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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與員工權益維護主講人:時間:202X.X目錄勞動用工中的勞動爭議關鍵01員工權益維護的具體措施04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效果分析07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正確流程02勞動用工中的勞動爭議關鍵05員工權益維護的具體措施08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效果分析03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正確流程06PART勞動用工中的勞動爭議關鍵01從屬性特征的重要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成為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需綜合考量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如某公司與勞動者簽訂承攬合同,但勞動者實際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緊密相連,需遵守公司考勤、工作流程等制度,公司對其工作成果進行考核并支付報酬,此時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承攬合同與勞動關系認定案》,明確勞動者實際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緊密相連且受公司管理的,應認定為勞動關系。新就業形態帶來的挑戰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工作崗位約定靈活,如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其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勞動關系認定難度加大。例如,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勞動關系認定案》,明確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傳統認定標準的局限性傳統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在新就業形態下顯得力不從心,如僅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標準,難以準確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某快遞員為例,其通過平臺接單,工作時間自由,但需遵守平臺一定規則,若僅以傳統標準判斷,難以認定其與平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平臺業務緊密相關,具有一定從屬性。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勞動關系認定復雜用人單位在法定最長試用期內延長試用期,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某途教育公司與王某華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又以王某華表現一般為由,延長試用期2個月,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公司需向王某華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試用期約定不規范勞動者對于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單方選擇權,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張某與某公交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滿前,張某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以張某工作表現不佳為由拒絕,法院最終判令公司與張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案》,明確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爭議競業限制協議不能限制非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擴大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某公司與李某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求李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產品或同類企業的相關服務,但李某僅為普通員工,不掌握公司核心商業秘密,法院認定該競業限制協議對李某無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范圍限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競業限制協議濫用合同簽訂與履行問題010203用人單位未按規章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吳某在某醫藥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并經審批,但吳某實際執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且提交了加班申請單,公司未審批,吳某離職后要求支付加班費,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請求。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費支付案》,明確用人單位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加班費支付爭議勞動者的年終獎與可量化的業績掛鉤,實質上屬于績效工資范疇,用人單位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發放。曾某在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年終獎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發放,曾某年度績效考核優秀,但公司未按約定發放年終獎,曾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請求。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年終獎屬于績效工資,用人單位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發放爭議男職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護理假,用人單位需支付護理假工資。李某在某服飾公司工作,因妻子待產回家陪產,公司未支付其護理假工資,李某申請仲裁,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某護理假工資。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護理假工資支付案》,明確用人單位需支付男職工護理假工資。特殊假期工資支付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勞動者預告解除合同的效力勞動者行使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權利,預告期滿后,用人單位拖延辦理工作交接,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解除。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預告期滿后,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拖延辦理離職手續,李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拖延辦理工作交接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解除。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未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某化工公司員工趙某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公司未對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便以公司經營困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趙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健康檢查案》,明確用人單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張某在某快遞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每天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天,張某拒絕,公司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但需證明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張某為某廣告公司的設計師,因提成問題與公司領導發生分歧后發送辭職郵件,公司同意其離職,張某后悔后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認定張某發送的電子郵件有效,支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子證據效力案》,明確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將合同副本交給員工,員工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合同副本交給員工,仲裁委員會支持員工的請求。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應當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后果。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除外。林某在某教育咨詢公司工作,主張其工作期間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打卡記錄,公司不認可加班事實但未提交考勤記錄,仲裁委員會支持林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費舉證責任案》,明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舉證責任證據與舉證責任PART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正確流程02企業應迅速收集雙方提供的材料,如合同、工資條、郵件往來等,全面了解爭議的具體情況。通過與員工溝通、查看相關記錄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為后續處理打下基礎。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初步應對案》,明確企業應迅速收集材料,了解爭議內容。了解爭議內容分析爭議是否適合調解,避免浪費時間和資源。根據爭議的性質、雙方的態度等因素,判斷調解成功的概率,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企業應評估調解可能性,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評估調解可能性企業內部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共同商討應對策略。人力資源部門、法務部門等應協同合作,確保信息共享,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內部協調案》,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共同商討應對策略。內部溝通與協調爭議發生后的初步應對01員工或用人單位可向企業內部調解委員會或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相關材料,說明爭議的基本情況和調解訴求。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員工或用人單位可向調解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調解申請02雙方參與調解會議,由第三方調解員主持,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應充分表達意見,調解員應積極引導,促進雙方達成一致。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調解會議案》,明確雙方應參與調解會議,調解員應積極引導。調解會議與協商03調解成功后,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確保雙方能夠履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調解成功后應簽署書面協議。達成調解協議正式調解階段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企業應做好應對仲裁或訴訟的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制定應對策略。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調解失敗案》,明確調解失敗后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調解失敗的處理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嚴格履行。企業應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確保雙方按約定履行義務。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嚴格履行。調解協議的執行對勞動糾紛處理過程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企業應從糾紛中吸取教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預防類似糾紛再次發生。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總結反思案》,明確企業應總結反思,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總結與反思后續處理與跟進PART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效果分析03降低運營風險通過及時化解勞動糾紛,避免了糾紛升級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例如,減少了因訴訟可能導致的賠償費用、聲譽損失等。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風險降低案》,明確企業通過及時化解糾紛,降低了運營風險。提升企業形象積極主動地解決勞動糾紛,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對員工的尊重。有助于提升企業在員工和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增強企業的社會認可度。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有助于提升企業形象。優化內部管理糾紛處理過程中,企業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了審視和完善。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內部管理優化案》,明確企業通過糾紛處理,優化了內部管理。010203對企業自身的影響維護員工權益通過調解等方式,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有效的維護。例如,獲得了應有的工資、賠償等,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信任。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員工權益維護案》,明確通過調解等方式維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穩定員工隊伍及時化解糾紛,減少了員工因糾紛產生的不安和焦慮。有助于穩定員工隊伍,保持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及時化解糾紛有助于穩定員工隊伍。增強員工歸屬感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讓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和重視。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忠誠度,有利于企業長期發展。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員工歸屬感增強案》,明確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增強了員工的歸屬感。010203對員工的影響01促進和諧勞動關系通過調解等多元化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勞動糾紛。促進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和諧關系,減少了勞動關系的緊張和對立。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案》,明確通過調解等方式有效化解了勞動糾紛。03推動勞動關系法治化企業依法處理勞動糾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推動了勞動關系的法治化進程,營造了良好的勞動用工環境。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關系法治化推動案》,明確企業依法處理勞動糾紛,推動了勞動關系的法治化進程。02增強雙方互信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增進了相互理解和信任。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有利于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增進了相互理解和信任。對勞動關系的影響PART員工權益維護的具體措施04《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糾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資。01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性。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合同內容規范案》,明確勞動合同應具備必備條款。02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合法合規。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勞動合同監管。03加強合同監管規范合同內容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法律法規保障010302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支付臺賬,記錄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工資支付保障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處理拖欠工資問題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應加付賠償金。規范加班工資支付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為: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300%。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工資支付規范案》,明確用人單位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工資報酬保障010203規范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遵守工時制度。限制加班時間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時間限制案》,明確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標準。保障休息休假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節假日應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保障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安全與健康保障案》,明確用人單位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用人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對已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積極治療、康復,并依法給予相應待遇。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用人單位應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病防治案》,明確用人單位應加強職業病防治。加強職業病防治勞動安全與健康保障提供補充福利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為勞動者提供補充保險,如企業年金、商業醫療保險等。用人單位還可為勞動者提供帶薪休假、節日福利、健康體檢等福利待遇,提高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可提供補充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確保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確保社保待遇落實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協助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社保待遇落實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確保社保待遇落實。社會保險與福利保障020301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培訓機會提供案》,明確用人單位應提供職業培訓。提供職業培訓機會用人單位可與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合作,為勞動者提供多樣化的培訓課程。鼓勵勞動者參加在線學習、自學考試等,提升自身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拓寬培訓渠道。拓寬培訓渠道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和相關費用,不得因培訓影響勞動者的正常收入。對在職業培訓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培訓權益保障案》,明確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培訓權益。保障培訓權益職業培訓與發展保障企業應設立職工代表大會,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職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與員工權益維護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與參與保障PART勞動用工中的勞動爭議關鍵05新就業形態帶來的挑戰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工作崗位約定靈活,如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其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勞動關系認定難度加大。例如,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勞動關系認定案》,明確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傳統認定標準的局限性傳統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在新就業形態下顯得力不從心,如僅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標準,難以準確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某快遞員為例,其通過平臺接單,工作時間自由,但需遵守平臺一定規則,若僅以傳統標準判斷,難以認定其與平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平臺業務緊密相關,具有一定從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從屬性特征的重要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成為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需綜合考量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如某公司與勞動者簽訂承攬合同,但勞動者實際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緊密相連,需遵守公司考勤、工作流程等制度,公司對其工作成果進行考核并支付報酬,此時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承攬合同與勞動關系認定案》,明確勞動者實際工作內容與公司業務緊密相連且受公司管理的,應認定為勞動關系。010203勞動關系認定復雜試用期約定不規范用人單位在法定最長試用期內延長試用期,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某途教育公司與王某華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又以王某華表現一般為由,延長試用期2個月,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公司需向王某華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對于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單方選擇權,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張某與某公交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滿前,張某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以張某工作表現不佳為由拒絕,法院最終判令公司與張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案》,明確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爭議競業限制協議不能限制非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擴大競業限制的適用范圍。某公司與李某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求李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產品或同類企業的相關服務,但李某僅為普通員工,不掌握公司核心商業秘密,法院認定該競業限制協議對李某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范圍限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競業限制協議濫用合同簽訂與履行問題用人單位未按規章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吳某在某醫藥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并經審批,但吳某實際執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且提交了加班申請單,公司未審批,吳某離職后要求支付加班費,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費支付案》,明確用人單位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加班費支付爭議勞動者的年終獎與可量化的業績掛鉤,實質上屬于績效工資范疇,用人單位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發放。曾某在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規定年終獎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發放,曾某年度績效考核優秀,但公司未按約定發放年終獎,曾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年終獎屬于績效工資,用人單位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發放爭議男職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護理假,用人單位需支付護理假工資。李某在某服飾公司工作,因妻子待產回家陪產,公司未支付其護理假工資,李某申請仲裁,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某護理假工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護理假工資支付案》,明確用人單位需支付男職工護理假工資。特殊假期工資支付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張某在某快遞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每天工作12小時,每周工作6天,張某拒絕,公司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01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未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某化工公司員工趙某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公司未對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便以公司經營困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趙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健康檢查案》,明確用人單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02勞動者預告解除合同的效力勞動者行使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權利,預告期滿后,用人單位拖延辦理工作交接,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解除。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預告期滿后,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拖延辦理離職手續,李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拖延辦理工作交接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解除。0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01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但需證明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張某為某廣告公司的設計師,因提成問題與公司領導發生分歧后發送辭職郵件,公司同意其離職,張某后悔后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認定張某發送的電子郵件有效,支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子證據效力案》,明確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02舉證責任倒置情形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將合同副本交給員工,員工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合同副本交給員工,仲裁委員會支持員工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應當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后果。03勞動者舉證責任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除外。林某在某教育咨詢公司工作,主張其工作期間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打卡記錄,公司不認可加班事實但未提交考勤記錄,仲裁委員會支持林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費舉證責任案》,明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證據與舉證責任PART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正確流程0601了解爭議內容企業應迅速收集雙方提供的材料,如合同、工資條、郵件往來等,全面了解爭議的具體情況。通過與員工溝通、查看相關記錄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為后續處理打下基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初步應對案》,明確企業應迅速收集材料,了解爭議內容。02評估調解可能性分析爭議是否適合調解,避免浪費時間和資源。根據爭議的性質、雙方的態度等因素,判斷調解成功的概率,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企業應評估調解可能性,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03內部溝通與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共同商討應對策略。人力資源部門、法務部門等應協同合作,確保信息共享,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內部協調案》,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應加強溝通,共同商討應對策略。爭議發生后的初步應對員工或用人單位可向企業內部調解委員會或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相關材料,說明爭議的基本情況和調解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員工或用人單位可向調解機構提出申請。01提交調解申請雙方參與調解會議,由第三方調解員主持,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應充分表達意見,調解員應積極引導,促進雙方達成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調解會議案》,明確雙方應參與調解會議,調解員應積極引導。02調解會議與協商調解成功后,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確保雙方能夠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調解成功后應簽署書面協議。03達成調解協議正式調解階段01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企業應做好應對仲裁或訴訟的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制定應對策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調解失敗案》,明確調解失敗后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調解失敗的處理02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嚴格履行。企業應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確保雙方按約定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嚴格履行。調解協議的執行03對勞動糾紛處理過程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企業應從糾紛中吸取教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預防類似糾紛再次發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總結反思案》,明確企業應總結反思,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總結與反思后續處理與跟進PART企業化解勞動糾紛的效果分析07降低運營風險通過及時化解勞動糾紛,避免了糾紛升級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例如,減少了因訴訟可能導致的賠償費用、聲譽損失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風險降低案》,明確企業通過及時化解糾紛,降低了運營風險。提升企業形象積極主動地解決勞動糾紛,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對員工的尊重。有助于提升企業在員工和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增強企業的社會認可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有助于提升企業形象。優化內部管理糾紛處理過程中,企業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了審視和完善。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糾紛內部管理優化案》,明確企業通過糾紛處理,優化了內部管理。010203對企業自身的影響穩定員工隊伍及時化解糾紛,減少了員工因糾紛產生的不安和焦慮。有助于穩定員工隊伍,保持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及時化解糾紛有助于穩定員工隊伍。增強員工歸屬感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讓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和重視。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忠誠度,有利于企業長期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員工歸屬感增強案》,明確企業積極解決勞動糾紛,增強了員工的歸屬感。維護員工權益通過調解等方式,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有效的維護。例如,獲得了應有的工資、賠償等,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信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員工權益維護案》,明確通過調解等方式維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員工的影響促進和諧勞動關系通過調解等多元化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勞動糾紛。促進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和諧關系,減少了勞動關系的緊張和對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案》,明確通過調解等方式有效化解了勞動糾紛。增強雙方互信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增進了相互理解和信任。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有利于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增進了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動勞動關系法治化企業依法處理勞動糾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推動了勞動關系的法治化進程,營造了良好的勞動用工環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關系法治化推動案》,明確企業依法處理勞動糾紛,推動了勞動關系的法治化進程。010203對勞動關系的影響PART員工權益維護的具體措施08《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糾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資。010203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合同內容加強合同監管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合同內容規范案》,明確勞動合同應具備必備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合法合規。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勞動合同監管。法律法規保障01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支付臺賬,記錄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工資支付保障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02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應加付賠償金。處理拖欠工資問題0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為: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資的300%。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工資支付規范案》,明確用人單位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規范加班工資支付工資報酬保障規范工作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遵守工時制度。01限制加班時間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加班時間限制案》,明確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標準。02保障休息休假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節假日應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03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保障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安全與健康保障案》,明確用人單位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01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用人單位應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勞動保護用品02用人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對已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積極治療、康復,并依法給予相應待遇。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用人單位應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職業病防治案》,明確用人單位應加強職業病防治。加強職業病防治03勞動安全與健康保障確保社保待遇落實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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