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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8——PAGE7—附件: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建筑施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指南1.目的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控,指導施工作業動火規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動火作業安全風險,從而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3.適用范圍蘇州市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市政道路、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需動火作業的應嚴格參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實施。4.動火作業定義及分級4.1動火作業定義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和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4.2動火作業分級4.2.1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場所的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4.2.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屬二級動火。4.2.3三級動火: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4.3動火升級管理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常見動火作業活動5.1房屋建筑常見的動火作業活動有:樁基攪拌樁鋼筋籠制作焊接作業;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懸挑腳手架斜撐焊割作業;腳手架連墻件焊割作業;框架柱或剪力墻支模限位筋焊接作業;剪力墻支模預留螺桿切割作業;防水卷材熱熔法動火作業;屋面避雷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組裝焊接作業;網架結構組裝焊接作業;鋼結構構件砂輪打磨作業;鋼結構埋板、鋼柱梁板等金屬件尺寸修改及安裝預留套管固定焊割作業;鋼材類物料切割作業等。5.2軌道交通常見的動火作業活動有:基坑圍護支撐結構鋼筋骨架焊割作業;主體與附屬結構鋼筋綁扎的焊割作業;盾構施工洞門刷焊接作業等。5.3市政道路常見的動火作業活動有:路面及橋梁鋼筋制作的焊割作業;橋梁工程中高處施焊作業等。5.4裝飾裝修常見的動火作業活動有:幕墻立桿與埋件、立桿與橫桿、鐵膨脹管與埋板焊接作業;室內干掛石材龍骨焊割作業;吊頂角鋼焊接作業等。6.動火作業操作規程指南6.1基本要求6.1.1針對各類動火作業的設備設施入場后,施工班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做好檢查驗收手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6.1.2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許可證,針對不同等級的動火級別,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完成上報審批手續。如進入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和登高作業相應的規定。6.1.3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動火點垂直下方及周邊可視半徑15m內區域無可燃物和?;罚也轵灛F場保留3張以上作業區無可燃物照片與動火許可證存檔,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6.1.4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措施,動火現場必須設置警戒作業區,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兩證”,即: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動火許可證(在動火作業區掛牌公示),指定專人負責監護,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動火作業。6.1.5動火許可證注明的動火人和監護人不得隨意更換,且監護人監護過程中嚴禁脫崗,更換動火地點(指樓棟及樓層位置的移動)或動火環境變化后,應重新開具動火許可證。6.2審批管理6.2.1動火許可期限規定:6.2.1.1一級動火提前1周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1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6.2.1.2二級動火提前4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6.2.1.3三級動火提前3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7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6.2.2動火許可審批制度:6.2.2.1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6.2.2.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工程屬地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6.2.2.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項目負責人與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方可動火。6.3動火作業防火要求6.3.1動火作業時,應在動火部位附近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備及保護距離應符合下列標準:滅火器的配備標準項目固體物質火災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單具滅火器最小滅火級別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B)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3A5089B0.5固定動火作業場3A5089B0.5臨時動火作業點2A5055B0.5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2A7555B1.0廚房操作間、鍋爐房2A7555B1.0自備發電機房2A7555B1.0變配電房2A7555B1.0辦公用房、宿舍1A100--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m)滅火器配置場所固體物質火災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159固定動火作業場所159臨時動火作業點106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2012廚房操作間、鍋爐房2012發電機房、變配電房2012辦公用房、宿舍等25-6.3.2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使用明火作業。6.3.3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6.3.4焊接、切割、熱熔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6.3.5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滿足可燃材料與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6.3.6電焊機動火作業時,應檢查電源開關、用電線路是否良好,金屬外殼應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進出線應有完整的防護罩,進出線端應用銅接頭焊牢,電焊機應有專用電源控制開關,嚴禁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結構鋼筋等金屬物代替導線。6.3.7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塊瓶應直立放置,并進行固定做好防傾倒措施,氣瓶壓力表數值應合格有效,氧氣瓶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6.3.8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時,應將易燃易爆物進行移除,并采取遮擋措施,同時作業點下方設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事故。6.3.9在盛有或盛過油類、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6.3.10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6.3.11嚴禁在動火點15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油清洗或噴漆等作業。6.3.12有限空間內動火作業前,應先檢測識別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作業過程中做好循環通風、專人監護安全措施。6.3.13涉及防水作業加熱棒、噴槍加熱等作業應該納入動火作業審批流程管理。6.3.1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項目安全負責人。6.3.15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監護人需要留觀30分鐘,并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監護人方可離開。6.4應急管理6.4.1結合動火作業存在的火災風險因素,編制專項消防應急救援預案,并完成上報審批手續。6.4.2對動火操作人、監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題培訓和消防應急演練活動,切實提升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和火災應急處置能力。73動火作業“十不準”(1)不是焊工或焊工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動火;(2)動火作業未經審批,不準動火;(3)不了解焊割作業現場和周圍情況,不準動火;(4)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安全,不準動火;(5)可燃物管道、容器清洗置換不合格,不準動火;(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隔墊的部位,不準動火;(7)密閉或有壓力的管道容器設備,不準動火;(8)焊割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質,不準動火;(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不準動火;(10)動火監護人未配備或脫崗,不準動火。8.附件:動火作業許可證1.一級動火許可證施工單位工程名稱動火須知動火部位1.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動火時間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動火人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簽名:日期:批準人姓名:日期:
2.二級動火許可證施工單位工程名稱動火須知動火部位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2.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動火時間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動火人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簽名:日期:批準人姓名:日期:
3.三級動火許可證施工單位工程名稱動火須知動火部位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2.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后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后應重新辦證,否則作無證動火。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經施工隊、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動火時間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動火人姓名監護人姓名申請動火人:年月日批準人:年月日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年月日附件江蘇省建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日志(試行)日期:年月日天氣狀況:當日主要施工內容和安全活動填寫內容說明:1.當日主要施工部位和施工內容。2.當日進場施工班組以及作業人數、作業人員變動情況等;當日使用機械設備名稱、作業內容等。3.當日現場實施的高處作業、安裝拆除作業、動火作業、交叉施工作業、基坑開挖、有限空間作業等。4.當日參加的安全活動情況(如項目部安全會議、監理組織的工地例會,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驗收、安全交底,項目部組織的周檢查、專項檢查,公司、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查,應急演練等活動)。項目檢查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情況填寫內容說明:1.檢查各種臨邊防護是否及時安裝到位。2.檢查當日實施作業的安全管控措施情況。3.檢查分包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抽查分包單位安全員持證上崗情況。4.其他檢查內容。機械設備及臨時施工用電檢查情況填寫內容說明:1.檢查當日實施的機械設備安拆、加節時安全管控措施情況。2.檢查當日進行吊裝作業時安全管控措施情況。3.檢查現場機械設施設備使用狀態是否良好,設備檢測、維保等是否按照計劃實施。4.檢查當日現場使用的各種設備用電是否符合規范。5.其他檢查內容。現場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糾正或查處情況填寫內容說明:1.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2.對現場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糾正或查處,記錄違規違章人員姓名、違規違章行為、所在班組,時間地點等。3.其他檢查內容。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填寫內容說明(根據當日實施的情況填寫):1.記錄當日危大工程名稱作業內容、作業班組等。2.檢查施工現場危險區域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作業人員實名登記情況。3.確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交底內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簽字等)。4.現場監督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5.記錄當日參加的危大工程驗收名稱和驗收結果。6.其他檢查內容。當日檢查需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一覽表(項目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實現信息化,記錄可查詢的,可不填寫此表)序號部位安全隱患及處理措施(可加附件)限期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123456專職安全員簽名:備注:1.安全員按照項目安全工作分工范圍,根據當日實施的作業內容,如實填寫《安全日志》;2.《安全日志》每周定期交項目部資料員歸檔。3.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員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指南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施工安全監督行為,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第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機構),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活動,適用本指南。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第四條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應當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全省統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格式文書,指導各地運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開展施工安全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督內容第五條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3.檢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4.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5.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6.依法向社會公布發現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施工安全嚴重違法行為;7.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第三章組織監督第六條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巡查制度和監督人員定期輪崗制度,為監督人員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工程項目的監督任務宜由固定的監督人員負責。每次監督活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且應當持有《江蘇省行政執法證》。第七條監督機構收到施工許可發放部門推送的工程項目信息后,應當開展以下工作:1.通過“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分配監督任務;2.指導施工單位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中及時完善《危險性較大(超過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等信息;3.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4.在2個工作日內與建設單位約定首次監督會議時間。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包括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安全隱患處置措施、事故報告要求、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終(中)止監督辦理規定等內容。第九條首次監督會議由監督機構組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參加。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相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告知有關監督要求,核對“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有關安全監督信息等。
第十條監督人員應當根據各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并按照監督機構規定程序履行批準手續。工程項目的抽查頻次按照以下標準確定:1.工期3個月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次,工期3個月至1年的抽查不少于2次,工期1年及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次。2.工程項目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根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相應增加專項抽查次數,每增加1類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3.施工單位近2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曝光臺記錄的,宜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4.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工期調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施工過程中被監督機構責令2次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增加抽查不少于1次。第四章日常監督第十一條監督人員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開展日常監督工作。工程項目抽查前,監督人員應當了解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并根據前期的監督情況,擬定抽查范圍和內容,準備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工程項目抽查時,監督人員應當聽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和施工、管理情況的報告,并根據實際施工內容、工程進度、各方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監督人員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展抽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重點抽查方案的編審、論證、交底、實施、驗收等環節的落實情況。第十二條監督人員可以采用抽查實體、查閱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開展施工安全監督,根據需要對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狀況進行影像采集。第十三條監督人員完成抽查后,應當通過“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記錄檢查的部位、范圍、內容及結果,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制作并下發相應的文書,文書可合并制作:1.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中記錄。2.發現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3.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責令暫時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需與《送達回證》配套使用。第十四條責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項目完成整改后,監督人員對收到相關工程項目參建責任主體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復查,確保隱患整改閉合。被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完成整改后,監督人員收到相關工程項目參建責任主體提交的《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后,應當進行現場查驗,符合要求的,發放《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第十五條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行為或工程項目拒不整改的,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中止(恢復)監督第十六條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告知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的維護管理工作。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自《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發放之日起中止。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停工超過1個月但未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限期辦理;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但經監督機構查實確已停止施工的,監督機構可以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并將有關信息告知施工許可發放部門。第六章終止監督第十九條工程項目施工結束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和《建設工程施工結束證明》后,經確認已結束施工的,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自《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發放之日起終止。工程項目施工結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施工內容,現場用于施工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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