角-30°~90°。【條文說明】此兩條的規定是適應巡檢機器人根據巡檢的內容和現場情況,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速率進行巡檢,更好的檢查相應的現場情況。7.2.6巡檢機器人應自帶自鎖驅動、制動裝置。【條文說明】巡檢機器人在巡檢過程中,難免會碰到物體,為防止出現不同后果,要具有防跌落等自我保護的功能。7.2.7巡檢機器人應配備備用電源,機器人應具備保存巡檢數據和返回預先設定位置的能力。【條文說明】巡檢機器人系統本身需要配備備用電源,一般電源能支持系統在停電狀態下完成預定的停靠位置,備用電源的使用時間一般不小于1小時。有條件的情況下,巡檢機器人可以使用不間斷電源(UPS系統)供電系統進行供電。7.3巡檢機器人功能7.3.1巡檢機器人的系統主機應具有人機交互界面,并應在二維或三維電子地圖中實時顯示機器人在管廊中的位置。【條文說明】選件機器人操作系統應具有很好的人機交互界面。便于操作,能實現管廊的二維圖面與三維虛擬場景界面的相互轉換的操作,并可在系統中顯示巡更機器人的實際位置。7.3.2巡檢機器人應具備與控制主機實時通訊的功能,交互內容應包括檢測數據、機器人本體狀態數據以及控制指令。巡檢系統數傳誤碼率應不大于10-6,時延應不大于20ms,圖傳時延應不大于300ms。【條文說明】本條主要是規定控制室與正在巡檢的機器人的實時通訊,確保人工操作界面的實時性。7.3.3控制主機應能實時顯示巡檢機器人的設備狀態、電量情況以及各部件的工作狀態;當與巡檢機器人發生通信故障時,控制主機應發出報警信號。【條文說明】主要是確定巡檢機器人系統的數據保護和自我保護的功能。7.3.4控制主機應對巡檢機器人發回的影像及數據資料進行智能分析,異常時應發出報警信號。【條文說明】主要是確定巡檢機器人系統的數據保護和自我保護的功能7.3.5巡檢機器人應具備自主和遙控兩種巡檢模式。【條文說明】此條明確要求巡檢機器人系統具有遙控功能,具有手持遙控器或手機、手持移動端控制器等。方便人工操作時,按著需進行控制選件機器人工作。同時應滿足第六章人工巡檢章節的要求。7.3.6巡檢機器人系統應支持自定義巡檢對象類型、巡檢周期、巡檢項目和故障類型,并支持巡檢任務的人工設定和自動生成。【條文說明】此條主要是要求運營單位根據不同的管廊內的設備,需要檢測的內容、頻次等要求,設定適宜的巡檢方案和巡檢策略。7.3.7巡檢機器人應具備與控制主機的語音雙向交互、現場遙控與遠程控制、故障報警、聲光報警、超聲避障和現場緊急制動功能,【條文說明】此條主要是要求運營單位根據不同的管廊內的設備,需要檢測的內容、頻次等要求,設定適宜的巡檢方案和巡檢策略。7.3.8巡檢機器人應根據綜合管廊的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檢測和探測功能。【條文說明】不同的管廊環境和管廊內布放的設備不同,要求檢測的功能不同,運營單位建設時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檢測功能的系統,根據管廊的功能、性質進行設置相應功能,確保巡檢機器人的設置符合綜合管廊的實際運營現狀。檢測和探測功能包括:噪聲檢測功能、氣體檢測功能(O2、CO、CO2、H2S、CH4、SF6等氣體的濃度)、溫濕度檢測功能、視頻監控功能(附帶紅外成像模塊)、現場照明燈具功能和其他輔助功能,如輔助滅火功能。巡檢機器人的滅火功能,其滅火劑的類型、溫度、性能等要符合被保護設備的要求,起滅火的反應速度和設備設施還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條文的要求。7.4巡檢機器人運行與維護7.4.1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按管廊實際情況,制訂機器人的巡檢內容。巡檢內容和要求應符合表7.4.1的規定。表7.4.1巡檢機器人巡檢內容和要求系統設備巡檢要求管線設備1管線擺放位置是否著正常,是否存在管線變形或脫落等情況的識別、預警2設備設施的固定情況完好狀況的的識別、預警。3熱力管線的表面溫度、周邊溫度的識別、預警。4管線上閥門、儀表狀態及數值的識別、預警。5設備標識是否完好,標志牌是否存在脫落、變形、字跡模糊等情況,檢修門等是否存在故障。電力、照明1動力配電箱、照明控制箱是否存在過熱、潮濕等情況的識別、預警。2照明開關、燈具及相關指示燈的狀態及完整情況的識別、預警。3照明的保護框是否存在破損、銹蝕或脫落情況的識別、預警。附屬系統1各排水泵、通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2風機及其附件設施是否狀態正常。3管廊出入口、出線口是否正常,門是否處于規定狀態的識別、預警。4消防器材、工具以及防雨防漏器材是否損壞的識別、預警。5排水管道及通風口有無堵塞情況的識別、預警。管廊環境1對非工作人員、大型動物私自撞入情況進行檢測識別、預警;2對管廊火源、積水、地面異物識別并預警。。3管廊頂部、墻壁是否有漏水現象的識別并預警。4管廊內溫度、濕度、氧氣濃度及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等參數的測量并根據閾值進行預警。注:有毒有害氣體硫化氫(H2S)≥10mg/m3時或甲烷(CH4)≥1%(V/V)時,應立即發出報警。【條文說明】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會同設備廠家,針對不同功能管廊的設備設施和條件,確定巡檢機器人的巡檢功能,制定符合實際的巡檢內容,做到巡檢內容具有可行性、重點性、針對性。對于設備的巡檢內容,可結合第5章節合管廊智能監控與維護與第9章節綜合管廊安全預警與應急的要求進行詳細的確定。7.4.2巡檢前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收集整理綜合管廊相關數據資料,制定巡檢策略及巡檢的區域、任務及重點巡檢對象等;2應明確機器人巡檢的目標、目的和負責人員。3應檢查并確定機器人電源系統和運行路徑是否正常。【條文說明】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單位組織架構設置確定巡檢任務、部位等,定人、定時間、定方案的進行巡檢工作,并形成文檔記錄予以保存。7.4.3運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營單位應制訂巡檢機器人操作規程等文件,確保巡檢機器人的操作和運行按規定和要求進行;2巡檢機器人應制巡檢策略,巡檢策略與功能應滿足表7.4.3要求;3應根據綜合管廊情況制定合適的定期巡視表,明確巡檢周期、巡檢內容等;4合理安排機器人進行綜合管廊的日常巡檢和特殊巡檢,認真完成巡檢任務。5巡檢完成后應及時生成各種報表;遇不正常情況應及時組織事故調查、分析、上報工作,并制定防范措施;數據、資料應至少保存1年。6機器人巡檢與其他系統或工程實施過程同時進行時,應靈活調整巡檢任務,由運維人員督促落實現場安全措施。7巡檢機器人進行重大維護檢修或更換重要部件、組件后,應進行整體系統調試、測試,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并記錄保存。表7.4.3巡檢機器人巡檢策略與功能要求巡檢策略巡檢功能日常巡檢自定義巡檢方案功能,按設定的預置點進行定義巡檢預案,當手動或自動啟動預案時,按定義的路線進行巡檢專項檢查定點巡檢根據重要任務及重要時期需要,定制專項檢查模式,巡查點、頻率、數據記錄和掃查方式,運行人員選擇部分設備進行巡檢,系統自動生成巡檢路線并執行定點任務。特殊巡檢遙控巡檢危機或緊急情況下,巡檢機器人應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巡檢,以重點監控并實時傳輸數據至遠程,實現遠程在線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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