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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明確和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了解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登記制度。教學重點1.公司的概念、特征;2.公司登記制度教學難點1.公司人格否認制度;2.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10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5分鐘,公司人格否認制度10分鐘,股東的權利與義務15分鐘,公司法定代表人10分鐘,公司登記制度20分鐘),課堂答疑5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新課:案情介紹:張某與其朋友、同事共55人構想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中10名出資最多的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①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內繳足;②設立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③董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后連選可以連任;④由董事王某兼任監事。想一想:該構想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地方?并說明理由。講授新課: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與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簡單地說,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中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從廣義上講,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終止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上講,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該法于1993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改或修訂,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又對該法進行了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是現代社會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具有自身獨特之處。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1.合法性公司必須依據《公司法》設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從事經營活動。2.營利性公司作為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營利為其設立目的,就應當通過自己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取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并將這些利益依法分配給公司的投資者。3.獨立性公司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名義獨立。公司成立后以獨立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樣。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或股東均無權對外代表公司。②財產獨立。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這就意味著股東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后,相對應的財產即歸公司所有,股東不得取回或擅自使用。公司經營取得的利潤歸屬于公司,未經法定的利潤分配程序,股東不得擅自占有。③責任獨立。責任獨立是公司獨立性最重要的體現,意味著公司對自身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東追索。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認有三種情形:①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②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③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實踐中,公司人格否認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法律咨詢【背景材料】張某、李某、趙某3人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張某出資20萬元,李某以價值70萬元的房屋出資,趙某出資10萬元。后因經營管理不善,該公司欠甲150萬元債務,公司全部財產共100萬元。甲知道股東張某具有償還能力,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遂要求股東張某償還公司所欠其債務。【要求】若你是張某的法律顧問,如何回答甲提出的要求?四、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一)股東的概念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權或者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主體。股東是《公司法》對出資人的特別稱謂。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二)股東的權利作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的權利具體主要包括:①出席股東會會議,并按照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②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③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即資產收益權;④股權或者股份轉讓權;⑤優先購買權(僅有限公司);⑥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⑦知情權(股份公司對股東持股比例有限制)。即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查閱權和復制權,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查閱權;⑧其他權利。(二)股東的義務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股東的義務具體主要包括:①出資義務,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②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義務;③公司設立后,不得抽逃出資或抽回股本的義務;④其他義務。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六、公司登記(一)公司設立登記1.申請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和有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2.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事項包括:①名稱;②住所;③注冊資本;④經營范圍;⑤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事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3.審核申請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4.營業執照簽發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①公司的名稱、住所;②注冊資本;③經營范圍;④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發給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設立分公司,也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二)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后,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三)公司注銷登記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公司終止。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但股東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2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課堂答疑:
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登記制度。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案例分析”;2.預習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法律規定。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設立,理解組織機構設置等法律規定。教學重點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設立和組織機構設置教學難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10分鐘,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30分鐘,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20分鐘,股權轉讓10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概述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由一定人數的股東出資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規模相對較小,具有較大的章程自治空間,運營更加靈活。有限責任公司僅能發起設立,不能募集設立。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二)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概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要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2.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公司名稱和住所;②公司經營范圍;③公司注冊資本;④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⑤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⑧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三)注冊資本1.概念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認繳期限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治素養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營造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我國自2013年全面實施注冊資金認繳制以來,解決了實繳制登記下市場準入資金門檻過高制約創業創新、注冊資金限制等問題。但在實踐中也產生了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突出問題,為數不少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50年、出資數額上千億,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一方面虛化了注冊資本表示公司資金信用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層面弱化了對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約束。2024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公司法》作出了“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規定,對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既堅持守正創新,又以問題為導向,在保留認繳登記制的前提下,強化了對股東出資期限的制度性約束,對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警示:從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為規范公司認繳出資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新《公司法》將實繳出資信息作為公司強制公示事項,明確違反公示法律責任的行政處罰。今后,對那些不按規定公示實繳出資相關信息或者隱藏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并會對公司、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員處以罰款。(四)股東出資1.股東的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股東的出資要求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3.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賠償責任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6.股東失權制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該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6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的組織機構,又稱為公司的治理結構。它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可聘任經理)和監事會。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負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一)股東會1.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并非公司的常設機構,其以會議形式存在。2.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職權股東會對涉及公司發展和股東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①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②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③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⑤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⑥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岀決議;⑦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4.會議形式除首次會議外,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5.表決規則(1)表決權行使方式。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決議的作出。①一般決議事項。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②特別決議事項。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均屬于特別決議事項,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6.不設股東會的情形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關于股東會職權所列事項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后置備于公司。(二)董事會1.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組成,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其成員為3人以上。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職權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⑤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⑥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⑧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5.表決規則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1人1票。6.不設董事會的情形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三)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并非必設機構而是選設機構。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經理主要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四)監事會1.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是公司的常設機構,但不是公司的強制設置機構。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2.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4.職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岀提案;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189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素養提升從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看守護誠信、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的重要性2024年5月,證監會依法對某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債券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同時對時任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認定,2019年至2020年期間,該公司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所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警示:這一事件不僅刷新了全球最大財務舞弊案的紀錄,也引發了人們對于企業誠信和監管機制的深刻反思。對于整個社會而言,該公司的造假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和誠信,削弱了投資者的信心,也影響了整個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我們應該以此為鑒,共同守護誠信、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為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力量。5.會議形式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6.表決規則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1人1票。7.不設監事會的情形(1)設置審計委員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2)設1名監事。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3)不設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練一練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擬增加注冊資本,列席董事會會議的3名監事堅決反對,但董事會堅持該決議。于是,監事會直接通知全體股東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其中除2名共持有過半數表決權且反對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未參加,其余股東全部參加。與會的股東通過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決議。【思考】(1)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2)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因股東原因的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因強制執行程序的股權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練一練A出資40萬元,B出資60萬元,C出資10萬元,D出資20萬元,E出資30萬元共同組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的某年3月1日,A欲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F,便書面通知了其他股東,說明了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C同意轉讓,D、E稱無所謂,但一直未答復A。而B曾與F共過事,有過恩怨,故堅決反對,想自己購買,但出價又不如F高。當年5月1日,A將股權轉讓給了F,并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B不服,認為這是A故意跟自己過不去,并認為該轉讓無效。【思考】你認為A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F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三)因股權回購的轉讓股權回購,是指公司購買股東的股權,從而使股東退出公司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四)因繼承的轉讓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課堂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設立、組織機構設置、股權轉讓等法律規定。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法律規定。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課時數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掌握股份公司的概念、設立和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了解股份發行和股份轉讓。教學重點股份公司的概念、設立教學難點股份發行和股份轉讓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0分鐘(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10分鐘,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25分鐘,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20分鐘,股份的發行與轉讓15分鐘),課堂答疑10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根據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進行分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則為非上市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方式1.發起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設立公司時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的股份。2.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設立公司時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對象募集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三)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公司名稱和住所;②公司經營范圍;③公司設立方式;④公司注冊資本、已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面額股的每股金額;⑤發行類別股的,每一類別股的股份數及其權利和義務;⑥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⑦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⑨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⑩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四)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發起人出資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發起人的其他有關出資形式和出資要求,適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相關規定。法律咨詢【背景材料】甲公司欲作為發起人募集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擬定的基本構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①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可為公司的國際化打下良好的基礎;②公司的注冊資本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共計認購2,500萬元,由于公司所選項目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其余的5,500萬元擬向社會公開募集;③因為是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形式。【要求】請你告訴甲公司,其擬定的基本構想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說明理由。5.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適用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6.不設股東會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的情形與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的情形相同。(二)董事會1.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300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2.任期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査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4.會議形式(1)定期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2)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5.表決規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表決規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規則相同。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6.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相同。7.不設董事會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情形與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情形相同。練一練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于某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事項如下:①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A、B、C、D、E、F、G這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只有A、B、C、D這4名董事。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其他重要會議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并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并表決。②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4名董事經過討論并一致同意增加2名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③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張某年薪50萬元。另外,董事會會議還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在對此事項進行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思考】(1)根據本題要點①的內容,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2)指出本題要點②的內容中有無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3)根據本題要點③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四)監事會1.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以上。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2.任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相同。3.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4.會議形式(1)定期會議。監事會定期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2)臨時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5.表決規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表決規則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表決規則相同。6.職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相同。7.不設監事會的情形(1)設置審計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為3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2)設1名監事。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一)股份與股票1.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最基本組成單位,也是劃分股東權利義務的最基本構成單位。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采用面額股的,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已發行的面額股全部轉換為無面額股或者將無面額股全部轉換為面額股。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二)股份發行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資金而分配或出售股份的法律行為。因為股份通常以股票為表現形式,所以股份發行也就是股票發行。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1.股份發行的原則股份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別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類別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認購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2.股票發行的價格面額股股票發行的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平價)發行,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折價)發行。3.類別股的發行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下列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①優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的股份;②每一股的表決權數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③轉讓須經公司同意等轉讓受限的股份;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類別股。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不得發行以上第②項、第③項規定的類別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除外。公司發行以上第②項規定的類別股的,對于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更換,類別股與普通股每一股的表決權數相同。4.授權資本制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3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定發行股份導致公司注冊資本、已發行股份數發生變化的,對公司章程該項記載事項的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二)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持有人依法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公司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的法律行為。股份轉讓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如證券法)、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1.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2.股東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3.股份轉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4.股票轉讓方式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5.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除外: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②公司轉讓主要財產;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6.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④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⑤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從整體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課堂答疑:小結:本次課主要學習了股份公司的概念、設立和組織機構的設置。作業1.完成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練一練”、“法律咨詢”、“法務實訓”;2.預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義務以及公司的變更、解散與清算。教學反饋(注:單元格可合并、拆分)《經濟法》課程單元教學設計方案教師:序號:授課時間授課班級上課地點教學單元名稱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節公司的變更第六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課時數22教學目標通過教學,要求學生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義務,明確公司的變更、解散與清算等相關法律規定。教學重點公司的變更、解散教學難點公司的清算學情分析示例:教學對象為市場營銷專業普專層次學生,基礎較好,學習能力較強。經過第一學年的學習,學生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經濟法律知識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學習和積累,在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工作和生活中實際問題的能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訓練和加強,在綜合素養方面也待于進一步提升。教學環境多媒體教室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啟發、案例教學法時間安排教學過程設計導入課程5分鐘,講授75分鐘(其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15分鐘,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15分鐘,公司的合并與分立15分鐘,注冊資本的增加與減少10分鐘,公司的解散與清算20分鐘),課堂答疑5分鐘,小結5分鐘。導入課程:復習舊課,導入新課。講授新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于公司的經營管理負有重要責任,《公司法》對其任職資格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2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3年;⑤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一)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1.忠實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亦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2.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亦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法治素養理論解讀: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為誰培養人是教育的根本問題。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討論分析:請同學們討論分析以下問題:(1)為什么《公司法》要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任職資格?(2)大學生應如何努力成長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列席會議、接受質詢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三)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對第三人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節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而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2.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設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3.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①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簡易合并和小規模合并除外。②簽訂合并協議。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④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⑤辦理合并登記手續。4.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二)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而分為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2.公司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者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2)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3.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法》除未規定擬分立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外,公司分立程序的其他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4.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練一練某有限公司股東會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了公司分立的決議,并簽訂了分立協議,將該公司分立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新公司,經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進行了財產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設的兩個公司開始以獨立的法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思考】上述公司分立的過程在程序上有何違法之處?為什么?二、公司的增資與減資(一)公司的增資1.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2.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除外。股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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