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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業園區化工區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工業園區化工區的安全準入與布局、

重點設施安全、園區安全生產管理、企業安全生產管

理和安全管理體系評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化工區和園區內企業的安

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

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

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T12898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范

GB/T13347石油氣體管道阻火器

GB15603危化品倉庫儲存通則

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18314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

GB/T19839工業燃油燃氣燃燒器通用技術條件

GB/T36762工業園區化工區公共管廊管理規程

GB/T37243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

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

GB3689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

GB/T39217工業園區化工區綜合評價導則

GB/T39218智慧工業園區化工區建設指南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50489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設計標準

GB51283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

AQ/T3034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

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

AQ303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

備設置規范

GA1002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范要求

GA1511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

HJ1093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JTS131水運工程測量規范

JTS158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范

JTS165海港總體設計規范

JTS310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SH/T3041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工業園I區化工區chemicalindustrypark

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

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

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3.2

公共管廊commoncorridor

在建在工業園區化工區內,用于敷設各個廠際管道的

公用管廊。

3.3

管架和管廊piperackandcorridor

管架是指支承架空管道或通信橋架的各種結構總稱。

管廊是指各類管道集中敷設的主要場所,主要由管架、

附屬設施和管道組成。

3.4

公共管廊使用單位userofcommoncorridor

在工業園區化工區內的公共管廊上敷設或租用管道,

以運送其產生的或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液體或氣體介質

的單位,其對公共管廊上的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

管理權。

3.5

公共管廊建設單位developmentunitof

commoncorridor負責公共管廊建設的單位。

3.6

公共管廊管理單位managementagencyofcommon

corridor為公共管廊使用單位提供安全穩定的公共

管廊及附屬設施的單位。

3.7

鐵路railway指在園區內的鐵路專用線。

3.8

碼頭wharf指在園區范圍內,為園區的企業提供裝卸

服務的各類碼頭。

4安全準入與布局

4.1安全準入

4.1.1禁止類

4.1.1.1不應準入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和所在地區

規定的“淘汰類”建設項目。

4.1.1.2不應準入

《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

錄》和所在地區規定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建設

項目。

4.1.1.3不應準入所在地區其它有規定的禁止類建設

項目。

4.1.1.4不應準入未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工藝技術安

全可靠性論證的涉及國內首次應用化工工藝的項

目。

4.1.2限制類

4.1.2.1限制引進《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

本)》和所在地區規定的“限制類”建設項目。

4.1.2.2限制傳統的釜式“重氮化工藝"、“偶氮化

工藝”、“硝化工藝”、“過氧化工藝”、“光氣及

光氣化工藝”、“氯化工藝”、“氟化工藝”的建設

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微通道反應器等新工藝、新技

術。

4.1.2.3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對園區所能承載光氣的總

在線量進行評估。涉及光氣生產工藝的建設項目,應

限制在園區光氣最大在線折純總量的要求以內。

4.1.2.4以下項目應經工業園區化工區管理機構組織

專家進行安全可行性論證,通過后方可在規劃限定區

域內實施:

1)涉及爆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的建設項目。

2)主要原料或最終產品為劇毒品的建設項目。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

4)作為生產輔料或實驗室使用的除外。

4.1.3其他要求

4.1.3.1原則上限制引進涉及“電解工藝(氯堿)”、

“合成氨工藝”、“電石生產工藝”的建設項目,確

需引進時,應經安全可行性論證,通過后方可在規劃

限定區域內實施。

4.1.3.2因爆炸物、有毒氣體、易燃氣體的數量超過

臨界量,導致建設項目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建設項

目構成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時,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

學品(除禁止、限制和控制類)的建設項目,建議在

準入階段開展進行安全可行性論證。

4.1.3.3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

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三管三必須)的要求,招商

引資部門應負責項目準入階段的安全可行性論證,可

征求應急管理部門或咨詢安全專家、專業技術機構的

意見。

4.2安全布局

4.2.1園區布局

4.2.1.1工業園區化工區應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

規劃,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

4.2.1.2工業園區化工區在布局時應綜合考慮自然條

件、周邊環境、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品類別、

生產工藝、危險源等級、上下游關系物料互供、公用

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

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應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

一工業園區化工區內。

4.2.1.3工業園區化工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

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功能區應相互分離,布置在工業園

區化工區邊緣或工業園區化工區外;消防站、應急響

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有利于應急

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并與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

液化易燃氣體的裝置或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2,1.4涉及危險化工工藝或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

限制和控制類建設項目,在項目規劃項目選址時應充

分考慮安全可行性論證意見。

4.2.1.5鼓勵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

工業園區化工區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停

車場應與生產裝置和儲存區域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2.2企業間布局

4.2.2.1廠間布置應同時考慮本企業和周邊企業性質,

根據企業性質確定本企業和相鄰企業適用的設計規范。

廠間布置時應符合各自適用規范中最嚴格的要求。

4.2.2.2不同企業之間原則上應采取物理隔離措施。

配套企業(廠中廠)等無法物理分隔的,應采取視頻、

紅外等技防措施進行管控。

4.2.2.3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

施),應按照GB/T37243的規定,確認項目的外部

安全防護距離符合GB36894的相關要求。

4.2.3廠區布局

4.2.3.1廠區布置應兼顧周邊企業性質,新建項目原

則上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

應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現有企業實施改擴建項目時,

在不新增建構筑物、不改變廠區原有平面布置的情況

下,可按照原設計規范確定平面布局。

4.2.3.2設置有多套生產裝置的新建項目應設置中央

控制室,控制室應經抗爆評估后,按照抗爆評估結論

進行設計。

4.2.3.3設置有多套生產裝置的新建項目應集中設置

全廠性儲罐區、裝卸作業區,不應以裝置儲罐(組)

代替全廠性儲罐區。

4.2.3.4裝置儲罐(組)應布置在裝置區邊緣相對獨

立的區域內,有利于操作和管理,符合防火、防爆的

要求。裝置儲罐(組)的總罐容及布置應符合GB50160、

GB51283的規定。

4.2.3.5設置有多套生產裝置的新建項目應集中設置

全廠性化學品儲存倉庫,全廠性倉庫應按儲存物品的

性質進行分類、合并,集中布置在靠近運輸線路、裝

卸作業方便的區域。

4.2.3.6汽車貨運量較多的專業儲運企業和大型生產

企業應設置貨運車輛停車區,停車區周邊設施間距應

符合規范要求。其他有貨運車輛等待要求的企業,宜

配備必要的停車場地。

4.2.3.7廠內貨運停車場應配備堵漏設施、防流散設

施、防火、防水體污染設施。

4.2.3.8企業利用預留地做臨時停車場地的,應配備

相應的防泄漏和防火等應急處置設施,并到相關部門

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4.2.3.9貨運車輛停車場的位置應位于廠區邊緣,遠

離園區和企業內主要的人流道路,

4.2.3.10工業園區化工區內企業應適當控制員工停

車場用地。

4.2.3.11對于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

位設計的企業,廠區布局及生產裝置應開展設計診

斷,對于診斷出的問題,應按規范進行整改閉環。

5重點設施安全

5.1重大危險源

5.1.1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

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所配儀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原則上不應低于2

級。

5.1.2對于重大危險源老罐改造,應優先選擇不清罐

就可以安裝的傳感器。二次儀表應安裝在安全區。

傳感器蓋安裝后應嚴格檢查,旋緊裝好防拆裝置。現

場嚴禁帶電開蓋檢修非本質安全型防爆設備。采用非

鎧裝電纜時,傳感器與排線管之間用防爆繞性管連接。

安裝過程中盡量避免焊接和可能產生火花的操作。需

要罐內安裝且可能產生火花或高溫的,應進行置換后

按受限空間作業的要求再進入作業。

5.1.3所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應全面接入省

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相關企業

應當接入的監測監控數據包括:

1)重大危險源罐區以及涉及18種高危工藝裝置重

大危險源感知數據、能量集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裝

置/設施區域的泄漏感知數據、基礎數據和相關基礎共

享數據等。如:溫度、壓力、液位、可燃氣體報警、

有毒氣體報警等。

2)重大危險源相關企業值班監控中心、重大危險源重

點部位、廠區高空全景的視頻監控等。

3)重大危險源相關企業及周邊地區三維傾斜攝影(圖

像)數據,相關廠區、庫區(倉間)、罐區

布置平面圖等。

5.1.4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裝備應符合AQ3035、

AQ3036要求。

5.2危險化工工藝

5.2.1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相關工藝監控參數、安

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方式,應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

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

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

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和其它相關專業技術標準的規定。

5.2.2原則上應將涉及光氣、氯氣的生產、儲存設施

布置在全封閉的裝置內。封閉裝置應設置機械抽排風

設施,并對排風中可能泄漏的光氣或氯氣進行吸收、

吸附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

5.2.3進入光氣生產裝置時,員工應使用企業指定的

防護服裝和裝備,包括佩戴的光氣指示牌(標有員工

姓名和日期);同時應隨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

要撤離裝置的緊急情況,不能夠替代在裝置內作業時

使用的空氣呼吸器),并檢查逃生器具是否處于良好

狀態(如濾芯的有效期日期)。

5.2.4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的管道嚴禁穿越除廠區

(包括工業園區化工區)外的公共區域。

5.2.5光氣及光氣化工藝、硝化工藝及特別危險的過

氧化生產裝置,其儀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級(SIL)

應達到2及以上。

5.2.6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

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應實現自動化控制。

5.3儲存設施

5.3.1鼓勵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倉庫采用信息化庫管系

統,對存放的危險化學品設置電子標簽、二維碼或者

條形碼等信息化管理措施。

5.3.2企企業應在危險化學品倉庫采取定置管理措施,

編制定置管理手冊,在庫外明顯位置設置定置存放牌。

當信息化管理措施能進行禁忌物配存管理、定置管理

時,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措施代替定置管理措施。倉庫

應按GB15603要求進行儲存。

5.3.3不得將倉庫的雨棚下場地作為固定儲存場所使

用。無裝卸作業時,應保持雨棚下無堆物。

5.3.4生產車間、裝置內如因生產或者檢修原因,需

要臨時存放化學品時,應劃出相對固定的場所,定置

存放,并針對需要存放化學品的理化特性,設置必要

的安全設施。臨時存放化學品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當

班量或者24h的用量。

5.3.5企業現場原則上不得露天堆放桶裝、袋裝或其

他包裝形式的危險化學品(因檢修、開停車需要經審

批的臨時存放場所除外)。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倉庫、

儲罐或者經審批的場所/設施內。

5.3.6液化燃儲罐底部的液化炸出入口管道應設可遠

程操作的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應有故

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5.3.7采用穩高壓消防水和工藝泵對液化燃儲罐進行

注水的,應計算穩高壓系統和工藝泵的壓力疊加后峰

值,疊加后的壓力峰值不得超過液化燒儲罐的安全閥

起跳壓力。

5.3.8全壓力式液化燃儲罐注水管道宜采用半固定連

接方式,需要注水時連接快裝接頭,實現迅速注

水。

5.3.9可燃液體儲罐(液化燒、液氯、液氨等GB50160

規定不可用金屬軟管的除外)進出口管線、消防管線

的柔性連接可采用金屬軟管,也可按照SH/T3041進

行設計。

5.3.10儲罐區攝像頭的數量和位置,應根據罐區現場

的實際情況而定,既要覆蓋全面,也要重點考慮危險

性比較大的區域,至少應將儲罐的進出口管道、閥門

納入覆蓋范圍。視頻信息應保存至少30天。

5.3.11園區內倉儲企業涉及危險貨物集裝箱開裝箱

作業、中轉、存放時,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

5.3.12儲存易制爆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GA1511的

規定,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放射源的場所應符合GA

1002的規定。

5.4裝卸場所

5.4.1汽車裝卸設施、液化燃灌裝站及各類物品倉庫

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區

外,并宜設圍墻獨立成區。

5.4.2企業應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裝卸

作業時裝卸設施接口連接可靠性確認制度;裝卸設施

連接口不得存在磨損、變形、局部缺口、膠圈或墊片

老化等缺陷。

5.4.3裝卸鶴管與罐車連接好之后,需要檢查快接接

頭的氣密性。

5.4.4液氨、液氯、液化燒及其他毒害性、易燃性液

化氣體充裝槽車過程中,應設專人在車輛緊急切斷裝

置處值守,確保可隨時處置緊急情況。

5.4.5應設有罐車充裝量、充裝壓力均不得超過核準

的最大允許充裝量和充裝壓力(裝卸過程中是否超溫、

超載)的措施。

5.4.6對已滿足防火間距的裝卸區附近人員聚集場所

(控制室、辦公室、分析室等),應進行安全風險管

控。裝卸易燃易爆的甲乙類氣體、液體或其他可能發

生爆炸的化學品時,應對裝卸區附近人員聚集場所進

行抗爆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抗爆措施。

5.4.7裝卸棧臺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防爆區域的視

頻監控系統應采用相應等級的防爆型視頻監控系統。

視頻應能覆蓋車頭、車尾和裝卸口。視頻信息應保存

30天以上。

5.4.8園區內鐵路裝卸設施除應符合GB50160的規

定以外,還應符合鐵路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5環保設施

5.5.1生產、儲存設施的集中尾氣收集、處理系統,

應經安全性評估,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集

中尾氣收集系統涉及易燃易爆物料儲罐時,應在各儲

罐、生產設施單體的支管上設置符合GB/T13347

規定的阻火器或防止回火的設施,

5.5.2涉及易燃易爆物質、毒害性物質的環保設施應

在設計階段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0P)工

作,特別是涉及到跨企業之間的環保項目,相關企業

之間要共同進行HAZ0P分析,上下游要協同考慮°

5.5.3采用生物法處理廢水的設施應有防止硫化氫、

沼氣(甲烷)危害的安全措施。

5.5.4采用物理、化學方法處理廢水的設施應有防止

所用化學品導致事故的安全措施,

5.5.5應根據工藝原理,廢氣處理設施應符合現行

GB/T19839、HJ(093、HJ2026>HJ2027、TSGZB00K

等相關規范的規定。

5.5.6危廢儲存設施應按照危廢的理化特性采取相應

的安全措施。

5.5.7退役放射源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

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

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6化工管廊

5.6.1安全管理

5.6.2通用要求

1)公共管廊使用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和公共管廊管理

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2)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屬設施的公共管廊建設單位應

建立管理制度,對管架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

督,并對總體建設質量負責。

3)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應驗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4)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經返工重做的,應重新進行驗收;

——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

要求的,應予以驗收;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經有相應資質的

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能要求的,

可按技術處理方案文件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6.2.1管廊使用單位在管道運行前應進行竣工文件

和現場檢查,同時做好建檔、管道標識和數據采集;

將首次試運行方案告知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并將新建

管道信息數據及時錄入管廊管理公司的相關管理系統

中。

5.6.2.2化工管線的巡檢,應當由管廊使用單位和管

廊管理單位共同開展,并各自建立相關的巡檢制度和

信息交互(溝通)制度。管廊使用單位和管廊管理單

位對于涉氯、涉氨、涉劇毒等的化工管道,應每月進

行巡線檢查,建立管道檢查臺賬錄,及時消除管道隱

患。管廊管理單位日常巡查發現的管道問題,應及時

告知管廊使用單位,并配合解決,

5.6.2.3公共管廊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公共管廊及架

設的化工管道的安全評價,原則上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5.6.2.4

管廊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共管廊上的在用

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完

成使用登記。

5.6.2.5

管廊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共管廊上的在

用管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線檢驗。

根據在用管道安全狀況等級情況,定期對在役管道進

行一次全面檢測,并且保證在公共管廊區域的抽檢點

不少于該管道總長度檢測點數的同等比例。鼓勵管道

單位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對管道進行檢測和定期

風險評估、分析。

5.6.2.6公共管廊上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原則上不

宜安裝閥門和法蘭組。確需安裝的,應按國家有關規

定安裝針對性的檢測報警裝置。

5.6.3安全防護

5.6.3.1凡涉及公共管廊安全的設施受法律保護,公

共管廊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對發現的有關公共管廊設

施安全的問題和隱患應采取糾正措施,并限期整改。

5.6.3.2

公共管廊設施應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至少應包

括禁止吸煙、禁止停車、禁止滯留(安全“三禁”警

示標志)。每根管道,按照國家規定應具備特性標識,

管道單位應保證標識清晰、完好,

5.6.3.3對易遭受車輛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公共管廊

(高跨、廠門口、轉彎處等),管廊管理單位和使用

單位應采取防撞或其它保護措施,

5.6.3.4管廊應采取防止攀爬的措施。

5.6.3.5在公共管廊區域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

列行為:

1)任何閑雜人員不得在管廊下滯留,不得無故進入管

廊紅外警戒線范圍,嚴禁在該區域內吸煙或進行其他

能產生明火的作業及活動。

2)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緣兩側L5米

范圍內的區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管廊兩側

的架空電力線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

的1.5倍。

3)公共管廊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

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不得有喬木、灌木、易燃

及遮擋視線類的植物。

4)管廊外緣兩側3米范圍內的區域禁止排放腐蝕性

液體、氣體。

5)凡涉及管廊外緣兩側10米范圍內的區域,需敷設

管道,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管)作業(含:非開

挖敷設技術施工),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管

廊設施保護方案。未經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同意并辦理

相關手續,不得施工。

6)禁止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公共管廊設施的安

全警示標志。

7)公共管廊區域外緣兩側各10米內嚴禁停放各類

機動車輛(尤其嚴禁危險化學品車輛、大型客運車輛

的停泊)。

8)其他危害公共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

5.6.3.6在公共管廊區域外緣兩側各5米內從事可

能影響公共管廊安全運營的作業(例如:排放雨/污

水管道、頂管施工、電纜鋪設、設置圍墻等)有關企

業應當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督導,在未

取得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同意前應停工整改。

5.6.3.7在工業園區化工區內的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有

保護公共管廊安全的義務,發現公共管廊設施損壞的,

應當及時告知公共管廊管理單位或管道單位,并向工

業園區化工區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5.6.3.8實施可能危(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

行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

并報送施工作業方案至管道單位,與管道單位共同制

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作業時

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5.6.4應急處置

5.6.4.1管廊使用單位在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時,應當

將公共管廊上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納入預案。

5.6.4.2公共管廊區域發生的事故,管廊管理單位和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響應,并立即報告屬

地應急響應中心。管廊使用單位應迅速采取相關的安

全措施,組織力量進行搶修,管廊管理單位應在事故

現場協助。

5.6.4.3管廊使用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

定期組織或參加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各管

道業主單位應落實和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堵漏工具、

應援設備(車輛、急救藥、警戒器材等),提高應急

處置能力。

5.6.5智慧管廊

5.6.5.1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宜對公共管廊實行數字化

管理,綜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信息技術和各類業務

平臺,形成綜合管理系統,系統中應含有管廊管道數

據庫、日常管理和應急指揮等基礎功能。

5.6.5.2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宜選擇光纖傳感系統,視

頻監控,周界入侵報警等技術及以上多種技術構成的

技術體系作為公共管廊安全預警系統,減少公共管廊

的風險。

5.6.5.3公共管廊管理單位宜將完整性管理納入管廊

管理的過程,結合數字化管理,建立完整性管理數據

庫,定期進行風險評價。

5.7園區道路

5.7.1工業園區化工區管理機構應明確負責道路交通

和危險品運輸安全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相關部門按

職責對本管理區域(或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和危

險品運輸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5.7.2工業園區化工區內公共道路的安全由相關部門

負責,各企業廠界范圍內的道路由各企業自主管理。

5.8碼頭

5.8.1工業園區化工區管理機構應明確碼頭的管理部

門,按“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切實落實碼頭的行業

管理、屬地管理和碼頭公司的安全管理各方責任,開

展安全風險和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治和閉

環。

5.8.2工業園區化工區碼頭的設計應符合JTSS158、

JTS165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用于進出口貨物裝卸的

碼頭還應符合《國際游輪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等國際

規范的要求。

5.8.3涉及碼頭的單位應制定碼頭作業相關的操作規

程,作業時應做好船舶靠泊前檢查、碼頭裝卸作業期

間的船岸安全檢查等。

5.8.4碼頭所屬單位應做好碼頭設備的維護保養,開

展碼頭設備的預防性維護保養、檢測測試和檢查。重

點針對裝卸臂、裝卸軟管、軟管吊機、登船梯、脫纜

鉤、靠泊墊(護舷)等設備開展維護保養。

5.8.5碼頭所屬單位應按照JTS131、JTS310、GB/T

18314、GB/T12898的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碼頭區域

水深測量。

5.9園區鐵路

5.9.1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

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

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保障鐵路設施、鐵路運

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5.9.2工業園區化工區管理機構應明確鐵路的管理部

門,按“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切實落實鐵路的行業

管理、屬地管理和鐵路公司的安全管理各方責任,開

展安全風險和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治和閉

環。

5.10公用工程

工園區水、電、氣、油、通信、排污等公用工程的供

應單位應對供應能力設置必要的供應裕量,定期開展

設備設施的檢維修工作,建立公用工程的應急檢維修

機制,確保公用工程設施的可靠供應。

6園區安全生產管理

6.1管理機構

工業園區化工區應設置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機構,配

備滿足安全監管需要的人員,其中具有化工專業背景

或滿3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或注冊安

全工程師的人員數量不低于安全監管人員總數的75%。

6.2封閉式管理

6.2.1工業園區化工區可根據安全風險防控實際情況

實行封閉化管理,人員和機動車輛出入全封閉管理區

域應當憑證通行。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

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6.2.2企業應建立外來人員訪客和車輛登記制度;鼓

勵企業推行廠區封閉及人車定位管理系統,通過門禁

系統實時掌握人員進出和分布狀態,并在廠區內重大

危險源等重點場所實行人員實時進出信息記錄,便于

應急疏散等安全管理。

6.3智慧園區建設

6.3.1一般原則

工業園區化工區依據GB/T39218、《工業園區化工區

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建設指南(試行)》等的規

定,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搭建安全監

管和應急救援信息平臺,構建基礎信息庫和風險隱患

數據庫,實現數字化轉型,建設智慧政務、智慧服務

系統,打造工業互聯網+危化安全監管新模式。鼓勵企

業創建智慧工廠,實現智造升級,

6.3.2園區智能化管控平臺

6.3.2.1總體架構:

1)系統平臺需采用B/S架構,滿足可靠、集成、兼

容、可拓展、安全等性能要求;

2)系統以工業互聯網標準為引領、工業互聯網安全體

系為保障,依托數據流、信息流、業務流,提供風險

監測、安全監管、統計分析、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支撐,

提升工業園區化工區安全風險管控能力。企業相關信

息由企業側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通過網絡層與工

業園區化工區智能化管控平臺對接。

3)

搭建工業園區化工區智能化管控平臺數據體系,完善

數據標準,統一數據交換接口,以數據服務的形式進

行封裝,提供專業的數據抽取、清洗、整合工具,確

保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實時性和準確性。

4)應全面考慮物理環境安全、網絡和通信安全、邊界

安全、終端安全、云安全、應用系統安全、數據安全、

裝置及設備安全、處置恢復安全等重點安全防護對象

及場景,提供安全保障軟硬件配套設施及服務,確保

系統信息安全。

6.3.2.2系統功能:

1)安全基礎管理:功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園區

基礎信息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管理、裝置開停車

和大檢修管理、第三方單位管理、執法管理等。

2)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用于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包保

責任落實監督、在線監測預警、重大風險管控、評價/

評估報告管理及隱患管理和重大危險源企業分類監管。

功能應實現與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

系統數據對接融合;支持與企業側系統打通實現數據

互聯互通。

3)雙重預防機制:需實現與企業雙重預防機制信息系

統對接、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及運行效果抽查檢查和隱

患整改情況督辦提醒等,推動企業有效運行雙重預防

機制,提升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4)特殊作業管理:對園區內企業特殊作業的報備、統

計分析、線上抽查檢查,有效防范化解特殊作業安全

風險,同時結合企業上報數據,生成作業預覽一張圖,

實時掌握園區現場作業情況。

5)園區封閉化管理:結合園區已有封閉管理系統,實

現數據互聯互通。全過程動態監測定位出入工業園區

化工區的人員、車輛、貨物,實現工業園區化工區人

流、車流和物流出入管控及運動路徑的規范和優化,

確保區域安全風險有效隔離,切實防范外來輸入風險。

6)敏捷應急:通過與企業側系統打通,實現安全生產

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管理、應急資源管理、應急

指揮調度、應急輔助決策,推動園區、企業落實日常

應急管理及與各級政府間的應急聯動,為事故應急提

供技術支持,輔助園區進行快速、精準、科學應急響

應。

7)其它: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化工區,結合本園區

實際需要及屬地監管要求,拓展建設功能模塊及功能

內容,如搭建標識解析工業園區化工區節點及服務系

統,部署工業園區化工區三維數字攣生平臺,配備無

人機、機器人及可穿戴智能巡檢等設備,豐富完善園

區平臺功能,提升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6.3.2.3系統集成:

1)支持將園區內“工業互聯網+危化安全生產”相關

的軟件、硬件系統進行有機融合,實現數據互通互聯

及業務集成。確保集成后整體及各子系統之間可以有

機協調地工作。實現系統及服務可對接、可遷移,可

以與企業系統之間安全、穩定傳輸各類數據,同時可

以與上級及其他監管部門等進行數據的交換、匯聚和

共享。

2)對于硬件系統,部署各類信號的隔離、復制、傳輸、

轉換等硬件設備,完成協議轉換,支持感知類傳感監

測設備、工業控制設備、邊緣計算設備、監控攝像機、

數據網關及其他硬件設備間數據通訊。

3)對于軟件部分,需統一規劃管理各相關軟件系統,

協調迭代優化,確保互操作性,實現數據“一次性輸

入、多處調用”。

6.3.3安全生產監管

6.3.3.1實現園區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

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

公共管廊、重點裝置、重點設備和重點場所等基礎信

息的統一管理,并可在電子地圖上顯示上述信息。

6.3.3.2對園區內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在線監測,實

現超出閾值報警和多參數關聯報警,并能記錄處置結

果,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項目需符合AQ3035的規定。

6.3.3.3宜對視頻監控區域內重點監管對象的運行狀

態、環境狀況及人員安全行為進行識別、監測和報警。

6.3.3.4對基礎信息、監測信息和報警信息等進行多

維度數據統計與分析,通過圖表方式展示統計分析結

果。

6.3.4風險分級管控

6.3.4.1對風險信息進行管理與維護,并進行多維度

的統計分析,風險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屬企業、位置、

風險名稱、類型、級別和安全責任人等。

6.3.4.2選取適用的安全評估方法與風險指標體系對

風險進行評估與分級,按照從高到低的原則劃分為重

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

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依據風險等級可智能匹配管

理資源、崗位職責、防控措施,自動生成并輸出風險

管控措施列表,并能動態跟蹤、管理與更新。

6.3.4.3依據風險類型及級別對風險防控措施進行管

理與維護,并對防控措施進行備案與更新。

6.3.4.4宜對工業園區化工區進行綜合風險評估,生

成風險一張圖并自動輸出風險管控措施列表。

6.3.4.5

可向工業園區化工區內指定人員或全部人員發布風險

預警信息。

6.3.5安全防護

6.3.5.1對工業園區化工區周界及工業園區化工區內

進行分類控制和分級管理,對接周界入侵和緊急報警

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與車輛及人員定位信息進行統一

管理并在電子地圖上實時顯示各監測點數據、狀態及

監控圖像。

6.3.5.2建立電子巡查系統,巡查過程能在二維或三

維電子地圖上實時跟蹤、展示與記錄,電子巡查系統

的建設需符合GB50348的規定,

6.3.5.3宜為巡查人員配置手持終端,自動接收巡查

計劃與任務,支持語音、視頻雙向通信,支持現場視頻

實時回傳,并對異常情況或突發事件進行報警。

6.3.5.4可通過高清視頻監控對入侵、越界、非法停

留、火災等進行智能識別報警,自動保存報警前5分

鐘至處警結束的視頻。

6.3.5.5對工業園區化工區周界、視頻監控、出入控

制、電子巡查等各類監測傳感器自動報警及人工報警

進行接警與處警,處警任務支持以語音、文字等方式

發送至手持終端,并建立警情記錄。

6.3.5.6對人員與車輛按照時間線進行記錄跟蹤查詢

展示,自動調閱視頻監控記錄。

6.3.5.7可在警情處置過程中召開多方異地的音視頻

會商會議、警情會商會,并記錄處警全過程的音視頻。

6.3.5.8

根據警情處置對人員進行變更、調整或外部轉警。

6.4履責考核

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工

作考核制度。可通過安全生產簽約、安全生產述職等

形式,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并

開展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可作為評價各企業和企業主

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對在考核期

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

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對發生亡人事故的“一票

否決”。

6.5安全檢查

6.5.1監督檢查

6.5.1.1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工業園區化工區

管理機構應組織安委會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大

檢查。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急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業管理

部門應編制年度安全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6.5.1.2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實行“雙隨機”檢查制度,

推行應急管理部門與消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行

業部門聯合排查整治模式。推行危險化學品、防火、

特種設備、危險貨物運輸等專項治理活動。

6.5.1.3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推動每月重點安全隱患整治會商,形成每月工作提示。

6.5.1.4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每季度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綜合分析研判季度安全風險和形勢,部署落實階段性

重點工作。

6.5.1.5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對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

通報、約談、督辦、(移交)執法等方式,推動“雙

預防”工作得以落實。

6.5.2日常巡檢

工業園區化工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為園區提供日常安

全巡檢服務。根據企業類別、規模和危險程度制定相

應的巡檢計劃。巡檢發現的安全隱患報告園區應急管

理部門,園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責令企業立即或限期

整改。

6.5.3專家指導服務

工業園區化工區根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需要,

聘請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才組成專家組,為園區安

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為專項檢查工

作提供專業支持和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

支撐。

6.6承包商安全準入

6.6.1工業園區化工區可制定實施承包商安全準入制

度。進入工業園區化工區內作業的各類承包商隊伍(施

工建設、檢維修作業、劇毒化學品運輸、危險化學品

運輸、射線探傷作業等)應接受安全資質審查并進行

登記,承包商員工接受準入安全教育。鼓勵企業開發

承包商管理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實現承包商資質審查、

進廠培訓、安全記錄、單位和人員考核等,并將相關

信息推送給工業園區化工區承包商安全管理信用平臺。

6.6.2工業園區化工區可建立承包商安全誠信管理制

度,承包商隊伍或人員的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記入安全

誠信檔案。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

禁止、限制其進入工業園區化工區作業的建議。

6.7檢修和施工管理

6.7.1檢維修管理

6.7.1.1企業生產裝置及設備檢維修前應制定開車、

停車方案和檢修方案,并根據所在園區的要求,報告

園區相關管理部門。

6.7.1.2

各檢修企業和檢維修隊伍要加強生產裝置開、停車管

理,控制好檢修現場人員密度,加強防爆器具、施工

器械、人員防護和監護工作,落實便攜式測氧測爆測

毒儀、視頻監控等技防手段,強化作業票審批、現場

安全管理、作業變更許可、施工作業“雙向”交底等

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消除檢修事故隱患。

6.7.2施工管理

6.7.2.1建設單位在招投標時應對施工承包商的資質

進行認真審查,充分考慮其資質資格的合法性,對現

場條件的適應性,安全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應充分了解施工現場周邊及毗鄰區域的地上及地下設

施情況,并向施工承包商技術交底;應指導并協助施

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立緊急疏散點、現場急救設施和

緊急撤離通道;應制定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6.7.2.2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施工單位(包括分包)

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作業人員崗前教育和特殊工種取證情況;應嚴格審核

施工方案。確保將邊生產邊施工的作業環境作為危險

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中的重要約束項;

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動火、吊裝、受限空間和高空作業

申請應進行危險性評估,并督促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監理工程師除應進行巡視外,對現場環境復雜的,

應進行旁站監督;應在每月的監理月報中反映施工現

場動火、吊裝、動工開挖等作業的實施和監控情況。

依法可不需要委托監理單位的,以上工作應由業主落

實。

6.7.2.3建設單位應協助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安全

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審核。

6.8許可管理

6.8.1“三同時”管理

企業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項

目開展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試生產和安全設

施竣工驗收。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企業應按

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

計審查,組織開展試生產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6.8.2生產經營許可

6.8.2.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或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法定變更事項的,危險化學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向應急管理部門申

請批準或變更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6.8.2.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

企業應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

營許可證延期手續。

6.8.3重大危險源備案

企業應當按照GB18218,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

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

源辨識、評估、分級和落實管控措施,并依法向應急

管理部門備案。

6.9安全教育培訓

6.9.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具備與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

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新員

工上崗前應接受“三級”教育。

6.9.2工業園區化工區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設備等相關負責

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等開展專門安全培訓或警示教育。

6.9.3鼓勵工業園區化工區安全監管人員參加安全教

育與培訓I,學時數可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

定》的相關要求。

6.10應急管理

6.10.1事故預警管理

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實施多災種監測預警管理,建立對

氣象災害、洪澇災害、地質災害、重特大火災監測預

警設施,建立預警監測信息數據庫。

6.10.2事故處置管理

6.10.2.1救援報告: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

動應急預案,開展事故處置應急救援,事發單位應及

時向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急響應機構報告,并在事故處

置過程中,及時續報情況,1小時內提交書面快報,

事故處置完畢后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處置、影響、

初步原因判斷、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況。

6.10.2.2事故調查:工業園區化工區按照事故調查權

限,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

施,開展警示教育。根據調查結論,依法自行或提請

有權機關對事故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6.10.3預案演練

工業園區化工區應編制實施總體應急預案及相應的專

項預案,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修編更新,每年至少

組織一次綜合性實戰應急演練和一次專項應急演練。

6.10.4應急響應工業園區化工區可結合實際,建設

運行專業應急響應機構,建立完善應急聯動機制,設

立統一報警電話,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協調調度綜

合救援和應急處突。企業依托消防站、值班室、中控

室等設置本單位應急分中心,明確應急值守職責,并

與園區應急中心實現系統聯網。

6.10.5應急資源

6.10.5.1園區戰隊:

1)工業園區化工區應建立重大影響的公共突發事件

(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自然災害等)綜合應

急處置指揮場所,并配套建設基于信息化手段的應急

指揮系統。

2)工業園區化工區可整合消防救援、交通治安、特種

設備、環境監測、醫療救援等專業部門資源,基于

園區整體空間布局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力量。

6.10.5.2企業隊組:

1)工業園區化工區企業應以企業消防站(微型消防

站)、醫療急救站等為主體,形成企業內部應急救援

隊伍。

2)園區內以石油化工上游生產為主的大型一體化企

業,以建設獨立的企業消防站為主;園區內其他以生

產石化下游產品和精細化工產品為主的企業,可由若

干個企業聯合設置企業消防站。

3)聯合建設消防站的企業應毗連,企業之間生產、儲

存的性質和火災類別應相近,聯合消防站應布置于適

中位置,消防站的規模應根據聯合企業的總占地面積

確定。

4)園區內總投資在25億元以上且占地面積超過30

公頃的甲、乙類生產、儲存企業和占地面積超過100

公頃的丙類生產、儲存企業應建設企業消防站。

5)危化品企業和消防重點單位,應根據企業重點工藝

和重點部位,分類別建立由技術人員、工藝設備人員、

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等構成的工藝處置小組,每組

3-10人左右。工藝處置小組應納入園區應急救援隊伍

管理,定期開展業務訓練和演練,

6.10.5.3專業隊伍:工業園區化工區應組建防汛防臺、

供水、供電、供氣(天然氣)、供汽(蒸汽)、供氣

(工業氣體)、通訊保障、工程裝備保障、海上救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救援、建設工程救援、特種設備

救援、公共衛生事件、環境監測、群體性事件、氣象

災害、反恐等應急專業隊伍。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定

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6.10.5.4應急儲備:工業園區化工區應急裝備物資可

以實行政府儲備、企業儲備和社會化儲備相結合方式,

統籌各類應急資源,實行統一數據庫管理,規范實施

緊急調配使用制度。政府儲備以消防、醫療、化救、

防汛防臺等職能部門保障,企業儲備以園區內各企業

的專業裝備器材為主,社會化儲備可以政府采購第

三方服務落實,根據應急需要,在園區主要場所設置

現場網格化儲備系統。

7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7.1通用原則

企業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明確安全生產方

針、目標、理念,打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落

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風險,

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建設“最高標準、

最嚴要求、最好水平”世界一流工業園區化工區不斷

努力。

7.2安全責任制

7.2.1各企業應堅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

必須管安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的屬地誰負責、

誰的崗位誰負責,明確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崗位的安

全生產職責,將責任落實到人。

7.2.2企業應建立健全從負責人到一線員工(含勞務

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覆蓋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

任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明確所有人員承擔的安

全生產責任。要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

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推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

實到位。

7.3風險防控與隱患治理

7.3.1總原則

企業是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要逐級落實安

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安全風險全面管控,對

事故隱患治理實行閉環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企業應

當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制度和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7.3.2風險辨識評估

7.3.2.1企業要針對本企業類型和特點,科學制定安

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定期組織專業力量和全體員

工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

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

到系統、全面、無遺漏,持續更新完善。

7.3.2.2風險辨識要重點關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

包括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介質(特別是重點監管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四新”投用、檢維修

施工作業和非常規作業以及現場設立的臨時人員集中

辦公或休息場所、預制場。

7.3.2.3辨識評估制度應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控、

控制等內容。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需要分類、梳理、

評估,加強動態分級管理,科學確定風險類別和等級,

實現“一企一清單”。

7.3.3風險管控

7.3.3.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承包

本單位的最大風險,其他負責人按照風險值高低和分

管業務承包其他風險,承包期內應當實現風險降級或

風險值降低。

7.3.3.2根據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實施風險分級、分

類管理,逐一落實企業、裝置、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

任,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有效管控安全

風險,達到消除、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

7.3.3.3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等

重點環節,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

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

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7.3.4風險警示

7.3.4.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報

告工作全面負責,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定期向相關

監管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7.3.4.2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

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確保每名員工

都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

7.3.5隱患排查治理

7.3.5.1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

治理制度,全體員工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參與

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依

法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7.3.5.2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等

重點環節的程序、方法和標準,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

的事項、內容和頻次,并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推動

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

7.3.5.3嚴格落實隱患治理工作責任、措施、資金、

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閉環管理。

7.4生產運行安全

7.4.1總原則

各企業應明確生產、工藝、技術、安全環保等專業部

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開停車、生產運行、生產方案調

整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負責。

7.4.2運行安全

7.4.2.1工藝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內容應涵蓋裝置

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正常停車和

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與安全要求,明確關鍵工藝參數、

控制范圍及要求。裝置實施檢修、中小型技術改造、

原材料改型、工業性試驗等時,要及時組織修訂工藝

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并開展崗位操作人員培訓。

7.4.2.2

制定生產管理規定,落實重大事項報告、操作紀律管

理、開停工管理、生產異常管理、公用工程及管網管

理、非計劃停工管理等。

7.4.2.3樹立“管安全就是管風險,管風險就是管異

常”的理念,關注異常狀況,保障裝置安全平穩運行。

建立緊急工況處置授權機制,明確授權班組長等一線

操作人員可啟動應急程序處理異常工況。

7.4.2.4加強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和操作紀律管理,

定期對交接班、巡檢等進行檢查,實施現場儀表

和DCS數據比對分析,嚴格控制關鍵工藝參數。

7.4.3開停工安全

7.4.3.1明確開停工組織機構。新建裝置完成工程建

設后,企業生產部門組織開工條件確認。

7.4.3.2開展風險評估,編制裝置開停工方案。檢修

前,組織停工安全確認;檢修結束組織驗收;裝置開

工進料前組織開工條件確認。

7.5設備設施安全

7.5.1總原則

企業應加強設備設施管理的科學性、嚴謹性、規范性,

立足于設備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設備設施完整,

以奠定企業“安穩長滿優運行”的基礎。

7.5.2全生命周期管理

7.5.2.1從源頭優選技術成熟、業績良好的設備制造

廠家,對關鍵設備實施設備監造,加強對國家明令淘

汰的設備、材料定期識別工作。

7.5.2.2對設備設施設計、選型、采購、制造、運輸、

安裝、使用、維護、檢驗、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

處置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設備完好性。

7.5.3完整性管理

7.5.3.1建立完善的設備設施臺賬、技術檔案和備品

配件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操作和維護規程。

7.5.3.2

編制以預防性維修為主的設備設施維修計劃,對大型

機組和重點動設備關鍵參數進行監測、采集,建立數

據庫,掌握技術狀況,積極對癥實施預防性維修。

7.5.3.3采用RBKRCMFMEA等風險評估技術,分

析設備失效可能性和失效后果,明確重點關注的設

備設施,制定在役(停運)設備運行監控標準。

7.5.3.4

加強備用設備防凍、防凝、保溫、防腐、潤滑、盤車、

測試、清潔、巡護等保養工作,確保備用設備處于完

好備用狀態,保證隨時能啟動、切換、投入運行。

7.5.4電儀專業安全

7.5.4.1研究確定企業電力設備運行方式,保證電氣

系統穩定運行,做好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協調電

力系統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5.4.2

完善并有效執行聯鎖分級管理、變更管理、停用恢復

管理,停用聯鎖保護系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確保安

全聯鎖的有效性。

7.5.4.3加強安全儀表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可燃/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供電系統的故障管理(包

括設備失效、聯鎖動作、誤動作情況等)和分析處理,

建立相關設備失效數據庫。

7.6變更管理

7.6.1總原則

企業應堅持“盡可能減少變更”理念,按照“誰主管

誰負責、誰變更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

確變更申請、評估、審批、實施、驗收的管理流程,

確保全過程風險受控。

7.6.2變更職責

7.6.2.1按照專業化管理要求,明確變更主管部門,

各部門負責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變更管理、變更事

項的日常監督檢查。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修訂變更安

全管理制度,監督變更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和重大變

更的實施。

7.6.2.2各變更申請單位負責建立變更臺賬,成立評

估小組,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和落實風險管控措

施,對變更項目的安全可靠性負責。

7.6.3變更重點

應重點關注:原料和輔料變更;生產工藝和關鍵參數

變更;控制系統、報警和聯鎖變更;安全設施、安全

附件變更;設備類型、設備關鍵部件和材質變更;管

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變更;施工作業方案變更;勞動組

織和關鍵人員變更等。

7.6.4變更程序

變更管理應包括變更申請、變更風險評估、變更審批、

變更實施與關閉。實施分級變更管理,不同等級,不

同審批、批準、關閉程序,推進變更管理的科學性與

可操作性。

7.7作業安全

7.7.1總原則

企業應按照“屬地化”原則,從管理職責、施工方案、

風險辨識、作業許可、措施落實、現場監管等各方面

嚴格施工作業的步驟、程序和監管,確保作業風險受

控。

7.7.2管理職責

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確定企業施工安全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施工作業的安

全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各生產單元是施工作業的屬地管理部門,負責對施工

作業進行屬地安全管理。

7.7.3方案及交底

7.7.3.1施工方案需具備針對性,要明確做什么、怎

么做、作業主要環節、存在的風險、管控有效措施,

并需經承包商內部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給業務主管部

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屬地部

門審查通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

工程需通過相應專家后方可實施,

7.7.3.2屬地單位、施工方必須根據施工方案和風險

分析結果,切實開展組織做好施工交底。交底重點交

安全風險、作業要求、制度規定,需雙方共同確認和

簽字,形成書面記錄。

7.7.4作業許可

7.7.4.1企業應依據GB30871對涉及用火、臨時用

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動土、起重和盲板抽堵

等特殊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7.7.4.2生產經營過程中高風險的非常規作業必須實

行許可管理,包括:臨邊作業、交叉作業、腳手架作

業、吊籃作業、深基坑作業、臨水作業、帶壓封堵作

業、化學品臨時裝卸等。

7.7.4.3承包商在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其他臨時性作業

(日常及有程序指導的維修作業除外)也需要實行許

可管理。

7.7.4.4特殊時期、節日、假日和夜間應當控制高風

險作業,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相關作業許可

應升級管理。

7.7.5作業安全措施

7.7.5.1企業應依據GB30871等規范標準制定企業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企業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應

明確作業主要類型、等級管理、作業前的風險識別、

許可證辦理、作業安全措施、作業會簽、許可證管

理等具體要求。作業簽發人、審批人、監護人均應培

訓合格后上崗。

7.7.5.2用火作業要落實“特級、一級用火作業期間

應隨時進行監測”、“設備外部用火,應在不小于用

火點10m范圍內對大氣環境進行檢測分析”、“裝置

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檢修作業第

一次點火升級管理”、“在對已經過吹掃但測爆合格

不具有代表性或存在未知物料的設備管道法蘭拆除時,

法蘭螺栓只能人工拆除,不允許用氣割的方法拆除”

等安全管控措施。

7.7.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要落實“嚴禁以關閉閥門、

管線脫開代替安裝盲板”、“作業人員要佩戴便攜式

氣體報警儀,作業中應定時監測”、“嚴禁無防護救

援,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并至少有1

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等安全措施。企業還應制定專

門的無氧作業程序、制度,以確保作業安全。

7.7.5.4高處作業要落實“提交體檢報告,高血壓、

恐高癥等高處作業疾患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下部應設有明顯的安全圍欄,嚴禁與工作

無關人員通行或停留”、“作業前,應預先摸清高空

作業點周圍空間電線的電壓,必須保持規定的安全距

離”等安全措施。

7.7.5.5盲板實施分級管理,抽堵作業安全應落實“介

質為有毒有害(硫化氫、氨、苯等高毒及含氧劇毒品

等)、強腐蝕性的情況下作業時,禁止帶壓操作,且

必須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個人

防護用品”等安全措施。

7.7.5.6占道施工作業、斷路作業要由園區管理部門

審批,落實“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

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

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等安全措施。

7.8承包商管理

7.8.1總原則

企業應明確各類承包商(承運商、服務商)的管理部

門,負責對應承包商作業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建立準

入標準、過程管控和退出機制,動態更新承包商庫,

全面負責發包業務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嚴禁“以包代

管、包而不管”。

7.8.2合同管理

7.8.2.1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提出安全保證措施的要求,

安全防護措施費用單列、專款專用。

7.8.2.2合同條款中,應明確約束性和懲罰性條款;

應約定計劃工期,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壓縮合同約

定的工期,如壓縮工期,應按重大變更實施管理。

7.8.2.3編制安全管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明確雙方

安全責任和義務。

7.8.2.4涉及多家承包商在同一區域同時作業的,應

組織相關方簽訂多方安全協議。嚴禁項目轉包、違法

分包,嚴禁以勞務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

7.8.3入場管理

7.8.3.1企業應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廠安全教育及項

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技術負責人專項安全

教育;應對承包商(承運商、服務商)人員職業健康

體檢情況進行檢查;應組織承包商特種作業人員和特

種設備作業人員等業務技能現場考評。

7.8.3.2企業應實施承包商施工機具自檢、報驗機制,

并督促施工過程中機具日常檢查保養、停用、維修工

作。

7.8.4業務外包管理

7.8.4.1企業應組織建立業務外包管理體系,明確管

理部門總體負責業務外包規范運作管理。

7.8.4.2企業各業務主管部門是具體外包業務的牽頭

管理部門,對業務外包過程進行綜合協調和管理,

在外包業務選商、承包商資質及其作業人員資格審查、

外包合同制定及簽訂等方面負主要責任,協同專業管

理部門,指導業務所在單位,加強外包業務運行監管,

組織開展承包商考核評價工作。

7.8.5承包商考核

7.8.5.1企業應加強承包商管理,建立系統,具備承

包商信息統計、入場信息比對、教育情況核查、特殊

工種信息核實、違章情況記錄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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