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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

提高河北省建筑垃圾堆砌地無害化和安全處置水平,保障人身和公

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垃圾堆砌地的規劃、建設(設計、施工)

和運行管理。

1.0.3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建筑垃圾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的總稱。

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

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

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2.0.2工程渣土engineeringsediment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2.0.3工程泥漿engineeringmud

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

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2.0.4工程垃圾engineeringwaste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條文說明】

條文中的工程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以金

屬、混凝土、瀝青和模板等為主要成分的棄料。

2.0.5拆除垃圾demolitionwaste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條文說明】

條文中的拆除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以金

屬、混凝土、瀝青、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土等為主要成

分的棄料。

2.0.6裝修垃圾decorationwaste

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條文說明】

2

條文中的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以金屬、混凝土、

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土等為主要成分的廢

棄物。

2.0.7建筑垃圾堆砌地backfilling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

waste

經有關部門認可,對現有低洼或地坪標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塊,

用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進行回填或堆高的場地。

2.0.8轉運調配transferanddistribution

將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場所臨時分類堆放,待根據需要定向外

運的行為。

2.0.9資源化利用resourcereuseandrecycling

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成為有用物質的方法。

3

表12020年河北省建筑垃圾情況統計

其他建

筑垃圾

(包括2020年

年均建工程渣2020年人均建

工程垃城市人均年

序筑垃圾土年產城市人筑垃圾

圾、拆GDP總GDP

城市產生量生量口數年產生

遼垃量(萬元/

號(萬(萬(萬量(噸/

圾)年(億人)

噸)噸)人)人)

產生量元)

(萬

噸)

1邢臺1035.7837.6198.1711.112200.43.0941.456

2保定830664.7165.3924.263353.33.628*0.898

3衡水619.2526.392.9421.291560.23.7031.470

4邯鄲1531.31472.458.9941.43636.63.8631.627

5張家口635.3501.4133.9411.891600.13.8851.542

6承德528.4332.8195.6335.441550.34.6221.575

7滄少H187.883.2104.6730.083699.95.068*0.257

8秦皇島652.5469.9182.6313.691685.85.3742.080

9石家莊2095.81424.6671.21064.055935.15.5781.970

1()廊坊307.821691.8546.413301.16.0410.563

11唐山587.7398.9188.8771.87210.99.343*0.761

表1按人均年GDP升序排列,從表中可以看到人均年GDP小于

5.374萬元時,人均建筑垃圾年產生量呈現上升趨勢;人均年GDP

介于5.374-6.041萬元時,呈現快速下降趨勢;人均年GDP超過

6.041萬元后,人均建筑垃圾年產生量又呈現出平緩上升趨勢。

表中人均建筑垃圾年產生量列存在三個星號數據(保定:

5

0.898、滄州:0.257、唐山:0.761),分析認為人均建筑垃圾年產

生量除與GDP水平相關外,還與當地產業結構特點及地理區位等其

他因素有關。計除星號數據后,Y-人均建筑垃圾年產生量(噸)與

X—人均年GDP(萬元),符合多項式函數Y二?0.2538x5+5.4299x4-

32

45.94x+192.18x-397.48x+326.57關系,其中R?=0.9901o

另外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加強全

省建筑垃圾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糞城建管〔2022〕3

號),

到2025年,所有建筑垃圾規范處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

60%o

3無建筑垃圾統計數據時,可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1)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可結合現場地形、設計資料及施工

工藝等綜合確定。

2)工程垃圾產生量可按下式計算:

Mg=RgMg。)

式中:M。一某城市或區域工程垃圾產生量(t/a);

分一城市或區域新增建筑面積(104m2/a);

W—單位面積工程垃圾產生量基數(t/104m2),可取

300t/104m2-800t/104m2

3)拆除垃圾產生量可按下式計算:

Mc=Rcmc(2)

式中:蛇—某城市或區域拆除垃圾產生量(t/a);

6

一城市或區域拆除面積(42)

Rc10m/a;

THc—單位面積拆除垃圾產生量基數(t/104m2),可取

42

8000t/104m2?13000t/l0mo

4)裝修垃圾產生量可按下式計算:

()

Mz=Rzmz4.1.2-2

式中:Mz—某城市或區域裝修垃圾產生量(t/a);

心—城市或區域居民戶數(戶);

7Hz—單位戶數裝修垃圾產生量基數H(戶?a)],可取

0.5t/(戶?a)?l.Ot/(戶?a)。

4建筑垃圾通常按表1方式進行處置。

表2建筑垃圾處理方式

類型處理方式

就地利用;資源化利用;作為生活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

填埋場覆蓋用土;堆砌

建筑

工程垃圾就地利用;資源化利用;堆物

垃圾

拆除垃圾就地利用:資源化利用;處理后堆砌

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理后堆砌

5、從環境影響和堆砌安全角度考量,建筑垃圾堆砌地宜采用工程

渣土、工程泥漿和工程垃圾進行堆砌。規劃階段堆體中工程渣土體

積占比可按50%進行估算,堆體碾壓后容重約1200-1650kg/m3。

3.0.5轉運調配、堆砌工程規模宜按下列規定分類:

11類:全場處理能力5000t/d以上(含5000t/d);

2II類:全場處理能力3000t/d?5000t/d(含3000t/d);

3in類:全場處理能力1000t/d?3000t/d(含1000t/d);

7

4IV類:全場處理能力5()0t/d?l()00t/d(含5()0t/d);

5V類;全場處理能力500t/d以下。

3.0.6建筑垃圾儲存、卸料、上料及處理過程中應采取抑塵除塵、

降噪措施。

3.0.7建筑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

疏浚底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等。

3.0.8堆砌地建設應對擬定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勘察和方案設計,

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文件編

制。

【條文說明】

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作出評價。

8

4場址選擇及場地布置

4.1場址選擇

4.1.1轉運調配場可選擇臨時用地,宜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

【條文說明】

1以下幾種情況,轉運調配場可選用臨時用地進行建筑垃圾的調

劑:

1)產量大,有處理處置出路,為不影響工程進度,臨時堆放

建筑垃圾時:

2)處置設施處理能力飽和時。

2轉運調配場選用臨時用地時,需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

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3轉運調配場選用廢棄的采礦坑時,可按取土礦坑、采石礦坑、

其他礦石礦坑的次序選用。

4.1.2轉運調配場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應在全面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初定3個或3個以上候選場

址,并應通過對候選場址進行踏勘,對場地的地形、地貌、植被、

地質、水文、氣象、供電、給排水、交通運輸及場址周圍人群居住

情況等進行對比分析,推薦2個或2個以上預選場址;

2應對預選場址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社會及環境比較后,

推薦一個擬定場址。

4.1.3轉運調配場宜與其他固體廢物處理設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設施

同址建設。

9

【條文說明】

若同址建設有焚燒廠或建筑材料再生利用廠,可就近處理,減少外

運成本。

4.1.4堆砌地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堆砌地宜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灘涂造地等。

2不應位于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自然

保護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及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3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應滿足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要求,

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采礦陷落區等地

區。

4交通方便、運距合理,宜有良好的電力、給水和排水條

件,宜位于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5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同時應有可靠的防

洪、排澇措施。

4.2總平面布置

4.2.1主體設施工程構成應包括如下內容:

1轉運調配場應包括圍擋設施、分類堆放區、場區道路和地

基處理等。

2堆砌地應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垃圾壩、地基處

理、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堆砌

庫區、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等。

【條文說明】

10

主體設施的布置要求可參見本標準有關章節。

轉運調配場、堆砌地除了主體設施以外,還包括進場道路、供配

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行政辦公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

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信息化及監控、應急設施(包括建

筑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輔助設施。

輔助設施宜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預處理區、堆砌庫區

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管理區各項建(構)筑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

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管理區宜根據當地的工作人員編制、居住環境、經濟水平等需要確

定規模及設計方案。具體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屬建(構)筑物組成

及其面積應因地制宜考慮確定,本標準未作統一規定,但指標要求

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

各類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2所列指標。

表3建筑面積指標(m2)

轉運調配場/堆砌地工程規模生產管理與輔助設施

1類900-1200

II類800-1100

HI類700-1000

IV類600-850

V類500-750

4.2.3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場址地形,結合風向(夏季主導風)、地

質條件、周圍自然環境、外部工程條件等,并考慮施工、作業等因

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1

4.2.4總平面布置應有利于減少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粉

塵、噪聲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2,5宜分別設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兩出入口不得相互影響,且

應做到進出車輛暢通。

4.2.6分期建設的工程應在總平面布置時預留分期工程場地。

4.2.7堆砌地總平面布置時應以堆砌庫區為重點進行布置,堆砌庫

區占地面積宜為總面積的70%?90%,不得小于60%。每平方米堆砌

庫區建筑垃圾堆砌量不宜低于10m3o

【條文說明】

堆砌庫區使用面積小于場區總面積的60%會造成征地費用增加及多

占用土地,但可以通過優化總體布置提高使用率。根據國內外大多

數填埋場的實例,合理的堆砌庫區使用面積基本控制到70%~90%

(處理規模小取下限,處理規模大取上限)。

建筑垃圾堆砌地一般都是結合項目用地情況,其回填庫容基本已確

定,規定每平方米堆砌庫區建筑垃圾堆砌量不宜低于10m3,規劃階

段可按工程規模估算使用年限。

4.2.8堆砌地總平面布置時堆砌庫區應按照分區進行布置,分區的

順序應有利于交通運輸和堆砌作業。

【條文說明】

堆砌庫區的分區布置要以實際地形為依據,同時結合堆砌作業工藝。

對平原型堆砌地的分區宜以水平分區為主;坡地型、山谷型堆砌地

的分區可以兼顧水平、垂直分區。

4.2.9場區管線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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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設置雨、污分流管線,并導排通暢。

2管線布置應避免相互干擾,各種管線應用不同顏色加以區

別。

4.3場區道路

4.3.1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和消防的需求,并應與場區豎

向設計、綠化及管線敷設相協調。

4.3.2道路路線設計應根據廠區地形、地質、處理作業順序、各處

理階段以及預處理區、堆砌庫區和管理區位置合理布置。

4.3.3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道路當為雙向通行時,寬度不宜小于7m;當為單向通

行時,寬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線圓曲線半徑不宜小于15m,縱

坡不應大于8%o圓曲線處道路的加寬應根據通行車型確定。宜設置

應急停車場,應急停車場可設在廠區物流出人口附近。

2道路應滿足全天候使用并做好排水措施。

3主干道路面省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4堆砌地道路應根據其功能要求分為永久性道路和庫區內臨

時性道路進行布局。永久性道路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

規范》GBJ22中的露天礦山道路三級或三級以上標準設計;庫區內

臨時性道路及回(會)車和作業平臺可采用中級或低級路面,并宜

有防滑、防陷設施。

4.4計量設施

4.4.1堆砌地宜對進場垃圾的體積及重量進行計量。計量房應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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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工程的交通入口處,并應具有良好的通視條件。

【條文說明】

地磅房宜位于進場道路的右側。

4.4.2汽車衡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I類處理工程設置3臺或以上。

2II類、III類處理工程設置2臺~3臺。

3W類、V類處理工程設置1臺~2臺。

4.4.3計量設施應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處理、傳輸功能,

宜配置備用電源。

4.4.4計量地磅應采用建筑垃圾場車輛計量專用的動靜態電子地磅,

地磅規格宜按建筑垃圾車最大滿載重量的1.3倍?L7倍配置,稱量

精度不宜小于貿易計量m級。

4.4.5地磅進出車端的道路坡度不宜過大,宜設置為平坡直線段,

地磅前方10m處宜設置減速裝置。

【條文說明】

如受地形或其條件限制,進出車端的道路宜有不小于1輛車長的平

坡直線段。

4.5綠化與防護

4.5.1綠化布置應符合總平面布置和豎向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

用地。

【條文說明】

場區綠化率宜控制在30%以內,場區綠化率不包括封場綠化面積。

4.5.2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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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下列區域宜設置綠化帶:

1工程出入口;

2生產區與管理區之間;

3防火隔離帶外;

4受西曬的建筑物;

5受雨水沖刷的地段;

6堆砌地永久性道路兩側。

4.5.4生產區與管理區之間以及堆砌庫區周邊應設置防塵、防噪措

施;堆砌庫區周圍宜設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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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源頭減量

5.1一般規定

5.1.1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應盡量使用裝配式實體材料和高周轉性

周轉材料,保證建筑材料的精準投入,通過施工圖紙的深化和施工

工藝的優化,輔以精細化管理手段,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加強成

品保護,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5.1.2建設單位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首要責任單位,設計、施工

單位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相關責任單位。

5.1.3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超過300t/104m2,裝配

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超過200004m2。

【條文說明】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建

質[2020]46號)的工作目標:2020年底,各地區建筑垃圾減量化工

作機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區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進一

步完善,實現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

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00t,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

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

5.2工程策劃階段

5.2.1建設單位應實施新型建造方式,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推進

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的建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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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裝配式建筑是指把傳統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現場作業工作轉移到工廠

進行,在工廠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構件和配件(如樓板、墻板、樓梯、

陽臺等),運輸到建筑施工現場,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在現場裝配

安裝而成的建筑。也可以主體結構采用現場現澆,將建筑非承重和

裝修部品部件在工廠加工后運到現場安裝。這些做法相對于傳統的

建造方式都能夠大量減少現場濕作業,提高建筑構配件、部品部件

的質量,從而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5.2.2建設工程應優先采用質優、綠色低碳、環保建筑材料。

【條文說明】

根據實踐證明,質量更優,尺寸控制更精確,耐久及使用性能更好

的建筑材料,施工和運維過程中材料損耗將大幅度降低,也是提高

施工質量、減少施工誤差的前提。例如:質量好、服務優的砌塊能

實現免抹灰或薄抹灰,同時砌塊生產企業提供非標砌塊集中加工運

送服務,減少現場切割,大幅度降低材料損耗,減少建筑垃圾;耐

久性更好的管線、閥門、龍頭等使用年限也更久,可以避免住戶收

房即換,減少建筑垃圾等。

5.2.3建筑工程宜采用土建裝修一體化設計施工。

【條文說明】

逐步實現全裝修交房,消除土建施工與裝修施工之間矛盾,減少中

間驗收環節,避免重復施工,避免毛坯交房過程,減少二次裝修,

能大量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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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程設計階段

53.1總平面設計時應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

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計措施減

少建筑垃圾產生。

5.3.2建筑設計時應優先采用規則的建筑形體,避免采用特別不規

則的建筑形體。

【條文說明】

越規則的建筑形體材料使用量越少,施工周轉材料越規則,切割少,

施工質量也更好控制,這些都可以減少建筑垃圾的產量。

5.3.3工程設計中應采用高強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再循環的

建筑材料,。

5.3.4工程設計應根據“模數統一、模塊協同”原則,推進功能模

塊和部品構件標準化,減少異型和非標準部品構件。

【條文說明】

異型和非標準部品構件無論是生產加工過程還是施工過程都較之標

準化部品損耗大,建筑垃圾產量也大。

5.3.5設計單位應加強設計過程中各專業協同。

【條文說明】

建筑、結構、給排水、強電、弱電、暖通空調、消防、園林、裝修等

各個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避免專業間的錯漏,減少施工中的返工

和設計變更,能有效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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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工程施工階段

5.4.1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估測建筑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制定處

置方案;施工中通過科學組織施工,降低誤差和避免返工,減少建

筑垃圾產量。

5.4.2工程施工階段應在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征得建設單位

同意的前提下,對條件具備的施工現場,實施永久性水、電、消防、

道路、綠化等設施與臨時設施工程的“永臨結合”。

5.4.3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地形整理、臨時設施修建、土方回填、

室外道路路基施工以及園林景觀施工等環節合理利用建筑垃圾,盡

可能在場內合理消納建筑垃圾。

【條文說明】

在場內就地利用建筑垃圾,避免場外運輸、處置,既可以節約施工

現場資源,又避免建筑垃圾運輸產生的能耗和污染,同時還能節約

堆砌占地。

5.4.4現場淤泥質渣土和工程泥漿宜經脫水處理后外運。

5.5工程運維階段

5.5.1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建筑運維期內需要維護和更換的公共部位

部品部件建立管理臺賬,按要求及時維護和更換。

【條文說明】

對建筑公共部位的欄桿、扶手、門窗、仿水等及時進行維護可延長

其使用壽命,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19

5.5.2物業管理單位應制定二次裝修管理制度,以控制由于二次裝

修產生的建筑垃圾。

【條文說明】

針對建筑的使用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制度,如要求二次裝修應盡可能

不拆墻體、二次裝修垃圾單獨集中堆放等,減少建筑垃圾產量、便

于分類收集和外運。

5.6工程拆除階段

5.6.1拆除前對拆除對象進行詳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估測建筑垃

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制定處置方案。

562對可直接再利用部品部件應單獨進行回收。

【條文說明】

如成品門窗、鋼結構型材、輕質內墻板等可以直接再利用的部品部

件應在大規模拆除前先行拆除并單獨存放。

20

6收集運輸與轉運調配

6.1收集運輸

6.1.1裝修垃圾宜采用預約上門方式收集。

【條文說明】

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建筑垃

圾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翼城建管〔2022〕3號),

加強裝修建筑垃圾管理,落實街道、社區及小區裝修垃圾管理主體

責任,每個小區在內部適宜地點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點,由物

業公司定期清運或者由業主根據環衛部門、物業公布的裝修垃圾收

運企業和收運價格信息,直接聯系企業,清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

置。逐步推廣裝修垃圾預約收運,方便市民、提高效率。

6.1.2建筑垃圾進入收集系統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要

進行破碎、脫水、壓縮等預處理。

6.1.3工程泥漿陸上運輸應采用密閉罐車,水上運輸應采用密閉分

隔倉。其他建筑垃圾陸上運輸宜采用密閉廂式貨車,水上運輸宜采

用集裝箱。建筑垃圾散裝運輸車或船表面應有效遮蓋,建筑垃圾不

得裸露和散落。

【條文說明】

建筑垃圾密閉運輸可嚴格控制運輸車輛道路揚塵、遺撒,提升空氣

質量和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建筑垃圾運榆密閉廂式貨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車廂主體不宜采用外表面易殘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強筋結

構,內表面平順光滑;

21

2)車廂底部應密封,漏水量不應大于0.5L/min;

3)車廂頂部應安裝密閉裝置。

6.1.4建筑垃圾運輸車廂蓋和集裝箱蓋宜采用機械密閉裝置,開啟、

關閉動作應平穩靈活,車廂與集裝箱底部宜采取防滲措施。

【條文說明】

“機械密閉裝置”指的是縱向開閉柔性結構篷布覆蓋密閉裝置。密

閉裝置應符合如下要求:

1)全密閉裝置應結構簡單、堅固耐用,改裝時不得破壞原車廂結

構;

2)全密閉裝置的長度不得超過原車廂長度,寬度不得超過原車廂

寬度60mm,拱形高度的最高點不得超出原車廂250mm;

3)整車的外廓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

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相關規定。

4)全密閉裝置整體應美觀、大方,其柔性苫蓋材料厚度、

0.35mm,撕裂強度2200N;

5)全密閉裝置的自重在保證機構強度和剛度的前提下,質量不應

超過300kg;

6)全密閉裝置的控制機構可采用電動或手動方式,應操縱簡單,

開閉自如,平穩、且無沖擊現象,開閉時間應<40s;

7)全密閉裝置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密封蓋與車廂之間最大間隙

應W3mm,運輸途中不得產生遺撒、揚塵。

6.1.5建筑垃圾運輸工具應容貌整潔、標志齊全,車廂、集裝箱、

車輛底盤、車輪、船舶無大塊泥沙等附著物。

22

6.1.6建筑垃圾裝載高度最高點應低于車廂欄板高度0.15m以上,

車輛裝載完畢后,廂蓋應關閉到位,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

量。

6.2轉運調配

6.2.1轉運調配場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堆垛設備、粉塵控制系

統、配套設施等。

6.2.2暫時不具備堆砌處置條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

值的建筑垃圾可進入轉運調配場。

【條文說明】

建筑垃圾的處理強調就地利用,轉運調配場主要是起調節建筑垃圾

產生與處理能力不匹配的作用,功能定位更貼近中轉站。

6.2.3進場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

垃圾和裝修垃圾及其細分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標識。

6.2.4轉運調配場堆放區可采取室內或露天方式,并應采取有效的

防塵、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遮蓋,堆放區地坪標

高應高于周圍場地至少0.15m,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

導排要求。

【條文說明】

“防塵措施”包括機械式除塵、濕式除塵、過濾式除塵、電除塵和

微米級干霧抑塵等。

“遮蓋”可采用具有防雨功能的帆布、油布、塑料布等。

6.2.5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m。當超過3m時,應

23

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當堆放

場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時,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穩定性驗算,保證

挖方工程安全。

【條文說明】

為了具有足夠調節功能,貯存能力建議在30d以上。建筑垃圾堆放

高度不宜過高,具體高度可根據地基承載力和邊坡穩定性計算,并

考慮機械的作業半徑,合理設置堆場的進出口。

6.2.6轉運調配場應合理設置開挖空間及進出口。

6.2.7轉運調配場可根據后端處理處置設施的要求,配備相應的預

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宜設置在封閉車間內,并應采取有效的防

塵、降噪措施。

【條文說明】

“預處理設施”指的是破碎、分選、脫水等一系列可以提高后端處

理處置設施能力的設施設備。

6.2.8轉運調配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配備機械數

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

6.2.9生產管理區應布置在轉運調配區的上風向,并宜設置辦公用

房等設施。總調配量在5000011?以上的轉運調配場宜設置維修車間

等設施。

24

7堆砌

7.1一般規定

7.1.1進場物料粒徑宜小于0.3m,大粒徑物料宜先進行破碎預處理

且級配合理方可堆砌。

【條文說明】

本條是對堆砌物料外形尺寸的規定。

一般要求回填物料最大粒徑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2/3,當使用

振動碾壓時,不得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3/4,鋪填時,大塊物料不

應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頭處或填方與山坡連接處,若填方場內

有打樁或其他特殊工程時,塊石填料的最大粒徑不能超過設計要

求。

7.1.2進行堆砌處理的物料中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金

屬、橡(膠)塑(料)、竹木、紡織物等含量不應大于5%。

7.1.3堆砌宜優先選擇開挖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等。

【條文說明】

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因組成成分種類多、性質復雜,其污染環境的

途徑多、污染形式復雜。若不經處理直接堆砌,拆除垃圾和裝修垃

圾可直接或間接污染環境,一旦造成環境污染或潛在的污染變為現

實,消除這些污染往往需要比較復雜的技術和大量的資金投入,耗

費較大的代價進行治理,并且很難使被污染破壞的環境完全復原。

因此堆砌工程選擇的對象宜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等。

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需經處理并符合本標準7.1.1、7.1.2要求后,方

可進行堆砌。

25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進入堆砌地時應經預處理改善高含水率、高黏

度、易流變、高持水性和低滲透系數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

小于40%、相關力學指標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堆砌。地鐵泥水盾構

施工中產生的工程泥漿主要由膨潤土、CMS(甲基淀粉)、純堿和水

組成,須經無害化處理。

7.1.4工程渣士與泥漿應經預處理改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

變、高持水性和低滲透系數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

40%、相關力學指標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堆砌。

【條文說明】

條文中的“堆砌”包含回填和堆高。為保證填方的強度和穩定性,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可通過各種物化手段,如晾曬、濃縮、脫水、

添加改性材料改善其特性進行堆砌。

但是,地鐵泥水盾構施工中使用的泥水主要由膨潤土、CMS(甲基

淀粉)、純堿和水組成,產生的泥漿需經無害化處理;淤泥和淤泥

質土因易成流體狀,不宜單獨回填。

堆砌工程首要需保證堆體的安全穩定性,以防發生災難性事故。

7.1.5堆砌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淤泥、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

水。

【條文說明】

當填方基底為積土或耕植土時,如設計無要求,可采用推土凱或工

程機械壓實5遍?6遍。

基底的壓實系數不得小于93%O

26

7.1.5堆砌前應驗算地基承載力、堆體厚度和坡度,確保堆體穩定

和安全。

【條文說明】

工程建設前要求結合地勘資料對地基進行承載力、堆體厚度及坡

度、變形及穩定性計算,要求回填荷載應小于地基承載力。

7.2地基處理

721堆砌庫區地基應是具有承載堆體負荷的自然土層或經過地基

處理的穩定土層。對不能滿足承載力、沉降限制及穩定性工程建設

要求的地基,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條文說明】

堆砌庫區的地基要保證堆體的穩定。工程建設前要求結合地勘資料

對堆砌庫區地基進行承載力計算、變形計算及穩定性計算,對不滿

足建設要求的地基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

7.2.2堆砌庫區地基及其他建(構)筑物地基的設計應按國家現行

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及《建筑地基處理技術

規范》JGJ79的有關規定執行。

723堆砌庫區地基應進行承載力計算及最大堆高驗算。

7.2.4堆砌庫區地基邊坡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

術規范》GB50330、《水利水電工程邊坡設計規范》SL386、《生

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176有關規定執行。

7.2.5堆砌庫區庫底壓實度不應小于93%。堆砌庫區地基邊坡坡度

不宜大于1:2,邊坡壓實度不應小于9。%。

27

7.2.6經穩定性初步判別有可能失穩的地基邊坡以及初步判別難以

確定穩定性狀的邊坡應進行穩定計算。

7.2.7對可能失穩的邊坡,宜進行邊坡支護等處理。邊坡支護結構

形式可根據場地地質和環境條件、邊坡高度以及邊坡工程安全等級

等因素選定。

7.3堆砌要求

7.3.1填方應盡量選用同性質土料堆砌。

【條文說明】

不同類別的填料滲透系數不同,例如:

黏土:<1.2X10-6

粉質黏土:1.2X1O-6~6OX1O-5

粉土:6.0X10-5?6.OXI。"

細砂:1.2X10-3?6oxiO-3

粗砂:2.4XI0-2?6.0XI0-2

礫石:6.0X10-2?1.8X10-1

不同滲透系數的填料分層混合堆砌時,因透水能力不同,很容積形

成蓄水層,對填方的穩定性造成影響。

條文指出填方宜盡量選用同性質土料回填,單一土料無法滿足填方

容量時,應主要填料滲透系數上大下小,不得填反。

7.3.2堆砌地應設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堆體應進行覆蓋.,防止雨

水及地表水入侵,確保堆體穩定。

【條文說明】

28

規定了雨期作業的措施要求。本條中的“截排水措施”有:截洪壩、截

洪溝、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壩涵管等設施。本條中的“覆蓋”主要指

日覆蓋和中間覆蓋,日覆蓋是指每日作業完成后進行的覆蓋,宜采

用厚度不小于0.5mm的HDPE膜或線性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

中間覆蓋是指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后,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

行堆砌時進行的覆蓋,覆蓋層厚度應根據覆蓋材料確定,黏土覆蓋

層厚度宜大于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0.75mm。

7.3.3在堆砌現場主要出入口宜設置洗車臺,外出車輛宜沖洗干凈

后進入市政道路。

7.3.4堆砌施工過程中,分層厚度、壓實遍數宜符合表7.2.4的規定。

表7.2.4堆砌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壓實機具分層厚度(mm)每層壓實遍數

平碾250~3006~8

振動壓實機250?3503~4

柴油打夯機200~2503~4

人工夯實<2003~4

7.3.5堆砌作業應控制填高速率,如果填高超過3m且堆砌速率超

過3m/月,應對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進行監測。

【條文說明】

堆砌作業相當于加載過程,快速堆砌易導致失穩滑坡。因此,作

業過程中應控制填高速率,如果填高超過3m且堆砌速率超過3m/

月,還應對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進行監測。

29

7.4設施設備配置及要求

7.4.1堆砌機械設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運機械宜選擇裝載機、自卸車、推土機、鏟運機、裝載

機、翻斗車等。

2壓實機械宜選擇平碾、羊足碾、振動碾、蛙式打夯機、沖

擊夯、振動平板等。

3調節含水量機械宜選擇灑水車、圓盤耙、旋耕犁等。

4輔助工具可包括全站儀或其他測量設備、簡易土工試驗設

備、手推車、鐵鍬、篩子(孔徑4()mm?6()mm)、木耙、鋼卷尺、

線、膠皮管等。

7.4.2裝運機械作業前應檢查各工作裝置、行走機構、各部安全防

護裝置,確認齊全完好,方可啟動工作。

7.4.3自卸汽車就位后應拉緊手制動器。自卸汽車卸料時,車廂上

空和附近應無障礙物,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不得距離基坑邊緣過

近卸料,防止車輛傾覆。自卸汽車卸料后,車廂必須及時復位,不

得在傾斜情況下行駛,嚴禁車廂內載人。

7.5垃圾壩與壩體穩定性

7.5.1垃圾壩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壩體材料不同,壩型可分為(黏)土壩、碾壓式土石壩、

漿砌石壩及混凝土壩四類。采用一種筑壩材料的應為均質壩,采用

二種及以上筑壩材料的應為非均質壩。

30

2根據壩體高度不同,壩高可分為低壩(低于5m)、中壩

(5m?15m)及高壩(高于15m)。

3根據壩體所處位置及主要作用不同,壩體位置類型分類宜符

合表751-1的要求。

表壩體位置類型分類表

壩體分類類型壩體位置壩體主要作用

A圍堤平原型庫區周圍形成初始庫容、防洪

攔截庫區外地表徑流

B截洪壩山谷型庫區上游

并形成庫容

C下游壩山谷型庫區下游形成庫容

D分區壩堆砌庫區內分隔堆砌庫區

4根據垃圾壩下游情況、失事后果、壩體類型、壩型(材料)

及壩體高度不同,壩體建筑級別分類宜符合表7.5.1-2的規定。

表751-2垃圾壩體建筑級別分類表

壩下游存在的建

建筑

(構)筑物及自失事后果壩體類型壩型(材料)壩高

級別

然條件

對生產設備造成嚴重混凝土壩、漿砌石壩>20m

生產設備、生活

I破壞,對生活管理區C

管理區

帶來嚴重損失土石壩、黏土壩>15m

僅對生產設備造成一混凝土壩、漿砌石壩>10m

11生產設備A、B、C

定破壞或影響土石壩、黏土壩>5m

農田、水利或水影響不大,破壞較混凝土壩、漿砌石壩<10m

111A、D

環境小,易修復土石壩、黏土壩<5m

注:當壩體根據表中指標分屬于不同級別時.,其級別應按最高級別確定。

7.5.2壩址、壩高、壩型及筑壩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壩址選擇應根據堆砌地巖土工程勘察及地形地貌等方面的

31

資料,結合壩體類型、筑壩材料來源、氣候條件、施工交通情況等

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壩高選擇應綜合考慮堆砌堆體坡腳穩定、堆砌庫容及投資等

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3壩型選擇應綜合考慮地質條件、筑壩材料來源、施工條件、

壩高、壩基防滲要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筑壩材料的調查和土工試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工

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規程》SL251和《土工試驗規程》SL237的規

定執行。土石壩的壩體填筑材料應以壓實度作為設計控制指標。

【條文說明】

本條是關于壩址、壩高、壩型及筑壩材料選擇的規定。

1壩體選址特點:

山谷型場地:壩體可選擇在谷地(堆砌庫區)的谷口和標高相對較

低的短口或鞍部。

平原型場地:壩體可依庫容所需選擇,環庫區一圈形成庫容,壩體

建在地質較好的地段。

坡地形場地:壩體可在地勢較低的地段選擇,與地形連接形成庫

容。

2當壩高較低時,由于其筑壩成本與安全性小于增大庫容帶來的經

濟性,可以根據實際庫容需要進行加高;當壩體高度大于10m以上

時,由于其筑壩成本與安全性可能大于增大的庫容所帶來的經濟

性,此時增加的壩高需進行合理分析。

7.5.3壩基處理及壩體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垃圾壩地基處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

32

范》GB5000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8、《碾壓式土石壩

設計規范》SL274、《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8及《碾壓式

土石壩施工規范》DL/T5128的相關規定。

2壩基處理應滿足滲流控制、靜力和動力穩定、允許總沉降量

和不均勻沉降量等方面要求,保證垃圾壩的安全運行。

3壩坡設計方案應根據壩型、壩高、壩的建筑級別、壩體和壩

基的材料性質、壩體所承受的荷載以及施工和運用條件等因素,經

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壩頂寬度及護面材料應根據壩高、施工方式、作業車輛行駛

要求、安全及抗震等因素確定。

5壩坡馬道的設置應根據壩面排水、施工要求、壩坡要求和壩

基穩定等因素確定。

6垃圾壩護坡方式應根據壩型(材料)和壩體位置等因素確定。

7壩體與壩基、邊坡及其他構筑物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接面不應發生水力劈裂和鄰近接觸面巖石大量漏水;

2)不應形成影響壩體穩定的軟弱層面;

3)不應由于邊坡形狀或坡度不當引起不均勻沉降而導致壩

體裂縫。

7.5.4壩體穩定性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垃圾壩體建筑級別為I、n類的,在初步設計階段應進行壩

體安全穩定性分析計算。

2壩體穩定性分析的抗剪強度計算,宜按現行行業標準《碾壓

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文說明】

本條是關于壩體安全穩定性分析計算及抗剪強度計算的基本要求。

壩體在施工、建成、垃圾堆砌作業及封場的各個時期受到的荷載不

33

同,要求分別計算其穩定性。壩體穩定性計算的工況建議如下:

1)施工期的上、下游壩坡;

2)堆砌作業期的上、下游壩坡;

3)封場后的下游壩坡;

4)堆砌作業時遇地震、遇洪水的上、下游壩坡。

7.6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

7.6.1根據堆砌地場玨水文地質情況,當可能發生地下水對基礎層穩定破壞

時,應設置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

7.6.2地下水水量的計算宜根據堆砌地場址的地下水水力特征和不同埋藏條

件分不同情況計算。

【條文說明】

關于地下水水量計算應考慮的因素和分不同情況計算的基本規定。

地下水水量的計算要求區分四種情況:堆砌庫區遠離含水層邊界,

堆砌庫區邊緣降水,堆砌庫區位于兩地表水體之間,堆砌庫區靠近

隔水邊界。計算方法可參照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

程》JGJ120的相關規定。

7.6.3根據地下水水量、水位及其他水文地質情況的不同,可選擇采用碎石

導流層、導排盲溝、土工復合排水網導流層等方法進行地下水導排或阻斷。地

下水收集導排系統應具有長期的導排性能。

【條文說明】

對于山谷型堆砌地,外來匯水易通過邊坡浸入庫底影響基礎穩定

時,邊坡也要求設置地下水導排。

34

7.6.4堆砌庫區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應包括地下水導流層、盲溝、集液井

(池)、泵房,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基礎層上方設置反濾層,反濾層(可選擇層)宜

采用土工濾網,規格不宜小于200g/m2。

2地下水導流層宜采用卵(礫)石等石料,厚度不應小于30cm,粒徑宜

為20mm?50mm,石料上應鋪設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ZOOg/n?。

3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盲溝宜采用卵(礫)石鋪設,石料的滲透系數不應小于1.0X10-3

cm/s,CaC03含量不應大于10%。主盲溝石料厚度不宜小于40cm,粒徑從上到

下依次為20mm~30mm、30mm~40mm、40mm~60mm。

2)盲溝內應設置高密度聚乙烯(HDPE)收集管,收集管管徑可根據

地下水水量進行計算確定,干管外徑不應小于250mm,支管外徑不宜小

于200mmo

3)HDPE收集管的開孔率應保證環剛度要求。HDPE收集管的布置宜

呈直線。

4)主盲溝坡度應保證地下水能快速通過HDPE干管進入集液井

(池),縱、橫向坡度不宜小于2%。

5)盲溝系統可采用直線型(干管)或魚刺型(干管和支管)。

6)盲溝斷面形式可采用菱形斷面或梯形斷面,斷面尺寸應根據地下水

水量匯流面積、HDPE管管徑及數量確定。

4集液井(池)宜按庫區分區情況設置,并宜設在堆砌庫區外側,

【條文說明】

1地下水導流層:及時對地下水進行導排,防止地下水水位抬對

35

基礎層穩定造成破壞。當導排的場區坡度陡時,地下水導流層可采

用土工復合排水網;地下水導流層與基礎層、導流層上方采用土工

織物層,土工織物層起到反濾、隔離作用。

2盲溝設計要求:

1)的選擇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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