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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動攤點長效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流動攤點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營造整潔、有序、安全的經營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流動攤點長效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本轄區內從事流動攤點經營活動的所有攤點及相關從業人員。(三)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對流動攤點進行規范管理。2.疏堵結合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合理規劃疏導區域,引導流動攤點規范經營。3.公平公正原則:對所有流動攤點一視同仁,公平對待,確保管理工作公正、透明。4.服務與管理并重原則:在管理過程中,注重為經營者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指導,促進其合法合規經營。二、管理職責(一)管理部門成立由城管、市場監管、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組成的流動攤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流動攤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城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二)各部門職責1.城管部門負責對流動攤點的占道經營、亂擺亂放等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維護市場秩序。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流動攤點的其他管理工作。2.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流動攤點經營的食品、商品等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督促流動攤點經營者辦理相關證照,規范經營行為。配合其他部門做好流動攤點的綜合管理工作。3.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流動攤點周邊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各類治安案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執法行動,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對阻礙執法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4.衛生部門負責對流動攤點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經營者做好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工作。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攤點責令整改,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宣傳普及衛生知識,提高經營者的衛生意識。三、攤點準入管理(一)登記備案1.凡有意在本轄區內從事流動攤點經營的人員,需向所在街道(鄉鎮)城管部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2.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若干。經營項目相關證明材料(如食品經營需提供健康證等)。3.城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放流動攤點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應注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經營區域、經營時間等信息。(二)經營項目限制1.鼓勵經營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服務項目,如早餐、蔬菜、水果、小百貨等。2.禁止經營以下項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假冒偽劣商品。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項目。(三)經營區域規劃1.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規劃流動攤點經營區域,設置專門的疏導點。疏導點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如水電供應、垃圾收集設施等。2.明確各疏導點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時間,經營者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經營。3.在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及交通主干道兩側等重點區域,嚴禁設置流動攤點。四、經營行為規范(一)攤位設置1.流動攤點應按照規定的位置擺放,不得隨意占道經營、亂擺亂放,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和周邊環境衛生。2.攤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配備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3.攤位設置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妨礙消防通道暢通,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二)商品銷售1.經營者應亮證經營,在攤位顯著位置懸掛流動攤點經營許可證。2.銷售的商品應明碼標價,不得欺詐消費者。3.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確保商品質量安全。(三)食品經營1.從事食品經營的流動攤點,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的健康證,并保持個人衛生。2.食品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必要的食品加工、儲存、銷售設施設備,確保食品不受污染。3.不得經營過期變質、“三無”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四)環境衛生1.經營者應自覺維護經營區域的環境衛生,做到攤走地凈。2.不得隨意丟棄垃圾,垃圾應分類收集,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內。3.定期對攤位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掃和消毒,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五、監督檢查(一)日常巡查1.各管理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對流動攤點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違規行為。2.巡查人員應認真填寫巡查記錄,記錄巡查時間、地點、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二)聯合檢查1.定期組織城管、市場監管、公安、衛生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行動,對流動攤點進行全面檢查。2.聯合檢查應制定詳細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和檢查方式,確保檢查工作有序進行。(三)投訴舉報處理1.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公眾對流動攤點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2.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及時登記,并安排專人進行調查核實。3.經查實的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六、處罰措施(一)警告對首次發現且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給予警告處理,責令其立即改正。(二)罰款1.對多次違規或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罰款處罰。罰款金額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確定。2.罰款應開具正規票據,罰款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三)暫扣經營物品對拒不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的,可暫扣其經營物品,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退還暫扣物品。(四)吊銷經營許可證對嚴重違反本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吊銷其流動攤點經營許可證,禁止其在本轄區內從事流動攤點經營活動。(五)法律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流動攤點經營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七、考核評價(一)考核主體由流動攤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管理部門的流動攤點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二)考核內容1.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包括流動攤點登記備案、清理整治、規范管理等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2.執法規范情況:包括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執法行為是否文明等。3.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包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4.社會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群眾評議等方式,了解社會公眾對流動攤點管理工作的滿意度。(三)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每季度對各管理部門進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結果進行通報。2.不定期抽查:在日常工作中,對各管理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四)結果運用1.將考核結果與各管理部門的年度績效掛鉤,對考核成績優秀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2.對考核成績較差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八、宣傳教育(一)宣傳內容1.流動攤點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本轄區流動攤點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措施。3.文明經營、合法經營的典型案例和經驗。(二)宣傳方式1.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流動攤點管理工作的知曉度和支持度。2.在流動攤點集中區域設置宣傳展板、發放宣傳資料,向經營者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要求。3.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如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對經營者進行集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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