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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執法公開原則
1、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6個:
1.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2.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6.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拓展資料
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安全生產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
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納入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實現區域、行業(領域)的科
學、安全、可持續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強化制
度約束,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依法、規范、有序、高效開展的軌道,真正做到依法準入、依
法生產、依法監管。
突出預防,落實責任。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實筑牢安全生產基層基礎防線,從源頭
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加
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堅決守住安全生產這條紅線。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堅持科技興安,充分發揮科技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快安全科技研發與
成果應用,建立.企業、政府、社會多元投入機制,加強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創新監管監
察方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引自《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2、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實施哪些處罰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
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
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
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合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
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
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
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賦『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
予行政處罰受到傷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住手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住手建設、責令住手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蟲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貨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住手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
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
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窗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普通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的權限決定。
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
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
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
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
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皆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
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卜.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
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
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
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
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笫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
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即將排除的,應當貢令即將排除;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wei)險區域
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杳允許,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
普通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許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
封或者扣抖L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
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杳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隙患排除管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
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管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
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
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管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
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
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管理或者整改、管理不合格的,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
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
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
期視為拋卻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
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
采用。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
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
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口內報所屬安全監管
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
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采集有關證據。對確需即將查處的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
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厲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厲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網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
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
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住手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問詢,并協助調行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
供虛假情況。
問詢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問詢和檢查情況,并由被問詢人、
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問詢人、被檢
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問詢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
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聚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
原始憑證確有艱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
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采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
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
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
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
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相等方式記
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
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
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足;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住手建設、責令住手
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俏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
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a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
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
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利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
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PI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入的,交待收入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艱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
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即將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
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山送達人、
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
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允許,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
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
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史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
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
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
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出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
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
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拋卻聽證
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
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合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
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
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合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
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問詢;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笫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之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合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i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
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合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
控制人,卜.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
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
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賦予處罰。
第四卜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賦予警告,并
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
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妨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妨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禮聘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wei)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造施工單位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時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
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
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貢任的,處b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
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人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迨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四十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
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即將
住手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
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
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
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
檢驗工作,責令住手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
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賦予行政處
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合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
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輩子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賦予兩次
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
3、如何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一、職責劃分明確是做好執法工作的保證。我國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機構大多數是隸屬于安
全監管局的內設機構,系參公(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安全監管部門要注重強化內部份
工與管理,對事故調、執法管轄、案件審理、市縣兩級執法機構職責劃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
確界定。一是做好業務處(室)與執法機構之間的事權劃分,找準執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
越位、不錯位、不擾民,讓基層安監執法人員有位、有職、有權;二是理清各級執法磯構的
職能、職責與執法范圍,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提高業務素質能力是做好執法工作基礎。切實制定執法人員年度業務學習和培訓計劃,
采取個人學習、集體學習、集中培訓和處出參觀等方式開展業務學習培訓,特殊是要加強新
進人員的業務培訓,如每月安排廠2天時間進行集中業務學習,全年組織兩次以上全地區執
法人員業務培訓,定期組織各縣(市)區執法案卷評查活動;輪流在各縣組織開展交叉執法
檢查活動和現場交流分析會,通過各種途徑來切實提基層執法人員的執法業務與履職能力。
三、廉潔公正執法是執法工作用前提。積極引導執法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
觀。在實際工作中,要求執法人員努力踐行廉潔行政各項規定,妥善處理與被監察對象的工
作關系,堅決不做違反原則的事情,不搞假公濟私,不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謀取私利。在涉
及到當事人利益的行政處罰等具體工作時,堅持做到陽光透明,科學民主決策,集體討論決
定。
四、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是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有效辦法。
4、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是指執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什么?
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是指執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5、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的目的不包括哪些
沒有提到特種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2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
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
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允許,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
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
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臺,加快煤
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
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
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
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
縮減推薦性標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并
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
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準出臺期限,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急
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
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
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
在事故結案后即將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
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乂要確保安全準入門坎不降低、安全
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貨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預、政府監管、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
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紀管安
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
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催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催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
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
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
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
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
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wei)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
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杳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
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杳,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杳。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
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普通事故,分別
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貨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
事故,經國務院批準后,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
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
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并依法及時向社
會全文發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后及時組
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
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
(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
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
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匆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
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并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暴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催促
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
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
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愚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
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
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
關閉退出。催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也病危害源頭管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
政府監督檢查并網銜接,并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
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
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除患
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
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擺布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
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22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妨礙安全生產監管執
法的相關規定,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I-)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
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
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
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各地區要于2022年底
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22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并面向科會公開查詢.相
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
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管理、重大危(wci)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
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材、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
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
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
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
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埋順安全生產貢仕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
商業保險機構參預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wei)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
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wei)險化學品、煙花爆
竹、建造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
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母制度,推動公共會萃場所和易燃易爆危(wei)險品生產、儲存、
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
伍和服務機制。哺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預
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
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
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杳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
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
進一步取銷或者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
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
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
制定工作流程圖,并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
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匚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
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
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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