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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

罰清單(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行政執法

效能,我局按照《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

環境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1〕18號)和本市《關于全面

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

政辦發〔2022〕2號)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在前期試行的基礎上,完善了《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

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并將有關事項明

確如下:

一、《清單》中的“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清單》中的用語含義:

(一)“首次被發現”是指該違法行為第一次被行政執法人

員發現并有相應記錄。

(二)“及時改正”是指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

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應急管理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財產損失或者

較大社會影響的,不應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清單》進行不予行政處罰:

(一)近三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近一年內被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四、適用《清單》不予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要求,

做好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復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處罰決定,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

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并規范制作行政處罰案

卷。

五、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適用《清單》的行政處罰

管理,準確把握“不予處罰適用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

適用范圍,既彰顯應急管理執法溫度,又不放松應急管理執法力

度。

六、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業務協同和執法信息

共享,保障《清單》實施。

七、《清單》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

與《清單》內容不一致的,以《清單》為準。

附件:1.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

2.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附件1

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適用條件相應法律依據

【違法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1.首次被發現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1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2.及時改正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

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3.危害后果輕微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

全培訓費用的。

1.首次被發現

【違法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

2.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均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并已按規

2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作業人員檔案的定參加培訓和復審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

3.及時改正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危害后果輕微

【違法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1.首次被發現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32.及時改正

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

教學培訓的;

【違法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

1.首次被發現

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2.已建立培訓檔案,但培訓檔案

4【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管理不規范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

的3.及時改正

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

4.危害后果輕微

案管理不規范的。

【違法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

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1.首次被發現【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2.及時改正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技術服務合同的3.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

5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

術服務合同的;

【違法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網上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

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1.首次被發現【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6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2.及時改正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3.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

像資料的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

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違法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附件4)

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

1.首次被發現【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

檢驗機構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

72.及時改正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

3.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

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

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違法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

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1.首次被發現書面變更申請。資質認可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

8

檢驗機構機構名稱、注冊地址、2.發生變化之日起未開展安全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評價、檢測檢驗業務【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

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3.及時改正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4.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

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

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

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違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

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1.首次被發現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9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2.及時改正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3.危害后果輕微

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

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1.首次被發現【違法依據】《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已向從業人員通報了隱患排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查治理情況但未每月通報,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重大就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范圍和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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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響范圍和應急措施已向從業人【處罰依據】《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圍和應急措施公示不全的員進行了公示但公示不全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

3.及時改正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

4.危害后果輕微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依據】《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事故

1.首次被發現

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

2.已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但未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內容。

按要求記錄(記錄不屬實、涉及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處罰依據】《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重大事故隱患的除外)

11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及時改正

理情況的信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4.危害后果輕微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依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或者健全1.首次被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2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的2.已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一)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或者影像資料;

和培訓,但檔案記錄不規范、不(二)教育和培訓的簽到表和培訓學時記錄;

完整(記錄不屬實的除外)(三)考試試卷或者從業人員本人簽名的考核記錄。

3.及時改正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應當至少

4.危害后果輕微包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容。

【處罰依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的,

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1.首次被發現作所需資金。

13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2.及時改正【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3.危害后果輕微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

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附件2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應急不罰〔〕號

當事人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

我局于××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的規定。

經查,你單位(闡述不予處罰的理由)。依

據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

處罰。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應急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當事人。

7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

()應急不罰〔〕號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所在單位:

職務: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我局于××年××月××日對進行了檢查(調查),發現你實施了

以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的規定。

經查,你(闡述不予處罰的理由)。依據

的規定,決定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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