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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木結構設計標準GB50005-2003

主要符號

作用效應

M一彎矩設計值;

N一軸心力設計值;

Nb一保險螺栓承受的拉力設計值;

V—剪力設計值

at一軸心受拉應力設計值;

。e一軸心受壓應力設計值;

om—受彎應力設計值;

7—受剪應力設計值;

w—受彎構件的撓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

E一木材順紋彈性模量;

ft一木材順紋抗拉強度設計值;

的一木材順紋抗壓及承壓強度設計值:

fe,90一木材橫紋承壓強度設計值;

fca一木材斜紋承壓強度設計值;

+fm—木材抗彎強度設計值;

fv木材順紋抗剪強度設計值;

Nv連接物每一剪面的設計承載力;

[皆]一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

幾何參數

A一毛截而面積;

An一凈截面面積;

A0一截面的計算面積;

Ac-承壓面面積;

Av一剪面面積;

I一毛截面慣性矩;

S一毛截面面積矩;

琳一毛截面抵抗矩;

心一凈截面抵抗矩;

b一截面寬度;

bv一剪面寬度;

d一直徑;

h一截面高度;

i一回轉半徑;

1一長度或跨度;

1。一受壓構件計算長度;

1L-剪面長度;

r半徑;

s一弧形構件的曲率半徑;

s一螺栓、釘等的間距;

t一鋼板、層板的厚度;

°—夾角;

匚一坡度;

入一長細比;

計算系數

由一軸心受壓構件穩定系數;

人一螺栓或釘連接設計承載力的計算系數;

Ga一螺栓連接中考慮木材斜紋承壓的降低系數;

ev一考慮沿剪面長度剪應力分布不勻的強度降低系數;

Wm一弧形木構件抗彎強度修正系數。

第一章總則

第L0.1條為使木結構的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平安適用、確保質量和節約木材,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承重木結構(包括由木板組成的

承重膠合木結構)的設計。

第1.0.3條本標準的設計原則是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制

訂的。

第1.0.4條承重木結構應在正常溫度和濕度環境中的房屋結構和構筑物中使用。

凡處于以下生產、使用條件的房屋和構筑物不應采用木結構:

一、極易引起火災;

二、受生產性高溫影響,木材外表溫度高于50C;

三、經常受潮且不易通風。

第1.0.5條本結構的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標準

的規定。

第二章材料

第一節木材

第2.L1條承重結構用的木材,應從本標準表3.2.1-1所列的樹種中選用。主要的承重構

件宜采用針葉材;重要的木制連接應采用細密、直紋、無節和無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質闊

葉材。

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逐步擴大樹種的利用。當采用新利用樹種木材作承重結構時,

可按本標準附錄一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2.1.2條承重結構用的木材.其材質可分為二級°設計時,應根據構件的受力種類按表

2.1.2-1的要求選用適當等級的木材。

注:1.屋面板、掛瓦條等次要構件可根據各地習慣選材,本標準不統一規定其材質等級。

2.本表中木材材質等級系按承重結構的受力要求分級,其選材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二材質標

準的規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級標準代替。

膠合木結構用的木材材質,亦分為三級。設計時,應根據膠合木構件的受力種類和部位,

按表

2.1.2-2的要求選用適當等級的木材。

注:l.h一截面高度。

2.同表2.1.2-1注20

選用的各等級木材的材質標準,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

第2.1.3條在制作構件時,木材含水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原木或方木結構不應大于25%;

二、對于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接板不應大于18%;

三、對于木制連接件不應大于15%;

四、對于膠合木結構不應大于15%,且同一構件各木板間的含水率差異不應大于5隊

第2.1.4條當受條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濕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結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桁架下弦宜選用型鋼或圓鋼。當采用木下弦時,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圖2.1.4)

的方木。

二、桁架受拉腹桿應采用圓鋼,以便于調整。

三、在計算和構造上應符合本標準有關濕材的規定。

四、板材結構及受拉構件的連接板等,不應使用濕材制作。

五、在房屋或構筑物建成后,應加強結構的檢查和維護,結構的檢查和維護可按本標準附

錄三的規定進行。

圖2.1.4“破心下料”的方木

第二節鋼材

第2.2.1條承重木結構中用的鋼材,宜采用符合國家現行的《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規定的平爐或氧轉爐3號鋼。對于承受振動荷載或計算溫度低于-30℃的結構,宜采用3號

鎮靜鋼。

第2.2.2條螺栓材料應采用符合國家現行《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規定的3號鋼。

第2.2.3條鋼構件焊接用的焊條,應符合國家現行《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規定

的要求。焊條的型號應與主體金屬強度相適應。

第2.2.4條用于承重木結構中的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點和硫、磷含量的

合格保證。對焊接的構件尚應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證。

鋼木桁架的圓鋼下弦,直徑d不小于20mm的拉桿或計算溫度低于-30℃條件下的鋼構件,

尚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第三節結構用膠

第2.3.1條承重結構使用的膠,應保證其膠合強度不低于木材順紋抗剪和橫紋抗拉的強

度。膠連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應與結構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適應。

第2.3.2條對于在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結構以及重要的建筑物,應采用耐水膠(如苯酚甲

醛樹脂膠等);對于在室內正常溫、濕度環境中使用的一般膠合木結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

股(如尿酚醛樹脂膠或尿素甲醛樹脂膠等)。

承重結構用膠,除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明外,尚應在使用前按本標準附錄四的規定檢驗其膠

粘能力。

第三章根本設計規定

第一節設計原則

第3.1.1條本標準采用以概率埋論為根底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以分項系數設計表達式進

行計算。

第3.1.2條木結構的計算,應考慮以下兩種極限狀態:

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到達最大承載能力;

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到達正常使用的某項規定容

許值。

對于所有結構均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其強度及穩定性。

對于在使用時變形值須受限制的結構,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驗算其變形。

第3.1.3條設計木結構時,荷載應按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標準》GBJ9-87的規定執行。

對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應采用荷載效應的根本組合進行設計;對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應

采用荷載的短期效應組合進行設計。

第3.1.4條設計木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產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平安等級。在一般情

況下,工業與民用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木結構,其平安等級可取為二級。對于特殊建筑物

的木結構,其平安等級可根據具體要求另行確定。

本標準所有設計指標均按平安等級為二級確定。

第3.1.5條木結構中的鋼構件設計,應遵守國家現行《鋼結構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設計指標和容許值

第3.2.1條在正常情況下,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及彈性模量,應按表3.2.17采用。

對于以下情況,表3.2.1T中的設計指標,尚應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注:1.對位于木構件端部(如接頭處)的拉力螺栓墊板,其計算中所取的木材橫紋承壓強度

設計值,應按“局部外表及齒面”一欄的數值采用。

2.木材樹種歸類說明見本標準附錄五。

一、在本標準表3.2.1-2所列的使用條件下,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應乘以該表

的調整系數。

注:1.僅有恒荷載或恒荷載所產生的內力超過全部荷載所產生的內力的80削寸,應單獨以

恒荷載進行驗算。

2.當假設干條件同時出現,表列各系數應連乘。

二、當采用原木時,假設驗算部位未經切削,其順紋抗壓和抗彎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可

提高15%。

三、當構件矩形截面的短邊尺寸不小于150mm時,其抗彎強度設計值可提高10%。

四、當采用濕材時,各種木材的橫紋承壓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以及落葉松木材的抗彎

可是度設計值宜降低10%。

第3.2.2條木材斜紋承壓的強度設計值,可按以下公式確定:

式中fc。一木材斜紋承壓的強度設計值(N/mm2);

。一作用力方向與木紋方向的夾角(°)。

木材斜紋承壓強度設計值亦可根據fc、fc,90和a數值從圖3.2.2查得。

圖3.2.2木材斜紋承壓強度設計值

第3.2.3條受彎構件的計算撓度,不應超過表3.2.3的容許撓度值。

注:表中1一受彎構件的計算跨度。

第3.2.4條驗算桁架受壓構件的穩定時,其計算長度10應按以下規定采用:

一、平面內:取節點中心間的距離;

二、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錨固楝條間的距離;腹桿取節點中心間的距離;在桿系、框架及

類似結構中的受壓下弦,取側向支撐點間的距離。

第3.2.5條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應超過表3.2.5的容許長細比。

第3.2.6條原木構件沿其長度的直徑變化率,可按每米9mni(或當地經驗數值)采用。驗算

撓度和穩定時,可取構件的中央截面;驗算抗彎強度時,可取最大彎矩處的截面。

注:標注原木直徑時,應以小頭為準。

第3.2.7條承重木結構中的鋼構件局部,其強度設計值和設計容許值應按國家現行《鋼結

構設計標準》采用。

第3.2.8條當采用兩根圓鋼共同受拉時,宜將鋼材的強度設計值乘以0.85的調整系數。

對圓鋼拉桿應驗算螺紋局部的凈截面受拉,其強度設計值應按國家現行《鋼結構設計標準》

粗制螺栓的數值采用。

第四章木結構構件的計算

第一節軸心受拉和軸心受壓構件

第4.1.1條軸心受拉構件的承載能力,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ft一木材順紋抗拉強度設計值(N/mni2);

ot一軸心受拉應力設計值(N/mm2);

N一軸心拉力設計值(N);

An—受拉構件的凈截面面積(mm2)。計算An時應將分布在150mm長度上的缺孔投影在同一

截同上扣除。

第4.1.2條軸心受壓構件的承載能力,應按以下公式驗算:

一、按強度驗算

二、按穩定驗算

式中fc一木材順紋抗壓強度設計值(N/mm2);

°e一軸心受壓應力設計值(N/mni2);

N一軸心壓力設計值(N);

An—受壓構件的凈截面面積(mm2);

An一受壓構件截面的計算面積(mm2),按本標準第4.1.3條確定;

由一軸心受壓構件穩定系數,按本標準第4.1.4條確定。

第4.1.3條受壓構件截面的計算面積,應按以下規定采用:

一、無缺口時,取

式中A—受壓構件的毛截面面積(mm2)。

二、缺口不在邊緣時(圖4.1.3a),取A0R.9A

三、缺口在邊緣且為對稱時(圖4.1.3b),取AOAn

四、缺口在邊緣但不對稱時(圖4.1.3c),應按偏心受壓構件計算

五、驗算穩定時,螺栓孔可不作為缺口考慮。

第4.1.4條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應根據不同樹種的強度等級按以下公式「算:

一、樹種強度等級為TC17、TC15及TB20:

二、樹種強度等級為TC13、TClkTB17及TB15:

式中小一軸心受壓構件穩定系數;

入一構件的長細比,按本標準第4.1.5條確定。

軸心受壓構件穩定系數亦可根據不同的樹種強度等級與木構件的長細比從附錄六的附表中

查得。

第4.1.5條構件的長細比,不管構件截面上有無缺H,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式中10一受壓構件的計算長度(mm);

i-構件截面的回轉半徑(no);

I一構件的毛截面慣性矩(mml);

A—構件的毛截面面積(mm2);

受壓構件的計算長度,應按實際長度乘以以下系數:

兩端被接1.0

一端固定,一端自由2.0

一端固定,一端錢接0.8

第二節受彎構件

第4.2.1條受彎構件的抗彎承載能力,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為一木材抗彎強度設廣值(N/mm2);

om—受彎應力設計值(N/mm2);

M彎矩設計值(N?mm2);

Wn-構件的凈截面抵抗矩(mm3);

第受彎構件的抗剪承載能力,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fv一木材順紋抗剪強度設計值(N/mm2);

,一受剪應力設計值(N/mm2);

V—剪力設計值(N);

I一構件的毛截面慣性矩(mni4);

b一構件的截面寬度(mm);

S一剪切面以上的毛截面面積對中和軸的面積矩(mm3);

第4.2.3條受彎構件的撓度,應按下式驗算:

式中[w]一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mm],應按本標準表3.2.3采用;

w一構件按荷載短期效應組合計算的撓度(mm)。

第4.2.4條雙向受彎構件,應按以下公式驗算:

一、按承載能力驗算

二、按撓度驗算

式中。mx和。my一對構件截面x軸和y軸的受彎應力設計值(N/mm2);

wx和wr--按荷載短期效應組合計算的沿構件截面x軸和y軸方向的撓度(mm)<>

對構件截面x軸和y軸的受彎應力設計值按以下公式干算:

式中Mx和My一對構件截面x軸和y軸的彎矩設計值(N?mm);

Wnx和Wny一對構件截面x軸和y軸的凈截面抵抗矩(mm3)。

第二節拉彎和IE彎構件

第4.3.1條接彎構件的承載能力,應按下式驗算:

第4.3.2條壓彎構件的承載能力,應按以下公式驗算:

式中小川一考慮軸心力和橫向彎矩共同作用的折減系數。

當驗算垂直于彎矩作用平面的穩定時,可按本標準公式(4.1.2-2)驗算,不考慮彎矩的影響。

當僅驗算壓彎構件的截面強度,不考慮軸心受壓構件穩定系數<1)值的影響時,可按下式驗

第五章木結構連接的計算

第一節齒連接

第5.1.1條齒連接可采用單齒?(圖5.1.1-1)或雙齒(圖5.的形式,并應符合以下規

定:

一、齒連接的承壓面,應與所連接的壓桿軸線垂直。

二、單齒連接應使壓桿軸線通過承壓面中心。

三、木桁架支座節點的上弦軸線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線,當采用方木或板材時,宜與下弦凈

截面的中心線交匯于一點;當采用原木時,可與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線交匯于一點。此時,

刻齒處的截面可按軸心受拉驗算。

四、齒連接的齒深,對于方木不應小于20mm;對于原木不應小于30nini。

桁架支座節點齒深不應大于h/3(h為沿齒深方向的構件截面高度)。中間節點的齒深不應大

于h/40

雙齒連接中,第二齒的齒深he應比第一齒的齒深hcl至少大20m黑單齒和雙齒第一齒的

剪面長度不應小于4.5倍齒深。

當采用濕材制作時,木桁架支座節點齒連接的剪面長度應比計算值加長50mmo

第5.1.2條單齒連接應按以下公式驗算:

一、按木材承壓

式中fca一木材斜紋承壓強度設計值(N/mm2),按本標準第3.2.2條規定;

oc一承壓應力設計值(N/【mn2);

N一軸心壓力設計值(N);

Ac―齒的承壓面積(mm2)。

二、按木材受剪

式中fv一木材順紋抗剪強度設計值(N/mm2);

[一受剪應力設計值(N/mm2);

V—剪力設計值(N);

lv—剪面計算長度,其取值不得大于8倍齒深he;

vb—剪面寬度;

12一考慮沿剪面長度剪應力分布不勻的強度降低系數,可按表5.1.2采用。

第5.1.3條雙齒連接的承壓,應按本標準公式5.1.2-1驗算,但其承壓面積應取兩個齒承

壓面面積之和。

雙齒連接的受剪,僅考慮第二齒剪面的工作。驗算時,仍應采用本標準公式5.1.2-2,并

符合以下規定:

一、受剪應力設計值T,應按連接中全部剪力設計值V計算。

二、剪面計算長度Iv的取值不得大于10倍齒深he。

三、雙齒連接考慮沿剪面長度剪應力分布不勻的強度降低系數力v值應按表5.1.3采用。

第5.1.4條桁架支座節點采用齒連接時,必須設置保險螺栓。保險螺栓應與上弦軸線垂直。

俁險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設計值,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Nb保險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設計值(N);

N一上弦的軸心壓力設計值(N);

a一上弦與下弦的夾角(。)0

俁險螺栓宜選用3號鋼制作,其強度設計值尚應乘以1.2.5的調整系數。

設計齒連接時,不應考慮保險螺栓與齒共同作用。雙齒連接宜選用兩個直徑相同的保險螺

栓(圖

5.1.1-2),但不應考慮本標準第3.2.8條的調整系數。

附木應與下弦釘牢,釘子數量可按構造布置確定。

第二螺栓連接和釘連接

第5.2.1條2)。連接木構件的最小厚度,應符合表5.2.1的要求。

注:表中c—中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厚構件的厚度;

a一邊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薄構件的厚度;

d一螺栓或釘的直徑。

對于釘連接,表5.2.1中木構件厚度a或c值,應取釘在該構件中的實際有效長度。在未

被釘穿的構件中,計算釘的實際有效長度時,應扣去釘尖長度(按1.5d計)。假設釘尖穿出

最后構件的外表,那么該構件計算厚度也應減少L5d。

第5.2.2條當木構件最小厚度符合本標準表5.2.1的要求時,螺栓連接或釘連接每一剪面

的設II承載力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Nv一每一剪面的設計承載力(N);

化一木材順紋承壓強度設計值(N/mm2);

d一螺栓或釘的直徑(mm);

人一螺栓或釘連接設計承載力的計算系數,按表5.2.2采用。

采用鋼夾板時,計算系數kv取表中螺栓或釘的最大值。當木構件采用濕材制作時,螺栓連

接計算系數kv的取值不應大于6.7o

第5.2.3條在單剪連接中,假設受條件限制,木構件厚度c不能滿足本標準表5.2.1的規

定時,那么每一剪面的承載力設計值Nv除應按本標準公式5.2.2計算外,尚不得大于

03cdi2afc(式中力Q)值按本標準表5.2.4確定)。

第5.2.4條假設螺栓的傳力方向與構件木紋成a角時,按公式5.2.2計算的每一剪面的

設計承載力Nv值應乘以木材斜紋承壓的降低系數中Q(表5.2.4)

第5.2.5條螺栓的排列,應按兩縱行齊列(圖5.2.5T)或錯列(圖5.2.5-2)布置,并應符

合以下規定:

一、螺栓排列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2.5的要求。

二、當木構件受用濕材制作時,木構件順紋端距sO應加長70nm1。

三、當采用鋼夾板時,鋼板上的端距se取螺栓直徑的2倍;邊距ss取螺栓直徑的1.5倍。

注:d--螺栓直徑。

第5.2.6條釘的排列,可采用齊列、錯列或斜列(圖5.2.6)布置,其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2.6

的要求,對于軟質闊葉材,具順紋中距和端距應按表中規定增加25%;對于硬質闊葉材和

落葉松,假設無法預先鉆孔,不應采用釘連接。

在一個節點中,不得少于兩顆釘。

注:d一釘的直徑;

g一構件被釘穿的厚度(本標準圖5.2.1-1和圖5.2.1-2)o

圖5.2.6釘連接和斜列布置

第六章木結構的設計和構造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G.1.1條設計木結構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選用以木材為受壓或受彎構件的結構型式,如鋼木桁架或撐托式結構。對于在枯燥

過程中容易翹裂的落葉松、云南松等樹種木材,當用作桁架時,宜采用鋼下弦;假設采用

木下弦,對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對于方木不應大于12m,且應采取有效的防止裂

縫危害的措施。

二、為了盡量利用短小木材和低等級木材,宜積極創造條件采用膠合木構件或膠合木結構。

三、木屋蓋宜采用外排水。假設必須采用內排水時,不應采用木制天溝。

四、必須采取通風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蟲蛀。

五、合理地減少構件截面的規格,以符合工業化的要求。

六、應保證木結構特別是鋼木桁架在運輸和安裝過程中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必要時應

在施工圖中提出考前須知。

第6.1.2條在可能造成風災的臺風地區和山區風口地段,木結構的設計,應從構造上采取

有效措施,以加強建筑物的抗風能力。如:盡量減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做成短出檐或封

閉出檐;瓦面(特別在檐口處)宜加壓磚或座灰;兩端山墻宜作成硬山;節點處槐條與桁架(或

山墻)、桁架與墻(或柱)、門窗框與墻體等均應錨固。

第6.1.3條在結構的同一節點或接頭中有兩種或多種不同剛度的連接時,計算上只考慮一

種連接傳遞內力,不應考慮幾種連接的共同作用。

第6.1.4條桿系結構中的主要木構件,當有對稱削弱時,共凈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毛截面面

積的

50%;當有不對稱削弱時:其凈截面面積不應上于毛截面面積的60虬

第6.1.5條木結構中鋼拉桿和拉力螺栓及其鋼墊板,宜用3號鋼制作。

圓鋼桿和拉力螺栓的直徑,應按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12nl

鋼拉桿和拉力螺栓方形鋼墊板的尺寸,可按以下公式L算:

一、墊板面積(mm2)

二、墊板厚度(mm)

式中N軸心拉力設計值(N);

foa一木材斜紋承壓強度設計值(N/mm2)。按軸心拉力設計值N與墊板下木構件木紋方向的

夾角,由本標準第3.2.2條的公式確定;

f一鋼材抗彎強度設計值(N/mm2)。

系緊螺栓鋼墊板尺寸可按構造要求確定,但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徑,其邊長不應

小于3.5倍螺栓直徑。當為圓形墊板,其直徑不應小于4倍螺栓直徑。

第6.1.6條桁架的圓鋼下弦、三角形桁架的鋼中拉桿、受振動荷載影響的鋼拉桿以及直徑

等于或大于20mm的鋼拉桿和拉力螺栓,都必須采用雙螺帽。

木結構的鋼材局部,應有防銹措施。

第6.1.7條在房屋或構筑物建成后,應按本標準附錄三進行木結構的檢查和維護。對于用

濕材或新利用樹木材制作的木結構,必須注意工程交付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一、二年內的

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二節屋面木基層和木梁

第6.2.1條屋面木基層中的主要受彎構件,其強度應按以下兩種荷載組合進行驗算,而撓

度應按第一種荷載組合驗算。

一、恒荷載和活荷載(或恒荷載和雪荷載);

二、恒荷載和一個800N施工集中荷載。

在第二種荷載作用下,木材強度設計值應乘以本標準表3.2.1-2中施工荷載的調整系數。

注:密鋪屋面板,其計算寬度可按300mm考慮。

第6.2.2條凡設有鍛錘或其他較大振動設備的房屋,宜設置屋面板。

第6.2.3條方木楝條宜正放,其截面高寬比不宜大于2.5。當方木楝條斜放時,其截面高

寬比不宜大于2,并應按本標準第4.2.4條的規定進行驗算。假設有可靠措施以消除或減

少沿屋面方向的彎矩和撓度時,可根據采取措施后的情況進行驗算。

當采用鋼木橡條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受拉鋼筋下弦折點處的側向穩定。

椽條在屋脊處應相互連接牢固。

第6.2.4條木梁宜用原木、方木或膠合木制作。假設有設計經驗,也可采用其他連接方式

的組合梁。

當采用方木梁時,其截面高寬比不宜大于4。當采用膠合木梁時,其設計應符合本章第七

節的要求。

木梁在支座處應有可靠的錨固。對于樓蓋中的木擱柵,應沿其跨度每隔1?L5m設置一道

剪刀撐。

第三節桁架

第6.3.1條桁架選型可根據具體條件確定,并且采用靜定的結構體系。當桁架跨度較大或

使用濕材時,應選用鋼木桁架;對跨度較小的縱墻承重房屋宜采用密置桁架;對跨度較大

的三角形原木桁架宜采用不等節間的桁架形式。

當采用木楝條時,桁架間距不宜大于4m;當采用鋼木楝條或膠合木檄條時,桁架間距不宜

大于

6m。

第6.3.2條桁架中央高度與跨度之比,不應小于表6.3.2規定的數值。

注:h一桁架中央高度;

1一桁架跨度。

第6.3.3條桁架應有約為跨度1/200的起拱。

第6.3.4條設計木桁架時,其構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拉下弦接頭應保證軸心傳遞拉力。下弦接頭不宜多于兩個。接頭應鋸平對接,并宜

采用螺栓和木夾板連接。

當采用螺栓夾板連接時,接頭每端的螺栓不宜少于6個,且不應排列成單行。當采用木夾

板時,應選用優質的氣干木材制作,其厚度不應小于下弦寬度的"2。假設桁架跨度較大,

木夾板的厚度尚不宜小于lOOnmi。當采用鋼夾板時,其厚度不應小于6mm。

二、桁架上弦的受壓接頭應設在節點附近,并不宜設在支座節間和脊節間內。受壓接頭應

鋸平對接,并應用木夾板連接;在接縫每側至少應用兩個螺栓系緊。木夾板的厚度宜取上

弦寬度的1/2,長度宜取上弦寬度的5倍。

三、假設桁架支座節點采用齒連接,應使下弦的受剪面避開木材髓心(圖6.3.4),并應在

施工圖中注明。

第6.3.5條鋼木桁架的下弦,可采用圓鋼制作。當跨度較大或有振動影響時,宜采用型鋼。

圓鋼的下弦,應設7T調整松緊的裝置。

圖6.3.4受剪面避開髓心示意圖

當下弦節點間的距離大于250d(d為圓鋼直徑)時,應加設吊桿。

桿端的螺紋的圓鋼拉桿,當直徑大于22nml時,宜將桿端加粗(如焊接一段較粗的短圓鋼),

其螺紋應由車床加工。

圓鋼應經調直,需接長時宜采用雙幫條焊,不應采用搭接焊。當采用閃光接觸對焊時,對

焊接頭應經過冷拉檢驗。

第6.3.6條當桁架上設有懸掛吊車時,吊點應設在桁架節點處;腹桿與弦桿應采用螺栓或

其他連接件扣緊;支撐桿件與桁架弦桿應采用螺栓連接;當為鋼木桁架時,應采用型鋼下

弦。

第6.3.7條當有吊頂時,桁架下弦與吊頂構件間應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凈距。

第四節天窗

第6.4.1條天窗架的跨度,不宜大于屋架跨度的1/3。

天窗架的荷載宜由屋架脊節點及其相鄰的上弦節點共同承當,并應設置斜桿與屋架上弦連

接,以保證其平面內的穩定,在房屋兩端開間內不宜設置天窗。

天窗架的立柱,應與桁架上弦牢固連接。當采用通長木夾板時,夾板不宜與桁架下弦直接

連接(圖6.4.1)。

第6.4.2條為防止天窗邊柱受潮腐朽,邊柱處屋架的楝條,宜放在邊柱內側(圖6.4.2)。

天窗的窗梯和窗扇宜設在天窗邊柱外側,并應加設有效的擋雨設施。開敞式天窗應加設在

效的擋雨板,并應作好泛水處理。

216.4.1天窗立柱的木夾板示意圖

36.4.2天窗邊柱柱腳構造示意圖

第五節支撐

第6.5.1條為防止桁架的側傾,保證受壓弦桿的側向穩定,承當和傳遞縱向水平力,應采

取有效措施保證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間的空間穩定。

第6.5.2條屋蓋中的支撐,應根據結構的型式和跨度、屋面構造及荷載等情況選用上弦橫

向支撐或垂直支撐。但當房屋跨度較大或有鍛錘、吊車等振動影響時,除應選用上弦橫向

支撐外,尚應加設垂直支撐。

支撐構件的截面尺寸,可按構造要求確定。

注:垂直支撐系指在兩桶屋架上、下弦間設置交叉腹桿(或人字腹桿),并在下弦平面設置

縱向水平系桿,用螺栓連接,與上部錨固的楝條構成一個不變的豎向桁架體系。

第6.5.3條當采用上弦橫向支撐時,假設房屋端部為山墻,那么應在房屋端部第二開間內

設置(圖6.5.3);假設房屋端部為輕型擋風板,那么在第一開間內設置,假設房屋縱向很

長,對于冷攤瓦屋面或大跨度房屋尚應沿縱向每隔20?30m設置一道。

上弦橫向支撐的斜桿如選用圓鋼,應設有調整松緊的裝置。

圖6.5.3上弦橫向支撐

第6.5.4條當采用垂直支撐時,在跨度方向可根據屋架跨度大小設置一道或兩道,沿房屋

縱向應隔間設置并在垂直支撐的下端設置通長的縱向水平系桿。

在有上弦橫向支撐的屋蓋中,加設垂直支撐時,可權在有上弦橫向支撐的開間中設置,但

應在其他開間設置通長的縱向水平系桿。

第6.5.5條在以下部位,均應設垂直支撐:

一、在梯形屋架的支座豎桿處;

二、屋架下弦低于支座呈折線形式,在下弦的折點處;

三、當設有懸掛吊車時,在吊軌處;

四、在桿系拱、柜架及類似結構的受壓下弦局部節點處;

五、在屋蓋承重膠合大梁的支座處。

以上各項垂直支撐的設置方法,除第三項應按本標準第6.5.4條的規定設置外,其余各項

可僅在房屋兩端第一開間(無山墻時)或第二開間(有山墻時)設置,但應在其他開間設置通

長的水平系桿。

第6.5.6條在木柱承重的房屋中,假設柱間無剛性墻,除應在柱頂設置通長的水平系桿外,

尚應在房屋兩端及沿房屋縱向每隔20?30nl設置柱間支撐。

木柱與桁架之間應設抗風斜撐,斜撐上端應連在桁架上弦節點處,斜撐與木柱的夾角不應

小于30°o

第6.5.7條對于以下非開敞式的房屋,可不設置支撐.但假設房屋縱向很長,那么應沿縱

向每隔20?30nl設置一道支撐:

一、當有密鋪屋面板和山墻,且跨度不大于9m時;

二、當房屋為四坡頂,且半屋架與主屋架有可靠連接時;

三、當房屋的屋蓋兩端與其他剛度較大的建筑物相連時。

第6.8.5條當屋架設有天窗時,可按本標準第6.5.3條和第6.5.4條的規定設置天窗架支

拄。天窗架的兩邊柱處,應按木標準第6.5.6條的規定設置柱間支撐。在天窗范圍內沿主

屋架脊節點和支撐節點,應設通長的縱向水平系桿。

第六節錨固

第6.6.1條為加強木結構的整體性,保證支撐系統的工常工作,設計時應采取必要的描固

措施。

第6.6.2條以下部位的楝條應與桁架上弦錨固:

一、支撐的節點處(包括參加支撐工作的楝條,見本標準圖6.5.3);

二、為保證桁架上弦側向穩定所需的支承點;

三、屋架的脊節點處。

假設有山墻時,上述楝條尚應與山墻錨固。

槐條的錨固可根據房屋跨度、支撐方式及其使用條件選用螺栓、卡板(圖6.6.2)、暗銷或

其他可靠方法。

上弦橫向支撐的斜桿應用螺栓與桁架上弦錨固。

第6.6.3條當桁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時,桁架支庫應用螺栓與墻、柱錨固。

第6.6.4條設計輕屋面(如油氈、石棉瓦屋面等)或開敞式建筑的木屋蓋時,不管桁架跨度

大小,均應將上弦節點處的楝條與桁架、桁架與柱、木柱與根底等予以錨固。

圖6.6.2卡板錨固示意圖

第七節膠合木結構

第6.7.1條本節的規定適用于由木板組成的一般膠合木結構的設計,不適用于膠合板與木

板組成的膠合板結構。

第6.7.2條膠合木結構設I,應充分利用其膠合功能,做成外形美觀、受力合理、用料經

濟的結構和構件。在一般情況下,直線形的梁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圖6.7.2a);弧形構件和

變截面構件宜采用矩形截面(圖6.7.2b及c);膠合橡條,可采用側立腹板工字梁(圖

6.7.2d)o

膠合梁的高跨比宜取1/8?1/25。

圖G.7.2膠合構件

第6.7.3條制造膠合構件用的木板,當采用一般針葉材和軟質闊葉材時,其刨光后的厚度

不宜于40mm;當采用硬木松或硬質闊葉材時,不宜大于30mm。木板的寬度不應大于180nlm。

對于弧形構件,其木板厚度不應大于構件曲率半徑的1/300,并不應大于30mm。

第6.7.4條木板的接長宜采用指接(圖6.7.4a)。在一般情況下,用于承重構件的指接,

其指邊坡度n不應大于1/10;指長1不宜小于20mm;指端寬度bf宜取0.2mm0

當不具備指接條件時,可采用斜搭接(圖6.7.4b)°用于承重構件的斜搭接,其搭接長度不

應小于10t(t為板厚)。

為減少膠接工作量和材料消耗,木板的接長還可采用對接(圖6.7.4c)代替局部斜搭接,但

應遵守本標準第6.7.6條的規定。

木板的拼寬可采用平接(圖6.7.4d),相鄰兩層木板間的平接接頭距離不應小于40mmo

圖6.7.4木板拼接方式

第6.7.5條當膠合構件的木板接頭完全采用指接或斜搭接時,其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接:同層木板的接頭間距不應小于1.5m,相鄰兩層木板間的接頭距離不應小于10t(t

為板厚)。

二、斜搭接:同層木板的接頭間距不應小于1.5m,相鄰兩層木板間的接頭距離不應小于20to

三、在構件同一截面上,木材接頭的數目不應多于木板層數的1/4。

四、應防止將各層木板的接頭布置成階梯形。

第6.7.6條在木板膠合構件中,木板的接長假設需采用對接接頭代替局部斜搭接時,應在

施工圖中標明可以使用對接的部位。

以下部位的斜搭接不得采用對接代替:

一、受彎構件,其受拉邊緣的0.1倍截面高度且不少于兩層板的范圍內;

二、受壓或壓彎構件以及rc/t2300的弧形構件(rc為構件曲率半徑),其上、下邊緣,各

0.1倍截面高度,且不少于兩層板的范圍內;

二、rc/tV300的弧形構件中的全部木板。

第6.7.7條木板膠合構件可不設置加頸肋,但為保證其側向穩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木板膠合工字形截面的腹板厚度不應小于80mm,且不應小于翼板寬度的一半;

二、矩形或工字形截面的高度h與其寬度b之比值,對于梁不應大于6;對于直線形受壓

或壓彎構件不應大于5;對于弧形構件不應大于4。

第6.7.8條條例本標準構造要求的膠合構件,在計算時可視為整截面構件,不考慮膠縫的

松弛性。

第6.7.9條當設計受彎、拉彎或壓彎的膠合構件時,其抗彎強度設計值fm除應按表3.2.1T

采用外,尚應乘以表6.7.9修正系數。對于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膠合構件,抗彎強度設計

值fm除乘以表

6.7.9的修正系數外,尚應乘以截面形狀的修正系數0.9o

對于弧形構件:如rc/tV240,抗彎強度設計值fm尚應乘以按下式計算的修正系數:

式中Mn一弧形木構件抗彎強度修正系數;

丁c一弧形構件的曲率半徑(wn):

t—每層木板的厚度(mm)o

第七章設計對施工的質量要求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7.1.1條木結構的施工,除應遵守國家現行《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外,尚應符

合本章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7.1.2條制作承重結構的木材,應按設計要求的等級和樹種采用。各等級木材的材質,

應符合本標準承重結構木材的材質標準(附錄二)的規定。

第7.1.3條制作承重結構的木材,宜提前備料,使木材有一段枯燥時間,制作時應檢測其

含水率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現場檢測木材含水率可采用電測法。但對截面較大的原木和方

木,應要求其表層20mm深處含水率的電測值不超過18%。

第7.1.4條當需要對承重結構木材的強度進行檢驗時,應按本標準附錄七的檢驗標準進

行。

第7.1.5條用于承重結構的膠合木,其膠合工藝應符合本標準附錄八的要求。

第7.1.6條承重木結構中便用的鋼材,除應具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標牌外,還應按國家

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承重構件及其連接中使用鋼號不明的鋼材。

第7.1.7條在木結構施工過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或隱蔽工程覆蓋前),均應進行質量

槍查并做好施工記錄,認定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工序。木材加工廠成批生產的構配件,也

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明方可交付現場使用。

第二節構件制作

第7.2.1條木構件的制作,應保證制成構件的平直度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受壓和壓變構件長度的單向彎曲,對于方木,不應大于構件全長的1/500;對于原

木,不應大于構件全長的l/300o

二、當木梁的跨度較大時,沿梁長的側向彎曲不應大于梁長的1/200。

三、以鋸材制成的構件,其截面的翹彎不得大于構件寬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

長度內不得大于2mmo

第7.2.2條制成的木構件,其實際尺寸對設計尺寸的偏差不應超出表7.2.2規定的容許值。

注:原木截面如呈橢圓形,其直徑可按長、短徑的平均值確定。檢查時,構件上假設留有

樹皮應予剝去,不得計算在內。

第三節結構連接的制作和裝配

第7.3.1條制作和裝配齒連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壓桿端面和齒槽承壓面應加工平整,裝配后的壓桿軸線應與齒槽承壓面保持垂直。

二、齒槽深度的偏差不應超過±2mm。

三、支座節點齒的受剪面長度的負偏差,不應超過lOmmo

四、抵承面未貼緊的局部縫隙,其寬度不應大于1mm,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有窗透構件

寬度的縫隙,也不容許用楔或薄片填補縫隙。

第7.3.2條制作和裝配螺栓連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徑,不得大于螺栓直徑1mm構造螺栓的孔徑,可比螺栓直徑大2mm。

二、受力螺栓間距的容許偏差為:

1.進孔處:±0.2d,且不大于2mm(d為螺栓直徑)。

2.出孔處:順紋方向±0.Id;

橫紋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總厚度的4%。

第7.3.3條釘連接施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釘進孔處間距的偏差不應超過土1.0d(d為釘的直徑)O

二、當釘的直徑大于6mm或采用落葉松、硬質闊葉材等做構件時,應預先鉆孔。孔徑取釘

免的0.8?0.9倍,孔深約為釘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條木結構中鋼件的焊接應采用電焊,不應采用氣焊或鍛接。

所有鋼件均應除銹,并涂刷防銹漆。

第7.3.5條木結構裝配的偏差,不應超出表7.3.5規定的容許偏差值。

第四節木結構的運輸和安裝

第7.4.1條在木結構的運輸和貯放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防止結構受潮和長時間的日曬雨淋。

二、結構豎直放置時,其臨時支承點應與結構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設可靠的臨時支

撐,以防側傾。水平放置時,應加墊木置平,防止構件變形和連接松動。

三、經過長途運輸和長期貯放的結構,在安裝前應再檢查一次其構件和連接是否完好。如

發現霉變、破損等情況,應予更換或修理。

第7.4.2條木結構吊裝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擰緊所有螺栓(包括圓鋼拉桿)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構件錯位和連接松動的措施;

三、根據結構的形式和跨度合理確定吊裝方法,并按從地面豎起和提升結構的受力情況進

行加固和試吊,以檢驗結構的剛度;

四、校止支座標高、跨度和間粕等。

第7.4.3條為防止木結構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失穩或側傾、應在安裝結構的同時,安裝其支

撐系統。如屬無支撐的結構,那么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以保證結構在施工階段的平安。

第7.4.4條結構安裝后的位置對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表7.4.4規定的容許偏差值。

第八章木結構的防腐防蟲和防火

第一節木結構的防腐防蟲

第8.1.1條為防止木結構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設計時必須從構造上采取以下防潮和通風

措施:

一、應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設置防潮層,在木柱下設置柱墩,并嚴禁將木柱直接埋入土

+<>

二、為保證木結構有適當的通風條件,不應將桁架支座節點或木構件封閉在墻、保溫層或

其他通風不良的環境中(圖&L1T和圖8.1.1-2)。

圖8.1.1-1外排水屋蓋支座節點通風構造示意圖

圖8.1.1-2內排水屋蓋支座節點通風構造示意圖

處于房屋隱蔽局部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對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防止任何局部有積水的可能,并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接部位除

外),使木材易于通風枯燥。

三、為防止木材外表產生水氣凝結,當室內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

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氣措施。

第8.1.2條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

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量,如發現有問題應立即糾正。

第8.1.3條對以下情況,除從結構上采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采取藥劑處理。

一、露天結構;

二、內排水桁架的支座節點處;

三、楝條、擱柵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接觸的部位;

四、在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境附近使用木構件;

五、蟲害嚴重地區使用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感染蟲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結構中使用不耐腐的樹種木材。

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九采用。

注: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蕊蟲、粉蠢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第8.1.4條當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處理方法

采用。假設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并從本標準附

錄九中選擇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藥劑。

第8.1.5條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木構件經防腐防蟲

處理后,應防止重新切割或鉆孔。假設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時,必須

對木材暴露的外表,涂刷足夠的藥劑。

第8.1.6條木材應先膠合后進行藥劑處理。當采用耐水性膠時,可選用浸漬法或涂刷法處

理。假設為中等耐水性膠,那么宜采用涂刷法。

第8.1.7條在使用藥劑處理木構件的前后,應作以下檢查和施工記錄:

一、木構件處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外表清理的情況;

二、藥物出廠的質量合格證明或檢驗記錄;

三、藥劑調制時間、溶解情況及用完時間;

四、藥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勻性;

五、木材每單位體積(對涂刷法以每單位面積計)吸收的藥量。

第二節木結構的防火

第8.2.1條為了防止木結構遭受火災的危險,在設計上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標

港》的規定外,尚應采取以下構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內,須設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輻射熱危害的防火設施(如防火隔墻、防

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結構與火源隔開,被隔開的木結構仍應具有通風條件,不得將結

構包裹在防火層內。

二、當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磚煙囪時,與木構件相鄰部位的煙囪壁厚度應加厚至240nm1。

煙囪外外表與木構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以下規定:

對于磚或混凝土煙囪120nun

對于金屬煙囪240mm

當煙囪穿過木屋蓋的吊頂時,在煙囪周圍500mm范圍內,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

二、當房屋有采暖管道通過木構件時,其管壁外表應與木構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凈距(假

設采暖管道的溫度超過100℃,此凈距尚應適當加大)或用非燃燒材料隔熱。

四、木屋蓋吊頂內的電線,應采用金屬管配線,或使用帶金屬保護層的絕緣導線c白熾燈、

鹵鋁燈、熒光高汞燈及其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木構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木結構,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膠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蓋

的吊頂及木隔墻等應采用抹灰或設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溫和隔音材料宜

采用非燃燒材料(如礦棉、爐渣等)制作。

第8.2.2條對有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建筑物以及對防火要求較高的木結構,除應在構造上

采取地方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進行處理。

承重木結構使用的防火涂料,應是對人畜無毒,且經消防部門鑒定合格、批準生產的產品。

附錄一在承重結構中使用新利用樹種木材的設計要求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

L槐木枯燥困難,耐腐性強,易受蟲蛀。

2.烏墨(密脈薄桃)枯燥較慢,耐腐性強。

3.木麻黃木材硬而重,枯燥易,易受蟲蛀,不耐腐。

4.隆緣校、檸檬樓和云南藍移枯燥困難,易翹裂,云南藍木安能耐腐,隆緣桂和檸檬棋不耐

腐。

5.檄木枯燥較易,枯燥后不易變色,耐腐性較強。

6.榆木枯燥困難,易翹裂,收縮頗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蟲蛀。

7.臭椿枯燥易,不耐腐,易呈藍變色,木材輕軟。

8.植木枯燥頗易,不耐腐。

9.楊木枯燥易,不耐腐,易受蟲蛀。

1D.擬赤楊木材輕、質軟、收縮小,強度低,易枯燥,不耐腐。

注:木材的枯燥難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條件下而言,邊材一般均

不耐腐。在正常的溫濕度條件下,用作室內不接觸地面的構件,耐腐性并非是緊重要的考

慮條件。

(二)應用范圍

L宜先在木柱、擱柵、楝條和較小跨度的鋼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經驗后,再逐步擴

大其應用范圍。

2.不耐腐的樹種木材,假設無可靠的防腐處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結構。

(三)設計指標

1.當材質和含水率符合本標準第2.1.2和第2.1.3條的要求時,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及彈性

模量可按附表1.1采用。

新利用樹種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N/mm2)附表1.1

注:楊木和擬赤揚的順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可按TB11級數值乘以0.9采用;橫紋強度設

-值可按TB

H級數值乘以0.6采用。假設當地有使用經驗,也可在此根底上作適當調整。

2.當計算軸心受壓和壓變木構件時,其穩定系數11)值應按公式4.1.4-3及4.1.4-4確定。

(四)構造要求

設計新利用樹種木材的承重結構時,除應遵守本標準第六章有關設計和構造的規定外,尚

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以新利用樹種木材作屋蓋的承重結構時,宜采用外部排水和無天窗的構造方式。假設

用于桁架,宜采用鋼木桁架。

2.應按本標準第八章的要求,注意做好防蟲防腐處理。對于木麻黃等易蟲蛀不耐腐的木材

宜用于露明部位。假設需置入墻內時,除做好構件本身的防蟲防腐處理外,尚應對入墻部

位加涂防腐油二次。

3.桁架上弦采用方木時,其截面寬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原木時,其小頭直徑不宜小于

HOmmo木構件的凈截面面積不宜小于5000mm2。假設有條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附錄二承重結構木材的材質標準

(一)方木

承重結構方木材質標準附表2.1

注:1.對于死節(包括松軟節和腐朽節),除按一般木節測量外,必要時尚應按缺孔驗算。

假設死節有腐朽跡象,那么應經局部防腐處理后使用。

2.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測量。木節表現為條狀時,在條狀的一面不量(附圖2.1),

直徑小于10mm的活節不量。

附圖2.1木節量法

(二)板材

承重結構板材材質標準附表2.2

注:同附表2.1注。

(三)原木

承重結構原木材質標準附表2.3

注:1.同附表2.1注“1”。

2.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測量,直徑小于10nlm的活節不量。

3.對于原木的裂縫,可通過調整其方位(使裂縫盡量垂直于構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四)膠合材

膠合木結構板材材質標準附表2.4

續表

注:1.同附表2.1注。

2.按本標準選材配料時,尚應注意防止在制成的膠合構件的連接受剪面上有裂縫。

3.對于有過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局部,經重新接長后按所定級別使用。

附錄三木結構檢查與維護要求

1.木結構工程在交付使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凡屬要害部位(如支座節點和受拉接頭

等)均應逐個檢查。但凡松動的鋼拉桿和螺栓均應擰緊。

2.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兩年內,使用單位(或房管部門),應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如雪季、雨

季和風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檢查。兩年以后的檢查,可視具體情況予以安排。

檢查內容包括:屋架支座節點有無受潮、腐蝕或蟲蛀;天溝和天窗有無漏水或排水不暢;

下弦接頭處有無拉開,夾板的螺孔附近有無裂縫;屋架有尢明顯的下垂或傾斜;拉桿有無

銹蝕,螺帽有無松動,墊板有無變形或陷入木材;支撐系統有無松脫;木構件有無蟲蛀和

嚴重的翹曲、斜裂或彎形等等。

凡有條件的單位,應對木結構(特別是公共建筑和廠房建筑)建立檢查和維護的技術檔案。

3.當發現有可能危及木結構平安的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加固。

注:采用鉛絲捆的方法對防止木材裂縫的開展無明顯效果。

附錄四膠粘能力檢驗標準

(一)方法概要

膠的膠粘能力,可根據木材膠縫順紋抗剪強度試驗結果進行判定。對于承重結構用膠,其

膠縫抗剪強度不應低于附表4.1規定的數值。

對承重結構用膠膠粘能力的最低要求附表4.1

(二)材料要求

1.膠合用的木材,應采用軟木松(如紅松等,詳見本標準附錄五)或株木、水曲柳制作。假

設需采用其他樹種木材,應有經鑒定通過的技術報告。

2.膠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溫下測定時,不應少于2h。

3.膠合時木材的含水率,不應大于15%。

(三)試件制備

1.試條由兩塊25X60X320nmi的木板組成(附圖4.la)。木紋應與木板長度方向平行,年輪

與膠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樹脂溢出的木材。

試條膠合前應經刨光,膠合面應密合,邊角應完整。膠合面應在刨光后2h內涂膠。涂膠前,

應去除膠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膠后應放置15min再疊合加壓,壓力可取0.4?0.6N/mm2。

在膠合過程中,室溫宜為20?25℃。

試條在加壓狀態下放置24h,卸壓后再養護24h,方可加工試件。

附圖4.1試條的尺寸

2.試件加工

將試條截成四塊(附圖4.1b),按附圖4.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個剪切試件。

試件刨光后應采用鋼角尺檢查,兩端必須與側面垂直,端面必須平整。試件受剪面尺寸的

允許偏差為+0.5uinic

附圖4.2膠縫順紋剪切試件

(四)試驗裝置與設備

試件應置于專門的剪切裝置(附圖4.3)中,在小噸位(一般為40kN)的木材試驗機上進行試

驗。試驗機測力盤的讀數精度,應到達估計破壞荷載的1%或以下。

附圖4.3膠縫剪切試驗裝置

(五)試驗條件

1.干態試驗應在膠合后的3?5d內進行。

2.濕態試驗應在浸水24h后立即進行。

(六)試驗要求

試驗時,應先用游標卡尺測量剪切面尺寸,準確至0.1mm。試件放在夾具上應保證膠合面

與加荷方各一致,加荷應均勻,加荷速度應控制試件3?5nin內破壞。

試件破壞后,記錄荷載最大值;測量試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壞的面積,精確至3%。

(七)試驗結果的整理與計算

前切強度根限值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lN/nrni2:

式中fvu一剪切強度極限值(N/mm2);

Qu一荷載最大值(N);

Av—剪切面積(mm2)。

試驗記錄應包括:強度極限及破壞特征,并應算出沿木材破壞面積與膠合面總面積之比,

以百分率計。

(八)取樣方法及判定規則

1.檢驗一批膠應至少用兩個試條制成八個試件,每一試條各取兩個試件作干態試驗,兩個

作濕態試驗。假設試驗結果符合附表4.1的要求,即認為該試件合格。假設有一個試件不

合格,須以加倍數量的試件量新試驗,假設仍有一個試件不合格,那么該批膠應被判為不

能用于承重結構。

2.假設試件強度低于附表4.1所列數值,但其沿木材局部剪壞的面積不少于試件剪面的

75%,那么仍可認為該試件合格。

3.對常用的耐水膠,可僅作干態試驗。

附錄五本標準采用的木材名稱及常用樹種木材的主要特性

(一)本標準采用的木材名稱

本標準除局部不便歸類的木材采用原樹種名稱外,對同屬而材性又相近的樹種作了歸類,

并給予相應的木材名稱,以利本標準的施行。

1.經歸類的木材名稱

東北落葉松包括興安落葉松和黃花落葉松(長白落葉松)二種。

鐵杉包括鐵杉、云南鐵杉及麗江鐵杉。

西南云杉包括麥吊云杉、油麥吊云杉、巴秦云杉及產于四川西部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紅松包括紅松、華山松、廣東松、臺灣及海南五針松。

西北去杉包括產于甘肅、青海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冷杉包括各地區產的冷杉屬木材,有蒼山冷杉、冷杉、岷江冷杉、杉松冷杉、臭冷杉、長

有冷杉等。

株木包括麻株、解株、柞木、小葉棟、遼東棟、抱棟、栓皮杯等。

青岡包括青岡、小葉青岡、竹葉青岡、細葉青岡、盤克青岡、滇青岡、福建青岡、黃青岡

等。

稠木包括柄果稠、腳板稠、包稠、石棟、茸毛稠(豬棟)等。

錐栗包括紅錐、米楮、苦桶、羅浮錐、大葉錐(鉤栗)、楮樹、南嶺錐、高山錐、吊成錐、

甜楮等。

樺木包括白樺、碩樺、西南樺、紅樺、棘皮樺等。

2.東北一般稱為白松的木材,實際上包括魚鱗云杉、紅皮云杉、沙松冷杉及臭冷杉四種,

由于各樹種的材性差異頗大,因此本標準不采用白松的統稱而分別列出。

3.為了簡化表達,在局部條文和表格中還采用了“軟木松”和“硬木松”兩個名稱,以概

括某些樹種。軟木松系指五針松類,如紅松、華山松、廣東松、臺灣或海南五針松等。硬

木松系指二針或三針松類,如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

(二)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1.落葉松枯燥較慢、易開裂,早晚材硬度及干縮差異均大,在枯燥過程中容易輪裂,耐腐

性強。

2.鐵杉枯燥較易,丁縮小至中,耐腐性中等。

3.云杉枯燥易,干后不易變形,干縮較大,不耐腐。

4.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枯燥時可能翹裂,不耐腐,最易受白蟻危害,

邊材藍變色最常見。

5.紅松、華山松、廣東松、海南五針松、新疆紅松等枯燥易,不易開裂或變形,干縮小,

耐腐性中等,邊材藍色最常見。

6.棟木及稠木枯燥困難,易開裂,干縮甚大,強度高,甚重甚硬,耐腐性強。

7.青岡枯燥難,較易開裂,可能劈裂,干縮甚大,耐腐性強。

8.水曲柳枯燥難,易翹裂,耐腐性較強。

9.樺木枯燥較易,不翹裂,但不耐腐。

注:枯燥難易,耐腐性的解釋同本標準附錄一注。

附錄六軸心受壓構件的穩定系數

TC17、TC15及TB20級木材的中值表附表6.1

表中的中值系按以下公式算得:

TC13>TC1KTB147及TB15級木材的力值表附表6.2

表中的中值按以下公式算得:

附錄七木材強度檢驗標準

(一)方法概要

當取樣檢驗一批木材的強度等級時,可根據其弦向靜曲強度的檢驗結果進行判定。對于承

重結構用材,應要求其檢驗結果的最低強度不得低于本標準附表7.1規定的數值。

木材強度檢驗標準附表7.1

(二)試驗方法

按國家現行標準《木材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方法》進行,并應將試驗結果換算到含水率1.2%

的數值。

(三)取樣方法及判定規則

1.應從每批木材的總根數中遁機抽取三根為試材,在每根試材髓心以外局部切取三個試件

為一組。根據各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個值確定該批木材的強度等級。

2.按檢驗結果確定的木材等級,不得高于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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